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9 次 更新时间:2014-10-1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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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摘要:中国目前的法学理论(法理学)教学和研究中存在着概念用语混乱、知识老化、知识更新缓慢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废除"法理学一"课程,将更多的教学资源投入到在高年级设立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等专业课程;在研究生专业设置上,将法学理论一分为三即法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含法律人类学等广义的法律和社会科学)或更多理论法学的专业,与原有的法学二级学科专业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并列;通过学科制度建设,进行跨学科交流,增加法学对其他学科的知识影响力。

关键词:法学理论 法理学 知识分化 知识竞争 学科制度


按照目前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学理论(legaltheory)又常简称为法理学,是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并且在所有法学二级学科中排列第一位。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不论是法学理论的教学还是研究,与现有的法学教育以及社会发展相脱节。[1]这具体表现为,法学理论知识显得陈旧,对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问题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晚近对法学理论也有不少讨论,[2]但是多年过去了,法学理论专业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太大的改观。有的是因为学科背后的权力因素、有的则是没有"对症下药",为避免低层次研究重复,作为一篇评论(comment),本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切入,试图以数十年中国法学理论的知识变化为线索,分析大家多少都曾感觉到的,但较少被梳理的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学科制度改革的可能建议。

一、"法学理论"中的语言混乱

首先是"法理学(Jurisprudence)"名称不断泛化使用。这主要是教学意义上的"法理学"和研究意义上的"法理学"并不是一回事。教学(教科书)意义上的"法理学"的知识传统实际上是从前苏联继承演化而来的,在名称上,也是历经《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尽管在教科书具体内容上不断增加新的知识,但是在教科书编排体系上,基本上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编排体系。而研究意义上的"法理学"现在的主流基本上受到西方的影响,包括德国和英美的,马克思式的"法理学"研究逐渐式微。不仅如此,通过法理学课程改革之后,又出现了新的用语混乱:1990年代末以后,多数法学院将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分别在法学本科低年级和高年级开设《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但《法理学一》的很多内容是属于法学常识,很难算的上是"理论",因此,不宜称为"法理学",而应称为《法学常识》或《法学导论》。

其次,"法理学"与"法学理论"没有严格界分。研究意义上的"法理学"主要是分析法学、概念法学或教义法学,而"法学理论"则是涵盖更多的内容,如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如果说,在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这些新兴学科还不发达的时候,"法学理论"和"法理学"还可以混用的话,而如今已经不能再继续混用了,必须严格界分。将"法学理论"视为一个理论法学学科群,法理学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子学科。这也意味着,没有哪一个法学理论学科,不论是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能够代表整个法学理论;甚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那些试图用某一个法学理论来一统整个法学理论,并建立法学自主性的主张,可能是徒劳的。

第三,"法学"与"法学理论"经常混为一谈。Jurisprudence在英文中是指"法学",但是与"法理学"同一个意思。但在中国,一般而言,法学是包括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的,部门法学最直接的联系法律实践。不过部分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仍将法学与法理学的意思等同,进而要求将研究的理论用来指导法律实践,他们以为他们所研讨的法学理论往往能够涵盖法律实践。因此,"中国法学理论向何处去"的命题就被抬升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命题;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就变成了整个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者人为赋予法学理论太多的神圣意义,反而弱化了法律实践对法学理论本来的积极评价。这样一种法学"方法论瘟疫",热衷于玩"语词游戏",其另一面就是忽视法律实践和社会事实。

第四,"法律理论"术语使用的可能性。我个人以为,基于法学理论目前涵盖的内容,将法学理论改称为法律理论可能更为精确。其实,法学理论和法律理论英文的对应词都是legaltheory。但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一个过渡性词汇,是从法学基础理论转化而来的。其所指称的是对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不是对法学知识的理论研究(这似应称为法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因此,称为法律理论更为合适。

二、"法学理论"教科书中的知识更替

从1970年代末至今,法学理论(法理学)教科书中有些知识不见了,或者完全从这个学科中分化出去,或者"改头换面"。我手头上有三本教科书,分别是《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编著,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法学基础理论》(陈守一、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版),差不多也代表1970年代以前,1980年代、1990年代以后的法理学教科书知识体系。[3]

为大家所熟知的重大的知识变化是,国家理论从法学理论中分离出来。有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理论被剥离出来。"国家和法的理论"也相应的改称为"法学基础理论"。通常认为,这是学科分化的结果。因为在1950年代初院系专业调整之后,政治学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前苏联模式的"国家和法的理论"。[4]而1980年代以后,西方式的学科体系被重新采纳,政治学恢复,与法学相并列,因此,国家理论相应的归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但即使在政治学研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也仅仅有学术史的意义。

在这20年中,除了国家理论的知识不在法理学教科书出现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也消失了。比如,法律类推曾是一个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但是随着1997年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因此,这一知识点也从法理学教科书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推理的知识内容。此外,法的渊源中的"法令"、法律与共产主义道德等内容也消失了。

不论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还是《法理学》,有些知识内容是保留下来的。比如,法的产生(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律发展(原始社会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法与政治、法与道德(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等等。

有些知识内容是在陈守一、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纳入的,比如,"法的作用"这个提法被明确;"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包括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国家、法律与宗教也纳入到教科书中,并且在日后成为法理学教科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如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还囊括了法律与民主、法律与人权、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文化等等议题;法律制定、法律关系、法律实施、法律体系等内容也被纳入。

有些知识内容并没有在《法学基础理论》中反映出来,在后来的一些《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以及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中被吸收的,比如,法律价值论(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平等、法律与利益等)、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法治、法律责任、法律监督,等内容都是在这20年中被法学界讨论过,并被吸收到教科书中。

在这20年中,指称一些法律知识的概念,在提法上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在早期《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中出现职权概念,与权利、义务概念对等,而在后来的《法理学》当中,权力概念替代了职权概念,与权利、义务概念对等。

随着新知识纳入到法理学教科书中,原有的一些知识内容被压缩,显得不如原来那样突出和重要了。比如,早期《法学基础理论》将"法的本质"作为独立的一章来讨论,而如今"法的本质"的内容基本上是放在"法的概念"的一章中;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也曾经是独立的一章,如今在不少教科书中只是在某些节中提及,甚至都不是独立的一节。有关冠之以"社会主义"的法理学内容曾经比较多,而如今要少不少,或融入到一般性的法理学内容之中。像曾经十分重要的法的社会性、阶级性、继承性的有关内容,如今也安排在教材中并不显著的位置,且内容篇幅大大减少。

三、"法学理论"课程的存废问题

但就教科书的知识编排体例而言,现在的《法理学》仍是以《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而《法学基础理论》又源于《国家和法的理论》的编排体例。现在的《法理学》教科书的编排体例一般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价值、法律机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解释)这几个部分。既有法学常识,又有法律理论,实际上是两方面的混合体,"上不去,又下不来"。1990年代后期曾引发过在教学课程设计上将法理学一分为二的讨论,并在实践中被加以推行,但在我看来,这并没有真正改观"法理学"的混乱局面,没有将"法理学"拉回到其应有的学术位置。

我的建议是,废除在法学院的《法理学一》课程。这不仅仅是因为《法理学一》的内容是法学常识,而与法律理论的关系不大,名不副实;更重要的是,《法理学一》中的很多基础性法学内容,是与《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和《宪法》的很多内容重复的,甚至落后于这些课程的知识内容,或者与这些课程的知识内容相冲突,引起不必要的知识混乱。具体表现在:(1)内容重复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在《民法总论》、《宪法》都有专章讲授,并作为其重点。前者以权利体系、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为主要内容;后者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主题。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民法解释、宪法解释也多有雷同。法律责任的内容也是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的内容简单的叠加在一起。由于《法理学》的这些内容都是从这些具体法律专业课教科书中"移植"而来,因此,不可能与这些法律专业课教科书发展同步。(2)内容冲突的。最明显的一个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行为。在刘星撰写的《法理学导论》中,认为"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和法律规定有着密切联系。客观行为、法律后果、主观认知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5]将法律行为加以一般化,延伸至整个法学领域。而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源于德国民法理论的一个概念,是私法的范畴,自成一逻辑体系,[6]是否可以延伸解释整个法学领域是值得怀疑的。另外,在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法学基本范畴也值得怀疑,尽管现在增加了权力内容,但权利(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仍在法理学教科书中被认为是分析法学问题的最基本思路,被普适到整个法学领域。但实际上,在宪法中,最基本的分析范畴,不是权利(权力)与义务,而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所有的宪法问题都是围绕着这一组关系来展开的。[7]

不论是内容重复还是冲突,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学院的教学而言,在训练法学院学生法律思维时候,首先应当从具体问题的学习入手,从具体到抽象才符合学生认知和学习的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法学院的低年级先开设《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和《宪法》。原有的《法理学一》与《法学概论》课程整合,在非法学院系作为公共课开设。

而在法学院高年级仍旧开设《法理学》课程,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价值、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内容,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就整个"法学理论"教学来讲,有条件的法学院应当开设《法律哲学》[8]、《法律社会学》、《法律与政治》、《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的课程。更进一步,现在的培养研究生的法学学科专业目录也有修改的必要。目前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但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影响不断扩大,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分支学科归入到法学理论这个二级学科之中,不利于这些分支学科的发展。实际上,法理学界现有的法学分科是值得作为修改法学学科专业目录参考的,大致而言,法学分为部门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9]这样法学研究的视野更为开阔。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允许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改革试点。[10]因此,无论就学术自主权,还是学科发展而言,我认为在一些法学院根据自己的研究实力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比如,将法学理论专业内部进一步划分并独立,将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包括整合法律与社会心理学、法律与社会生物学等成为广义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学与民商法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专业并列。

四、"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知识竞争

苏力曾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归纳出中国法学研究的三个流派: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既涵盖了法学理论也涉及到部门法学的研究状况。就法学理论学者而言,苏力的这些判断有些是需要修正。在此基础上,我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是关于政法法学趋势的判断。苏力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话语派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事实上已经基本被取代","隐退并不意味着政法学派没有价值,而只是说,它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11]但是,在我看来政法法学的研究仍然很有市场,只不过改头换面而已。尽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法法学退出了历史舞台,但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又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的要求,需要新的意识形态的法学理论。只要法律仍是国家进行政治-社会治理的工具,那么就会有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学理论,目前的法学理论形态就是依法治国理论、党的依法执政理论、科学发展观与法治理论、和谐社会与法治理论、司法改革理论,等等。因此,政法法学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内可能仍然构成中国法学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是重要的一部分。当然,这样一种政法法学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学术意义,而真正政治科学意义上的法律研究还没有真正展开。政治科学意义上的法律研究包括法律机构(立法、司法)的公共政策的分析、法律决策者的行为分析和心理分析,等等。

与肯定部门法学界关于诠释法学的研究不同,苏力批评了法理学界关于诠释法学的研究现状。"他们强调法律的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自身的严密逻辑和独立自主,他们倾向于赞美乃至夸大法律特别是立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强调法律职业的-而不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有时甚至夸大了法律人的知识-其实更多的是技能"。[12]这些学者关注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强调法律的规范分析,但又很少从具体的法律问题入手进行规范分析,仍以抽象概念为分析单元。更危险的是,他们以为法学方法论能够用来指导整个法律实践,并认为能够指导法律实践,人为的赋予法学方法论太多的神圣意义,但实际上法理学界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时候,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展开与部门法学的对话。因此,在我看来,法学方法论,实际上是法学理论的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回到它应有的学术位置,应该去魅,哪怕是"少数人的相互欣赏"也比声称在做一项"伟大的事业"要来的真实。法理学界的诠释法学的研究应该形而上,向法哲学的研究方向努力,而形而下的诠释法学应该是由最直接联系法律实践的部门法学去做。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谈到法学理论的研究时,强调"我们不应该空谈法律与强制、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规则或法律与道德之间必要的联系,而应该考虑这些联系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在这方面,一些法理学概念不仅在分析的意义上成为问题,而且也在经验的意义上成为问题",[13]这实际上已经指出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社科法学)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尽管我大体同意苏力对中国社科法学的判断,社科法学可能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14]但是,有一点需要补充,即是社科法学研究的繁荣并不是法学院的社科法学研究的繁荣。由于法学院仍是以市场为取向,进行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因此,社科法学研究由于成本高,收益低,[15]因此,在法学院很难成为研究主流。[16]因此,带动社科法学繁荣的其实是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其他院系,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等,这些院系的学者也开始运用各自知识的比较优势来研究法律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社科法学是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主导力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实际上,已经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知识,也不存在用一种法学理论一统法学江山的可能。如果有人或明或暗的坚持,那其实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想法,也是一个神话。因为作为学术研究而言,没有那一个理论能够解释具体现象的每一方面。相反,作为研究者"他们只能选择现象的特定方面、结构和过程,在某些基本观点的指导下,有条理地加以研究,而与问题不相关的其他方面应该略去不管"。[17]也因此,在整个法学理论研究中,发生研究内容的分化是有意义的。这种分化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包括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经济学分析,等等,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领域,马克思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都竞相展开。这是学科分化的开端,同时也预示着知识竞争的展开。而这种知识竞争是以学术市场为取向的,就是看哪一种理论对社会生活更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

但是,知识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知识-权力向来是"孪生兄弟"。在学术市场之外,还有学术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权力支配。"现今的学术知识生产,已深深地和各种社会权力、利益体制相互交缠。这不单只是说大规模的知识生产只是为功利的社会国家目标或个别社会阶层的利益而服务,而是说学术体制的内部组织,关于知识发展和开拓的规划,都受制于关于学科门类的偏见,及这些偏见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和利益关系"。[18]从法学理论学科来看,目前主流的法理学实际上就与当下的意识形态和学术政治相关。

法学理论服务于政治意识形态,因此,也会对政治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主要表现在政法法学方面,政法法学是服务于国家需要的,最初是"刀把子"理论,之后演化为法治理论,并被中央采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写入宪法。另外,有些司法改革的主张如推行法袍、法槌等,也被有关部门采纳。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代,有关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尽管在今天看来在学术史上似乎并不值得一提,但在当时却对整个社会特别是知识界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也因此,在当时,法学理论是一个"显学",这也反映出社会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变迁,越来越多的具体问题需要法学去解决,因此,部门法特别是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兴盛起来,这也反映出社会对不同法学知识的需求变化,反映出"社会进程对思想'视野'的本质渗透"。[19]

而从学术政治角度而言,由于制度惯性,目前的法理学格局很难改变,包括教科书法理学以及概念主义的法理学仍然占据主流,已经形成了若干个法理学学术权威,而"学术权威,相当于学术界的垄断力量,是自由开展科学研究的最大敌人"。[20]由于法理学界真正的知识竞争还未完全展开,法学理论的知识更新缓慢。也因此,法学理论知识很难对其他学科知识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学理论对部门法的影响力;另一个是法学理论对法学之外的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的影响力。

就现有的法学理论界现状而言,法学理论很难对部门法学产生影响力,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的对话也没有真正展开过。比如,法学理论界研究法学方法论,但有多少与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展开过这样问题的对话?当然,部门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试图将部门法问题理论化,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刑法自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可能与法学理论无关,即使有些部门法的法理化研究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宪法哲学等,也与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关系不大。当然,话说回来,人为的赋予法学理论对部门法学的指导意义实际上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认识误区。而这种人为也是包括当下法理学界在内的整个法学界集体虚构出来的。法学理论在于求知,在于解释问题,而部门法学侧重于应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因此,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学术上的劳动分工,不是相互贯通的关系。

法学理论对法学之外的学科的影响力似乎也微乎其微,现在出现的多是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影响力,如经济学帝国主义、社会学帝国主义,但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已经展开,跨学科的研究法律问题也开始形成气候。当然,话说回来,一部分法学理论者其实并不关注其知识的影响力,而关注的是法学的自主性,试图通过论证法学的自主性来确立其独特的学术身份。这其实反映出法学理论知识发展的还不够,分化的还不够,它可能是一个学科在发展初期出现的问题,或者也可有解释说是一个学科不自信的表现。[21]

五、"法学理论"的学科制度建设

在上述背景下,由于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学理论",而且存在着"法学理论"的知识分化(知识分工),为厘清不同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框架,避免各种知识纠缠在一起,建立不同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学科制度就成为必要。前文已经提到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设立法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等专业与民商法学、宪法学、刑法学等并列,建立起相对独立发展的学科制度,形成"开放的法学学科"。

北京大学的法学理论的学科制度建设其实已经具有多元发展的基础,有可能成为一个典范:(1)"文化大革命"后,北京大学法理学专业在陈守一、张宏生教授的主持下恢复重建;(2)沈宗灵教授在此基础上,对法理学的学科发展完善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对中国比较法学和现代西方法理学学科的建立也贡献巨大。[22]在我看来,沈先生擅长的法理学是以语义分析为特色的,姑且称为语义分析法理学,这一套语义分析的法理学思路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是由现在的张骐教授所继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也出自沈宗灵门下,同样擅长语义分析;(3)周旺生教授从1980年代后期,就从事立法学的研究,既成立了立法学研究中心,也出版了《立法研究》连续出版物,门下也培养了一批从事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年轻学人;(4)巩献田教授以从事马克思法理学为研究特色,就我自己来讲,在硕士阶段曾学习过一年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阅读经典原著,受益匪浅。我想在北大,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一个研究方向,兼容并包,既有学术自由风气的意义,也有学术思想研究的意义;(5)罗玉中教授以及早先的赵震江教授以科技法学为研究特色,不过是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并且出现了科技法学与知识产权相融合的趋势,其培养的学生不少都是以知识产权作为研究方向。而真正用科学技术(自然科学)的方法如数学、生物学、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活动还没有充分展开;(6)朱苏力教授提倡的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尤其擅长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与文学,旁及法律经济学。总的来说,北大法学理论学科已经具备了多元发展的知识基础。

不过,尽管有上述的学术自主权和多元发展的知识基础,但要建立起一个不同研究取向"法学理论"的学科制度存在着不少困难。除了前文讨论的学术政治、学科偏见之外,还有其他制度因素,我以法律人类学为例来展开分析:

首先是由于中国的人类学目前是一个小学科,规模不大,就现有中文研究来看,目前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还刚刚起步,知识积累有限,国外有很多现成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但是目前还没有被引介到国内来。与此相关,法律人类学师资也屈指可数,在西南地区,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有一些研究人员,但是以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为中心,并非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最主要部分;而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也算是一个研究集散地。"学科互涉研究通常需要合作研究模式",[23]由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双方的师资力量设置法律人类学专业作为试点,设置职位、展开项目和人才培养的合作也是可行的。如果建立法律人类学专业暂时有难度,可能的解决办法是,也可以与法律社会学专业联合,设立广义的"法律和社会科学"专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就人才培养来讲,由于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分化还不够,仍以概念法理学、大词法理学为主,而现有的法理学博士点又"控制了培训将来的学术执业者以及接纳他们入行的机制",[24]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很可能仍是专业化(specialization)程度不高,过于一般化(generalization):似乎对所有问题都可以发表看法,但又分析不深刻,缺少反思、经验和想像力。这就可能导致法学理论知识更新缓慢,非常无奈,但可能唯一的办法也只有时间,由有竞争力的人取而代之。

设置不同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专业本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法学理论的分化来促进中国法学的本土化建设,使得中国的法学理论对中国问题更有解释力和说服力。而这种本土化建设的前提要件是熟悉西方的科学哲学、社会理论的脉略,唯有如此,才能摆脱社会科学研究的低层次重复;对于一个有志于以科学研究作为终身志业的研究生,"如果不了解西方科学哲学的发展,无法掌握住西方人在从事科学研究时那种精神意索(ethos),他大概就很难成为一个有创造力的科学家"。[25]因此,不论是哪个研究取向的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都应将学生的社会科学知识论、方法论的思维训练放在首要位置。在课程设置上,法律人类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课程设置核心课大致包括:社会理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人类学理论、人类学研究方法、民俗学、法律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社会生物学、法律社会学、司法制度、民商法学、刑法学。

学科建设的另一个指标是同人期刊的建立,《法律和社会科学》[26]的创刊为包括法律人类学在内的跨学科法学研究学人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学人这样的专业化研究,"通过他的同伴学者进行批评性阅读和研究,促使他维持知识成就的标准",[27]因此,建立同人刊物除了发表学人的研究成果之外,还应当推动专业性学术批评的展开,这样有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学术评价机制。

但即使是设立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专业,也并非强调本学科的自主性,或确定学科的界限。事实上,应当清楚,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没有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28]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没有固定边界的跨学科研究,而且已有的经验来看,"种种跨科际规训活动已经建制化成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研究中心……研习组;正如学科规制活动一样,它们亦依赖一般的著作发表、会议和学会等规训机制……不管是什么形式和目的,跨科际规训制度都是尝试消除专科化所引致的难题和改变只是的学科规训组织形式。"[29]所以,只要是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既不是法学的专利,也不是人类学的专利,而是整个社会科学,甚至是自然科学共同的任务。


[1]比如,1990年代初,张文显教授就曾谈到:就普遍情况而言,我国法理学研究正处于某种"卡壳"状态,即"上不去、下不来"的状态。"上不去"是说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陈浅和单一,升华上不去;"下不来"是说法理学与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明显脱节,深入不下去。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研究要"上得去"、"下得来"》,《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5期。此外,在1999年《法学研究》和《法商研究》编辑部曾主办"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分五个议题进行讨论:法理学现状分析、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包括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基础性研究与应用型研究的关系)、法理学的承继和引进、当前和今后法理学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法理学学术研究的规范问题。参见《"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上,《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下,《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2]典型论文如,严存生: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法学》1998年第10期;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从"一分为二"谈起》,《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陈金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1999年第12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学术界》2001年第1期;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法学》2000年第2期;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葛洪义:《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周旺生:《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文史哲》2003年第4期;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舒国滢:《在历史丛林中穿行的中国法理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3]当然,在"文革"期间,《国家与法的理论》也被废除,改为《形势斗争与政策》课程。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是国内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

[4]晚近俄罗斯法理学教材仍然称之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融合了国家理论和法学理论。例如,〔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6]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王泽鉴对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位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7]例如,可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以下。

[8]目前《法律哲学》高级课程教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学习德国的模式,一些德国法律哲学教科书纷纷被翻译到国内。例如,〔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德〕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德〕N.霍恩:《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9]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以及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91页。

[10]《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办﹝2002)47号)。

[1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12]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3]〔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14]原文为"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但是,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15]参见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在法学界,即使是目前侧重于社科法学的研究不少也是在"忽悠",它们对外学科的知识引证很可能是赶时髦,仅仅是语词而已,真正的实际运用和实证研究令人尴尬的少。参见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外部学科知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成凡《社会科学"包装"法学?-它的社会科学含义》,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2页。

[18]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页。

[19]〔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76页。

[20]〔美〕乔治·斯蒂格勒:《知识分子与市场》,何宝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21]罗伯特·K·默顿曾谈到社会学的发展问题,他说,"社会学及其分支学科已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每一阶段都只关注特定类型的问题,从而忽略了另外的一些问题。例如,在现代社会学的早期,社会学家们为试图确立一种独特的学术身份,他们把研究重心主要放在了学科的自主性方面,而明显地忽略了这一学科的方法、观念和资料。如涂尔干当时培养了一帮坚定地拒绝对心理学的明确应用的门徒。但随着这一立场逐渐变得较弱时,强调心理学与社会学概念关联的相反的观念就发展起来了。"参见〔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页。

[22]参见沈宗灵、罗玉中、张骐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沈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3]〔美〕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24]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0页。

[25]黄光国:《社会科学的理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绪论,第1页。

[26]《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7]〔美〕乔治·斯蒂格勒:《知识分子与市场》,何宝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8]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6页。

[29]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页。

原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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