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荣: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衡量维度
内容摘要:构建“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一直是宪法学术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反思和评判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应该超越单一的知识来源视角,深入到知识体系形成的内在机理,从知识的实践性、历史性、开放性、普遍性特质出发,做出立体、系统的分析。作为宪法知识的整合形态和生产形态,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存在多种分析维度,其中三种维度是基本的,即实践之维、历史之维、宪法文明之维。“建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不是在一张白纸上重构,而是在现有知识基础上继续前行。宪法学理论只有在实践中做到“为我所用”“为我所有”“为他所用”,才能够以“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胸襟成长为成熟的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宪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宪法实践 本土演化 宪法文明
引言:寻求自主性的理论自觉
宪法学知识体系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理论集合。宪法学知识体系与宪法学知识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后者的整合形态和生产形态。受研究对象的限定,不同类型和不同范围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基本范畴、价值立场、方法论取向、文化传统等方面多有不同,从而使宪法学知识体系在面向宪法学知识本身、社会实践、人与国家的未来发展等客体和对象时会产生不同的问题意识、得出不同的结论并引导至不同的发展方向。“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为社会科学一部分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自主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人们对当下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来源的描述是客观的,即来源于西方和苏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宪法哲学实际上只是对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诠释,我们所扮演的只是一个跟随者的角色。”“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苏联模式。”那么,在来源已定的背景下,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可能实现吗?是否只有“另起炉灶”才能实现自主性?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将引导我们以当下中国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为对象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评判,并找到宪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中国之路。
我们并不是在一张白纸上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众多宪法学人探索积累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底色,围绕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制度元素,如政党、民族、公民、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婚姻和家庭、国家标志等,形成了方法多元、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持续发展的理论集合。这个知识体系的直观、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宪法学学科体系和一般宪法学的内容体系中展现出来。从学科体系角度看,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可以跨越宪法学原理、宪法史学、国别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以及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如政治宪法学、经济宪法学、文化宪法学等;从一般宪法学的内容体系看,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可以覆盖理论原则、基本范畴、国家性质、政体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司法制度、监察制度等内容。这是一个长期积累形成的庞大的、有生命力的知识体系形态。
构建“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一直是宪法学术共同体的理论自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通过宪法建立何种制度自始就是一个自主选择的过程。正如梁启超在二十世纪初期面对中国的制度巨变时坦言:“政体其参伍错综,千差万别,各国虽相效,而终不能尽从同也。……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若此者,莞其枢,植其基,其惟宪法乎?”成书于1927年至今仍被广泛阅读的王世杰、钱端升所著《比较宪法》,在初版序中谨慎地讲到,本书的体例安排“可使读者对于各种宪法问题,知道列国间已经采取了一些怎样不同的解决;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有些怎样不同的见解。”字里行间都是对各国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差异的充分认识,从而隐含了中国宪法和宪法理论必然具有自身特质的判断。龚祥瑞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讲到:“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就是从客观地介绍外国的宪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出发,研究所有这些不同制度利弊优劣和所以成败得失的原理原则,”也务求客观展现各国宪法制度的利弊得失,从而为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制度的参照系。
反思和评判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应该超越从知识来源角度的简单分析,深入到知识体系形成的内在机理,从知识的实践性、历史性、开放性、普遍性特质出发,做出立体、系统的分析。作为宪法知识的整合形态和生产形态,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存在多种分析维度,其中如下三种维度是基本的,即:实践维度,宪法学理论是否实现了对宪法运行实践的提炼、反思、批判和解释;历史维度,宪法学理论是否实现了对宪法关系主体及其内容的长时段发展事实的确认和扬弃;宪法文明维度,宪法学理论是否形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知识模型,从而形成了有竞争力、开放性的知识体系,可以被其他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所吸收和借鉴。对上述三种维度的分析可以有效地回答宪法学知识体系是不是“自主”的或者在何种成熟度上是“自主”的知识体系。
一、实践之维:现代国家建设实践的理论提炼
法学是面向实践的学问,对于通过借鉴移植开始近现代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国而言,宪法学知识体系在多大程度上是“自主”的,首先要看对于中国发生的独特的、创新性的制度实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理论提炼。“法律理论本质上就是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全部法律实践及其与其他社会实践之间关系所包含和体现出来的规律和道理的揭示”。实践概念的内涵极其丰富,为使讨论在特定的边界内进行,本文讨论的“实践”重点关注现代国家建设实践。这是由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一历史功能和制度特征所决定。现代国家建设实践主要指围绕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结构和国家诸要素的匹配而进行的政治和社会实践,是宪法运行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在将民主政治制度宪法化的过程中,现代国家建设实践事实上就转化为宪法实践。由于法律实践可以区分为法律的思想实践、规范实践和应用实践,宪法实践也可以针对性做出上述分类。其中,对于建立何种类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探索可谓宪法的思想实践,通过将宪法法律化而进行国家建设可谓宪法的规范实践,宪法的具体适用可谓宪法的应用实践。从围绕国家建设实践形成的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范畴看,“人民民主”和“宪法权威”的宪法理论阐释是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试金石”。
(一)“人民民主”的宪法阐释
对于建立何种性质的新中国这一宪法思想实践,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做了系统解读:“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上述思想实践随后转化为宪法规范实践,成为宪法中的国体条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82年宪法第一条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对于这样的宪法思想实践和规范实践,宪法理论是否给出了充分的理论阐释,需要从两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是宪法学理论对于国体的政治理论的确认。由于“构成法律理论的材料和思想素材相当复杂而多元,往往超出了法律本身的范围” ,因此,宪法学在阐释我国的国家性质这一问题时,直接从政治理论成果中获得思想资源,使其国家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并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需要,是其理论成长的客观组成部分。政治理论以及其他社会理论的发展也会长期滋养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从宪法学中的国体理论发展来看,对于国体的政治理论研究成为宪法学原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阐释,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的分析。这部分内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对于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转化的理论阐释。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从功能分析的进路出发,宪法发挥了民主制度法律化、政治正当性证成、公民基本权利确认、国家权力分工等国家建构和建设功能,或者如卢曼所言宪法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结构耦合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宪法问题也可以达致对于宪法的深刻认识。但是,从规范宪法学或者宪法解释学的进路出发,宪法学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是宪法学基本原理中的“元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目前理论市场仍由西方立宪主义原理所占据。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曾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随后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人权保障和权力控制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核心原则,也成为宪法学理论的两个关键领域。对于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而言,如何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融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核心范畴的理论阐释中,并在国家—人民—个人之间提炼出新的理论范式,是获得“自主性”的关键。
我国目前的宪法实践正在快速发展,从国家建设的角度看,包括但不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国家权力配置结构由“一府两院”改革为“一府一委两院”;党的监督与国家权力监督紧密合作并持续加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前预防与机构合作等。上述实践的理论阐释无法通过“国家权力的控制”这一分析范式简约地进行。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也在挑战以“个人主义”为底色的基本权利原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在指导原则中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中的“个人”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论阐释,从而在历史进步性上超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对立,是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挑战。目前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显然还没有对此进行充分的提炼和阐释。
(二)“宪法权威”的理论阐释
宪法权威是依宪治国的法理基础,“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宪法权威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宪法具有权威意味着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国家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意味着宪法秩序构成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结构性秩序,也意味着宪法规范成为各类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理由。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宪法权威是一个国家实证法律体系和整体法律制度运转有效的内在逻辑。通过宪法权威的确立,宪法所蕴含的现代国家的基本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等,才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的运行成为社会现实。宪法权威的思想实践通过宪法中的最高法律效力条款转化为宪法规范实践。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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