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全宝:人民民主的宪法演进与制度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7 次 更新时间:2023-12-0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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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宝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着根本保障作用。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并通过宪法确认民主事实、建构民主制度、引领民主实践。而今,民主从价值理念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工农民主的宪法孕育。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点亮了中国的民主之光。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执政时,提出工农民主、人民民主等政治主张,创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形式,人民民主以工农民主话语呈现于宪法性文献之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工农兵和一切劳苦群众享有一系列民主权利。1939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青年群众举行的五四运动二十周年纪念会上提出“人民民主”概念,强调革命要达到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1941年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纲领,对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抗日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1946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人民民主的制度和理念得到孕育和发展。

人民民主的宪法宣告。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中国民主发展进入新纪元,人民当家作主从梦想变为现实。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一个时期内起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定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体,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昭示着人民民主向制度化迈进。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制定的全过程,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精神,如制宪建议的民主协商、宪法草案初稿的全民讨论等。“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通过保障人民广泛参政议政,扩大宪法的社会基础,并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对《共同纲领》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加以确认外,还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通过这部宪法,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法律原则、制度框架等基本确立并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主大厦巍然耸立起来。

人民民主的宪法巩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愈加重视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980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起草工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并在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为“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昭示了人民民主原则;“八二宪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彰显了捍卫人民民主的制度刚性。因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八二宪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有关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载入宪法。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深化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进。2018年宪法修正案既是对人民民主深入实践的回应,也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宪法保障。例如,在宪法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指引;“生态文明”入宪拓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场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规定,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有力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载入宪法,彰显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决心;等等。在宪法保障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百年来,党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将民主价值和理念不断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面向未来,我们要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作者:朱全宝,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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