李石:何谓公职的傲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9 次 更新时间:2016-06-04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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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  

 

关键不是使“专”服从于“红”,而是使职位服从于公民。只有这样,每个人才都会清楚:公职是一种服务形式,而不是另一种暴政。

——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1]


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在《正义诸领域》一书中谈到了中国传统的科举制度。他认为,如果通过考试而获取公职的制度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那精英统治体制就将得到完美地实行。公职应该通过公开的竞争而被赋予那些有相应才能的人,这一思想在西方同样被倡导。“前途向才能开放”是引领法国大革命的口号之一。革命者们对于“平等”的追求取代了其他政治理想而成为革命的最终目标。在排山倒海的革命运动中,人们想要彻底铲除一切贵族及其特权,让所有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摆脱因出身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注定的不同命运。


然而,法国大革命对“平等”的追求在古希腊人和当代人看来都将是不彻底的。在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中,被苏格拉底及其学生所诟病的抽签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公民们将通过抽签而轮流地担任公职,只要拥有公民资格,任何基本的才能或素质都不是必须的。对于当代人来说,罗尔斯和德沃金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左派同样认为,对于“平等”这一政治目标来说,“前途向才能开放”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社会中处于不同经济和社会状况中的人们获得相应才能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罗尔斯和德沃金主张对那些获得相应才能较困难的人们(例如:天资较差者,或者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购买优质教育者)给予补助。由此看来,“前途向才能开放”的精英体制并没有彻底实现平等的目标。然而,职业化的公职体制却是一个人员组成复杂的多元社会所必须的政治体制,对于维护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平等”、巩固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权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公职”(office)是指“根据法定权威行使的责任、权威或服务的职位”,在中文语境中指的是“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参见《牛津高阶词典》、《现代汉语词典》)。上述定义中所说的“法定权威”就是国家和政府。“公职”不是某个私人化的小团体中的权力安排,而是直接体现国家权力结构的制度安排。“公职”的设置事关一个国家的人事权,而人事权历来是国家政治权力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作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为公职的选任订立标准、制定程序,并筛选出合适的监督选任的人员,需要为此制定一套严密而细致的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一旦这一程序稍有疏漏或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国家的政治权威就将受到损害和打击。通过公职选任制度,国家得以将各项事关全体公民的事务交到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员的手中,这些公职人员将为全体公民提供专业的服务,国家政治权力也由此而得到巩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公职选任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人们获取公职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也将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而专业的服务。


从理论上来看,公职选任制度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却经常表现为“傲慢与拍马”。那么,公职人员的傲慢从何而来,普通公民又为什么要对他们卑躬屈膝呢?沃尔泽有他自己的回答:“公职持有者们通常提出这样的特权要求,他们被授予公职,于是,他们也就被授予随职位而来的权威和地位,因为他们已经通过测试并被证明符合社会承认的标准。职位是他们的成就,并且把他们作为出众者与他们的同胞公民们区分开来。”[2]沃尔泽认为,“公职”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干活拿钱的职位,它一方面隐含着公职人员拥有高于普通公民的才能和知识,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还是国家权力和权威的代表者。因此,站在这样的高位,公职人员当然就有了“傲慢”的本钱。


沃尔泽认为,担任“公职”的人将得到四种报酬。第一个报酬即是其工作本身。公职人员的工作有可能是繁琐的、令人厌倦的,然而公职人员仍然对之津津乐道,他们之间甚至发展出一套“行业术语”,并在外人面前保守秘密。即使这些工作实际上很简单,谁都能做得很好,他们仍然会满口官腔,搞得很神秘。公职的第二个报酬是较高的薪水。公职的选任规则在很大程度上由公职人员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而限制公职岗位的数量将成为规则制定的一个主要宗旨,因为这样将便于既有公职人员获得较高的薪水和相应的福利。实际上,当公职人员自身成为一个团体,他们就更倾向于为这个团体的利益着想,而不是像他们应该地那样为全体公民的利益着想。公职的第三个报酬是权力和地位。沃尔泽认为,职业化是确立权力关系的一种方法。在公职的层级结构中,公职人员通过工作关系向下级行使权力,同时也向其服务的对象行使权力。公职人员的意见因其专业知识及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而对其服务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普通公民就成为了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对象。公职的第四个报酬是荣誉。亚当·斯密说:“荣誉是所有光荣职业的一大部分报酬”,而沃尔泽认为,荣誉应该与工作表现相对应,而不应该以地位来衡量。换句话说,某一公职人员获得荣誉,不是因其身居高位,而是因为他为同胞公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由此看来,公职确实不是简单混口饭吃的职业,它隐含了太多“好处”。法律对公职的职权和责任划出了明确的界限。然而,权力总有“溢出”的倾向,就像炙手可热的岩浆,沿着所有可能的缝隙,在一切有机可乘的场合,炫耀自己的威风。用沃尔泽的话来说:“公职是一种支配性的善,承载着其他随之而来的东西:荣誉和地位、权力和特权、财富和舒适。而这种支配性则直接体现为‘公职的傲慢’”[3]。


法律勉为其难之处,当是道德用武之时。“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孟子·公孙丑下》)公职人员身居高位,尤其应注重道德修养。任何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都源于公职的傲慢,节制和谦卑是公职人员应有的德行。多一些谦卑的公职人员,才会少一些溜须拍马的国民。“公职的傲慢”代表着权力的扩张,透露出权力逾越限制的野心,它将腐蚀国民的心灵,侵吞国家的财富,给整个民族带来不幸。


[1] 【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第209页。

[2] 《正义诸领域》,第173页。

[3] 《正义诸领域》,第202页。


原载《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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