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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宪法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现行宪法民族团结条款研究

更新时间:2023-01-15 23:42:05
作者: 邵六益 (进入专栏)  

  

   [提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其中宪法发挥着基石性作用。现行宪法中蕴含着丰富的指向民族团结的资源,且不限于直接包含“民族”“民族团结”词语的条款:一方面,宪法序言引入文明维度、革命范式、社会主义视角,提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和政治逻辑,确立了民族团结的历史正当性;另一方面,宪法正文在第三章第六节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款之外,还以国体条款、政体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等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制度的基本框架。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事业,不仅需要转变视角重新解读宪法相关条款,在条件成熟时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变,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民族团结;法律解释;社会主义

  

   新中国定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仅涉及语法问题,更意味着了国家主权建构方式上的区别。①“人民共和”包含着阶级和民族基础上的共和:四个阶级在政治协商基础上的共和、各民族在国家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共和。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新中国重要的宪制基础,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自从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论断后,[1]这一理论框架不仅影响了民族学研究,也成为了民族法学研究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强调,“坚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及人民的整体利益,构成了民族理论研究的新形势,[3](P.24)为塑造多民族的国家认同指明了方向,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范式。[4]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既需要政治上的确认,也需要借助具体方法去维护和夯实民族团结的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必然之举。能否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来统筹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工作法治化、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关乎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局,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学研究对“铸牢”命题的贡献和特色在于对法律文本的偏重,即对现行法律体系如何有助于“民族团结”进行研究。就此而言,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作用,借助宪法可以将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塑造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已有学者从整体性的视角出发,在宪法文本中提炼出国家认同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机制,以实现民族团结的“宪法爱国主义”的构建,在其论述中就试图借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解释完成国家认同中的价值整合。[5]

   其中,2018年将“中华民族”入宪具有标志性意义,宪法学研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命题的回应。已有学者对“中华民族”概念入宪的规范释义和意义进行了阐释[6];也有学者对我国历次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团结”词语进行了分析,并对现行《宪法》中出现三次的“民族团结”的不同意义进行了分析[7];还有学者主张要加强刑法对宪法中民族团结价值的保障作用,使得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8];另有学者对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地方立法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梳理[9]。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法学理论的发展,但是多数研究都将宪法之中的“民族团结”条款局限于文本中直接包含“民族”字段的部分,从而大大限制了相关论述的视域。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角出发就会发现,宪法中的民族团结条款不仅仅指狭义的直接包含“中华民族”“民族团结”语词的条款。本文认为,对宪法中民族团结条款的解读,不能局限于教义学的视角,而要从政治宪法法学的进路去发现相关条款的丰富含义,以整体性视角和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去挖掘现行《宪法》所蕴含的丰富法律资源。②在这一视角下就会发现,宪法序言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历史和正当性基础,而宪法正文提供了民族团结的保障系统。

   一、民族团结奠定现行宪法的政治基础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国家的形成需要分为两步,社会契约包括两个环节,首先是作为社会层面集合的约定,即确立哪一群人“在一起”过合群的政治生活,其次才是我们熟悉的作为权利-权力分配机制的政治约定,即确定这一群人如何过合群的政治生活。[10](P.431)在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实践中,只有实现了多民族的国家认同塑造之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完成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民族认同的关键就是要通过社会、经济手段,推进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共同繁荣的基本要求,打造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塑造“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政治上的国家认同、法律上的宪制建构,需要建立在社会经济层面的民族平等基础上。只有借助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才能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实现少数民族的团结进步,特别是“直过民族”的跨越式发展;才能够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生活中避免市场的自发性,推动少数群体的均衡发展,做到“全面实现小康,一个都不能少”;也是今天实现共同富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11]

   回到宪法学理论上来,宪法并不仅仅是一个叫作“宪法”的文本。功能主义解读比文本主义的分析更能揭示宪法的真实含义,苏力教授在其宪制研究中指出,宪法是关于国家构成的规范,是构成(constitute)过程的结果(constitution),由此他将古代中国的政治构成议题解读为大国宪制的核心。[12]所谓“政治构成”,归根到底就是要用一定的手段,完成国内不同地域、不同人口、不同民族的合众为一。斯门德也将宪法的主要功能概括为政治整合,包含了人的整合、功能整合和质的整合等多个方面。[13]宪法既代表着某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状态,是一国政治的内在构成及动态生成规范。[14](P.23-24)在宪法对权利-权力关系进行分配之前,政治共同体首先要完成国家认同的构建,即成文宪法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之上。

   就新中国的宪制而言,“人民共和”包含着阶级和民族的共和:一方面是四个阶级在协商基础上的共和,另一方面是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共和。[15](P.189-190)政治实践决定了宪法的内容。新中国的阶级共和与民族共和是制宪过程也无法改变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制宪不是为了建国,而是用宪法的方式来确认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连宪法都不能改变的内容。”[16](P.28)各民族的团结显然构成了政治共同体的重要基石,也是制定宪法的前提性问题;在宪法制定后,制宪权的决断已经完成,民族团结是无法动摇的宪制基础。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来看,其所确立的宪制制度的基石在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育、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政治实践,而这些都是由社会主义这一方向性问题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各民族团结就是共和国的政治基础和宪制基础。在现行《宪法》中,正文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的存在有其前提,那就是首先要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

   总之,我国宪法是建立在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前提之上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我国宪法的政治基础。只有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够妥善处理一体与多元的关系;只有在“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同心共筑中国梦”。法学研究只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视角,才有可能做出应有的时代贡献,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研究中完成视角的转换,从自治或单纯的权利视角回到国家建设的视角,回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趋势下来。③本文接下来将分别以现行《宪法》序言的相关段落与正文的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借用多种解释方法,发掘其中所蕴含的指向民族团结、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资源。

   二、宪法序言中民族团结的基础规范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现行《宪法》将这一进程规范化,赋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撼动的历史基础,这种具有厚重宪制含义的叙事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之中。学界过去曾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的表述不具备法律规则的规范结构而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这一倾向已经得以改观。强世功教授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将宪法文本之外的重要规范概括为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17];陈端洪教授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出发,从宪法序言中提炼出中国宪法的五条“根本法”[18](P.282-294)。此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可宪法序言的效力。[19]宪法序言以其宏大、深刻的法律修辞,在构建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可以说,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法律实现政治共同体构造的典范性文本。[20](P.5-7)本节在解读宪法序言部分段落基础上力图证明,民族团结既是中华民族大一统历史论述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题中之义,宪法序言将这种叙事逻辑正当化,从而夯实了无法撼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体系的基石。

   (一)民族团结的历史论述

   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制定的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加强民族团结最可依靠的根本法规范基础。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中华民族”纳入党章之后,2018年将“中华民族”纳入到宪法文本之中。现行《宪法》的序言第七段、第十段都包含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在奋斗目标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作为共同体的规定性。除了直接提及“中华民族”的文字外,序言在很多地方还出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维护民族团结”的表述,再次确认了民族团结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各族人民大团结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政治追求。具体而言,《宪法》序言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资源包括:第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并维系历史中国;第二,中国各族人民通过革命建立人民共和国;第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筑牢了各民族团结的坚实基础。三大论断构成了宪法序言中民族团结表达的两大功能——历史论述与政治论述。

   民族团结的历史论述提供了中华民族大一统格局的深厚基石,提供了支撑中华民族统一的历史依据,同时为民族团结提供了不可辩驳的宪法资源。而政治论述则更多指向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开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塑造,也为当前回应民族理论和民族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争议提供了宪法依据。如有研究发现,当前民族工作中所遇到问题是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分化在民族关系中的反映,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发展不平衡导致的[21];对云南少数民族群体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水平与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成正比例[22]。这些都要求重视从社会主义的视角去回应民族事务中的新问题,从社会平等和共同富裕的角度维系各民族的团结。

历史中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和维系的。《宪法》序言第一段诉诸历史,为中国的存在奠定了无可辩驳的时间厚度,并明确了中国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从法律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序言第一段中的“历史”“文化”“革命”三个关键词含义丰富,对共同体构建发挥着重要的象征意义。[20](P.5-6)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生存是最高根本法,政治共同体的生存是“绝对宪法”,[14](P.23-24)宪法不能成为自杀契约,维持政治共同体的延续是宪法的核心使命,这段文明史论述构成了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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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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