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军: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与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6 次 更新时间:2012-06-0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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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代中国社会正在逐步从“总体性社会”转向“个体化社会”。以往的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往往是大多数人的权益,但随着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传统的社会政策遭遇了许多挑战,必须增强社会政策的包容性,以关注更多的个体或少数群体。在社会政策包容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努力关注更多不同群体的权益,重视底层群体及弱势群体的赋权,与此同时,大力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

【关键词】总体性社会 个体化社会 包容性社会政策

【作者简介】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一、从“总体性社会”到“个体化社会”的转变

当代中国社会正呈现出个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态势,这一变动趋势源自于中国社会本身的不断流动和分化。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化在各个领域中都表现得异常活跃,这是对传统“总体性社会”的不断突破与超越。在这样一个社会分化和快速转型期,对于两种不同社会类型及其变化趋势的认知就显得尤为关键。

从社会宏观结构层面来看,有一种社会结构类型,尽管其不同领域的结构边界不一定完全相同,但其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中心是高度重合的,国家与社会中心基本同构,以至于各种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使得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社会结构却在总体上表现为僵硬、凝滞。这种社会结构形态可称为“总体性社会(Totalitarian Society)”。在总体性社会结构中,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这些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机会)及信息资源。以这种垄断为基础,国家对几乎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制①。

可见,总体性社会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重合,社会自主性缺乏或者完全丧失,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来驱动。国家既吞没社会,也吞没经济②。个体在总体性社会中缺乏自主性,由此不得不依赖于国家的资源配置,服从于国家意识形态,在国家“给定(given)”的有限空间里活动。个体所赖以生存的集体、组织的行动也大体如此。所以,在总体性社会中,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是难以真正得到体现的。社会制度或社会政策的建构也总是从总体性出发,表面上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而实际上是为了国家意识形态的整体建构服务的,那些关注于不同群体,特别能够包容不同个体的社会政策不仅很少,实际作用的发挥也非常有限。

中国共产党自1949年执政以来,国家建设的基本逻辑是用国家意识去消解个体意识,以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去抑制个体主义的扩张,通过集体化与大跃进运动,国家试图推动集体主义,从而使个体将其忠诚的对象从家庭转移到集体,最终转到国家那里,从而逐步形成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类型,在不发达状况下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且对维护国家的整体生存和集体意识的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总体性体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难以适应日益分化的社会,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之后,个体开始从国家和集体的庇护关系中解脱出来,确立了权界意识。与此同时,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在加快,使得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由此被不断地激发出来,既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社会政策变革的动因,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当代中国社会从总体性社会向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变迁。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化“在于将人的‘个体特性’从‘给定的’转变为一种‘任务’——同时使那些参与者们为执行这一任务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后果(还有副作用)承担责任③。可以说,个体化社会的来临成为我们今天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和发展趋势。

所谓“个体化社会”,其在思想来源上与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和现代性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认为后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倾向之一就是个体化,它是指单一个体意识到其自身人格、价值及目的都要挣脱束缚其的共同体才可发展。④贝克(U. Beck)认为现代化到了自我对质(Self-confrontation)或反身(Reflexive)的阶段,个体化也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贝克看来,个体化是指个体行为的框架以及制约条件的社会结构逐步松动,以致失效,个体从诸如阶级、阶层、性别、家庭的结构性束缚力量中相对解放出来。同时个体对传统的思想意识和传统的行为方式越来越持怀疑与批判的态度。贝克认为个体化并不意味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选择自由,而是制度性动力推动的结果⑤。各种力量的发展不再以家庭作为单位,而是从个体出发,迫使人们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依据并做出决定⑥。现代社会将人撕裂为碎片,将个人从集体主义的阵营中直接推向了更广阔的社会,成为了一个个在社会的海洋中自谋出路的主体。个体对家庭和集体的依附以及相应的家庭和集体对个体的庇护都已经不复存在了。个体的身份也不再由某个集体来界定,单位制下的身份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消解。用埃利亚斯(N. Elias)的话来说就是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⑦。个体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求同存异,在一致中塑造自我个性。因此,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Z. Bauman)干脆把这种社会结构形态称之为“个体化社会(The Individualized Society)”,并分析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势的特征”⑧。

个体化社会是一个“轻巧”且“液化”的社会⑨。它的形成主要是个体主义解脱共同体束缚的过程⑩,是对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反叛。因此,在个体化社会中,个体越来越孤独和原子化,更少地在帮助他人方面审视自己(11)。与之相反,个人所获得的帮助较多地来自于社会保障系统,尤其是社会福利政策。同时,个体对自我身份的建构来源于其身处的特定场域和惯习(12)。个人身份不再由某个集体来界定,而是源于能确定其自身价值和尊严的基本权利(13)。此外,在个体化社会里,人们对政治的冷漠日趋严重,对包含个体生活的各种亲密关系的生活空间进行“殖民分割”,从而导致“大众的崩溃”(14)。所以,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不是要寻求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的解构,相反,是为了寻找更好的社会政策保障。因此,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便成为了个体化社会的一个有效选择。

二、个体化社会的来临对社会政策建构的影响

社会政策实际上是由国家来介入,法律来规定,不同社会组织来共同参与,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它往往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来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增进社会福利(15)。一般而言,社会政策作为政府的一种制度建构,就像政府是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结果一样,它总是要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取得长久的合法性。这样一来,一种社会政策的出台在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就可能会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以往的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往往是大多数人的权益,这种关注点更适合总体性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但随着个体化社会的来临,社会政策的建构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不能仅仅去迎合大多数群体的喜好,而必须同样去关注不同的“个体”,必须增强其社会包容性,以容纳更多的个体或少数群体,借以社会政策的不断优化来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

理论上讲,在总体性社会中,其社会政策应该是集国家性、全面性、集体性、统一性为一身,并自上而下地为国民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这既是总体性制度或社会政策的体现,也是现代国家的一个义务,因为国家控制和垄断了所有的资源,理所当然也要为国民提供最好的社会政策服务,以应对社会风险的发生。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即使在控制所有资源的前提下,也未必就有能力为国民提供满意的社会政策服务,因此,差异化的社会政策往往就成了总体性社会不得不做出的一个选择。而这似乎又成了个体化社会的一个特征和要求。

个体化社会的到来使社会政策的建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使得个体开始严重分化,并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分析的根源。在个体化社会中,许多社会问题直接体现为个体问题,致使人们不再到社会领域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源,而是直接回到“个体”之中去寻求解答。与此同时,对于个人成就和能力的强调也使得各种社会不平等更为正当化和合法化。于是,便会导致贝克所说一种“组织化的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现象的出现(16)。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我们还是依循以往社会政策的建构思路,即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就会在有意无意之中忽视和损害越来越多个体或少数群体的利益,进而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的升级。

其次,“个体化社会”的来临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社会整合力。在个体化社会中,人们在快节奏生活方式中将会逐渐减少集体性生活的机会,同时社会流动加速过程中亲属关系也越发淡薄,而工作地点与居住空间的分割更是限制了个体的社会交往活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各项社会政策的建构过程中,仍然以集体或大多数人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定位标准,那么势必将越来越多个体或少数群体边缘化(marginality),设置排斥在社会系统之外,其最终也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将社会政策框架的定位标准逐步调整为以个体为导向,并不断增强个体间的包容性。

最后,“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使得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焦虑心态。个体在面对社会转型与结构变迁的同时,还要面对个人重新整合的问题。个体在摆脱了血缘关系、邻里关系的束缚后,同时也导致了个体之间情感的淡化、人际冲突的增加。正是当代社会的“个体化”促成了社会的差异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个体化社会中,个体处于惶恐不安的矛盾和忧虑之中。在一个充满差异、“他者”的个体化社会里,承认“他性”的存在,包容相互间的相异性,在差异中谋求一致,才是个体自由和保障的前提。这个时候,能够优化个体整合的包容性社会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包容性社会政策是以包容性增长为理念,制定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包容的社会政策,其实践方式是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子系统的福利功能,平行看待政府福利系统和非政府福利系统,增加公共福利资源的可流动性和配置的可变性,使每个公民个体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成果(17)。个体化社会是一个包含一切特权和权利剥夺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产生于生活准则中的各种区别性的价值判断措施,而不同阶层的人都可以了解并利用这些生活准则(18)。事实上这种从特殊个体到普遍规律,再将普遍规律应用到特殊个体的过程,在鲍曼那里是可以带来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从而起到控制社会不平等的作用。这与包容性社会政策所提倡的从弱势群体本身出发,倡导人人机会均等,从而用这种机会均等消灭因个体背景不同而产生的社会不平等在理论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公平问题。毫无疑问,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对于增强民众的社会公平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有助于我们对即将来临的个体化社会的复杂性做出划分,并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秩序。一旦这种社会秩序成功建构,便能够进一步促成一个自我管理和独立自治社会的形成,从而引领我们进入一个“普遍化协同的时代”(19)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强化个体化社会中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

包容性社会政策的主旨在于不管个体的环境条件如何,都能够参与且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祉。而这一切源于这样一个理念,即机会均等促进发展,不平等则阻碍发展,或不能可持续发展(20)。因此,在个体化社会中,对于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我们应该更为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倡导社会政策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导性的战略思想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种战略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然而这种战略思想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非均衡发展机制,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贫富差距、区域差别、阶层差距和城乡差异不断加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有悖于“社会公平”和“发展正义”。长此以往则会削弱社会凝聚力,降低制度和政策的有效性,最终会损害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前景。因此,必须通过公共政策变迁来加以解决。当前,公平正义正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也是社会政策建构的核心价值。包容性社会政策应该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视为首要任务。而要促进和实现社会政策的包容性变迁,除了要努力革除民众尤其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倡导和保证机会平等,通过机会平等、过程平等来改善个体的发展环境,以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努力关注更多不同群体的权益

在个体化社会中,国家的统治不再是面对家族或单位,而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体,界定不同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并给予保障使之免受他人侵害,这才是个体化社会最适宜的治理方式(21)。以瑞典为例,瑞典福利政策在许多方面推动了以个体为单位的发展趋势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瑞典,也发生在许多其他的个体化被大为强调的西方国家(22)。在劳资关系上,工人对集体行动的关注有微小的下降,对个体化协商的意愿却大大增强。个体化的进程和不断加深的劳动力分化侵蚀了传统的集体形式的利益代表团体。主要原因是资源流动的范式正在经历历史性的改变,工会成员的流动导致了工会组织的变动进而促使社会资源的变动,因而新的社会运动和社会更新需要更为开放的结构空间(23)。因此,在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过程中,我们应该将我们的关注点从以往的集体转向对个体的关注,改变以往制订政策的思路,努力关注更多不同社会群体的权益。

第三,重视对底层群体及弱势群体的赋权

当下社会中,底层群体及弱势群体缺少自己利益表达的渠道。要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上层精英和底层群体之间找寻一个制衡点,最紧要的事就是要给底层群体及弱势群体赋权,即赋予和落实法律规定给予他们的权利,但是赋权不是空话,要落到实处,就一定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让弱势群体能够凝聚自己的利益,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个体利益,逐步形成同强势群体讨价还价的能力(24)。一个只有强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表达和保护的社会,就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社会排斥本身不但是权利剥夺和能力缺失的一部分,而且是造成各种权利剥夺和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因此,倡导和推进包容性社会政策,就要革除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和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强调和重视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不应将他们排斥在经济增长和个体发展进程之外。

第四,大力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

个体化的社会相比于传统的总体性社会而言,个体之间的依赖性下降且自决权增加。在个体化社会中,个体化并不像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以为个人能够时时突破社会制度的约束而获得更多更大的选择自由,并借此使个体更具有个性和独特性。现代人不是持续的选择个体化和个人主义的,个体化的出现是多变量互相影响的结果(25)。因此,个体化也必然会带来不良的副作用和未预期的社会后果。比如,社会网络的中断、互动交往的减少、人际情感的淡化、心理疾病的增多等等,都将有可能把人类送进另一个“他者”的世界。就像杰奈特所认为的,个体化社会中的现代个体的典型忧虑源于“自我的缺陷”,即没有能力应付现实、理解现实,并找到一条可以在其中游刃有余的人生之路。因此,发展社会工作事业、增加社会福利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尤其是在需要家庭成员参与的支持与救助行为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它可以通过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为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提供个体化的长期照顾(26)。这种企图打破个体主义重新建立起相互照顾的人际关系的研究不仅表现在社会工作领域的家庭研究上,还表现在理论研究本身,社会学家和社会工作学家对“照顾(Care)”的作用和价值应予以重新重视(27)。而发展包容性社会政策最后许多方面都需要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来实施,因此,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本身也应该纳入到包容性社会政策体系之中。

总之,在个体化社会中,社会对于个体来说已经是分崩离析、支离破碎、不易辨识、难以捉摸的(28)。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刻认识到当下个体化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不断增强社会政策的包容性,将是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②沈原:《又一个三十年?——转型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建设》,《社会》2008年第3期。

③⑧⑨[英]齐格蒙特·鲍曼:《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2、181-182、49页。

④⑩[德]斐迪南·滕尼斯:《新时代的精神》,林荣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8页。

⑤[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⑥[德]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1页。

⑦Charles Tilly(1975).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36-37.

(11)Simon Tormey(2003), The Individualized Society,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Avenel: Jul Vol. 2, p. 245.

(12)Norbert Ebert(2010), Decent Society: Utopian Horizon or 'the Way Is the Goal', Thesis Eleven, May vol. 101, 1: pp 72-80.

(13)陈周旺:《权界意识的生长: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形成与国家转型》,《人文杂志》2009年第1期。

(14)王建民:《个体化社会中“社会容纳力”的缺失与重塑——理论阐释与案例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2期。

(15)王耀东:《中国迈向社会政策时代》,《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

(16)成伯清:《“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7)黎熙元、陈福平:《公共福利制度与社会网的功能互补——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基础》,《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8)(19)[英]齐格蒙特·鲍曼:《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56页。

(20)Ali, I., and J. Zhuang. 2007. Inclusive Growth toward a Prosperous Asia: Policy Implications. ERD Working Paper No. 97, Economics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Asian Development Bank, Manila.

(21)陈周旺:《权界意识的生长: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形成与国家转型》,《人文杂志》2009年第1期。

(22)Karin M. Ekstr{C42W503.jpg}m and Torbj{C42W503.jpg}rn Hjort(2010), Families Navigating the Landscape of Consumption in the Swedish Welfare Society, Journal of Macromarketing, December vol. 30, 4: pp. 366-374.

(23)Apostolis Papakostas(2011)The rationalization of civil society, Current Sociology, January vol. 59, 1: pp. 5-23.

(24)沈原:《构建和谐社会“底层赋权”最重要》,《领导决策信息》2005第1期。

(25)Halman L.(1996), Individualism in individualized society: Results from the European values survey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vol. 37, n. 3-4, pp. 195-214.

(26)R. Colin Reid, Neena L. Chappell, and Jessica A. Gish(2007), Measuring family perceived involvement in individualized long term care, Dementia, February vol. 6, 1: pp. 89-104.

(27)Michael Fine(2005). Individualization, risk and the body: Sociology and care, Journal of Sociology, September vol. 41, 3: pp.247-266.

(28)[英]齐格蒙特·鲍曼:《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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