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从后村的女人看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2 次 更新时间:2010-04-0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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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 (进入专栏)  

许多当代中国人已经感觉不到性别问题的存在,有的人甚至已经在抱怨我们这个社会变得“阴盛阳衰”了。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性别不平等问题还存在吗

中国不存在性别不平等问题了吗?妇女的生存状况究竟如何?她们真的已经在一切方面与男人平等了吗?如果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依然存在,它在农村是怎样一种表现形式?于是,我们在后村就性别问题做了调查。调查的主题是:农村性别权力关系,通俗的说法就是农村妇女在男女平等方面的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作为女儿,她们在父母的喜爱、营养、教育、医疗、社会劳动、家务劳动、收入归属和继承权方面与儿子有什么不同;作为妻子和母亲,她们在恋爱、结婚、婚后居处、亲子关系与婆媳关系、与娘家的联系、性、生育、家事的决定、外遇与离婚、家庭暴力、丧偶与改嫁等方面与丈夫和父亲有什么不同;作为劳动者,她们在工作、收入、家务劳动、政治参与上与男性劳动者有什么不同。此外,农村的女人们在自我评价与观念中,她们对自我排斥、自杀和男女平等的感觉上又是什么样的,这些都是这个调查所关注的问题。

怎样解释农村男女不平等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大都产生出男权制。对此,可能的解释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女人嫁入男家,而不是男人嫁入女家呢?女到男家的婚后居住制度是男女两性不平等的重要根源之一。女到男家是一个铁定的习俗。可是习俗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总之,在男女不平等的起源这个问题上,本质主义的解释和生理决定论的解释肯定是错误的。社会建构论是我们唯一可能的答案。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男女不平等的起源既不是跨越时间的,也不是跨越空间的。换言之,它应当是历史的、地域文化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应当去追寻男女不平等的生理起因或者说本质的原因,而应当去研究男女权力关系的现状和形成这一现状的具体的历史的有文化特色的原因。本项研究尝试用以下几个制度来解释目前中国农村的性别权力关系。

劳动分工制度

分工制度是指两性的社会劳动分工,它的意义也许远远超过“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配,它是两性权力不平等社会形成的根源。

萨克斯曾经提出过一个“社会成人”的概念。她认为,在男权制社会中,女性并没有被当做社会成人来对待。这种对待在传统社会(包括西方和东方)有一个典型的历史事实,那就是女性没有选举权。她们是作为男性的附属人群、家属而存在的。直到今天,也还有很多正式的社会用语当中将“妇女儿童”连用,如“保护妇女儿童委员会”之类,大家从来没有质疑过这样的连用有无问题,而这种连用法正是社会没有将女性作为社会成人来看待这一观念的反映。儿童的主要特征是非成人,并不拥有成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妇女与儿童连用,表明社会并没有将女性作为成人来看待。

虽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妇女已经开始大规模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但是她们的社会地位还是赶不上男人。尤其是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妇女失去了参加大规模集体生产劳动的机会:在集体化时期,男女都是社员,参加集体劳动,虽然男人挣10分、女人挣8分,但是在劳动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上没有区别。现在,生产单位又回到了家庭,农村妇女所参加的社会劳动在规模上缩小了,这是她们社会成人角色的基础被削弱的一个原因。

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男权制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各种文化中,男权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在经过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男权制的影响依然强大。这是西方女性主义对这种体制中家庭制度的一个基本看法。

中国农村婚姻制度中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是婚后从夫居制。这种居住制度本身就造成了妇女的低下地位,造成卢宾意义上的女人交易:结婚这件事不是一个男人同一个女人的结合,而是两群男人之间通过女人这个管道的结交、交易。女人的娘家村失去了一个女人,女人的婆家村得到了一个女人。为此,男方要交彩礼钱——他们“买”到了一个女人。在这个交易当中,女人不是与男人地位同等的人,从极端意义上来说,她只是男人交易的一个物,他是交易者,她是被交易的物。这种情况一天不改变,男权制就一天不会消亡。因此,我们只能期望农村的都市化。只有城市化和婚后新居制才能最终改变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也才能带来真正的男女平等。

财产继承制度

第三个导致男权制的制度是财产继承制度。

家庭财产的男性拥有制度和男性继承制度也是中国农村实行了几千年的一个男权制度。它决定了妇女地位的低下,它使人们不愿意生女孩,它使社会观念变得重男轻女。这种制度对法律文本的改变完全无动于衷,可见其基础之深厚,影响之强大。继承法的改变(女儿与儿子具有平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仅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遭遇了以习俗面目出现的传统的强烈抵制。恐怕只有农村都市化才能把农村以家庭为本位的生活方式,变为以个人为本位的生活方式,习俗才能随之改变。

性别是最持久的社会分化因素

后村调查对我国农村的性别权力关系做了一个全面的考察,所谓权力既包括直接的外在的权力,比如村里的行政领导班子;也包括间接的行为规则方面的权力,比如女人在来客人时是不是上桌吃饭。考察结果表明,在农村,虽然女人们已经迈出了争取男女平等的最重要的一步——普遍参加家庭外的社会生产劳动,但是由观念习俗所主宰的乡村日常生活仍带有强烈的男权制色彩。它表现在农村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作为女儿,她们在营养、教育、医疗、家务劳动、继承权等方面仍然与儿子不同,拥有的机会和资源较少;作为妻子和母亲,她们在恋爱、结婚、婚后居处、亲子关系与婆媳关系、与娘家的联系、性、生育、家事的决定、外遇与离婚、家庭暴力、丧偶与改嫁等方面,也都与男性有不同的境遇,一般来说,是处于较为不利的一方;作为劳动者,她们无论是在劳动分工、收入还是在村庄的政治参与方面也都在与男性的对比中处于劣势。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具有典型的自我排斥、自我贬低的倾向。这些就是从此次调查得出的一些主要结论。

一位研究中国农村妇女的学者曾经指出:“中国人的生活中没有任何其他的分化性特征比社会性别更深刻、持久且不对称。”(朱爱岚:《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她的结论虽然有些过于极端——例如,城乡区别也许比性别区别更不对称——但是社会性别的区别当得起中国社会各类分化因素当中最持久的一种分化。什么时候这种社会意义上的差别真正消失了(生理意义上的差别当然永远不会改变),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才算是获得了最后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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