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在世界低空经济论坛上的讲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83 次 更新时间:2024-01-1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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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进入专栏)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

 

刚才沈院士的精彩演讲让我很受启发,我一直担心的一个问题,在沈院士演讲当中已经获得了圆满的答案。我突然意识到我们正在做前人从未做过的伟大事业,沈院士的思路让大家看到了我们正在开辟新的未来。西方人总说中国人只能做1至99的工作,不会做从0到1的工作。我们今天要做的恰恰是从0到1的工作,低空经济要开辟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纪元。我想到一个问题,如果低空经济在深圳发展起来,成为全国示范,而这种模式能够走向世界的话,那么是不是将在深圳、将在中国产生“低空经济之父”?这个“之父”是谁?有可能就在我们今天在座的人当中。这个模式一旦对世界产生了影响,我在想第二个问题,即诺贝尔经济学奖就应该指向我们的低空经济,所以我期待“中国低空经济之父”的产生,期待经济学诺贝尔奖在今天参会的人中产生。

 

低空经济在法学家的眼里,它是“三位一体”的。低空经济相对于高空经济而言,它属于交通经济当中的一种。这种经济是基于现代科学技术而产生的,是数字经济,属于新质生产力范畴。“三位一体”当中,说到底它是经济,而经济形态是它的本质,经济就要遵循经济的逻辑,经济的第一规律就是市场的规律,低空经济同样由供求关系决定,这种经济形式最终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空间有多大?需求是根本,无需求则无市场,无市场则无经济。这是经济规律所使然。它遵循的第二个逻辑一定是法治逻辑,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保障,这种经济类型也会像P2P那样野蛮生长。它的第三个逻辑是科技逻辑,没有现代科学技术,没有互联互通,没有数据化,没有智能化,就没有现在的低空经济,所以低空经济应该是“经济逻辑+法治逻辑+科技逻辑”三位一体的一种经济。三者缺一不可,市场决定未来,科技决定成败,法治决定存亡。

 

我想和大家交流低空经济与法治相互关系的三个想法。

 

第一个想法,法治决定存亡。低空经济要推行,在法治领域里边,我们遇到的障碍是什么?现在中国的空域法制应该说是极为薄弱的,来自国家层面的立法只有一个《民航法》,其余的就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果我们深圳拟出台的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能够顺利通过的话,这将是我们低空经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法治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发展新质经济绕不开的话题,法治怎样引领经济、法治怎样保障经济、法治怎样促进经济,特别是如何把经济发展当中的一些成果,用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这就是法治对于经济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法治和改革之间的关系。法治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将他们之间的联动比喻为“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低空经济属于新兴事物,需要运用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原理来促进和保障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推进的各种各样的改革已有上千项。回顾我们走过的路,每一项改革和法治之间都发生过五层关系,或曰按法治引领改革的原则,每项改革必经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进行顶层设计。低空经济需要顶层设计,需要通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或中央研究决定的方式来予以倡导和推动。十四五规划里已经出现了低空经济的概念,如果在十五五规划当中能把低空经济规划为专门项目,成为我们经济新的增长点、新的赛道、新质生产力,我想这个顶层设计会保证我们低空经济方向的正确,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应该允许试点,深圳是我们全国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城市、也是国家定位的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是经济特区。要在经济和法治相结合上有责任也有能力闯出一条新路来。我们的特区叫经济特区,而不叫政治特区,就是要授予我们在经济上先行先试的权利,所以国家如果在低空经济上进行先行试点的话,首选就应该是深圳,这是推进改革的第二步。

 

第三步把我们试点和创新过程当中,成熟的经验总结概括出来,把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归纳为一般原则和规则。

 

第四步将这个成熟的经验和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上升为国家立法。

 

第五步就将新法在全国统一推行。

 

改革与法治,新的经济形态和法治之间的关系,要经过这五个步骤。概括言之,就是用法治引领新经济形态,用法治规范新经济形态,用法治推动形成新经济形态,用法治护航新经济形态,使新经济形态法治化。法治对经济而言,基础作用是提供给人带来安全感的预期和相关指导,预防的是无序竞争与野蛮生长,保障的是经济主体的各种安全。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成长起来的低空经济才是健康和安全的经济形态。这是我和大家交流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想法,低空经济法治化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空域的权利问题。一个国家有主权,主权是由物理空间支撑的,有领土、有领海,和低空经济相关的是领空。当讲领空的时候,我们讲的是公法概念,领空的主权当然是国家的,所以低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要把领空的“公”权利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私”权利或者把它转化成为民事权利。当领空权当变为“私”权利变为民事权利的时候,空域权的概念就要产生,空域权是谁的?按照我们宪法的规定,像海洋、矿山、河流、森林、草原、滩涂以及城市里边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领空按照宪法的原则来推定的话,领空权是国家的,领空权转化为民事权以后,所有权当然是国家的,国家拥有空域的全部权利。那么这个权利要促进低空经济的发展,必须完成一种转化,把国家所有权转化为经济主体依法获得空域使用权、空域收益权,三种权利要同时进行设计。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使用权,使用权可以转化为收益权,这就是我们低空法治和低空经济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权利问题解决了,那么我们用户、我们市场主体、所有的公民才可以享受空域而带来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个问题是空域的管理体制。中国的空域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我们现在叫中央空管委,实行的是党政军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下产生的一大问题就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空域正大量闲置和浪费。我曾在中央空管委做过一次演讲,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空管体制,使被浪费的空域被最大化利用起来。那么这三个权利在法律上怎样表现?法治化的原则是控权原则,所以对国家的空管权要明确边界,要列出其权力清单。对空域享有控制权的三大主体,各自权限在哪里,要通过立法来明示。由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空管法》就尤显必要。

 

中国的空管体制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应实行如下四大原则: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原则,空域权应像海洋权一样,实行国家一元所有,不能像土地权那样,实行国家、集体二元所有。二是还空于民,实现民用最大化。三是比例原则,将空域的绝大比例管理权划归政府,军队只使用必要空域。四是军事使用优先原则,当民用与军用发生冲突是,军方使用具有优先权。

 

第三个问题,就是所有空域使用与管理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定问题。法治原则是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主体,空域管理主体、空域使用主体、消费主体、航空器制造主体、纠纷处理主体各有其权利与义务,这是空域法治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就是责任可追究。法治的最后落脚一定要有责任,刚才沈院士已经讲了,可视性的问题、可呼唤的问题、可管理的问题,而我则建议增加一个责任可追究问题,这是低空经济的安全阀。低空经济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解决了,人们才可以使用低空,才能形成新经济形态,法治就是安全的最终保障。

 

像这四类问题就应该是低空经济法治当中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我和大家交流的第二个想法。

 

第三个想法,我寄希望于我们深圳市的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这个条例具有示范性。它有三大特点:第一,它是世界首例,是这一种探索,具有原创性;第二,它侧重于产业促进,恰当地处理了形成低空经济产业所涉及到的各种政策趋向,具有引导性;第三,它设定了各类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突出了安全要素,具有保障性。我注意到我们大会已经安排了对这个条例的思路讲解,我就不过多对这部地方立法做评论了。当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的时候,我作为深圳市委总法律顾问,是坚定支持这个条例的,我认为它是先行先试的一个范本,它对于全国具有示范作用,当它的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时候,它一定会给国家的立法提供借鉴和渊源,所以我希望这个条例尽快出台。

 

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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