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勃:村民自治、宗族博弈与村庄选举困局

——一个湘南村庄选举失败的实践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8 次 更新时间:2011-03-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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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勃  

内容提要:宗族是村庄政治生活函数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在农村场域中,宗族依然扮演着农村社会自我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并显示着其强大的影响力。本文选取了湘南一个村庄中两个势均力敌的异姓宗族,分析他们在村民选举中的博弈行为。通过个案研究可以显见,在双方或几方宗族势力相当的情况下,如果村民们只是各自投自己一方的选票,进行非合作博弈,其结果只会是选举失败,而导致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包括宗族非理性的认同、宗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农村社会的面子观等。缓和或者消解这种宗族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采取的措施应该是“疏”,而不是“堵”。

关键词:村民自治;宗族;博弈;选举

一、前言

宗族是富于“中华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晚清之前,国家权力的正式设置止于县一级(即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在乡和村则实行地方性自治。这种自治实际上是由乡绅与宗族共同治理(吴晗、费孝通,1988;赵秀玲,1998),费孝通(1998)称之为“长老统治”。在这种宗族自治状态中,农村社会积叠了数百年的宗族血亲关系,沉淀出浓郁的宗族文化,凝固成相当系统的宗族制度(林济,1995)。中华民国时期,虽然中央政府试图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例如设立乡政府等,但实际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仍然十分重要(杜赞奇,1994;陈翰笙,1984;Freedman,1956,1958)。

宗族之间以及宗族内部的社会分化影响了乡村社会的运转;国家干部和村干部的权力已经渗透到宗族活动之中,拥有权力的人甚至可以改变整个宗族的命运,宗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当权者的资源(李泳集,1996)。而朱秋霞(1998)对6个村的案例分析表明,在那些以大姓为主的村庄,家族作为非正式组织和行政村作为正式组织事实上是重合的:一些小姓家族参加行政村的权力分配,往往是以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的方式起作用。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多数规则往往会保证大姓的成员胜出,这是宗族向村庄民主提出的一个突出问题(Thurston,1998),大姓家族会吃掉小姓家族,而能人很难获得选民的青睐(石之瑜,1996)。特别是在一些家族势力猖獗的地方,由于家族观念的作祟,利用家族势力影响甚至左右村庄民主选举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朱虹,2001;孙聚高,2001)。

为此,邹子婴(1997)断言,新兴家族势力不会是一个促进民主发展的积极的社会力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宗族对村民选举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有学者提出,宗族对村政的影响已趋淡化,并相信这是不可逆转的,例如,在“主管型”、“决策型”、“仲裁型”和“荣誉型”四种宗族权威中,后两种已经居多(王沪宁,1991)。还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非组织的、非正式的。其作用途径与方式,一方面表现为候选人及其坚定的支持者为争取选举成功而将宗族、房股关系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另一方面表现为选民投票时反映出宗族心理和宗族取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力实际上是微弱的,表现为零碎的、自发的个人行为,或者非组织的群众性行为,而不表现为以宗族或房股组织形式来展开竞争(肖唐镖,1998;1999)。宗族在选举中虽然会进行“地下活动”,有可能使矛盾公开化,但它对选举进程进行监督的力度非常大,家族的功能会随着社会转型而变化,有着明显的正面功能。

本文所考察的龙渡村位于湖南省南部,面积仅4.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567亩,其余为林地,有376户,1395人,辖何家村、李家村两个自然村,共4个村民小组,何家村主要是何姓,李家村主要是李姓。龙渡村有据可查的起源是宋代,但是具体到哪一年却没有可靠的证明资料,何家保留的《何氏族谱》对龙渡村何家村何姓宗族的起源做了比较详尽的记载①,这一记载对于李家村的历史沿革也具有考证价值。

同湘南地区许多村庄一样,龙渡村沿袭了中国特有的管理制度②。在民国时期,该村属于桂阳县太和乡管辖,为八都的第四保,各自然村为一个甲③。1949年以来,该村所属的上级管理单位及本身的建制几经变动,直至上世纪70年代才趋于稳定。现据《桂阳县志》并参照村民的回忆,将该村自解放以来的管理沿革制作成表1.

人民公社时期,为了便于管理,设立了龙渡大队。1983年分户单干后,两个自然村分配了集体财产,包括自留地、山林、公房等。1985年,龙渡村建立了村委会。从第一届村委会的产生到2006年的第六届村委会的更迭,几乎都是乡政府根据支村两委干部(主要还是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所推荐的名单确定候选人,乡政府代表国家强制地输出自己的意志,选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前面六届村委换届都是很顺利的。1995年,为了达到国家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硬件标准,龙渡村决定拆掉原来的学校危房(学校设在何家村),重新建设一栋三层钢筋水泥结构的综合教学楼。对此,李家村村民不同意,认为国家拨下来的钱,凭什么要把学校建在何家村去方便何家村人。在由乡政府出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两村便把上级拨下来的建校专款平均分配,然后各自筹钱,分别在两村建设教学楼,于是才出现了今天少见的“一村二校”的情况,两村矛盾也由此埋下。

1998年,为了争夺村后的400多亩山林的产权,两村一直打官司,而且官司一打就是5年。令人吃惊的是自从何家村和李家村打官司以来,两村就再也没有通过婚。此后几年,两村为了争夺山林、矿产资源等曾发生过纠纷,但都经过双方协调得到了解决。2009年4月,李家村一村民在扫墓时不小心引燃了山上的枯草引发森林大火,烧毁何家村杉树林120余亩。为此,何家村扣留了李家村人作为人质要求赔偿损失。这片树林的产权本来就曾引起过争论,这起意外事件无疑是火上浇油,两村最终发生了大规模的流血冲突,共打伤14人,其中4人重伤,两村的矛盾由此升级。

二、村庄选举失败及其局中人面相

2009年5月,龙渡村进行了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整个过程为:选举工作的组织—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民投票—选举结果的产生。

1.选举工作的组织。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龙渡村所在的桂阳县相应地制定了《桂阳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

2.选民登记。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进行了登记并且在村庄平时人员比较集中的4个地方张榜公布。

此次选民登记结果显示,龙渡村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共947人(其中,何家村533人,李家村414人)。

3.候选人的产生。根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选民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龙渡村通过召开由支部成员、小组长、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先将各小组提名的最初候选人逐一进行讨论,最终以投票的方式产生了2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他们分别是上届村委会主任何教本(何家村)和村民李二桂(李家村)。

4.选民投票。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选举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正式选举时何家村和李家村各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困难的村民小组也可以采用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必须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由于龙渡村面积不大,人口较少,对于候选人的情况知根知底,加上没有上台演说的习惯,所以,这次选举像历次村民选举一样没有进行候选人竞选演说。

5月28日上午,乡政府派出了以副书记为组长的指导小组赴龙渡村指导选举工作,指导组来到龙渡村,在村支书李进田家中召集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成员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把乡政府的精神做了传达,并且把选举工作任务进行了分配。

9点钟左右,工作人员清点分配好选票后,正式投票便分头开始了。他们首先在何家村和李家村设立的两个集中投票点进行了选举前的动员,然后当场发放选票让选民填票。而分散的地方则先由村民小组长到每家发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然后由工作人员抬着票箱挨家挨户去收集选票。

由于此次选举何姓和李姓分别有一个候选人参选,因此,两村选民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大家纷纷放下农活回到家中参加投票,而在外地不能赶回来的选民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亲属代替投票。

5.选举结果的产生。投票从早上9点一直进行到下午2点,村民才在李家村会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清点,终于完成了选票的统计工作。此次选举登记选民947人,其中,何家村533人,李家村414人。参加选举的选民812人(其中,何家村450人、李家村362人),发出选票812张,收回选票812张,候选人具体得票情况见表2.

综合龙渡村第七届村委会主任选举结果统计情况可以发现,这次选举选民参选率比较高(据了解也是历次最高的),达到95.8%;选票回收率也高,达到100%;无效(含弃权)票所占比率为5.4%;尽管两个候选人分别在各自的村庄得票率都比较高(何教本为86%,李二桂为88%),但是,在整个龙渡行政村得票率却都没有过半(即均未达到选举人数的50%,其中何教本为48%,李二桂为45%)。

因此,根据《实施方案》中关于“候选人所获得赞成票必须达到50%以上方能当选”等有关规定,何教本和李二桂都未能当选,同时也就宣告此次村委会主任选举失败。

何家村和李家村两个候选人都没有被选上的消息不胫而走,村民们议论纷纷。

从下面几个不同角色的话语中,多少能够了解一些他们的心态。

问:你对自己没有被选上村委主任是什么想法?

答(何教本):(苦笑了一下)……我还能有什么想法?……我晓得他们(指李家村村民)都说我处理那件事(指烧山纠纷)的时候护着何家村人,其实我也只是依理依法办事,他们要怪就随他们去吧,这个干部不当也罢!我还可以安心做生意。

问:你没有被选上村委主任觉得遗憾吗?

答(李二桂):有什么遗憾的,不是还要重选吗?

作为这次选举的主角,对于没有被选上的结果,何教本和李二桂表现得比较失落。何教本作为上届村委会主任,除了“面子上过不去外”,还觉得受了委屈,他把落选的原因归结为李家村人的“报复”。而事实上在李家村除了他的几个亲戚投了赞成票外,其他人投赞成票的确实很少。尽管如此,对于落选他倒认为是一种“解脱”。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工资补助由乡财政提供,而且数额不多,以龙渡村为例,主要干部(村委会主任)一年是1200元,其他副职一年800元,他们认为“这点钱用来招待乡干部还不够”。因此,对于做村主任,何教本认为自己是在无偿“奉献”,而且还耽误了自己做生意,是一件“不划算的事”。

与内敛的何教本相比,李二桂显得更加自信与张扬,这与他的经历有关。他在部队当过兵,此后一直在广东一家工厂当保安,取消农业税以后,觉得“种田还划得来些”,于是又回到了村里,在村里他被认为是一个“见过世面的人”。

李二桂曾经说过要“为了尊严、面子而战”(指参与村主任的竞争),他放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带领村民集体致富。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李二桂尽管有着改变龙渡村面貌的冲动和决心,但是,面对两村常年累积下的恩怨以及村民们非理性的思维取向,他也只能倍感无奈,不得不接受选举失败的事实。

与两个候选人相比,老支书李进田的反应显得更具理性。

问:如果要你选择,你更希望谁当选?

答(李进田):这次选举没有达到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意图,主要还是由于前不久何家村和李家村为烧山的事发生的矛盾。说实话,二蠢(何教本)还是做了很多工作的。至于二桂嘛……不好说……他一直在外面打工,去年才回来的,人还年轻……。

作为已经连任两届、本届任期结束后就可以“光荣退休”的老支书,李进田觉得矛盾归矛盾,但是首先,还是应该对乡党委政府负责,要最大限度地达到“上级意图”;其次,“两大头”(指村支书和村主任)两村应该各居其一,以后的工作才好开展,“才不会被别人说闲话”。

而普通选民看问题的出发点又不同于前者。

问:你希望谁来担任你们村的村长?

答(何家村村民甲):当然希望我们何家村人当啦,李家村占了支书职位又抢主任职位,他们就是想把我们何家村踩在脚下。

答(李家村村民甲):当然希望二桂来当啦。

问:据我了解,何教本担任村长期间还是做了一些实事的,为什么不希望他继续当呢?

答(李家村村民甲):他姓何的当了一届也可以了,按轮也该轮到李家村了。

在选举过程中,两村选民并没有依据候选人的基本素质以及是否能给村民谋取福利等条件去理性地考量和权衡,而仅仅单纯地以宗族、姓氏观念为出发点。

强烈的本位主义和宗族观念导致两村选民陷入一种非理性的逻辑当中。

三、村庄普遍宗族主义下的零和博弈

从龙渡村建立村委会以来,已经进行了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流程与前六次几乎一样,结果却失败了。李姓和何姓两大宗族之间历年积淀下来的矛盾恩怨终于通过选举这一形式得以暴露无遗。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不难看出,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村宗族观念及势力并没有因为几次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就被消弭干净。宗族所具有的文化、血缘、地缘等特征以及宗族群体聚族而居的客观历史原因,使宗族在农村村落场域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的存在是因为宗族经历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延续和传承。个体对家庭的依附性人格特征决定了在面对更大的困难时,会对更大的“组织”——宗族产生依赖。

由于农村社会控制系统是建立在比较落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之上的,个体政治素质普遍不高,加上长期的宗族家长制统治造成农民的依附心理和等级观念,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的意愿和能力,而是习惯于执行和“忍受”。

加上由于宗族社会的长期存在与儒家文化日积月累的熏陶,农民在意识中沉淀起牢固的宗族认同心理及亲亲观念,形成某种思维定势与行为习惯,这种深层次的文化心理特质很难在短期内根本改变。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的外部环境使新的社会控制系统在农村缺乏理想运行的基础(林济,1995)。因此,宗族依然是个体的“避风港”,作为宗族成员,在面对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孤立的斗争显然无济于事,只有融入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之上的宗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对宗族的依附心理使得个人能够找到自身的归宿感,他们无形之中受到一种聚合作用的影响,这种聚合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表现得并不明显,但是,一旦面对集体行动的困境,或者说欲达到集体所追求的利益,原来那种看似一盘散沙的局面就会立即消失,表现出惊人的团结和意见的一致,这种一致是走出困境的重要路径。正如奥尔森所论证的,在对组织或集团团结的讨论中,经常假设(尽管常常没有明说),意见一致的程度是很关键的;如果分歧严重,就不会有合作、自发的努力,但当对需要什么以及如何获得的意见相当一致时,则几乎肯定会有有效的集体行动。意见一致的程度有时候被认为好像是集团行动或集团团结的唯。一。重要的决定因素。当然,缺乏一致意见肯定不利于集团行动和集团团结(曼瑟尔。奥尔森,1995)。

在龙渡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本文发现无论何家村还是李家村都有着相同的目的,那就是“选一个本族人”当村委会主任,因为选自己人“当家”意味着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不但包括诸如山林、矿产、水源等物质资源,而且还包括无形的社会优势,例如乡(镇)政府的认同与支持、荣誉的获得等(这种无形的优势最终带来的无非还是有形的物质利益),选举之争的背后实质上隐藏了利益之争。下面是李家村村民所讲述的一个小片段,尽管看起来做法比较“露骨”,以至于让人怀疑其真实性,但是据笔者走访调查,确有此事。这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宗族成员利用村庄正式权力组织(村委会)为宗族谋取利益的事实,也正是因为“有利可图”,宗族之间在选举中竞争才异常激烈。

2002年,龙渡村所在的桂阳县实施农村饮水工程,乡里面分配给龙渡村一个指标,由于上届村委主任是何家村人,因此,利用这种“优势”,把资金全部投入到了何家村,于是何家村全村人都用上了自来水,而不在李家村建设的“原因”是“李家村的水井就在村子中央,挑水很方便”。

尽管在理论上要求“村官”办事公道,要“一碗水端平”,但是却不能否认,在现实中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无私心是不存在的,况且作为农村这个小社会(特别是宗族)中的一员,“村官”不得不受到来自周围的亲属、长辈等各方面的压力。只要不是很违背“原则”(比如说自来水可以建在何家村,也可以建在李家村),他们的决断往往会倒向利于本族的一方①。正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各宗族在选举的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地要把“自己人”推向“领导”的岗位。当一个宗族的势力明显大于另一个宗族时,前者的选举优势大于后者。肖唐镖(2001)

调查显示,在选举前,所调查的39个村中有24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在最大族,占村总数的61.54%.在选举后,39个村中有31个村的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在最大族,占村总数的79.49%.因此,大族的候选人以高票当选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如果宗族之间势均力敌,选举结果也许就不会如同强弱分殊情况下所出现的选票“一边倒”,均衡分布的选票容易造成因选票过于分散而导致选票难以过半,本文中案例出现的正是这种情况,这也是笔者所择取的切入点。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和降低工作难度,基层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在确定候选人的时候常常会考虑宗族势力的因素。在选举中,从强势宗族中产生的候选人往往能顺利当选,而势力较弱宗族的候选人却很难被选上。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下选举失败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选票多集中在势力强大的宗族一方,出现了选票“一边倒”。

但是,如果候选人所在宗族的势力是相当的(例如本文中的何家村和李家村),由于实行的是差额选举,“投别人意味着不投自己”,故此,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两村出现一种“各投各”(分别投自己一方的选票)的局面,选票就会出现“两边倒”,从而导致因选票不集中而造成的选举失败。

为了在村庄事务中争得话语权,推出自己人“贯彻族人意志”,谋取宗族利益,在宗族内部看来是有必要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曼瑟尔。奥尔森,1995)。于是,“面子之争”又成了宗族在选举背后又一个隐藏的竞争目的。

宗族成员在长年累月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互助、合作的观念,这种观念使宗族成员间有密切的联系和依恋。宗族文化和约定俗成的习惯促使宗族成员具有个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信任感,他们虔诚地依附于宗族组织,宗族的荣辱兴衰能够影响到个人的“面子”。宗族的尊严有时比自身的利益还要重要,为了维护宗族在“外人”眼中的形象,宗族成员会自觉地达成一致,有时为了保障一个宗族的尊严不受侵犯,宗族成员甚至会“奋不顾身”;另一方面,个人处境的好坏也会影响宗族的“脸面”,例如,一个宗族的成员受到另一个宗族的欺负,往往被认为是整个宗族的“耻辱”。在紧密联系的家族内部,个别成员受到侵犯而产生的敌视和复仇的情感体验,很容易在整个家族间传递、沟通;植根于个人基础的冲突也就转变为宗族之间的冲突(李成贵,1994)。这也是造成宗族矛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因为宗族集体的行动能够保障个体的利益,个体才不会轻易地脱离集体。

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宗族之间不断地博弈,然而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这种“合作”只是暂时的,不同宗族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为秉着“自利”和排他原则,很难如同宗族内部那样达成高度一致。由于利益集团(宗族)

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向,他们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常常扮演“经济人”的角色,即履行一种“经济人”最佳原则。宗族个体的利益得到宗族的维护,当个体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屈辱和敌视会在宗族内部迅速蔓延,这样,“个人的事情成了家族共同的事情”,使博弈显得更为激烈,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也是宗族矛盾的根源所在。

宗族之间各自为政、各谋其利,使他们的博弈体现出非合作博弈的特点。正是这种非理性的“畸形博弈”,常常导致村庄事务举步维艰。

以龙渡村第七届村委会主任选举失败为例,造成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级政府的“无形干扰”、村庄正式权力精英(支村两委干部)和非正式权力组织(其他民间组织,如教会)的作用外,宗族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正是因为宗族只要一经重建,就往往会对选举发生影响力(肖唐镖,2003),才使得村庄选举更具复杂性。

从博弈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村庄宗族之间的关系,不难发现:村庄宗族共同生活在农村这个社会系统中,血缘、地缘、姻亲等关系使他们都不能脱离这个社会系统,而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认同等原因而要发生众多的关系。他们分别代表着各自宗族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关双方事务的解决需要双方共同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视为一种交易)。因此,他们之间构成了博弈的可能性。

而在这种关系中到底谁服从谁,还是二者共同受益,则构成了宗族之间博弈活动的两种结果:共同受益的合作博弈(非零和博弈),一方受益的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

在龙渡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何家村和李家村各推选一个候选人且都想让“自己人”做村委会主任。在双方势力不相上下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合作(不投对方候选人的票),对方推选的候选人就很难当选。正是这种狭隘的“自保主义”使得两村候选人双双落选。这里的利害关系可以用矩阵来表示(见表3),当宗族之间不能可靠地合作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囚徒困境”。

在差额选举中,甲与乙势力相当(甲、乙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宗族利益集团),甲在全部选自己候选人仍然达不到50%的情况下,乙的选择成为甲推选的候选人能否当选的关键。①乙选甲推选的候选人,甲推选的候选人当选(1)。②乙不选甲推选的候选人,甲推选的候选人落选(0)。甲不选自己候选人的情况下,无论乙全部选与不选,甲推选的候选人都不能当选(0),反之亦然。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关键的因素,那就是在本宗族内部出现的问题,包括投“自己人”反对票和弃权票。例如,如果在选举中何家村村民全部投何教本赞成票,那么,何教本的得票率为55%,他就可以顺利当选。但是在现实中,这种100%投赞成票的情况还是很少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忽略了宗族内部博弈的因素,仅从族际的视角去考量。

由此可见,在非理性思维的驱使下,宗族之间常常表现出一种非合作的零和博弈,这种博弈以牟取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每一方都以完全控制对方为目的,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造成了一种畸形的博弈。当二者势均力敌时,这种博弈显得更加激烈,表现出一种“谁也不服谁”的态势。其结果,要么一方妥协,另一方受益;要么双方都碰得“头破血流”。

四、结语

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费孝通,1998),同时还是一个“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4)。在农村社会系统中,特殊血缘、地缘等因素使得农村宗族在沉寂了多年后重登历史舞台,再度扮演农村社会自我运行中的重要角色,然而,宗族并不是农村社会中孤立的“原子”,宗族的存在本身就是许多农村矛盾的“源泉”,从而构成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矛盾、宗族与宗教组织之间的矛盾、宗族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等。在诸多矛盾中,表现最为激烈的恐怕是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矛盾。

在本文案例中,何家村和李家村的村民都希望自己一方的候选人当选,因此谁也不服谁,谁也不退让,这种畸形博弈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两败俱伤。龙渡村村委主任选举的失败,正说明了一种宗族之间的非合作博弈。为了化解宗族之间的矛盾、规避造成宗族“两败俱伤”的非合作博弈以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和承认农村宗族之间的非合作博弈主要表现为一种利益的冲突。

虽然在国家制度性权威下,利益主导着乡村选举,但是,这种利益博弈过程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于建嵘,2000)。无论是物质利益之争,还是“面子”之争,其实质都是宗族对利益的追逐。

宗族在农村社会系统中扮演着理性的“经济人”角色,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自私”的观念容易导致宗族产生“有我没你”的非理性逻辑,所以,要克服宗族之间的非合作博弈,首先要处理好宗族之间的利益矛盾,重视宗族之间的利益分配。

其次,妥善处理不同宗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使个人矛盾不至上升为宗族间矛盾。这是一个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处理问题,宗族成员之间的认同和依赖感往往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宗族整体的意志,不同宗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一旦经过渲染和扩散就很容易变成宗族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把个体之间的矛盾处理在萌芽的状态,才能避免宗族冲突的发生。

再次,注重制度建设,变“以堵为主”为“以疏为主”。一方面,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该正视宗族在当今农村社会场域存在的既定事实。实现农村宗族规范有序地良性发展,从长远来讲,应该注重程序化、法制化的制度建设。在不同的宗族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诉求、进行博弈时,要有一套程序性的机制加以保障和规范,这样才可能使其行为有序化。另一方面,要警惕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宗族势力,不放任宗族不合理竞争甚至危及农村社会公共安全的自由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宗族组织合法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改变那种不问青红皂白对宗族组织进行打压、取缔的简单工作方式。

总之,不应当因为有宗族因素的存在,就断言村委会民主选举以及村民自治不可行,它不能成为缓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恰当理由(肖唐镖,2002)。

毋庸置疑,农村宗族的历史性、传统性都是十分深厚的。在中国近代及其前的乡村治理中,宗族曾作为一种组织和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宗族在历史上曾经处于被打压甚至被取缔的境况,但应该正视的是,农村中的宗族现象并不是通过强制性措施就能取缔得了的,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在村治中发挥作用。事实证明,宗族的复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国家行政管理的难度,降低国家管理社会所需要的庞大开支,进而降低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财政汲取要求。

因此,应当扬其长、避其短,利用它的合理成分,并通过社会教育、文化、经济与乡村政治发展的综合影响力,在促进宗族“自我控制力”成长的基础上,实现对宗族的改造、转化,促使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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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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