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关于“公民意识”之我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9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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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什么是公民意识?我的理解是: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能积极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所表明的是个人同国家的关系,由法律加以规定。它的基本核心就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权利,也有权利要求公民承担自己的义务。国家和公民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公民是否普遍具有公民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强弱,往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否健全和健全的程度。公民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就能促使国家的政治体制日益健全,趋于完善。

“意识就是意识到了的存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保障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共有24条,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但是,并非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谈不到积极争取、维护和切实履行。

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公民意识,政治体制则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这是两个互为因果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转变专制极权的政治体制,实现政治民主化,就需要在全社会广泛进行公民教育,普遍树立公民意识。

今年3月,十届二次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里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即使它仅仅是一张空头支票,公民也有了要求兑现的凭借。就在人大会议闭幕后不几天,4月1日上午,63岁的北京市民黄振云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门口贴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标语,坚决抵制了强制拆迁的野蛮行为,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这表明了公民维权意识的增长,值得高兴。

但是,在全国范围,我们却到处耳闻目睹着许多无视宪法规定、践踏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例如,党中央宣传部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压制,虽然遭到全社会的责难,他们却仍然我行我素,无动于衷;一些执法机关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侵犯宪法规定的集会结社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直接违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这既表明了政治体制的专制极权的特征,也反映出社会公民意识薄弱,缺乏有力的抗争。

近几年在网上出现了一些批判专制极权、维护公民权利的呼声,反映了知识界的觉醒与抗争。焦国标的《声讨中宣部》,人们对孙大午、郑恩宠、杜导斌及《南方都市报》等冤案的声援和呼吁,都表现了公民意识的加强。这些方兴未艾的维权反专制的斗争,当然是最实际的公民教育,但更需要的是进行正面的普遍的公民意识的教育,帮助全社会的公民树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使每个人都能把自己同国家的关系,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从而意识到争取自由民主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必要。李慎之在生前念念不忘公民教育,甚至以公民教员自许。这种精神值得学习,更应当继承。知识界有责任推动一个以确立并增强公民意识为内容的思想启蒙运动。一方面荡涤自身在半个世纪的专制主义淫威下所浸染的奴隶主义污垢;另一方面向广大公民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帮助大家端正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确立并加强公民意识。这是国家命脉之所系,是关涉民族命运的大事,值得我们为之付出毕生的精力。这实际上也是上个世纪的反封建反专制的民主革命的继续,这里用得着孙中山先生的遗训:“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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