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摘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在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它系统、原创性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宪法的显著优势和重大作用是什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等一系列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表现,是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法理依据,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原理运用,同时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制度规范体系来源。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宪治国;中国式现代化;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第38卷,总第205期)
目次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宪法的显著优势与重大作用
三、我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鲜明特征
四、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辩证统一
五、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基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中共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伟大的政治判断需要科学的宪法理论,科学的宪法理论必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产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正是对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治理到全面治国理政,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原则、制度规范体系、程序机制机理、实施监督保障的系统总结和原创性论述,它包含的一系列有关中国宪法的原创性、独创性法理,从历史、实践、规范多个层次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中国宪法中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是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脉络
从大历史观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从国家组织与治理的高度来定位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个判断背后的精神实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政治决断,是贯穿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主体线索,厚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和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历史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高度自觉与成熟的历史判断与行动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回顾党史指出“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两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党在局部执政与治理条件下,红色新生政权的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原则、基本治理原则以及苏区(边区)人民享有的广泛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我们党运用宪法建构国家、治理国家最初的法治探索,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雏形。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一九四九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根据这次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在全面修改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宪法,为治国理政适应新形势、回应新要求、确认新成果提供了根本法治依据和保障,并进行了多次必要、重要的修改。
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历史发展的强大需求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事业的重大成果,明确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国家目标与国家原则政策,规定了丰富、全面、真实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建构了完备、系统、科学的国家机构体系,为我们在各个历史阶段战胜国内外各种重大挑战,应对各种复杂风险,确保国家各项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强大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宪法制度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需求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定位法治、厉行法治、布局法治,明确提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共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为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统一了实践原则,建立了实践准则,提供了实践法则,体现了鲜明的实践需求。
中共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宪法则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个部分有机构成,它们的具体制度构成和彼此之间的均衡发展,都离不开宪法规定的制度和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也必须依靠宪法的授权、调控、统筹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单边突进。习近平总书记由此指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必须强调宪法的根本准据作用,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来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离不开依宪立法,依法立法首先要遵循依宪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严格恪守宪法对实施机关地位、权限、方式、程序和相互关系的规定,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统筹合宪性与合目的性、人权保障与实施效能、于法有据与改革创新等诸多考量,从而“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需要我们从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和权力分工原则出发落实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建构符合宪法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依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来统筹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宪法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为法治保障体系注入依据和活力,提供全面依法治国所依靠的法治人才队伍和领导干部建设的根本原则和要求。宪法也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了根本法的制度平台。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离不开宪法准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看,宪法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领域、完整环节和各个层次提供了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共同准据,实现不同领域法治建设的标准统一、界限分明和协同推进,尤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主体的“法治政府”建设通过组织法和程序法规定明确了基本要求,他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宪法指引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环节按照统一标准有机贯通、相互促进,通过科学立法具体化宪法,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宪法规定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同层次的建设中,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了改革与开放的基本原则,设定了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目标;在总纲部分对国家内部自身的各项建设规定了基本原则与政策,同时对扩大开放、吸引外国资本、技术等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规范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段话是从规范层面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准据,通过对规范的解释和建构回答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基本原理。
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地位,提出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基本要求;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1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形成了“党在宪法范围内长期执政”的基本规范依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原理、国家原理与法治原理在中国的具体展开,有别于以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等为内容的西方宪政,(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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