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法治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5 次 更新时间:2014-08-0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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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  


提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之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如果说上世纪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即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解决“硬件”现代化问题,那么,本世纪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是解决“软件”现代化问题。如果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我们就不足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标志着我们党从一个革命党真正转变为执政党。治理是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党领导人民从管理走向治理,符合人类的历史发展规律,更是以中国具体国情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上的碎片化、人治化、非常态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只讲任务不讲成本、只讲目标不讲程序、只讲快速不讲质量,假大空、形式主义、浮躁作风,领导管理机构重叠、工作重复、人浮于事,而执法一线人员力量明显缺乏……这些国家管理上的低弱表现,如果不予解决,势必会影响中国梦的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迫切任务。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民主化是要求在国家治理中,人民有更多的参与权;法治化是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在法定轨道内进行;科学化是要求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克服主观决策;文明化是要求以人为本,彰显真善美,实现善治。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其中法治化是关键。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绝对不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

如果没有法治为民主设置渠道,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就会像没有轨道的列车,无法到达目的地;没有法治对决策进行规范,就无以克服主观决策,实现决策科学化;不通过法治引导和固化文明,人类会在愚昧、野蛮、暴力中徘徊。法治是民主的轨道,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混乱的民主;法治是科学的保障,没有法治约束的科学将会成为人类自身的无情杀手;法治是文明的载体,文明通过法治得以彰显和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的模式和趋向。远离法治化就意味着远离现代化。

要真正认识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还有赖于真正认识法治。法治不仅仅是依法办事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防止违法犯罪问题。这些都是狭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理念,是一种状态,是一种境界。法治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和生活方式。法治的价值核心是公平正义。法治化主要是让法治精神渗透到我们的管理中去,“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法治化是让“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外化为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走向法治等于走向善治。

法治是公正之治。没有法治,社会无法走向公平正义。没有正义的社会,是处处产生怨气的社会。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正”。法治是规则之治。一个国家没有预制、明确、稳定的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预期性,从而使人们无安全感。在法治状态下,公权与私权才有界线,政府不能什么都管,坚守“公权力法不授权便无权,私权利法不禁止便自由”;在法治状态下,受正当程序的约束,任何人自己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法治状态下,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人不用担心反对领导会成为“现行反革命”;在法治状态下,受契约和诚信精神的照耀,外商投资不用担心政府会事后毁约,被“关门打狗”;在法治状态下,决策进入法定轨道,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有效地避免个别领导的主观决策。

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我们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要从思想理论上厘清五大关系:法治与政治,要认识到,讲法治就是讲政治,坚持法治就是坚持党性;法治与民主,政权层次上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在专制国家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但治权层次上的民主恰恰以法治为基础,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乱的民主;法治与改革,改革也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法治与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以“花钱买平安”,或者“高压手段”无法实现长治久安;法治与德治,它们固然可以并举而不相互排斥,但法治无法替代德治,同样德治也无法代替法治,即便人人都是雷锋也需要法治,因为好人做好事也得需要规则。

行为上坚守一个底线两个原则。要守住合法性底线,凡事从是否合法出发,一切创新的做法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坚持立法先导原则,重大制度和重大举措的推出应当先立法再行为。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并听取意见,重大的决定必须经过听证,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纠纷应当由第三方裁决,任何权利都有获得救济的机会,必须为相对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留足合理的时间,通过正当程序接近公正实体。

在方法上必须走出四大误区: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

在现状上要改变三种现象:一是“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二是“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三是“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要坚持四个“不要”:对公民权利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不要“罚”字当头、“限”字当头,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要用违法违纪方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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