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王在法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71 次 更新时间:2019-10-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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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 (进入专栏)  

古之法治,影响之巨者盖有四:中国、希腊、罗马及英格兰。华夏之法治始于春秋,成于战国,盛于秦朝。然盛极而衰,有汉以后,法治不复兴隆。言及希腊、罗马,其文明之辉煌,常令后人叹为观止;其法治之发达,每使今世望洋兴叹。然此两种文明巅峰过后,便“与时俱退”,亦成过眼烟云矣。其法治亦仅存流风余韵,本体早已随风飘散。惟英格兰之法治,发乎中古,绵亘至今;源自孤岛,波及全球。其中奧秘,颇值深思。


西法东渐,英美宪纲与其软膏俱来东土。软膏虽屡禁而不止,宪纲则久倡而难行。英美之法不服水土,遂失其宠。时欧陆之法遽成新欢,几近“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然时运随转,世事无常,近年法治改革,英美之法卷土重来,且身价倍增,似有争娇夺宠之势。其间是非曲折,短短数言,难尽其详。


古时,英格兰乃蕞尔小邦,孤悬一隅。海无避难之土,陆有侵扰之敌。先称臣于罗马老狼,后被虏于丹麦海盜。岛民浸润罗马文化,泽被耶教义理,然其野性难驯,蛮气恣肆,恃勇好斗,逐利滋争。时英格兰公权乏统驭之力,民法缺理性之气。人遇争纷,或求神明以断是非,或凭决斗而决曲直。


迨西元1066年,诺曼征服,重启国统;威廉称王,重构体制。王权定于一尊,诸侯难成割据之势;法官巡回审案,断诉采用判例之法。普通法由是生焉,其外拒神法之争,内张理性之力:凭先例之力,习惯得以统合;因令状之式,程序渐趋严格;由陪审之制,神判遂被摒弃。


夫法治者,治道之一也。中国法家谓之“一断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西人亚氏则谓之得良法而共守之。今人或曰,亚氏“良法”之论,潜含“多德”之韵,深得法治精义。然“良法”为何,世人则见仁见智,难臻共识。亚氏以为,压制奴隶之法亦属“良法”,若以今世平等之德衡之,“多德”先生“多德”法治之论,实则“缺德”也。


简言之,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管子》);法治乃规则之治,法律至上也:权因法而生,官由法而设,制循法而行,罚依法而施。西元13世纪,英格兰法官布拉克顿即公然宣称:


王居万民之上,惟居神与法之下。(quo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umane, sed sub Deo et lege.)


同期《刘易斯之歌》中之一首,不惟宣称法之威优于王之权,且直谏君王垂法而治,奉法而行:


法优吾王之尊,因吾辈奉法为光,无光必陷迷茫……无法,王则定陷迷茫;有法,王则得显荣光。法存则治善,法亡则国乱。法曰:“君王凭吾而治,正义赖吾向立法者而显。”明王弗改成法,惟以法成其业。守法者存,违法者亡……


至1612年,因争论教会之管辖范围,英王詹姆斯一世自谓享有最高裁判权,著名法官柯克针锋相对,驳之曰:


然则王以为法基于理性,陛下及诸臣民与法官同秉具理性。臣窃以为:固然,神予陛下超群之学识与卓越之禀赋,然陛下弗谙国法,凡涉陛下臣民之生计、继承、货物与财富诸事,其原委非决于自然理性,乃决于人为理性与法律裁断。法者,技艺也,判断臣民事端之绳墨也,王国安宁之凭赖也,惟长期研习与操持始能认知。陛下称凡欲置王于法之下者,皆为逆君,惩作叛国。对此,吾以布拉克顿之名言回之:“王居万民之上,惟居神与法之下。”


法治之理,纵为金科玉律,若无运行之制、操作之式,亦难免成为空头支票、空中楼阁,法治终空空如也。诸君切勿以为,泰晤士之月圆而无缺,伦敦塔之乌白而不黑,碧眼、卷发、高鼻之英王“他/她老人家”,个个菩萨心肠,人人耶稣情怀。史载英伦之岛亦盛产滥权之主,频出暴虐之君。然则律例之威何在,法治之序何存?盖因诸权竞存、诸力博弈,常成鼎立之势、制衡之局:贵族之掣肘,教会之牵制,平民之抗争,君王不可不虑。不然,君王便有“下岗”之险,“出局”之虞。诸权较量,多致妥协;诸力冲突,常立合约。此种协约或存之于传统,奉作无字惯例;或载之于典册,尊为成文宪章。


考其本源,普通法根系民间而非官府,出自法官而非君王,得乎经验而非逻辑,成于渐进而非突变。最初,法官奉王命而裁,以彰君恩;恃王权而判,以伸王威。其转而自立门户,黑袍假发,异于常人;例则程规,拒斥外行。职业自治,君王难以插手;裁判独立,贵族无计左右。由是观之,英国之法治,实得益于司法独立之制也。


古罗马之市民法,重程式之法也。控辩两造言陈法定之套语,为要式之动作,诉讼之状颇类舞台表演。英格兰之普通法亦然,其重形式而轻实体,“救济先于权利”,以“救济之法”与欧陆“权利之法”隔海相对。人们欲诉诸法律,必经严格之程序。此种程序源于令状之式,时“无令状则无救济”。“正当程序”遂为英国法治要旨之一。时至今日,令状之式已然废除,法院体制业经改革,实体权利渐受重视,然实体权利与自由虽明载宪典,须经诉讼之“正当程序”厘定之。


普通法之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显著特色。此制盖仿效古代司法决斗。公堂之上,法官毫无表情,少言寡语,冷眼旁观,无所作为,任凭两造平等质证,双方拼力辩驳;诉讼期间,征尘弥漫,悬念颇多。陪审制之采用,诉讼更添戏剧化之色彩。


英国法分类独特,术语奇异,体系繁琐,非外行所能知晓;判例浩繁,程式复杂,义理幽曲,专家亦常感迷离。外人观之,英国法混沌如煲汤,模糊若泪眼,不啻有字天书,宛若迷宫魔法,几不可解读,不可思议,不可捉摸,不可言说。由是常被误读,频遭误译,屡受误解。近代以还,国人此类笑闻译趣层出不穷。譬如以为英国之“先例”(precedent)类同中国古代之“例”;将《大宪章》第三十九条中之 peers(同等地位者)误译为“贵族”。至于把指称英国“内阁”之词cabinet译为“壁橱”,则更不免令人拍案惊奇,大跌眼镜。


然迷宫有径,缘藤似能摸瓜;魔法存迹,循烟盖可查火。英人之法内容庞杂,简而言之,不外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三类。其法治传统枝叶繁多,要而论之,基干不过三维:一曰法律至上,法治之魂也;二曰司法独立,法治之制也;三曰正当程序,法治之式也。


然此论未免过简,欲详得其理,深识其蕴,则应沉潜其中,于嬗变之中考源流,向规则之内探精神,从制度之维析义理,由实践之境察功效。本辑特邀专论十篇,仰赖作者惠助,集成英美法专论,奉献读者。编者才识浅陋,祈望读者诸君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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