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严打暴恐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6 次 更新时间:2014-08-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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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进入专栏)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核心提示:在当前的形势下,严打暴恐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超常规性措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行动,严打暴恐与依法治疆之间不是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不过,党和国家的治疆方略并不会因此而随意改变,仍然会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和长期建疆的、“多管齐下”的治疆战略部署。为了实现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国必须依法惩治暴恐犯罪行为,推进新疆依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14年,在我国发生了多起涉疆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如1月24日的新疆新和县爆炸案件、2月14日的新疆乌什县暴力恐怖袭警案件、3月1日的昆明火车站暴力砍人事件、4月30日的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爆炸案件和5月22日的乌鲁木齐恐怖袭击事件。这些性质极其恶劣的、危害极其严重的暴力恐怖案件,既是对文明底线的粗暴践踏,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表明了暴恐势力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本质,也反映了中国当前反暴力恐怖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性。

针对新疆当前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为了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央及时采取了依法严打暴恐的专项行动,要求采取超强硬措施、超常规特殊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早在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这‘三股势力’,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乌鲁木齐市暴力恐怖案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又作出重要批示:“对暴恐活动和恐怖分子必须警钟长鸣、重拳出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李克强总理要求“迅速侦破案件,抓紧缉捕暴恐分子。”孟建柱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以更加坚决果断的态度、更加全面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住新疆暴力恐怖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郭声琨表示,不严厉打击暴恐活动,百姓永无宁日,新疆永无安定。因此,坚决支持党和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暴恐犯罪,公安机关要采取超常规措施严打暴恐活动。于是,经中央同意,根据国家反恐怖领导小组的决定,结合新疆当前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从2014年5月23日起到2015年6月,以新疆为主战场启动严打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要求采取超强硬措施、超常规特殊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打掉敌人的行动、打掉敌人的组织、打掉敌人的嚣张气焰;打出我们的威风,打出社会的正义,打出新疆人民的安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专项行动,不同于传统的“群众运动”,而是具有“合法性”并依法进行的国家治疆活动。5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党和国家的治疆方略并不会因为当前的时事而改变,仍然保持战略定力,必须坚持依法治疆。也就是说,在“多管齐下”的治疆战略部署中,依法治疆是必须首先坚持的基本性治理方略。而在当前的形势下,严打暴恐则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

(1)严打暴恐是中国政府的“合法性”行为。所谓“合法性”,从实质上讲,是指合民意性(或者说合道义性)。“依法”严打暴恐违法行为,意味着这种严打是以文明对抗野蛮,以正义对抗邪恶,以合法对抗非法的合民意性正义行为。首先,面对暴恐势力的嚣张行为,各族人民发出了要求严打暴恐的强烈呼声。5月22日,人民网评呼吁道:“暴恐分子一日不除,国家一日难安!打击暴恐势力,中国不缺决心,亦不缺行动,更不缺少制度设计。”因此,“面对暴恐势力的嚣张行为,我们再也不能沉默了!”并载文强调《暴恐分子是全民公敌,人人得而诛之!》、《中国人怒了,坚决消灭暴恐!》。5月23日,人民网再次呼喊,要“向恐怖行为怒吼,对暴恐分子宣战”。再次强调制止暴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一剑封喉的攻势,以霹雳雷霆的手段予以痛击,置暴恐分子于死地,决不施“仁政”。我们决不忽视任何苗头,不放过任何疑点,不姑息任何异动,对暴恐分子一个都不放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零容忍”铲除暴恐分子》也指出,要打一场反暴恐的人民战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暴恐分子及其幕后操纵者,深入开展打击暴力恐怖团伙和极端组织专项行动,真正做到深挖细查、除恶务尽,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这种要求严打暴恐的国内民意和呼声,是中国政府严打暴恐的“国内合法性”。

其次,国际社会对暴恐分子及其暴恐行为的同声谴责,也表明了各国对中国政府严打暴恐行动的认同和支持。如3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对中国昆明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表示谴责,强调恐怖主义不论发生在何时何地、由谁实施、出于何种动机,都是犯罪行为且无法开脱罪责,因此,必须将此次恐怖袭击事件的所有参与者绳之以法。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阿什顿的发言人表示:“高级代表对在中国昆明火车站发生的、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袭击事件感到恐怖。任何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毫无道理的。”德国外交部在柏林宣布,没有任何理由为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对无辜平民的血腥袭击”作辩护。3月3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说,昆明事件是随意针对普通大众的“恐怖主义行径”,美国接受中国对袭击事件的定性,对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有意针对无辜平民的暴力予以谴责。阿拉伯国家联盟发表声明指出,恐怖分子的行径令人发指,应受到强烈谴责。阿盟副秘书长艾哈迈德·本·赫利同日表示,恐怖主义威胁着世界各国的安全与稳定,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予以坚决打击。再如,在乌鲁木齐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5月22日,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此次暴恐事件也予以强烈谴责,许多国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支持中国政府和人民依法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美国白宫发表声明,首次在正式声明中将新疆暴恐事件定性为恐怖袭击,并谴责乌鲁木齐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卑鄙凶残”。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卢卡舍维奇表示,俄方对导致30多人死亡的乌鲁木齐恐怖袭击事件表示强烈谴责,“俄方对乌鲁木齐市发生的事件感到震惊。我们坚决谴责这一野蛮行径,期待组织者和实施者能被找出并受到应有惩罚。”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梅津采夫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这一恐怖袭击事件,强调打击恐怖主义是上海合作组织的优先方向,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有效打击恐怖活动。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豪登省爱库鲁莱尼市秘书长莫亚义向表示,“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袭击,对乌鲁木齐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表示最强烈的谴责”,“恐怖分子针对平民的暴行令人发指,南非坚定支持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埃及中国问题研究专家侯赛因教授强烈谴责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暴力恐怖事件,认为“无论是出于政治、民族还是宗教目的,任何对于平民的伤害都是不能被原谅的。”等等。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暴恐行为和暴恐事件的强烈谴责,希望中国警方能够尽快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就是支持中国政府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及其支持者,也相信中国政府有信心和能力制止类似恐怖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这无疑表明,中国政府严打暴恐的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具有“国际合法性”。

(2)严打暴恐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打击暴恐的“合法性”,从形式上讲,是指合法律性。在我国,严打暴恐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法律依据。首先,严打暴恐具有国际法依据。譬如,《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为国际联合反对暴力恐怖主义提供了最基本的国际法理依据。另外,联合国安理会2001年9月28日又通过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1373号决议。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元首共同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为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实际上,《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人权和公民权的国际保护,也为打击暴力恐怖主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等等。其次,严打暴恐具有国内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我国,《宪法》是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高国内法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为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1997年,我国在《刑法》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中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具体规定了恐怖活动罪。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严密防范、严厉惩治恐怖活动。而且,将恐怖活动明确界定为“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这些法律规定为我国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了依法严打暴恐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当然,为了提高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淡化打击暴恐活动的政治色彩,加强与国际法及其他国家的反恐怖犯罪立法相协调,避免国际法律冲突,减少打击恐怖犯罪的法律障碍,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加快反恐法治化的进程,将较为成熟的反恐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恐怖法》,使打击暴恐活动从超常规特殊的专项行动转化为常规性惩治恐怖犯罪的法治行为。

(3)严打暴恐是国家机关“依法”地打击暴恐违法行为。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依法打击暴恐违法犯罪。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在坚持依法治疆的前提下依法严打暴恐,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另外,政府虽然在宣传动员上强调要“全民动员”,打一场严历打击暴力恐怖的“人民战争”,在实际上,却也不是搞“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仍然是国家政法机关“依法”地打击暴恐违法行为。譬如,6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阿克苏、喀什、和田等六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23案81名刑事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在审判过程中,新疆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和预防犯罪作用,在对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严惩的同时,根据案情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能认罪悔罪者、有自首立功情节者等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各地法院依法公开审判,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各族群众旁听庭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严打暴恐是对反人类、反社会和反文明暴力违法行为的依法矫正与规驯。现代法治国家,既要求政府公权力行为的法治化,也要求公民私权利行为的法治化。建设法治中国,即要坚持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把公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笼子里,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依法治疆上,同样既要求政府依法治理,也要求民众依法行为。之所以说暴恐活动是反人类、反社会和反文明的行为,是因为野蛮动物与文明人类之间的区别在于,野蛮动物在行为方式上是基于强力本能而弱肉强食地暴力行动,而文明人类则是基于规则理性而按照社会规则而理性行动。由此可见,动物性的野蛮暴力恐怖行为,必然是反人类、反社会和反文明的。而文明人类的理性行为,在现实上的重要表现就是法治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法治行为是与动物暴力行为根本对立的,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将暴力或强力关进法治制度的笼子里。现代国家既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法矫正与规驯暴恐野蛮行为,因此,依法严打反人类、反社会和反文明的暴恐违法行为是任何国家必要的正义行为。

(5)严打暴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行动。人类走向法治是为了依法享有人权和公民权,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职责和最崇高使命就是保障国民的安全、权利和利益等最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一方面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出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从经济社会和文化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公民权。另一方面是对于侵犯人权和公民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制裁和矫正,对于严重侵犯人权和公民权的暴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治。因此,在我国,严打暴恐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必要手段。多年来,暴恐分子在我国新疆和内地已先后制造了多起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暴力恐怖案件,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类道义,手段残忍,危害极大。他们既对汉族群众施暴,也对少数民族群众施暴,各民族同胞都是暴力恐怖案件的受害者。如果放任这样的暴行,就是对暴恐分子的放纵,就是政府在依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上的失职。因此,在严峻的反恐维稳形势下,基于民意合法性,依法采取“超常规特殊手段”严打暴恐的专项行动,坚持凡“恐”必打、露头就打,给暴力恐怖势力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挤压暴力恐怖活动空间,坚决遏制其蔓延升级势头,这也是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的人权和公民权的必要举措。

(6)严打暴恐是依法治疆并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超常规性措施。采取“强力制暴”式的超强硬措施、超常规特殊手段严打暴恐,并不意味着党和国家的治疆方略发生了改变,这种“超常规特殊手段”也并非是维稳治疆的常规性行为。实际上,即使在严打暴恐的同时,党和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仍然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和长期建疆的、“多管齐下”的治疆战略部署。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治疆方略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保持战略定力。同时,我们要结合新疆形势充实和完善党的治疆方略,坚持长期建疆,多管齐下,就是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据此,中央制定了指导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围绕总目标治疆稳疆建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攻方向和政策措施。由此可见,在依法严打暴恐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才是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总之,在我国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多管齐下”的治疆战略部署中,严打暴恐与依法治疆之间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依法治疆是首要的治疆方略,是基本的治疆方式,是常规的治疆行为,另一方面,在特定形势下,严打暴恐则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行动,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超常规性措施。为了实现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国必须依法惩治暴恐犯罪行为,推进新疆依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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