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建设的三重维度
摘要:本文在全面和系统地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 周年》一文中所蕴涵的重要宪法精神基础上,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中突出强调的“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理论主张,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重维度”出发,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如何提升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进行了细致而周密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理念有机结合的具有创新性质的学术尝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40 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暖流,也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未来正确的前进方向。归纳起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繁荣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三重维度的努力方向:一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二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宪法学界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最关键的是要走学术创新之路,要从中国宪法实践中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要运用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改造和完善现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培育适应中国宪法实践要求的基础性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形成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功能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从而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舞台上和学术竞争中为中国宪法学赢得话语权,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传递中国宪法的理论力量,展现中国宪法实践的巨大伟力。
一、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科学地界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新中国的宪法学是在学习和借鉴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使用的宪法学的教材都是清一色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教材。其间,在 1954 年宪法通过后,也出现了一些宣传和介绍 1954 年宪法主要内容的书籍,如吴家麟编写的《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但都没有从一个完整的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角度来构建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 1982 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在全国高等法律院校中逐渐出现了专门研究中国宪法的教材,例如 1982 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萧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宪法学概论》,1983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吴家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此后,随着宣传和介绍1982 年现行宪法的深入,加上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最高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1985 年在贵州成立,中国宪法学界开始从整体上关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问题,先后出版了很多有学术影响的中国宪法教材,包括许崇德主编的《中国宪法》、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等。20 世纪 90 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研究室推出了由张庆福研究员领衔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在借鉴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构建起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国宪法学开始在学科研究对象上具有了独立性,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还先后组织了多次关于宪法学研究范畴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如何建,怎样把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结合起来,怎么区分中国宪法学与一般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如何强化比较宪法学的理论研究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进入 21 世纪,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基本上每年都举行一次,形成了成规模和成系列的研究成果。近期,教育部还组织专家编写了《宪法学教材编写指南》,对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如何开展宪法学的教学进行了引导性的规范。可以说,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宪法学界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学术成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体系建设方面缺少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作为宪法学的最基础性知识,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以“马工程”教材《宪法学》(第二版)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40 周年》一文中所提及的一些基础性宪法概念、范畴和命题都付之阙如。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提到了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宪法制度等中国宪法实践中出现的宪法现象,但“马工程”教材《宪法学》却没有对应的概念以及基于这些概念所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范畴。在理论命题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指出的“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树立宪法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时的法律权威至关重要,也是以宪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此外,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宪法实践最重要的特征。这些宪法现象存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在包括“马工程”教材《宪法学》在内的绝大多数中国宪法学的教科书中都没有涉及。这至少说明了目前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存在概念不全、结构不完整等基本知识元素匮乏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中,哪些概念是宪法学特有的,哪些是可以与其他法学学科共有的,哪些是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科共通的,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少深入研究。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不是很清晰,尚未完全区分宪法现象与宪法作为根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社会现象在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如何加以区分和如何建立不同的知识体系。
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还存在学科知识庞杂的问题,在很多基础性概念上,简单地借用了政治学、法理学、部门法学等学科的概念,缺少宪法学的独特的概念选择机制。宪法学的基础性范畴、命题和判断也没有很好地与部门法学加以区分。例如,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法律内涵、法律保护机制和法律救济方式常常与民法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相互混淆,导致了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很多重要知识点的理论阐述上缺少自身的独立性,影响了宪法学的整体学科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宪法学知识功能的发挥。此故,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必须要从抓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开始,必须要从源头上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的知识特性划上底线,确保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有一套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或者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具有自主性价值的知识谱系。
二、中国宪法学学术体系建设必须要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精神的指导
法学是一门意识形态特征非常浓厚的学科,特别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由于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一个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是一个特定主权国家政治理念的集中性法律表达。由于宪法现象这一意识形态特性导致了研究宪法现象的宪法学必然也就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事实上,自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之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因为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也就呈现出两种类型的宪法。一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一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以维护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建立其上的生产关系为宗旨,而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颁布的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开诚布公地宣布苏俄苏维埃政权以废除私有制作为制度的出发点和前提。该宣言后来成为 1918 年苏俄宪法的序言。由此就因为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差异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宪法。虽然作为宪法现象,都具有根本法的特性,并且对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等最基础性的宪法现象都使用了相同的概念来加以表述,甚至对国家权力需要进行监督和制约都形成相同或相似的宪法命题和判断,但由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本质性差异,导致了以这两种不同类型宪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本身也具有了不同的概念、命题和判断的阐释方式,形成相同相似概念却具有不同或迥异内涵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最初是照抄照搬苏联的宪法教科书,主要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没有突出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形式特征。1954 年宪法诞生以后,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了自己的特征,但归根到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在宪法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的阐释方面,与苏联宪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比较相近。这也导致了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现行宪法公布施行,才真正地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界通过借鉴国外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不断吸收中国宪法实践的经验和要求,逐步开始探索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在使用与国外宪法学相同或相似的宪法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的情形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具有了学术上的自洽性。例如,同样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采取的就是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来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宪法学知识的学术表达明显区别于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或总统制。而在宪法实施及其宪法实施功能的指导原则方面,美西方宪法学崇尚的是“宪政”,而中国宪法学则奉行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原则。尽管“宪政”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都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法地位,但是,“宪政”所追求的还是美西方所推崇的资产阶级的民主理念,包括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一人一票”这些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价值,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宪法为核心,通过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40 周年》一文中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区别于“宪政”的主要价值特征做了充分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由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阐释可以看到,“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爱思想关键词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