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司法公开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4 次 更新时间:2016-11-21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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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把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作为打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阳光司法机制的构建,是我们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的体现,中国所推行的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司法公开举措,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贡献。


一、司法公开充分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民知情权的重视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中,司法公开是大力推行、行之有效、成果丰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开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司法公开的目的、功能、原则、方式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方向。


首先,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原因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


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司法公开,了解司法是如何运行的,才能让司法有密切联系群众的机会,发现司法行为中的问题;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实现司法案件让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评判,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司法公开,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就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既要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方式,又要采取新媒体和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切实巩固司法公开的效果。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2014年11月,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都已经开通,各地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稳步推行。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目前已建成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在内的四大平台。在司法公开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推进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司法改革,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是如何实现的呢?对于公正而言,实体公正要以事实和证据说话,程序公正要看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这些是并不神秘,都是可以看得见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形式上就不公正,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实体公正就无法兑现。就司法腐败而言,金钱案、人情案、权力案,是其具体表现。四中全会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都是以严格的司法监督为前提的,而司法监督必须要以人民知情权的实现为基础,人民不了解司法的运行情况,就无法监督、无法评判,人民的司法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是司法公开的功能,也是让人民群众信任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方式。


第三,司法公开的目标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民知情权的重视。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求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上,切实做到“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些内容和方式本身已经体现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开具有更加开放、主动、多样化的特色


中国的司法公开既吸收了世界各国知情权运动和司法公开的成果,又在深度、广度和方式上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贡献。


首先,中国的司法公开,从最初的审判公开,向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全面推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在官方文件中首次出现司法公开一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从而将检务公开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此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中将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纳入“深化司法公开的范围”。至此,司法公开内涵进一步拓宽,包括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执法、司法信息的公开。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主题方下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四大公开并提,将与司法诉讼有关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广义司法公开的范围。可见,司法公开正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内涵不断充实丰富,形式不断创新变化。司法独立与问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中国政府发展了法院司法公开的概念,为了司法公正这一最终目的而将四大公开作为统一的司法公开机制体系,体现了全面、宏观的视野和系统化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总访问量达87.85万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裁判文书1448万份,总访问量达4.1亿人次;执行信息公开网共发布被执行人信息3434.7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3685万人次。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自2014年10月正式运行,截至2015年,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4万余件、重要案件信息102万余条、生效法律文书76万余份。


第二,中国的司法公开体现了主动公开和积极公开。中国的执法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相比,体现了更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在庭审公开方面,英国和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主张法院庭审要公开举行,但是法院要与媒体保持距离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虽然允许媒体代表到场报道,但是一般并不会主动发布庭审现场的图文信息和录音录像,但是,中国法院通过自己的审判管理人员专门组织庭审直播,有的案件在庭审中通过微博直播现场发布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和部分现场录像,有的直接通过视频全面直播。由法院官方组织的这种直播与西方国家允许媒体记者发布庭审现场信息的方式相比,更加及时、全面、准确、权威,如法院在适当延时的情况下,经现场审查把关,通过微博发布书记员的现场记录,这就是任何记者的记录无法相比的。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2015年共视频直播庭审3795次。2016年1月,“快播案”庭审在互联网视频直播,累计100余万人在线观看。


第三,中国的司法公开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信息化、电子化、数据化特征。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6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14场,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12场。截至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开通微博账号3980个、微信公众号1447个、新闻客户端1468个,全国检察机关共开通微博账号4085个、微信公众号3186个、新闻客户端2550个,全国公安机关共开通微博账户、微信公众号2.6万余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开通微博账户、微信公众号、法治宣传客户端和普法网站80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应用程序软件,截至2015年共发布视频2862条,内容更新量22245分钟,用户达65.18万人。(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白皮书】,2016年9月12日)在庭审直播方面。2013年12月11日,由中国法院网开办的“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tvts.chinacourt.org/)正式上线开通,公众将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但是主要是网络文字直播为主。2016年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与新浪视频合作,重点推出视频直播。利用网络技术,这样大规模的推进网络视频直播,这在这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中国的司法公开,与我国政法机关司法为民理念和党的群众路线紧密相联。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全面司法公正,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既要通过将司法权力关进笼子、又要通过将司法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来实现,而司法公开相对于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而言,改革触及的利益和问题相对间接,但收效最快。司法公开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性任务,是明智务实之举。


三、全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目前,我国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科技信息提高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建立了四大网络公开平台。在阳光司法机制建设中,将来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检务公开平台建设。同时,公安机关和监狱也要在各地已有的试点基础上,统筹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警务公开网络平台、狱务公开网络平台。今后,时机成熟之时,可以将整合诸多平台资源,提升司法资源使用效率。


司法信息要以网络的形式公开,最权威的方式即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分类或者在官网上设置不同的栏目、板块,减少用户检索难度;官网中的每个板块、栏目都应有相应的内容且更新及时,保证信息的充实性、准确信与实效性;官网维护应尽量在晚上进行,错开访问高峰期,降低用户无法登陆官网的概率。要将高科技产品引入司法执法活动,在侦查、庭审、执行等司法环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实现部分司法过程全程公开,让司法运行更加透明。


二是要规范窗口建设,解决司法机关“门难进”的问题。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窗口建设和司法公开大厅建设已经让政法机关向民众开放,方便了群众办事和近距离监督。现在,就连长期不为人熟知的监狱,也在司法公开的浪潮中“敞开了大门”,通过组织开放日活动,接待社会各界人士。早在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并规定立案信访窗口有8项具体功能,并对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工作制度、岗位要求、行为规范、接待用语作了规定,甚至于附录了“立案信访窗口文明用语”和“立案信访窗口禁用语”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场所公开的做法,值得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在窗口建设中予以借鉴。


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部署和明确规范,还有些司法机关大厅没有一条可供老百姓坐的凳子、椅子,没有供来访人员休息的条件,“窗口建设”沦落为单一的大楼建设,形式主义严重。曹建明检察长曾经提出,要“规范检务公开场所,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即将颁布。”四大司法机关都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颁布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实现场所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彻底解决进门难的问题。


三是要从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司法为什么要公开,因为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实现司法案件让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评判,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民主司法,和其他国家事务一样,人民对司法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是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公开”与“透明”不是简单的重复。公开是指主动公开,透明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由外向里观察到的公开,它体现的是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要求公开的权利。


公开司法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全面公开司法执法信息,如,人民法院公开法官的姓名、照片、学历、生平经历、职业经历、工作时间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可以扩大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增加不立案通知书、撤销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此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的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等于选择性公开,人为地“屏蔽”负面消息显然与该原则的宗旨不符,今后,公安司法机关在宣扬正面信息时,也应主动公开负面新闻,如,公安司法、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司法机关在主动公开之外,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对没有公开、但是人民群众提出公开的合理要求的,应当认真审查、慎重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既要有主动公开,也要接受依申请的公开。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五部分规定:“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在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中也应当明确规定申请公开的权利,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审查机制也应当加以规定。


主动接受监督的一个前提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公布的司法执法信息应当全面、充分,否则,人民群众依然需要向信息发布机关索取信息,结果是主动监督变成了被动监督。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时偏重事实论述,弱化证据分析与论证,看完判决文书后,除判决结果,人民群众依然不明白判决理由。因此,公安司法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全面、充分的司法执法信息,让公开的信息直接发挥答疑解惑的作用。


四是出台信息公开法,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就不是法律权利”。在我国,诸多涉及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监狱机关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范围广泛的司法执法信息,当这项权利受到执法机关的侵犯时,实现公众尤其是特定对象司法执法信息知情权更多地依赖执法者的自律能力。第一,诸多规制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偏低,部分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规定得模糊,规范性文件不能发挥强制性的作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没有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列为权利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成效不明显。毕竟公安司法机关及监狱机关属于广义的政府范畴,对于上述机关的侵权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美国。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应抓紧时间整合现有的涉及司法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出台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提高法律位阶,提升强制力。《信息公开法》应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机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列为信息公开范围,并规定对上述机关不公开司法执法信息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增强公民知情权的可救济性。


原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11期,第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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