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林:“善治”之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6 次 更新时间:2012-05-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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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林  

1989年开始,“治理”迅速成为流行全球的一个学术概念。善治,也正在成为中国的治道之一。治理理论引进中国后,俞可平教授对其内容进行了一些扩充,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在中国的善治理论中,按照俞可平教授所涉及和界定的范围,善治的内涵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用英文来表达已经不仅是good governance,而应该是good polity and good governance,良好的政体及其良好运行状态、包括良好的行政治理,实际上涵盖了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部制度和运行过程。

善治理论在中国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在中国的善治理论的内容和意义,本文也进行了一个整理和归纳。

1、善治的制度之善

目前中国政体中,国家基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仍然是十分紧迫的任务。民主和法治也依然是善治的决定性因素。作为国家基础制度的民主制度,如议会制度、新闻自由制度、选举制度、结社制度等,皆需大力完善。法治方面,司法独立制度、律师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也需大力完善和创立。俞可平指出,“目前的状态,善政依然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也是走向善治的关键。民主和法治也依然是善治的决定性因素。”

2、善治的过程之善

治理,是受政治行为主义思潮影响产生的政治学概念。“治理是一个比政府、国家、政体更宽泛的概念,它是正式的制度安排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另一个定义把它称为‘社会上各种因素发挥力量、权威和影响的一个过程。”(《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8页)

善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国家和政府各部门、公民社会各组成部分、市场机构。在善治中,政治实践活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过程由这些主体共同承担,涉及到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廉政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公司、地方团体、新闻记者、非政府组织、社会活动家、工会、地方精英、农民协会、群众运动、妇女组织、政党、军队以及国际组织等等。

俞可平认为,“善治的过程需要满足十个标准:(1)合法性,(2)法治,(3)透明性,(4)责任,(5)回应,(6)有效,(7)参与,(8)稳定,(9)廉洁,(10)公正。这些善治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和谐社会的要素。”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在治理过程中这些要素都得到充分落实,确实可以形成一个好的社会。

3、善治的治道之善

现代政治文明可以归纳为七种治道:民治、吏治、法治、党治、地方自治、社会自治、公民自治。现代民主通过民治的方式、吏治的方式、法治的方式、党治的方式、地方自治的方式、社会自治的方式、公民自治的方式完成整个政治过程。七重治道各自健全,并相互耦合,就是善治。善治的过程显现的是不同于传统政治的治理之道。治理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市场、民主、协商所起的作用在增大,等级结构的数量在减少、作用在减弱。

七种治理方式,七重治道,各有各的规律。都有局限,都有鞭长莫及之处,就是失效之处,当互相补充、合理互动,才是善治。党治有党治之道,法治当有法治之道,各安其位,各尽其职,才有善治。

善治之道,一是形成横向的网状治道,七重治道皆合理发达,横向制约和相互协调,某一治理方式失灵,其他的就来填空和补充;二是拥有数条丛向治道。民治、吏治、法治、党治都可形成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丛向治理关系,以多种方式分多个领域调整利益,化解缤纷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此,形成的是一种立体的治道结构,而不是单一的从上到下的一条直线的管理方式。

4、善治的权力之善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为善也可为恶,对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皆是如此。如何对权力兴利除弊,是政治的一个永恒主题。驯化国家的过程,就是驯化公权力的过程,使国家权力不再是一只张着血盆大口四处觅食的野兽,而是变成为社会拉车的马,或可以为人们贡献肉食的猪等这些家畜。

善治之道涉及法的权力、公民个人的权力、政党权力、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社会组织权力、地方权力等。各种权力既各有合理范围又相互制约和协调,是良好制度和善治的核心内容。

在善治中,各种权力不仅受到法治、民主的规制,也不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且出现了权力地方化和权力民众化的现象。“从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大部分关注实际上主要在于地方。对于所有地方治理事宜,他们既有可行性也有兴趣去拓展他们的局限和视野,使其直接影响地方政府,这可以通过个人或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来实现。”(《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第117页)。

5、善治的秩序之善

秩序是政治体系的职能和任务,国家通过对强制力的垄断来维持秩序。秩序有好坏之分。好的秩序应该是民主、法治造成的和平、公平、正义的秩序。不好的秩序,是强制力的不正当使用,是压制、暴力、不公正和罪恶。

一个政治秩序可以分解为三种结构:自由结构、民主结构、等级结构。共同体成员的权力均等,就是民主结构;在支配与被支配中,就是等级结构;不存在人为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就是自由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数量和关系不同,就形成不同性质的社会秩序,生长秩序或者压制秩序,即生长型社会或禁锢型社会。所有民主结构、自由结构、等级结构都要服从良法和公正的司法,使各种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无害良性生长。

善治是一个生长点多、生长力强、生长空间广阔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一个存在更多的自由单元和民主单元的秩序中,在一个等级结构服从民主结构的秩序中,社会的生长点多并具有更强的生长 力,社会价值物的生产效率高,所有社会主体的生长空间就更加广阔。这构成了秩序的一个衡量标准。

政治秩序的好与坏,当然也可以是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实现程度来衡量,善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这些价值。我们还可以提出其他的衡量标准,比如,用道德含量、效率含量、文化含量的高低来衡量一个秩序的优劣,善治的道德含量、效率含量、文化含量都很高。这些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治理的优劣程度得出同样的结论。

6、善治的个体之善

衡量秩序还可以用另外一个标准:个体标准。个体生命的尊严、体验、利益、生长,就是公共利益,应该是社会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标。政治就是要造成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每个人可以享受尊严,不受歧视和侮辱,每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可以有道德有效率地自由生长。每一个人的处境,都是衡量政治优劣的标准,都是衡量这个秩序好坏的标准。别尔嘉耶夫甚至认为:“一个人,即使是一个最无足轻重的小人物,他的死也比国家和帝国的灭亡更重要,更具悲剧性。”(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第123页)

7、善治的价值观之善

俞可平指出:“中国政治的新发展,体现着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价值,从根本上说,支撑这些政治变革的普遍价值,就是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或根本命题,就是’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8、善治的理论之善

概而言之,善治是一个新的语言游戏,对于中国具有理论之善。治理和善治理论对民主叙事、自由话语、统治之说、阶级之争、管理观念等等理论和话语体系都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或“颠覆”。但是,正如俞可平指出:“治理理论还很不成熟,它的基本概念还十分模糊”。

我们认为,正因为如此,治理和善治理论反而给中国学人留下了空间,可以在某些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可以在本土化实践中进行发展,可以嵌套一些次级的理论,甚至可以对“善治”中“善”一词的涵义在形而上学或哲学层面进行规范。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学术、完善中国的意识形态、甚至中华文化的复兴,可能都可以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来源: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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