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弱势群体尤须得到制度性扶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3 次 更新时间:2011-11-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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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清华) (进入专栏)  

所谓弱势群体,传统上指在健康生理方面或社会因素方面,力量较弱的人群,比较接近于我们过去常说的“老弱病残”。但是,近年来,弱势群体的涵义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老弱病残”范围。笔者以为,今日的弱势群体可以定义为: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以及社会资源上,明显占有较少以至不占有的人群。

弱势群体涵义的变化,与我国这些年来的社会变迁、社会分化、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剧变,社会变化的速度令人震惊。变化好的方面是经济实力剧增。但是,变化也有负面的因素,这就是,一些人或社会群体相对地被边缘化了。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有企业转制,很多原来不属于弱势群体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下岗”、“被离岗”、“被内退”、“被买断”等等,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失去原单位的依靠以后,一下子变成了弱势群体。类似的弱势群体还有很多,比如,一些因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区等而迁居、移民的人群;再比如,我国处在城市化发展的高峰期,城市迅速扩张,占了农村的土地,失地农民虽然也得到了补偿,转变为城市户籍,但是,很多人还无法适应城市的生活,他们原有的农业技能在城市里失去了功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于是落入弱势群体的队伍。

在社会转型期,从产生的原因看,可以将弱势群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个人能力、竞争能力较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不过那些强者而相对弱势。另一类,则不是因为他们个人能力的原因,而是因为制度变革、政策变化而变为弱势的。这一类往往是整体发生的,如上文提到的征地、拆迁等。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区分,两种类型常常会交织在一起。

关于第一类弱势群体,只要有市场竞争,就会有强者和弱者的分化,所以,虽然产生了弱势群体,还属于合理竞争,一般不涉及“不公正”的问题。而第二类弱势群体的产生,却与体制变迁、制度漏洞等密切相关。比如,一些下岗职工,不是因为他们不努力、不勤劳,而是由于企业本身都不存在了;再比如,很多失地农民,不是他们不想从事农业劳动,也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农业技能,而是由于土地被城市或工程项目占去了。在我国当前,第二类弱势群体发生的概率较高,常常因为企业改制、城市规划、大型工程项目,这些群体地位下降几乎是在一夜内发生的,由于下降速度太快,人们当然难以适应。对于这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也常常出现制度滞后,很多涉及了“不公正”的问题。对此,我们更应该给予关注。

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都难以将一切经济利益拉平,但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弱势群体得到充分关注和关心的社会。否则,将导致这些经济上、健康上有些困难的人群,对于生活前景失去信心。

怎样解决或缓解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弱势群体问题呢?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各级政府首当其冲地就应该帮助弱势群体。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就是要在财富的占有上、财富的分配上做得更公平一些,要让弱势群体也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其次,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弱势群体问题上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因为,国有即全民所有,既然是全民所有当然也有弱势群体的一份,就好比一个大家庭,如果提供帮助的话,当然是先要帮助那个经济最困难的孩子。最后,弱势群体的问题相当复杂,绝不是仅仅靠政府、企业就可以解决的。社会各界都应该在帮助弱势群体问题上有所作为。各种慈善组织、民间组织,甚至每一个老百姓,都有必要伸出援助之手,都可以在经济上、精神上、法律上、舆论上,帮助弱势群体。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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