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谈“中国法学自主性的标准”

——在浙大“法科知识人与中国法学自主性”研讨会暨孙笑侠教授新书《法科知识人》发布会上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74 次 更新时间:2023-12-2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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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笑侠教授,各位新老师友:

初步拜读了笑侠教授的新书《法科知识人》,个人感觉这是差不多一个世纪以来汉语法学罕见的、高水准的鸿篇巨制,131万字,了不起。它能诞生在今天,诞生在时下,我多少有点意外。祝贺笑侠教授,祝贺商务印书馆!我的发言题目是会务组定的,属命题作文。

关于中国法学的自主性标准,笑侠教授的主旨演讲提到三个原则:“自足,本土,自主”。我完全赞成这个提法,没有同层次的不同见解。但我想结合这本新书,结合我个人的研究选题,说些自己的对这三原则的理解。

先说自足。我理解,自足就是满足中国建设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的需要。这涉及到我们今天到底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的评估,涉及什么供过于求,什么供给不足的评估。我觉得,法学界今天是假学术供给太多、口号、空话供给太多,真正适应民主的文明的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供给太少。例如,讲到法学话语体系、知识体系创新,作翔教授上午说,本应做切实研究的法学名家们几乎每次都是发号召、谈方法、谈原则,没有做出干货。对此,我很有同感。我想说,你能不能够花点时间自己抽象、提炼一个新概念、一条新原理试一试啊?中国一百多年来在法学基本范畴、基本命题层次没产生过一个新概念、一个新的基础性命题。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炒“权利”“权利义务”,到头来一看,都是抄自日语法学和民国的,是没有经过翻译的日本语。真是应该感到不好意思。

现在又在拼接名词,把一个个好听的词串起来,形式上是生产复合范畴,实际上只不过是提新口号。这个没用的,你得在单个基础性概念、具体原理上下功夫。例如,把汉语的权利这个词的指称范围弄清楚,把权力这个基础性法学概念确立起来。你天天讲做某事的原则、方法,你都没有做过这个事儿,你哪里来的真原则真方法呢?你们花几十年都没做出一点名堂,最后被发现核心的东西都是抄的。那么,你那个原则、方法就一定都是假的,没用的。明知对建设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或社会有害处的东西,你为了得到明显世俗的好处,就拼命增加供给;对建设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真正需要的东西,你不供给,甚至不让别人供给,那就要不得了。笑侠教授这本书的出版,有助于缓解法有用学知识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再说“本土,自主”。《法科知识人》在写郭云观的部分写道:“唐文治先生评价郭云观的对联——‘人生惟有气节量, 世界须凭骨力撑’, 这正是士君子的两个要素——气节是为人节操, 骨力是做事能力。”(页721)我觉得汉语法学要实现“本土,自主”的要求,主要就是要解决“气节”和“骨力”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气节,它是形成和正当使用“骨力”的前提。气节的具体含义太复杂了,要因时因地加以定义。我们汉语法学今天讲的气节应该是什么?我看就是基于自己独立的判断,坚持宪法确认的把我国建设成“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坚持落实“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什么叫失节?失节就是作为法学专家,明知不利于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的建设,却基于精致利己主义的考虑,腆着脸做违反法学职业原则的各种事情。如果这样失节,那当然很不好。

我注意到,《法科知识人》共34次使用“气节”一词,还有若干次使用“节操”,非常强调气节,很有意思。我下面撮要摘引几句,附随感:

——“梁(启超)与章(太炎)都有理念和气节, 但不同的是, 章这种 ‘不为门客’的刚烈气节在梁启超身上是不存在的。 梁氏的气节, 被他的性格、 理念与无谓的担当给约束住了。”(页115)悠着点好,不用太刚烈,原则要坚持,但气氛尽可能缓和些更好。

——在董康部分写道:“失节是致命的。 拙文至此, 遂以七言打油诗记之, 名曰‘律人止欲’:律随政息纸稿朽, 人因节失肉尸走。”(页158-159)人都有“欲”,但不能太过头。有人对我笑言:“法学界过60岁的人,大都成了法学进步的障碍。”确实有这个问题,尤其是那些法学资源占有欲特别强,而学术能力又力不从心的法学家,往往特别不能容忍真进步。

——说江庸“资格老, 气节保” :“江庸不仅起点高、 资格老, 还清高有傲骨, 不趋炎附势。”(页165-166)士人还是应该有些傲骨。“不趋炎附势”是起码的要求,不算高标准。

——引江庸语“为天地留正气, 为士类争气节, 为历史光采”。(页175)要求太高。

——刘春霖“大节小过”(页227)。这就可以了。

——“政治形势越是混乱, 马德润仕途越亨通。 与他的同龄人江庸相比, 值得回味的区别可能就在于知识人的气节吧。”(页296)民主法治状况越危急,他们越不可一世,整天招摇过市——这基本就是法学家失节、没节操的标配。

——“余绍宋在大是大非面前有原则, 有气节。”(页516-517)嗯,可以了,小事马虎点儿好,否则活得没意思。

说到气节,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江平先生正式的告别仪式今在北京举行。江老师是有气节的中国法学人的典范。多少年来,江老师像梅花一样,“枝叶凋零还有傲骨在”。我以这句话从广州向敬爱的江老师做最后的拜别。

然后再说“骨力”,即学术能力。学术能力是什么?它不是一般智商、外语水平、写作能力,它是气节、大节支撑的独立自主做事情的本领。

我本来不做法的一般理论,只是在做其他法学二级学科教学研究的时候发现一般理论方面的问题的。问题在哪里?最主要的表现是四十年来自欺欺人,把抄来的以和化的“权利”为重心的“权利义务”等东西当创新。最可悲的是,谁都知道是抄的,且完全脱离中国法律体系,根本不是规范汉字名词,是个未经翻译的日语名词,但几十年谁都不做皇帝新衣故事里的那个小孩。后果可想而知。

对于西语法学,我承认它的成就了不起,但不觉得它们多么值得崇拜。我主张还是要以我为主,西为中用,中西结合。也许有人说,你对西语法学不熟。不好简单这么说,我对西语法学必要的了解是有的,包括在不少西方名校做过讲座,在西语主流出版社也出过书。但一路走下来,我最深刻的感受,还是中国法律学者、东方法律学者自己没有自主精神,骨子里充满难以救药的西语法学中心主义。外语法学当然要学,但我觉得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学已经不是主要的,学了四十多年我们该自己做我们需要的东西了,不能老是单纯学,学来本事要做自己的东西。

或许有人说,哪有“难以救药的西语法学中心主义”?我可以举一个堪称经典的例子,它再好不过地说明西语法学中心主义影响之深远。老实说,我一直想写一篇题诸如《从“权”的汉语法学地位、外译看破除西语法学中心主义之必要和方略》之类的文章。权这个汉语名词,就它直接单独出现在“有权”这个谓宾话语结构中的次数,在现行中国《宪法》中是24次,民法典中110次,刑诉法43次。就权间接指称的内容而言,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更是近乎无处不在。它是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生活中典型的法现象、法律实体、法律名词。但是,我们中国学者什么时候承认过它?什么时候正视过它?我个人为了从学术上展示它做了前后二十多年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主要是得不到回应。可悲的是,不是外国人不承认它,是中国学界自己不接受它。相反,西方人倒是对这种中国独有的东西一看就能接受,就愿意听讲座、给出版,包括英语将权这个汉字名词译为“quan”,把进入法中之权译为“法权”,把剩余在法外之权译为“residual quan”。但中国法学界一直把自己最独特最珍贵的东西(指“权”这个汉语名词和概念)看成垃圾,最主要的理由是拉丁语、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没有对应的名词。试想,这个理由该有多荒唐。当然,我知道,还有一个原因,作为汉语法学概念,权不是官方权威机构和权威人物发现的——这哪有一点儿法学士人的气量、胸怀!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我国法律文本中权的译法,包括官方译本,西语法学中心主义的潜意识就会暴露无遗:以英译为例,我们每当碰到权这个名词,总是先以英语为基准,看它在具体场合是接近right还是power,然后再做相应翻译;但是,遇到下面这些句子中既是权力又是权利的“权”,我们就完全无能为力了,只能乱译。这些句子中的“权”包括:

《宪法》第102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为什么说是乱译,那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把“权”当作法律实体、法现象、法律名词,而它又确实是法律实体、法现象、法律名词。我们中国学者本应该创造或商请西语出版界创造一个独特名词与之对应。不创造一个英语新词,就只能瞎译,别无选项。我们为什么会瞎译?主要的原因只有一个:在我们眼里,中国特有的东西不算正经东西!只有西方有的东西才算东西!一百多年来中国整个知识群体、整个法学界,说得难听点,在这类问题上都是失节的、没节操的。

我个人为权进入汉语法学断断续续做了二十多年努力,有人愿意关注吗?为什么没多少人愿意关注?我常常会考虑。我不遗憾,也不感寂寞,只觉得这个现象很有意思、很滑稽、很好玩。我知道有些人看不起我做的这项研究,其实,我更看不起他们,而且很有底气看不起他们。权是绕不过去的,只要你不放弃形成民族的、现代的汉语法学的追求;只要你不是跟着西洋、东洋法学瞎跑。看吧。

笑侠教授的新书《法科知识人》在“气节”和“骨力”方面都给我们做出了表率。首先是气节,耐得住寂寞,能长期坐冷板凳,没有一丝一毫趋炎附势之心。气节是包括独立自主性的,后者是前者的决定性要素。还有“骨力”,从法理跨界进入法史,这个难度极大。我是没有这个能力的,即使是年轻的时候。所以,他的作品具有法理法史双重的高度,是两个高度的合一。

我再次祝贺笑侠!谢谢大家!

(发言者为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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