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如何理解香港民主法治的新秩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23 次 更新时间:2023-07-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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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香港近来发生的警方通缉8名国安嫌犯以及区议会条例修订完成的事件,是香港新秩序的重要演变节点。由警方通缉令引发的《香港国安法》之域外效力的争议,反映了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对这一部「一国两制」的里程碑法律仍然缺乏规范性理解和认同,而抱持一种政治幽怨和法治意义上的抵触。区议会条例修订完成,是香港「爱国者治港」制度改革的基层收官之作,将「爱国者治港」落实到香港管治的「最后一公里」,新的区议会选制能够为香港民主生态的修复带来福音和转机吗?香港内外的所谓「民主倒退论」仍然在刺激和挑战着香港新秩序的合法性与认同基础。

这些争议表明,源自香港修例风波与中央制度重构之对冲整合过程的香港新秩序,至今仍存在认知和实践上的错位、冲突与激烈斗争。这一新秩序的显着特徵是国家权力的决定性降临,是香港民主法治秩序的范式变迁。我在《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橙新闻出版社,2021)一书中对此类争议及其背景脉络有深入分析和前瞻性判断。

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反对派和外部势力惊惧不已,频繁攻击其合法性,捏造所谓的破坏自由民主甚至西方国家安全的后果,试图诱发西方新一轮的制裁与施压。这是条件反射式的政治反应,是有色眼镜思维与双重标准逻辑的典型徵状。《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本身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和制度正当性:其一,国内法具有适当合理的域外效力是国际通例,是本国主权与立法权对特定法益(如国家安全)的制度保护方式,是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合理延伸;其二,《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条款,是刑法上保护管辖原则的具体制度化,与其他国家之国安法管辖原则与机制并无特别差异;其三,法律之域外效力的具体执法与司法机制,需要本国的法治节制性以及国际司法合作、国际法框架的良性互动,从而催生出与一般法治原则及国际法准则相契合的涉外法治体系;其四,《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无论是中央派驻香港的驻港国安公署,还是香港本地依法设立的执法、司法机构,在执行《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条款方面都有着显着的法治节制性以及与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国际法框架的良性互动,表现了法治与司法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其五,美西方是滥用「长臂管辖」及无限扩张法律域外效力的始作俑者和一般法治原则、国际法秩序的破坏者,他们的逻辑是,只许美西方「长臂管辖」别人,不允许别人合法主张和实施保护性法律及其条款,这是对主权平等原则与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背道而驰,是美西方习以为常的法律霸权的折射;其六,美西方为触犯《香港国安法》的嫌犯提供来自立法、行政、司法乃至于国际政治范畴的过度保护,并无视甚至践踏中国的主权、安全及其法秩序,这显然与自由民主的普适价值无关,而日渐沦为干预主义的政治操作,并在民主法治范畴内产生回火效应,对其本国民主法治的规范根基产生反噬后果。

再看民主一端,新秩序改造和矫正了香港民主文化与民主游戏规则。以往的建制与泛民二分法基本失效,拉布文化与街头抗争的相互加持模式终结。传统的香港反对派在新秩序下难以保有既往的话语优势和利益基础,面临政治上的总失败。香港反对派朝向「忠诚反对派」的信念转型与责任转型均未完成,从而不符合韦伯意义上的「政治成熟」标准。新秩序可以视为对香港反对派「政治成熟」的否定性框架,但也保留了后者政治转型的契机与空间。

在泛爱国者的新政治光谱下,只有「政策反对派」,没有「政治反对派」,这是香港新秩序的重要特徵。新秩序的民主规训原理及其制度技术,根源于「一国两制」框架中国家对民主价值与功能的积极与自信的理解。以「爱国者治港」的大逻辑从制度和文化层面改造香港民主,清理西方制度迷信,矫正民主运动的偏颇,是中央治港的一条主线,也反映了中央对「一国两制」完整法理体系与制度创制权的自觉理解与积极运用。

新选制,无论是立法会与特首选举的上层制度,还是区议会选举的基层制度,均已按照「爱国者治港」的大逻辑完成了较为严密的制度重构。新秩序下的香港民主,必须打破西方民主的迷思,包括「普选至上论」的形式主义偏好,而回归到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之中,修复裂痕,锚定法治,尊重国家权威,服务社会福祉,发挥建设性的民主代议与公共政策监察功能,逐步自我塑造为香港良政善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新秩序下香港民主建设的关键,既在于管治者对新制度的准确理解与运用,也在于香港选民基础对新制度的理解和参与。在社会运动裂痕与西方势力持续操弄下,香港民主和解的氛围并不融洽,但真正成熟和负责任的政治团体及其代表,特别是非建制范畴,应当迈出自觉而勇敢的一步,为了香港民主前途和社会整体利益而捐弃前嫌,从容新生,自我革命,参与新制度下的选举竞争,为香港民主前途承担应有责任。只要游戏开始了,新的各路玩家就会找到合理的平衡感、政治存在形态与方式,也会逐步带动选民基础完成与新制度之间的真正磨合与认同。如此,新秩序所依赖的「爱国者治港」的社会政治基础才能不断巩固扩展,新制度才能在香港社会与民众心理深层紮根。

从中央治港的大逻辑来看,需要统筹经略主权与自治、安全与发展、内地与国际多重张力,需要继续发挥香港作为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之战略和制度杠杆的独特作用,因而在民主法治体系的重构方面提供的是清晰原则下的基本制度和执行上的监督指导,却不会过度深入香港自治与民主法治的细节。中央港澳办体制的主要角色也仍然是「一国两制」的秩序维护者与政策指导者,而自治权与自治过程仍然是香港主体责任。香港应当珍惜与用好「一国两制」的自治空间,在民主法治体系的重构方面发挥政策引导力和社会合作力,为香港的新一轮繁荣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结构性提升打造出一种为中央信任、为本地认同、为世界理解称许的优良治理秩序。从制度硬体重构,到法治新形态,到民主新生态,香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正在经历系统而复杂的演变,我们需要负责任且有智慧、有分寸地参与这一进程,激励和引导香港各方力量建设一个良政善治的新香港。

(香港天大研究院助理院长谢元媛博士为本文写作提供了有关资讯材料并参与了学术讨论,对本文有重要贡献,在此特别致谢,但文责自负)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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