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靖威:对执政党难以约束制衡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最大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24 次 更新时间:2012-01-1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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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靖威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共掌握几乎所有的公共权力,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拥有党政工团、妇联的领导权力,拥有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等领导权,拥有公检法、新闻舆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并且有能力立法和修改宪法。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政治集团,现实中有什么样的组织、有什么办法能够加以监督和制衡呢?中共在我国已然成为独一无二的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百姓对于国家能否治理好,只能处于被动无奈的祈祷状态。

那么,我们再看看中共的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层实行分工负责制,这套组织原则从地方到中央普遍适用。地方党委书记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干预政府的工作,如果党委书记想这样做的话。这样一个组织靠什么来维护自身的健康运行呢?如何长期保持其伟大光荣正确呢?靠《党章》、靠纪检书记、靠党员干部的自觉、靠自律、靠其自身自我教育、靠最高领导的英明(现在已开始强调集体领导)。现实中我们看到,省、市、县的党委书记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几乎无人可以对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为组织部、纪检书记、宣传部都在其领导之下。有人会说,有上级纪委可以监督、检查,对此说法,我们不妨作个上溯分析,乡级的党委领导有县级的纪检部门领导监督,县级的党委领导有地市级的纪检部门领导监督,地市级的党委领导有省级的纪检部门领导监督,省级的党委领导有中央的纪检部门领导监督,那么,中央级的党委领导有谁来监督呢?有人会说,有中央常委领导集体监督,那么,人们要问:中央常委这个领导集体由谁来监督呢?而且常委中各自都有不同的分工,有其管辖的条块,至此,我们看到,中央这个领导集体是没有人、也没有哪股社会政治力量有能力对其监督的。这就是我国的现实的政治体制,这就是我国的现实的政治制度,这个政治体制架构完全是一个“开环”的架构,一个非稳态的政治体制架构。如果谁要去大胆地监督,无疑是要冒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掌握权力的人手中有着“维稳”的强力手段和王牌。在社会中可以对某个个人进行监督,但是对于整个政治领导集团,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督制衡。常言说得好,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容易滋生腐败。

从现有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贪腐的发展过程看,几乎无一例外地是由于缺乏动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或者是在其管辖区域无法监督制约的结果。而且,由于一些党的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不在地方政府系统任职,人民群众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所以,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允许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但是,这根本产生不了多大的效果,因为政府的高管们受制于党委的高管们,问责制也难以落到党委的高管们,因为决策的执行在政府,而政府受制于幕后的党委,如果出错了或者做得不好了,也是政府的问题,而追究不到党委。

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开环”架构,使得中央的政策有时出不了中南海,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强拆不断,上访截访不断,对正当合理权益被侵犯的群众进行打压,失误的决策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正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开环”架构,导致了大批的政绩工程上马,贪污腐败严重,“大跃进”、“放卫星”频现,“豆腐渣”工程频出,对于高物价、高税收、高通胀管制不力,官民争利现象普遍存在,各种“热”接连上演,高房价治理效果不明显,决策失误频频,“三公”消费不减,对外对内经济损失巨大,社会成本高企,提出批评意见的干部群众被打压,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问题,贫富悬殊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总是不能够准确到位,宪法显得权威和力量不足,社会的公平正义经常受到挑战,社会公共道德出现普遍的滑坡,对社会有着巨大破坏作用的社会运动得不到有效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文革等,在国家和地方的治理上严重地表现为人治特点。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当前存在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而这些风险的存在正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开环”架构所导致。

精神懈怠缘于没有监督制衡,能力不足缘于没有监督制衡,脱离群众缘于没有监督制衡,消极腐败同样也是缘于没有监督制衡。“官二代”、“富二代”、社会利益阶层固化、世袭倾向严重、向上发展的通道狭窄和截断,造成了人才向上流动受到阻滞。

没有对执政党的有效的监督制衡约束,“四种危险”将一直存在,虽然有时遇到强力的英明领导加以治理,情况会稍稍好转,但局面难以长久地保持。在现实中,人们还没有看到实现对执政党的有效的监督制衡约束机制的构建。

一些人在反对多党制,反对两党制,反对轮流坐庄,反对西方式民主,反对“三权”分立,但是,我们怎么能够减轻和消除“四种危险”?可行的有效的更好的办法和思路在哪里?一些人还是愿意继续固守原有的体制,也许因为利益在其中。

对我国政治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唯有直接面对,社会各界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兜圈子,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将给我国带来潜在的巨大的整体运行风险。我国需要实现用法治来取代人治,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权利,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纠错机制也已经蕴含于其中,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的监督作用,构建决策责任机制,初步实现对执政党的约束监督制衡,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的长久稳定和持续健康的繁荣发展。

2012-1-14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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