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福仁:通过司法保障民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 次 更新时间:2012-03-2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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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仁  

民生司法首先要求人民法院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以能动的态度对待人民新的权利诉求。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好和民生直接相关的案件。

民生司法的提出,是人民司法历史的一个飞跃。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努力。和谐社会要求有保障的民生,民生的保障又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形成。民生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建设的目标,也是民心所向。

民生司法是法院任务

  

“民生”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左传·宣公十二年》中说,“民生在勤,勤在不匮”。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中给民生概念作了定义性的解释“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司法权作为重要国家权力,其合法性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民生的内涵首先是人民的物质生活,体现为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障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最突出的代表是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培根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虽然物质生活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但人民生活不仅仅是物质生活,除了财产之外,自由、安全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取了较大成就,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二者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得民生问题的关注、解决、改善等都遇到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障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到今天,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基本上成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之后,权利已经愈来愈成为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开始成为人民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随着诉讼数量的直线上升,诉讼正成为一种洪流冲击着人民法院。正视并积极回应民生的诉求已成为人民法院的时代任务。

民生司法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还印发了《司法为民规定汇编》,整理了司法为民50条具体措施。在民生司法方面主要有四方面的做法:

■发现事实+公正裁判+助力执行=尽最大力度救济民权

民生案件诉诸法院,群众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得到救济。因此,在民生案件的审理中,一是有针对性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注意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努力查清案件关键事实;二是在案件处理上强调合情合理合法。在审理民生案件时,适用法律更多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即要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得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如注意慎重对待时效利益,对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是否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阻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从宽掌握。又如,救济尽可能充分,体现填平原则,如果赔偿请求人来自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市,就适用城市的赔偿标准;三是努力帮助当事人及时全面实现裁判权益。民生案件执行之及时,体现在优先受偿、快执快结上。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涉及民生方面的优先权规定,如包含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消费者权益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另一方面是以特事特办的精神使其尽快得到工资、补偿、赔偿款,不因我们的执行不及时而使当事人的生活生计难以维系。

■司法救助+便捷诉讼+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民负

民生案件本来就事关当事人的生活生计,他们同时遭受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的窘境。在其诉诸司法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我们的主要对策,一是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专门起草《司法救助操作细则》,对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当事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灾致贫领取救济的对象,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宽掌握对自身经济状况的证明要求,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负担,对减免依据不是很充分的往往先采取同意缓交的方式;二是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对民生案件当事人力行简化诉讼手续,不因手续复杂影响弱势当事人诉诸法律的便利性,不因手续复杂增加当事人在举证、请求上的负担。如在庭审中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适时为弱势当事人归纳案件要点,对口误、笔误等瑕疵诉讼行为及时予以提醒,以免事后纠正增加手续和带来不便等;三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注意告知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因法律认知能力原因导致的请求标的额明显过高的情形,告知其诉讼费承担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对能合并审理、一并裁判的尽量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对可以一并提出的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一并提出,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分别诉讼、另行起诉所增加的讼累。

■了解目的+尊重选择+满足需求=尽最大诚意尊重民愿

审理民生案件更需要法官以最大的诚意去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有诚意才能提高服务民生的针对性,帮助其实现民生愿望。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了解诉讼目的和真实意图。民生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其诉讼行为与真实意图往往会有差异,所以我们鼓励法官以自己的经验来探求其诉讼行为的真实目的;二是合理引导,尊重当事人选择。凡是民生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涉及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我们都向当事人讲清诉讼行为后果,讲清最佳的解决途径,既不包办代替,也不主观臆测,而是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尊重其选择;三是尽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诉讼需求。民生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往往会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针对当事人案件快审、简审的需求,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通过坚持窗口立案、设立诉讼事务中心、开设公众阅览室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捷和法律服务。

■多元调解+及时审执+案结事了=尽最大努力解除民忧

民生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有三方面担忧,一是担心胜诉没有把握,二是担心审理拖沓,三是担心案结事不了。为了解除这三方面的担忧,我们的做法,一是尽量通过多元调解解决纠纷。调解因为自愿协商的特点当事人对结果的可控性要高于裁判,所以我们不仅继续坚持通过调解解决民生案件,而且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即在程序启动之初就着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不仅法官自身调解,还聘请资深退休法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参与调解;二是抓紧推进审理执行程序。民生案件弱势一方当事人通常心态都是拖不起,希望快速结案。对此,我们一方面是快速审理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劳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另一方面,我们在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生案件的进度管理,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案件审理、执行;三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过去,我们发现有些民生案件虽然结案了,但当事人会感到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反复申诉、上访。这其中既有审判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官主观努力上的不足。所以,一方面我们在结案前,都注重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的评估,衡量其是否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以便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不少民生案件当事人所纠缠的问题是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事,不是法院和法官在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对此,我们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主动寻求党委政府支持,注意抓住案件症结,注意把握解决时机,努力解决好影响其生活生计的实际问题,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

潘福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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