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荣 张娜:道民、假民、赋民:论西汉时期的减贫政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4 次 更新时间:2022-11-28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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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荣   张娜  

内容提要:贫困问题一直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西汉时期,为了维持政治统治,统治者实施“道民”“假民”“赋民”之策,扶持贫民开展正常的生产生活,实施了互为补充的减贫政策体系:朝廷与地方立身引导,促进“道民以防贫”的形成,奠定了减贫政策基础;假贷贫民生活生产物资,推动“假民以扶贫”的产生,形成了减贫政策支柱;给予贫民基本的生存资料,促使“赋民以济贫”的发展,补充了减贫政策措施。作为早期保生存的民生建设之策,西汉时期的这些政策措施蕴含着传统社会民生治理的基因,对当下开展脱贫攻坚以提升和保障民生水平事业仍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关 键 词:西汉时期  道民  假民  赋民  减贫



贫困问题古已有之,人们对“贫”深恶痛绝,将其列为“六极”之一,①历朝历代一直采取减贫措施。有着“中华文化的定型器”②之称的西汉采取“道民”“假民”及“赋民”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贫困,维护了政治统治。


学界对汉代减贫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灾害救济领域,部分涉及到“道民”“假民”和“赋民”内容。其中,“道民”更多地集中在对其教化作用的探讨上,章湉等提到,“明君”作为社会成员的榜样,能够感染民众,起到“垂范”作用。③正因为此,两汉时期以皇帝“祭祀农神和籍田”为中心,逐渐形成农事祀典制度,被称为具有“先农力本、彰显洪业的象征意义”。④彭兆荣认为,古代社会对于“农政”的重视体现在“以君王亲耕于藉田为表、表范、为仪”,具有“以备灾害、以为农先和宗庙粢盛”功用,包含“重农、劝农、惜农”之意。⑤王勇认为,秦汉时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农官系统,其中,郡县两级有“田曹掾史、劝农掾史、力田”等官员,这些乡官里吏特别是“力田”是农业生产的“实际指导者”。⑥许倬云进一步指出,“力田”是由郡县按照人口比例举荐农夫担任,朝廷以此来为百姓树立榜样,激发百姓务农。⑦


针对“假民”,学界多集中在对“假民公田”的论证上,如对“假民公田”的起源、租税性质及税额负担估计等。康德文认为“假田”源于战国中后期,到汉武帝时期被大规模推行。⑧通过“假民公田”使朝廷与贫民建立了一种租佃关系,以防止百姓流亡。⑨当然,这类田地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假与”贫民的多为未垦之地。⑩至于假田的租率,学界由于尚未找到明文记载也难有统一的看法。朱绍侯认为“假田”的假税较高,祝瑞开、张传玺等认为西汉时期的假税应超过了50%。(11)而臧知非认为假税额度相对较少。(12)晋文通过对秦简和汉简的研究得出当时“假田”是一种“约定租”,租率在20%至30%之间。(13)韩养民认为“假民公田”应该按照“三十税一”来征收,只不过被豪强地主等转租之后,才变成“什税五”。(14)


“赋民”的研究相对较少,一些学者认为赋民公田是作为“名田制”的替代政策而出现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无地少地贫民、流民日益增多的问题,朝廷允许被授予者长期占有甚至可以世代相承其“用益权”。(15)段伟认为,假民公田和赋民公田是西汉用以稳定贫民和流民的两大重要举措,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16)


总体上看,学界仅仅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去单一性地阐释“道民”“假民”“赋民”的产生与内涵,而没有将三者整合起来全面理解西汉时期的减贫政策体系,没有剖析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也没有从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去探索“道民”“假民”“赋民”之策对历代减贫实践的开创性意义。因此,以史实为依据,系统探索西汉时期的“道民”“假民”和“赋民”政策,强调国家始终关注民生,主动干预社会贫困、设法解民所困的中国政策理念及政策行动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昭示着中国减贫政策迥异于西方的逻辑必然。


二、道民、假民、赋民的意涵


道,即“导”,导引也。(17)所谓“道民”,即引导百姓之意。在传统社会,百姓接受正式教育的机会较为稀缺,为了促进社会风俗的形成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统治者尤为重视通过自上而下的礼仪示范、思想倡导以及措施推行等,规范民众的日常生活行为,引导百姓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及至西汉,朝廷更加重视“道民”作用,汉王二年(前205)即下令在每乡设置一名三老,而三老选择的标准是“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18)“以教道民,必躬亲之”,(19)文帝为了践行“道民之路”,“亲率天下农”“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20)武帝则“盖闻导民以礼,风之以乐”,为了尽快改变“礼坏乐崩”局面,“令礼官劝学,讲议洽闻,举遗举礼,以为天下先”。(21)政治家及思想家们也积极倡导“道民”的重要性,贾谊就提到“总百官之要”的“大相”具有“正身行,广教化,修礼乐,以美风俗;兼领而和一之,以合治安”的责任,(22)董仲舒则把引导教化百姓视为“治天下”之“大务”。(23)对于减贫而言,统治者借助于“道民”的重要作用,引导百姓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陷入贫困的境地,由此形成了“道民以防贫”的减贫政策。


假,即“借”,借用之意。(24)“假民”就是借贷给百姓生产或生活资料,按期还本付息。在此种借贷关系下,官府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而百姓亦可利用借贷的资源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做到各取所需。在传统社会,普通百姓的生产及生活资源常常短缺,贫民更是如此,甚至出现“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的情形。为此,他们向资源富裕者假贷物资以度时艰。但是,私人假贷利率相对较高,秦朝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颜师古注释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25)而通过“假民”,可以使贫民依靠假贷物资和自身的劳动,维持基本的生存。管子就曾建议说“民之无本作者,贷之圃强”,即向没有基本资产的百姓借贷土地,这也是“国策之数也”。(26)因此,西汉统治者采取“假民”政策,扶助贫民缓解生存困境,形成“假民以扶贫”的减贫政策。


赋,给予也。所谓“赋民”,即给予百姓物质资料。在那个时代,生产资料的有限以及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无法使百姓生产生活保持基本的稳定,百姓极易陷入生存危机。若遇天灾,“人相食”惨剧也会出现。(27)“衣人,以其寒也。食人,以其饥也。饥寒,人之大害也,救之,义也。人之困穷,甚如饥寒,故贤主必怜人之困也,必哀人之穷也”。(28)因此,如何救济贫民成为施政的重点,而直接给予贫民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赋民”措施,成为保障贫民基本生存的重要方式。《礼记·月令》也说,在季春之时,“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赈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29)当时,最常用的“赋民”措施就是“赈济”,赈济种类繁多,如牧野之战胜利后,周武王就下令“南宫括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30)齐景公时,“雨雪三日而不霁”,更是听从晏子的建议“乃令出裘发粟,以与饥寒者”。(31)虽然“赋民”措施多为被动的临时性举措,但贫民通过朝廷的给予,可以维持基本生存。及至西汉,统一王朝的建立、各项制度的承继与完善,朝廷有能力通过“赋民”救民于危难,形成了“赋民以济贫”的减贫政策。


从三者逻辑关系上讲,“道民以防贫”是减贫政策体系的基础,利用“道民”的引导功能,可以激发百姓投入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强国富民的实现;“假民以扶贫”是减贫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柱,向贫民假贷生产生活资源,发挥减贫持久动力;“赋民以济贫”则是减贫政策体系的重要补充,给予贫民无偿的物质生产资料,为贫民提供最基础的物质保障,满足其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道民以防贫、假民以扶贫以及赋民以济贫三者互为补充。西汉的这些减贫措施对后世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为此,探究西汉时期的减贫政策措施,从中汲取智慧与养分,意义十分重大。


三、防贫:道民务本


在传统社会,农业是百姓生存的重要保证,“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32)只有农业得到发展,才能蓄积谷粟,为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因此,人们视农业为“天下之本”,“务本”成为朝廷“道民”的重要内容。所谓道民务本,就是引导百姓从事农业生产,使其免于陷入生存资料匮乏境地,保障百姓基本温饱问题。“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33)为此,西汉实行亲耕、亲蚕之礼以教化百姓,辅之以力田与遣使劝民归本,引导、支持百姓躬耕务农。


(一)亲耕与亲蚕:亲身示范道民务本


兴农桑才能养百姓。为了劝导百姓重视农业生产,汉代以前,朝廷已将亲耕、亲蚕之礼纳入百姓德化教育中。孟春之时,祭祀过后“乃择元辰”,皇帝带领官员举行亲耕仪式:“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34)季春之时,“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共郊庙之服,无有敢惰”,从而“王者亲耕,后妃亲蚕,以为天下先,劝众民也”。(35)西汉政权建立后,为了使百姓重视农业生产,深知“道民之路,在于务本”的汉文帝“躬耕以劝农”,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正月诏:“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36)恢复最高统治者亲耕之礼。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春,又下诏:“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37)恢复皇后亲蚕之礼。其后的西汉朝廷延续了亲耕、亲蚕之礼,如汉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四月下诏:“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38)而汉武帝也“亲耕藉田以为农先”,(39)及至昭帝始元六年(前81),“上耕于上林”。(40)


随着西汉亲耕、亲蚕之礼逐渐完备:“春始,东耕于藉田,官祠先农。……皇帝亲执耒耜而耕。天子三推,三公五,孤卿十,大夫十二,士庶人终亩”;(40)在东郊苑中,“春桑生而皇后亲桑,于苑中蚕室,养蚕千薄以上。祠以中牢羊豕,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凡二神。群臣妾从桑还,献于茧观,皆赐从采桑者乐”。(42)当然,皇帝的“亲耕”“亲蚕”之礼大多仅具象征意义。例如,在行“亲耕”之礼时,“天子”仅是“三推”而已,最终还是由“士庶人终亩”,其目的是“借民力以治之,在劝率天下耳”。(43)不仅如此,朝廷还将亲耕、亲蚕之礼渗透到国家祭典之中,“以训于百姓在勤,勤则不匮也”,(44)从而力农以富民兴邦。加之在举行亲耕、亲蚕之礼时,朝廷多颁布诏令,减免租税,以鼓励、支持百姓躬耕农业,这在汉文帝执政期间尤为突出。如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九月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45)并且之后提出“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因此在前元十三年(前167)又下诏“除田之租税”。(46)躬耕以教化,免租以减负,双重措施并举,重申了统治者的重农思想,激发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减轻了百姓负担,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为民殷国富打下基础。


(二)力田与遣使:派遣官员劝民归本


西汉时期,为了推动农业生产,朝廷明令地方官员劝课农桑。如汉成帝时期“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以期“服田力啬,乃亦有秋”。(47)除此以外,西汉在基层社会建立起农官系统。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则为“力田”,汉惠帝时下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48)及至高后元年(前187),在乡间初置“力田”,颜师古注释说此举就是为了“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49)此后,“力田”成为西汉重要的基层农官之一,举荐力田成为汉代重要的察举制度而被确定下来。当然,“力田”只是西汉统治者设置的荣誉称号,并没有实质的官员管理职能,“既无秩禄,又无官衔”,其作用正如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在诏令中所言“力田,为生之本也。……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50)即在乡里民间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行动力来诱导、感化百姓务农植稼,提高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过,由于只有家产高于一定水平的社会成员才有可能被推选为“力田”,所以,该职务多由乡里民间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民担任。(51)汉武帝时期,赵过推行代田法时明确了各级官员“力农”职责,其中“两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52)因此,“力田”也就成了基层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技术,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支柱。


除了在基层设置官员劝农之外,西汉朝廷还不时派遣官员巡行考察,给予地方相关指导建议,促进地方农业生产:其一,奖励“力田”以树榜,为了在基层树立躬耕务农典范以彰显“劝农”成效,西汉多次“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以爵、帛等赏赐“力田”,甚至“复其身”;其二,扶持贫民以“振业”,朝廷通过派遣使者以扶助贫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如元狩六年(前117),汉武帝下诏“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等弱势群体,而“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53)其三,指导地方生产以及推举扶危济困贤才。如元狩三年(前120),汉武帝“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并且对能够向贫民借贷的吏民,使其“以名闻”,(54)以此劝导地方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由此,西汉将重农理念渗透到乡土,提升了百姓“务本”积极性,为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实际而言,“道民务本”不仅能使百姓自给自足,避免陷入“不足”境地,促进西汉社会的发展,还可以广积粮,保障国用,防患于未然,以“备荒”。因此,道民务本既为防贫创设了可能,也为减贫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扶贫:假民以田


“农桑者,实民之命,为国之本”。(55)但是,固于生产水平的低下以及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极易受到冲击,特别是遇到天灾时更易陷入困顿。因此,“假民以田”就显得尤为必要。假民以田,就是向贫民借贷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物质资料,扶助贫民进行农业生产,帮助其摆脱生产生活困境。


(一)假民公田,为贫民的农业生产提供资源


土地是百姓开展农业活动的基础。西汉承继并拓展了秦朝辽阔的疆域,客观上为百姓的“务本”提供了物质资料。但是,随着诸侯以及地方豪强的兴起,土地资源大量集中在豪门富户手中,“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56)数见不鲜。因此,西汉利用公田来探索解决之道。公田即名义上是朝廷所有,但实质上仍属于地主的土地,主要包括“山海池泽、苑囿园地、诸陵祭田以及散布在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公田”,也包括屯田。(57)汉初“假民公田”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国用不足,并非为了解决贫民的生存生活问题。例如,汉昭帝举行的盐铁会议上,大夫就提到“天子以八极为境,其虑在外。故宇小者用菲,功巨者用大。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58)及至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并将新开发的土地贷给贫民耕种。(59)其后,西汉朝廷多采用假民公田方式扶助贫民“振业”。如地节三年(前67),为了减少地震给贫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伤害,汉宣帝下诏将尚未开发的池籞“假与贫民”。(60)初元元年(前48),汉元帝下诏将三辅、太常、郡国中尚未开发的公田和苑囿给贫民耕种,以“振业贫民”,并且为“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61)同年,汉元帝下诏将属于少府管辖的“江海陂湖园池”借贷给贫民,且不需要他们承担租赋。(62)初元二年(前47),再下诏将“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63)甚至在永光元年(前43),下诏将假田的对象扩大到了所有的无田者,并且“贷种、食如贫民”。(64)西汉还设置了专门的“田官”对“假民公田”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施“假民”这一政策措施。(65)由于“假民”的多为尚未开垦之地,且用于救济贫民、安置流民,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贫民提供了一条获取赖以生存的生活资产的渠道,有助于贫民摆脱生存危机,乃至摆脱贫困状态。


(二)假贷物资,为贫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支持


除了基本的农田假贷之外,西汉还直接或者鼓励地方吏民向贫民“贷种食”,以帮助贫民渡过生存困难。始元二年(前85),汉昭帝派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66)本始四年(前70),为了缓解年岁不登带来的贫困,除了派遣使者“振贷困乏”外,汉宣帝还下诏要求“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67)当然,不局限于“种食”,有时也借贷给百姓其他基本物质资料。如元狩四年(前119),在巡行郡国之后,汉武帝下令允许百姓在边境地区放牧,官府向百姓借贷母马,“三岁而归,及息什一”。(68)元始二年(2),为了减轻蝗灾损失,汉平帝实施了更加全面的救济假贷措施,“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69)由于是一种借贷关系,到了时限需要还本付息,若岁稔年丰,扶助贫民效果可以达到,而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则可能加重贫民生产生活负担,由此西汉采用宽贷与民方式。如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70)永光四年(前40),汉元帝下诏,“赦天下,所贷贫民勿收责”;(71)建始三年(前30)、河平四年(前25),汉成帝均下令“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施恩于贫民。总之,西汉假贷贫民,为贫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维持奠定了基础,增强贫民依靠自身力量摆脱贫困境地的能力。


西汉“假民以田”的政策措施,被看作是一种扶贫“组合拳”:向贫民借贷生产资料,扶助贫民正常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使其有食可以保生存;如遇灾荒再宽贷与民,减轻了贫民的生存压力,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创造了条件。对于贫民而言,接受官府的假贷,生产自救,避免贫民过度依赖救济情况的发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充实国家的财力。


五、济贫:赋民以物


西汉时期将贫民纳入重点施恩人群,不时赐予贫民一定的物质资料,特别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大范围“困乏”时,朝廷会实施济贫措施,帮助贫民度过生存危机,由此形成了“赋民以物”的政策措施。赋民以物,即直接给予百姓维持生产生活的基本资料,这是西汉用以“安民”的“任惠之政”的重要方面。


(一)予民以物,给予贫民基本生活资料


直接给予百姓一定的物质资料,一直是朝廷向百姓施恩的方式。西汉时期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恩赏,一般是在皇帝即位、巡行祭祀或“天降祥瑞”等重大事件发生时,皇帝下诏施恩于包括贫民在内的特定群体。汉文帝即位初,就下诏“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72)元封五年(前106),汉武帝南巡祭祀后,下诏赏赐所经过地区的贫穷者以粟。(73)而在元封六年(前105)行幸河东、祭祀后土后,下诏“赐天下贫民布帛,人一匹”。(74)此种方式颇有“普天同庆”“与民同乐”之意,贫民在其中亦可获得一丝喘息之机。另一种是赈济,主要是在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贫民直接的物质救济。例如,汉武帝时期山东发生水灾,为了缓解“民多饥乏”问题,“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75)初元二年(前47),因“比岁不登”引发饥荒,汉元帝“诏吏虚仓廪,开府库赈救,赐寒者衣”。(76)据《集簿》,在汉成帝元延年间(前12-前9),东海郡“以春成令”,救济7039户共27926人,共用谷79518余石,“率口二斗八升有奇”。(77)为了拓展济贫资源,西汉还鼓励、发动地方吏民来输财救贫。永始二年(前15),为了缓解关东地区粮食歉收带来的饥荒,汉成帝下诏“吏民以义收食贫民、人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78)也有主动捐献以救济贫民的,汉平帝元始二年(2),郡国遭遇大旱,导致流民四起,“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79)恩赏是皇帝遇时为之,赈济多为应急之举,但却给予了贫民最基本的救济,维持了社会安定。


(二)赋民以田,向贫民开放生产资源


“汉王如陕”期间,将秦朝的“苑囿园池”等赏赐给百姓,“令民得田之”,(80)使百姓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活动。西汉王朝建立后,开放土地成为朝廷救济贫民的手段之一。一方面,弛禁苑,准许贫民在里面进行生产活动。建元元年(前140),汉武帝下诏将皇家用来养马的禁苑开放,允许贫民进去刍牧采樵。(81)在盐铁会议中,文学提出:“古者,制地足以养民,民足以承其上。……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凑,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82)汉昭帝采纳部分意见,于元凤三年(前78)下诏将当时的皇家禁苑——中牟苑“赋贫民”。(83)及至汉元帝时,“省宜春下苑以与贫民”。(84)通过开放禁苑,扩展了贫民农耕、放牧范围。另一方面,直接给予贫民田地,为贫民的农耕活动创造条件。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下诏“假郡国贫民田”,颜师古注曰“权以给之,不常与”,(85)即虽然是“假民”,实质上是直接赏给贫民耕种,当然,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仅是权宜之计。(86)为了保障假贷救济的措施得以贯彻落实,宣帝又下诏“二千石严教吏谨视遇,毋令失职”,(87)他亦听从丞相暴胜之的建议,将获罪的广陵厉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88)到了汉元帝时期(前48-前33),“独舍长安城南苑地以为田猎之囿,自城西南至山西至鄠皆复其田,以与贫民”。(89)及至汉哀帝建平元年(前6),太皇太后下诏将其外家王氏非冢茔之田给予贫民耕种,(90)便于贫民获得生活资料。


“赋民以物”是西汉实施的最直接的济贫措施,为历朝历代所沿用。整体来看,西汉“赋民”以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源,可以暂缓贫民的生存困难,使其不至于陷入饿死境地,实现“保生存”;另外,也为贫民恢复正常的生产活动创造了条件,进而“促发展”。也就是说,“赋民以物”不仅有助于保障贫民基本的生存生活,也为贫民改善自身境况提供机会。


六、西汉减贫政策措施的启示


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传统社会里,民生建设的第一要务就是让百姓活下来,贫困问题的解决成了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西汉实施的道民以防贫、假民以扶贫以及赋民以济贫的减贫政策体系,对治理当代中国的贫困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之处。


第一,重视救济扶贫工作,保障民生安全底线。守住民生底线,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构成一切社会寻求并评判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尺度”。(91)西汉时期,为了维持贫民的基本生计,朝廷所构建的道民、假民、赋民的政策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形态。虽然措施多为临时性,目的主要是维护政权,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贫民陷入更严峻的生存危机。实际上,贫困问题既是一个历史现象,也是一个永恒话题,贫困群体不易实现脱贫,脱贫后也极易返贫。因此,需要继续深化脱贫攻坚工作、完善防贫长效机制。一方面,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备,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托底型民生制度,继续推动社会保障项目健全、水平提升,筑牢民生安全底线。另一方面,扩大贫困治理主体,调动各方参与扶贫、防贫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形成合力,提高贫困治理能力。同时,完善扶贫政策体系,继续优化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方面的扶贫政策,重视政策之间的联动,维护相关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持久性,为贫困治理的常态化奠定基础。以期最终实现“防贫于未然”,推动民生建设水平的提升。


第二,积极引导,激发减贫内在动力。西汉为了劝导百姓重视农业,建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教化与帮扶体系,皇帝以身作则,基层农官力田为榜,不时派遣官员前往督导,再辅之以减轻租税负担等扶助,支持贫民依靠自身力量摆脱贫困境地,这种教化与帮扶相结合的做法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从脱贫攻坚实践来看,“扶贫先扶志”理念应该得到重视并被贯彻实施。“弱鸟可望先飞,至贫可能先富”,但是,能否实现“先飞”“先富”,首先“要看我们头脑里有无这种意识”,(92)而这种意识的形成需要完善相应的引导体系,即重视“扶志”工作的实现,以促进贫困人员脱贫意识的培养,激发贫困群体内在脱贫动力,增强其依靠自身脱贫的信心与能力。因此,要持续加强教育引导,牢固“努力奋斗,走向小康社会”的氛围营造,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并维持贫困群体脱贫的精神动力,使他们保持“站起来”的主动性,实现减贫政策目标。当然,减贫政策更需要靠地方政府来扎实推行,这就要鼓励地方官员深入基层,掌握贫困群众的迫切需求,使扶贫工作接地气、有底气,以便国家相关扶助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能。


第三,加强扶持,稳固减贫经济基础。在传统社会里,农乃天下之本,生民之基,“农伤则国贫”。(93)只有农业得到发展才能保障百姓无衣食之忧,使其免于贫困;也只有农业繁荣,才能为维持百姓生计蓄积物质资源,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天灾人祸。西汉朝廷为了解决贫民生存问题,构建了物资假贷、恩惠减免的“假民”减贫政策,不时给予贫民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帮助贫民恢复正常的生产活动,减轻了他们的生活压力。放眼当下,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研究贫困群体实际状况,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为贫困群体提高自身生产生活水平提供引导和扶助。另一方面,构建便捷、适用、惠民的“扶贫贷”体系,多方合力,优化“政府+贫困户+银行+产业”合作平台建设,完善财政贴息政策,提升服务能力,简化贫困群体信贷程序,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体通过“扶贫贷”发展适合的产业。同时,因地制宜地向贫困群体提供精准支持,持续推动送物资、送技术、送设备、送服务、送项目、送教育等扶贫措施落地,将“输血”“换血”与“造血”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对口支援的成效。通过多措并举,激发贫困群体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以巩固脱贫成果,促进稳定脱贫不返贫的实现。


①司马迁:《史记》卷18《宋微子世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73页。


②黄宛峰等:《河南汉代文化研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③章湉、雷月荣:《传承与转化:论中国古代教化及其当代德育价值》,《江苏高教》2020年第2期。


④王健:《汉代祈农与籍田仪式及其重农精神》,《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


⑤彭兆荣:《君仪田方——古代天子藉田礼之人类学研究》,《学术界》2019年第9期。


⑥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


⑦许倬云著,王勇译:《汉代农业: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及特性》,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⑧康德文:《关于“假田”的几个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⑨参见高敏《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求索》1985年第1期;杨静婉《关于汉代“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的几个问题——与高敏先生商榷》,《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16-148页。


⑩王思治:《论汉代的“公田”及其性质》,《教学与研究》1961年第2期。


(11)参见祝瑞开《汉代的公田和假税——附说秦的“受田”和“租”“赋”》,《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2期;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2)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171页。


(13)晋文:《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假田”等问题》,《文史》2020年第2期。


(14)韩养民:《西汉的“分田劫假”与土地兼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


(15)徐歆毅:《汉代公田的经营与使用》,《史学月刊》2016年第3期。


(16)段伟:《汉代公田救灾方式与产权变迁》,《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7)许慎原著,汤可敬撰:《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63页。


(18)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9页。


(19)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页。


(20)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8页。


(21)班固撰,王先谦补注:《汉书补注·武帝纪》,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册,第246页。


(22)贾谊撰,方向东译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69页。


(23)班固:《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2178页。


(24)许慎原著,汤可敬撰:《说文解字今释》,第1090页。


(25)班固撰,王先谦补注:《汉书补注·食货志》,第3册,第1592-1593页。


(26)李山、轩新丽译注:《管子》,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020页。


(27)据《汉书》记载,汉武帝时期,因自然灾害造成“人相食”就有3次。


(28)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第161-162页。


(29)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校:《礼记集解》卷15《月令》,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第432页。


(30)司马迁:《史记》卷4《周本纪》,第112页。


(31)张纯一撰,梁运华点校:《晏子春秋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39-40页。


(32)李山、轩新丽译注:《管子》,第1021页。


(33)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037页。


(34)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校:《礼记集解》卷15《月令》,第415-416页。


(35)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校:《礼记集解》卷15《月令》,第433-434页。


(36)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3页。


(37)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9页。


(38)班固:《汉书》卷5《景帝纪》,第132页。


(39)班固:《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2181页。


(40)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192页。


(41)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2-103页。


(42)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77页。


(43)金少英集释:《汉书食货志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77页。


(44)司马彪:《后汉书》卷94《祭祀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106页。


(45)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4页。


(46)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10页。


(47)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第270页。


(48)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第79页。


(49)班固:《汉书》卷3《高后纪》,第84页。


(50)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9页。


(51)黄富成:《略论汉代乡村农官——力田》,《农业考古》2006年第4期。


(52)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043页。


(53)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第155页。


(54)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第153页。


(55)沈约:《宋书》卷82《周朗传》,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093页。


(56)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042页。


(57)祝瑞开:《汉代的公田和假税——附说秦的“受田”和“租”“赋”》,《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2期。


(58)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3《园池第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1页。


(59)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第1317页。


(60)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第215页。


(61)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40-241页。


(62)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41页。


(63)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42页。


(64)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48页。


(65)高敏:《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求索》1985年第1期。


(66)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190页。


(67)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第211-212页。


(68)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070页。


(69)班固:《汉书》卷12《平帝纪》,第300页。


(70)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03页。


(71)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50页。


(72)爵可以买卖,因此具有经济补助作用(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96页)。


(73)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第169页。


(74)班固:《汉书》卷6《武帝纪》,第171页。


(75)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下》,第1062页。


(76)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43页。


(77)张显成、周羣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78)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第275页。


(79)班固:《汉书》卷12《平帝纪》,第300页。


(80)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上》,第29页。


(81)班固:《汉书》卷5《武帝纪》,第137页。


(8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3《园池第十三》,第171-172页。


(83)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197页。


(84)班固:《汉书》卷72《王贡两龚鲍传》,第2656页。


(85)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第213页。


(86)杨静婉:《关于汉代“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的几个问题——与高敏先生商榷》,《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87)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第215页。


(88)班固:《汉书》卷63《武五子传》,第2396页。


(89)班固:《汉书》卷72《王贡两龚鲍传》,第2655页。


(90)班固:《汉书》卷11《哀帝纪》,第287页。


(91)高和荣:《论托底型民生》,《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92)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


(93)班固:《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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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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