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浩: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要注意哪些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1 次 更新时间:2014-01-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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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这是新时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极其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关于概念厘清

分类选任是干部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由之路,是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现代化的通行做法。西方国家在政事分开、两官分途方面探源比较早,积累了成熟经验。溯源中国古代,也有“官、僚、吏”的划分。就我们党而言,早在十三大时就提出,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2005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尽管没有具体的概念区分,但这些年在实践上的分类选任却在逐步推进之中,对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产生的领导干部采取了差别性的选拔方式。

我们所讲的委任制和选任制概念,与西方国家建基于多党制条件下的“两官分途”的内涵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本质区别。委任制立足于提供职业化专业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保证公权体系的稳定和秩序,是公共权力体系发挥功能的必要性保证,因而本身是有其存在价值和合法性的。选任制着眼于政党政治下执政党政治主张的直接和有效实现,拓宽高层公职人员的来源,增强其认受性,适应了政治与行政的有机协调统一。选任制具有选举民主的一般特征但又不是简单的民主选举,委任制实行实绩晋升但又在某些环节扩大民意收集和决策民主。无论选任制还是委任制,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西方的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不宜简单类比,更不能照搬照抄。

 

关于制度预期

选任制和委任制各有所长,两者之间紧密联系又相互补充,不存在排斥关系。区分实施两种选拔方式,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制度选择。

增强职责认知,促进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干部权力来源体现在产生程序上,无论选任制干部经过选举程序产生,还是委任制干部经过任命程序产生,通过进一步厘清程序,明晰授权主体,一定程度上可以巩固授权关系,放大程序对职责的带动效应。

实现科学管理,促进体制内人才与体制外人才相融合。选任制通过扩大选举民主,增加一定的竞争性,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特别是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提供了制度通道。委任制主要适应体制内人才成长特点,在为体制内人才提供职业发展规范途径和合理预期的同时,有效保证体制内人才的正常供给。

破解当前干部选任困局,促进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委任制偏重公平价值取向,以台阶为基础,以实绩为依据;选任制偏重效率价值取向,可以突破台阶的束缚,以适用为衡量标准,以一定范围内的民意为依据。区分实施这两种选拔方式,为突破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提供了可能。比如干部破格提拔,很容易引发社会对程序公平的质疑,因为在委任制的制度框架下,破格始终难以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但通过选任制,破格可以突破公平约束直接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从而促进公平和效率相辅相成。

完善制度体系,促进政治性与专业性相契合。同时具有政治性和专业性是我国干部队伍的基本属性。但不同类型干部的标准要求各有侧重,同一性和同质化并不符合干部队伍结构的科学要求。对于那些能够在风口浪尖上冲锋陷阵、能够造福一方的能吏型官员和政治家,需要通过选任制产生,更多地体现阶段性政治需要。而对于那些按部就班、通过一步一个台阶循序渐进上升的循吏型官员,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更适合委任制,以保证公职人员队伍体系和从政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

 

关于路径选择

区分实施两种选拔方式,触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水区,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避免出现大的反复。

必须具体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我国干部队伍的概念,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公务员依法管理进程的推进,发生了重大变化。选任制干部的范围不宜过大,应该坚持以直接面对公众、需要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干部为主,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先从正职开始,积累经验,分步实施。一般而言,干部队伍中的绝大多数,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的部门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适宜委任制。

必须区分界定资格条件。选任制和委任制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选择功能和确定方式,其资格条件既有党对干部的共性要求,又应有各自的具体标准,这样选拔方式的区分才真正具有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选任制干部,由于其选举程序的民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可能由于个别人主观意志引发的不公正性,似应在资格条件的掌握上拥有一定的弹性自主空间。

必须合理确定产生程序和方式。目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要法规依据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该《条例》并没有对上述两种干部选拔方式作出相应的具体安排,这方面的制度缝隙需要弥补。委任制干部应由上级考核、提名和任命,遵循原则主要是德才、实绩和资历,可以在某些环节运用民主的办法,但这个运用要以保证和发挥好上级任命作用为前提和限度。选任制干部主要由党委推荐提名,依据一定的法律或章程,经过投票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票数权重与委任制应有不同,避免一刀切。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环节,应该更多地体现和运用民主,尤其要充分发挥好协商民主这个制度优势。

 

关于实践要求

对选任制和委任制进行制度区分,必须从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出发,从党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具体实际出发,从中国特色干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出发,真正走出一条我们自己的路子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全面贯通。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无论实施哪种干部选拔方式,都要以提高党管干部水平、落实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主导权主动权为基本前提。这就决定了选任制的改革是有前提有条件的,同样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而决不能放弃党管干部原则。一方面,要把党管政策、管条件、管程序贯穿始终;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具体环节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核识别的责任,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党组织的用人意志和用人权力。

适应职业终身制的现实需要。我国干部队伍不同于西方公务员队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干部不论分类均实行职务常任、职业终身,不同选拔方式产生的干部之间并非截然分开而不可逾越。区分实施选任制后,选举的不确定性和任期规定直接影响到这一部分干部的任后出路问题。从政治现实性出发,必须提前考虑、科学设计相关政策。对于不再选任的,区别组织原因、个人原因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出路安排。对于正常情况下任期届满自愿离开干部队伍的,可以适当提高离职待遇,逐步引导这部分干部在任期结束后自行择业。

健全选任与委任的衔接机制。从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出发,预留选任与委任相互交流的制度通道,防止形成新的制度壁垒。具体可区分原身份和职业来源,提任或转任,实职虚职转换等方式,畅通两支队伍的交流渠道。

防止政治偏差。无论选任制干部还是委任制干部,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有效防范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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