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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30 次 更新时间:2000-06-25 12:13

进入专题: 专利  

Mr.   Thonmas   C.Ponton  

讲座内容:

我想讲的内容是美国专利法的第112条,中美专利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它关系的是一个优先权,如果不符合112条,那么将失去优先权,举个例子,某项专利你是1999年6月在中国申请的,2000年6月到美国申请,但是由于在1999年12月已有人在美国申请这一专利。所以尽管在中国是99年6月申请的专利,但并没优先权,因为只是在中国申请的。

112条的内容如下:

Three Essential Requivements:

I. written Deseription Reqwivement.

II. Enablement Requriement

III. Best Mode Requriement;

有一个假设的人person skilled在第112条,同样在第103条里的人要知道所有已经发表的文献,所有已知的关于发明的技术,他比person skilled知道的要多得多,所以对于person skilled来说,要符合112条的要求,所写的就一定要多,对专利的描述一定要详细。

你没有把你的发明付诸于实用,但是扎伊尔已在专利局申请了专利,这也算作你把发明付诸于实用,从法律而讲。

关于112条的重要性,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你的专利写得很具体,很详细,这对申请专利有好处,因为专利要求是可以好的,有的时候你必须要改,因为专利局要求你改。举例来说,如果你最初的专利要求上写的条件是20℃~30℃,后来你觉得27℃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你开始没写进去,那么你就不能改。只有在最初的专利要求虽写进去了,后来才可以改。

所谓written Description,撤字,图和专业要求,这些都包括在内,所以只要你的要点在任何地方出现都算作Written Description.都符合112条的要求。写专利时,从最广开始;大概先描述一下发明,然后有一个中间部分,然后更趋详细,从于到窄,尽量包容发明的所有要点。

最高法院在1983年判决了一个案子,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决定只有那些知识,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物理知识不用写进专利外,其他都应写进去。之所以要这样,是因为专利是一个和政府的合同,作为交换,政府给你一定的垄断时间,先得把你的发明不保留地公布于众,否则就是违约。

对于“How to make”,有一条应该注意,就是如果有很多例子证明,那么只需说明一个就够了。如果你的发明在这个领域里有很多未知的东西的话,就应该写得更多,相反,很多东西可以举一反三的话就不必写得多,一个例子就够了。

对于“Enablement Requirement”,不要求把工业生产的流程说出来,只是描述如何使用就够了,只要不要求的就不写,这也是作为写专利的一条守则。对于“Best Mode Requivement”这条要求,是指申请专利当时发明人所知道的“Best Mode”,在别人可能不晃最好,但于你却是所知中最好的。回到刚才专利法所为发明人与政府的合同上来,作为与政府的交换,你应把你所知的最佳公布于众。如果你描述一项发明时认为20℃~30℃最合适,那么就写20℃~30℃,但如果你所知的是27℃最好,尽管27℃在20℃~30℃之间,你应该写进去的就应该是27℃。而这取决于发明人的心理,是他认为最好的。那么就要问,你怎么能知道他认为什么是最好呢?在美国,就要求对方把所有的通讯、信息等都交给对方,从这些东西里面就可以判断。

你不用在专利要求中明确说出什么是你的最佳方案,只需在文字、图形、专利要求等上提到即可。“Best Mode Requriement”有一个区别于前两个条件的地方就是它必须写出你所知的最佳,所以不论别人是否都知,或者是普遍都知都应该写出,比如说前面的例子,尽管别人都知道27℃是最佳方案,但如果你不写还是不合要求。

旧法律规定专利保护期为17年,自专利发表开始,新法律规定为20年,从申请专利那天开始,在美国申请专利大约需要20个月,差不多2~3个月,最后的结果还是差不多。

我们正在打一个官司,是一个关于消炎药的专利官司,一各上在美国市场上很畅销的消炎药。我们代表被告,想证明这个专利无效,理由是我们发现了一个文献在10几年前就已经描述了这一消炎药的化学分子式,他们申请了专利,我们认为无效对方的立场是描述化学分子式的论文有错误,提供了错误方法,按它的方法做不出来,由于沿有正确描述做的方法,所以不符合112条,所以他们的专利是有效的。我们的立场是尽管有错误,但是任何人都很容易发现;第二个立场是说甚至没有描述方法,也是可以按化学分子式合成该药,是符合112条的,所以专利无效。现在案子还在法庭上,最后结果尚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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