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玲:救灾、生产与治淮: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治淮民工动员中的前后关系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0 次 更新时间:2020-09-08 08:07

进入专题: 淮河治理   以工代赈   基干民工制   治淮委员会   前后之争  

葛玲  

摘    要:

1950年,受制于当时的资源条件,淮河治理初期仍然采取人力为主的施工方式。首年治淮实施的工赈政策,使淮委很少面对劳力不足之困,但“救灾”与“治淮”的矛盾却让精工成为难题。工赈政策退场后,“生产”与“治淮”的矛盾又以前后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淮委自1953年冬修时开始试行的基干民工制,虽然缩小了出工比例,但前后之争并未消除。“精工”与“剩余”的内在冲突使人员固定成为难题,并在合作社内部演变为“交资记分”争议。前后之争的持续存在,既有经济利益的因素,也与淮委和地方工作重心不同有关。

关键词:淮河治理; 以工代赈; 基干民工制; 治淮委员会; 前后之争;


受限于当时的资源条件,1950年开始的淮河治理采取了人力为主的施工方式,并由此产生了民工动员问题1。既往研究多认为,民工动员虽是治淮的主要问题,但在政治动员和增加工资的政策作用下,民工招募和劳动纪律都有了改善2。当然,也有研究发现,同期开展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即便采取了这些措施,诸如民工逃跑3和强迫出工4等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这些研究多立足于工程实施者和民工之间的二元分析,并不适用于治淮民工动员问题的研究。

治淮民工动员并非二元互动过程,而是治淮委员会(简称“淮委”)、地方党委和政府(简称“地方”)与民工之间的三方互动过程。淮委作为政务院成立的豫皖苏三省协同治淮机构,独立于三省地方党委和政府,和三省地方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其政策对地方缺乏行政约束力。在治淮问题上,淮委和地方是事实上的合作关系,淮委发起的民工动员任务需要地方组织实施。而地方在治淮民工动员中的组织者角色,使得其态度和行动会直接影响民工动员的成效。淮委、地方和民工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条件下的前后方关系。在此关系中,淮委及其主导的工地代表前方,地方代表后方;民工的身份则具双重性,上堤前的民工代表后方,上堤后又被视为前方的代表。本文之意不在呈现具体的民工动员过程,而是讨论淮委、地方和民工之间的三方互动,在治淮民工动员中形塑出了一种怎样的前后方关系,并分析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


一、“救灾”与“治淮”:工赈之下的精工难题


1950年的淮河水灾推动了治淮决策的出台5,水灾背景下制定的淮河治理方案也受到灾害的影响,“以工代赈”就是典型事例。在中国,每当重大灾害发生时,工赈就是政府救助灾荒的重要政策之一6,民国时期的淮河水灾救助亦是如此(3)。

工赈结合救灾与治水的特点,使其在政务院治淮决定颁布前就受到了沿淮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1949年皖北水灾发生后,时任中共皖北区委书记的曾希圣就强调,“政府拨粮,人民出力,以工代赈”7是解决皖北灾荒的重要办法之一。1950年的淮河大水,皖北受灾尤重,全区灾民多达990余万人。此时对于皖北区党委而言,治淮固然重要,救灾更是刻不容缓,于是兼顾两种诉求的工赈再次成为政策首选。8月1日,曾希圣在致华东局并转中央的电报中强调,“度荒治水两者密切结合”对根治皖北水害尤为重要,二者结合的办法就是以工代赈8。8月12日,华东局在给中央的请示中提出,治淮可以“支持皖北,度过从今秋到明夏的严重灾荒”,请求中央在当月工程计划送呈前先拨粮7亿至8亿斤以筹办工赈9。

8月21日,皖北区党委在水利部主持召开的治淮会议上提出“疏河蓄水并重”的治淮方针,并强调这样做便于以工代赈。在他们看来,蓄水是面的作业,相较于疏河培堤,更能吸收大量民工(灾民),因而更适合工赈需要。在与会者对用治淮工粮救济灾民提出异议后,皖北区党委的解释是,用治淮工粮动员灾民参与治淮,可以兼取治淮救灾之利,“而非徒劳无功”10。29日,曾希圣呈送中央的报告再次强调,皖北850万灾民(重灾700万,轻灾300万作半数算)口粮的解决必须依靠工赈,且除治淮“想不出另外工赈办法”11。由此不难看出,在严重的灾荒面前,救灾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考虑。

皖北区党委和曾希圣的吁求,在1950年10月14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中得到了回应。《决定》虽然没有明确采纳皖北区党委“疏河蓄水并重”的治淮方针,但对以工代赈还是给予了支持,并要求在工程实施前“先拨一部粮款”,配合“以工代赈需要”12。第二天,《人民日报》的社论也呼吁,治淮“除去技术性较高的工程以外都要实行以工代赈”13。不过,相较于地方对于工赈的热衷,社论在提倡工赈的同时,也提醒各地注意精工原则,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和效率,造成工粮浪费。

社论的提醒并非杞人之忧。195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水利会议反复提及工程浪费问题,时任水利部部长傅作义的开幕词14和副部长张含英的年度工作总结15,都将工程浪费视为水利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副部长李葆华更是指出,华东冬修工程就因为民工组织不力浪费粮食100万斤。为此,水利部拟定的1951年治水方针要求各地加强施工组织,实现“用较少的经费办成较多的事业”之目标。16

水利部对工程浪费问题的关注表明,政务院虽然认可工赈办法,但在具体实施中,水利部与地方的考虑并不完全一致。水利部和作为治淮主导机构的淮委更关注工程效率;有着灾荒救助压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则希望尽可能扩大工赈面,缓解救灾压力。

水利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治水和救灾上的诉求差异,首先反映在地方民工组织中的地域选择上。1950年的淮河大水给皖北和河南带来了严重灾害,两地都出现了大量灾民。在工赈政策下,为了兼顾治淮和救灾,两地在民工组织中都确立了灾区优先的原则。例如,河南省信阳专区治淮指挥部在1950年冬修工程总结中指出,各地应当注意多动员灾区与近地民工参加,因为灾区与近地群众多与治淮有直接关系,灾民需要以工资来解决生活,工作效率一定会高17。皖北同样要求出工名额不能单纯按人口比例分配,应该坚持“灾区多出,非灾区少出”的原则18。这样的地域选择明显体现了地方借助治淮进行救灾的思路。

此外,淮委和地方在具体出工对象的要求上也同样存在差异。按照淮委的要求,治淮工程尽管要结合工赈,但为保证工程效率并减少浪费,各地在民工动员中应坚持精工原则。如果按照这一要求组织民工,工赈的救济面就会大幅缩小。为此,曾希圣在1950年12月的第二次治淮会议上要求各地在组织民工时必须克服“完全不要半劳动力的想法”19。于是,凤阳县在1951年春修中规定:“半劳动力灾区不得超过12.5%,非灾区不得超过10%。”20这样的规定同样表明了地方对救灾的关注。

曾希圣的要求和凤阳县委的规定,都是为了尽可能实现治淮救灾的目标。但是,在基层实践中,半劳动力的标准往往很难把握,以致一些老、弱、病等劳动能力较弱甚至不具备劳动能力者都被组织到了工地上。比如,在1950年皖北冬修中,淮委为了确保精工,在上工前安排了身体检查,但因有些地方临时换人,工程开始后仍有老弱妇幼上堤的情形。怀远县茨淮区的6081名土工中,就有妇女956人;其中既有50岁以上的老人,也有十四五岁的孩子21。

在以工代赈的政策下,基层组织者的“换人”操作,多是出于救灾考虑。老弱妇幼齐上堤,既可以从数量上完成民工组织任务,又可以缓解后方的救灾压力。当然,就各地的实际情形看,老弱妇幼上堤并不全是地方组织的结果,也有自愿的成分。比如,在1950年冬修中,重灾区河南省上蔡县黄埠区就有妇女争着报名上堤22;皖北五河县五北区1000余名妇女老弱在上工前的检查中被精减,有的妇女直接哭了起来23。正是意识到老弱妇幼上堤是对灾后生活有顾虑,卫生部在1950年11月的全国水利会议上建议各级政府在组织民工时,应告知他们有困难会另外救济,不必争相上堤24。

卫生部的建议自然符合水利部和淮委的期望。因为从水利部和淮委的角度看,工赈毕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救灾,仍要以治淮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前提。也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地方和淮委产生了分歧。在受灾严重地区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眼中,治淮既是摆脱水灾危害的工程,也是缓解灾荒的手段。因此,虽然淮委反复强调精工的重要性,但在地方的民工组织中,老弱妇幼上堤的现象仍然难以禁绝。例如,在1951年春修中,河南省西平县仍有老小病弱齐上工的现象,该县金刚乡的150名民工中还有六分之一的老小民工25;汝南县高尹、孙文两段河流疏浚工程中,老弱残疾民工占总数的11.59%26。在皖北,地方党委和政府虽然按照卫生部的建议,尽力说服老弱妇幼不上堤,但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妇女还是“网开一面”,通过全劳动力、半劳动力的掺杂编组和互借工粮,以及鼓励半劳动力从家中自带代食品等方式,对部分不符合精工条件者进行了照顾27。

皖北地区对半劳动力上堤的照顾说明,地方党委和政府仍然期待工赈之下的治淮能够发挥救灾与治水的双重作用,这对地方成功度荒可以起到积极作用。1951年9月,曾希圣在总结首年治淮的成就时就谈到工赈对救灾的重要作用。他说:“去年治淮工程方才开始的时候,是1950年巨大水灾之后,淮河流域有1300多万人口,急切需要依靠以工代赈,来度过水灾以后的困难时期。”28

工赈之下的老弱妇幼齐上堤,对淮委来说也不全是烦恼。上堤劳力的不断精减表明,在工赈的政策环境下,淮委较少有劳力不足的困扰。相较于民国时期治淮工程中的工夫征募之难,不断提倡精工对于淮委而言更像是“幸福的烦恼”,但这样的“幸福”并未持续太久。随着灾情缓解和工赈政策的退场,治淮工程在地方民众心中的地位也随之改变。如果说治淮在灾荒背景下是灾民走出困境的“期望”,灾情缓解后则成为他们安心生产的“负担”。此时,淮委担心的不再是人员如何精工,而是怎样动员足量的民工参与治淮。


二、“生产”与“治淮”:灾情过后的前后之争


在首年的淮河治理中,地方对全劳动力、半劳动力齐上堤的坚持及灾民的治淮积极性,多是因为他们希望借助工赈度过灾荒。以灾情严重的皖北地区为例,解放伊始,当地就将生产救灾视为首要工作任务29。1950年水灾发生后,“生救治淮”、土改成为皖北的两大中心任务,其中灾区更是以“生救治淮”为重30,甚至中央明令不许推迟的土改也被推迟31。在此情形下,虽然淮委不断强调精工,各地仍然组织了不少老弱妇幼上堤,救灾显然是重要考虑。

1950年冬修结束后,沿淮各地灾情有所缓解,灾区生产逐渐恢复。治淮虽然仍是地方的重要工作,规模也在扩大,但灾民的治淮积极性却随着生产的恢复逐渐消退。比如,1951年春修时,宿县专区灵璧县的上工人数就不及冬修之时,原因是灾情缓解后农民在生活上有了更多办法,加之河工难做,因此不愿再上堤32。类似灵璧的情况,在整个沿淮出工区都较为普遍。1951年2月下旬,宿县专区治淮指挥部呈送淮委的汇报显示,春修时民工的治淮积极性显著降低,而且有了更多的顾虑。首要的是担心因参加治淮“搞不好地”而“影响春耕”,所以更愿意留在家里“做些副业生产”;也有民工觉得治淮经济效益不高,“当鱼贩子比做工强”。331951年冬修时,怀远县动员好的民工听说徐州做工日赚8000元(旧币值,1955年币制改革后为0.8元;为行文统一,下文全部采用新币值)的消息后,20余人当即提出不愿再去治淮34。不过,在国家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后,外出做工并非易事。因此,农民对治淮经济效益的评估多是与家中农业生产作比较,生产与治淮的矛盾随之显现。

有关生产与治淮的矛盾,曾希圣在1951年3月的皖北区党委第二次地委书记联席会议上指出,1951年治淮春修工程规模的扩大使其“与春耕矛盾最大”35,并集中反映在春耕和春修间的“民力矛盾”上。这种矛盾体现在民工动员上,就是被动员的上堤民工普遍存在“怕锄不上麦,怕上不上粪,怕种不上秋”等顾虑36。在泗县的沱东区,即便被动员上堤的民工,也会因为顾虑家中生产难以安心治淮,甚至出现“纷纷开小差回家种庄稼”的现象37。同年冬修中,颍上县也有民工因为麦子没有种完,怕“误了家中的活”而不愿报名38。

为了解决上堤民工的后顾之忧,各地多以订立前后方合同的办法来应对。1951年春修时,信阳专区上蔡县采用的就是签订前后方治淮生产合同的方式,后方承诺搞好生产,前方保证完成治淮任务39。同年冬修中,泗洪县杨集乡也以订立前后方合同的方式消除上堤者的顾虑,并选出共同信任的代表监督合同执行40。也有地方依靠互助组解决这一问题,但六安专区治淮指挥部认为,这样的安排只有在“互助组基础很巩固,领导很健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41。

实际上,无论是订立前后方合同,还是在互助组内解决民工顾虑,都需要基层干部的支持。1950年冬修中,救灾治淮既是淮委的工作,也是皖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基层干部自然会全力投入。但随着1950年底华东局作出提早完成土改的决定,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新的时间要求下,皖北开始进行因治淮延误的土改,并在非灾区和轻灾区逐渐展开42。

土改提速虽未即刻反映在地方的治淮态度上,但也逐渐产生了影响。1951年3月,曾希圣仍然强调治淮比土改重要,土改可以随时停止,治淮必须完成,并坦承皖北土改因“工作时间转换不及”进展较慢43。两个月后,形势显然发生了变化,此时治淮虽然仍是皖北区党委的重要任务,但已经退居生产建设和土改之后。此后,土改取代治淮成为不能延迟的任务,生产建设也成了各地党委在组织上、思想上都要加强领导的问题44。在新的形势下,皖北区党委尽管并未动摇治淮的中心任务地位,但工作任务的增加无形中弱化了治淮的地位。当土改成为有明确时间节点、不能延迟的任务后,它无疑比治淮更具优先性。

1951年冬修中,淮委注意到各地普遍存在着土改、生产与治淮的矛盾,典型表现是“重土改轻治淮”45。在凤台县,治淮干部被调去领导土改,只能由经验不足的新干部带队治淮46。凤阳县同样存在“前后方争力量”的现象,前方强调治淮,后方偏重土改。长淮区十里乡土改工作队明确规定,干部、党团员上堤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治淮模范不能上堤,只允许犯错误的党团员上堤“锻炼”47。1952年冬修时,凤阳县委仍然将干部骨干留在后方推行土改,并将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紧紧掌握,不肯放松”48。在河南省信阳县,省治淮指挥部派专人到县协商十余次后,县委仍然认为土改复查工作更重要,无法兼顾治淮49。

而皖北地方“重土改轻治淮”思维的形成,与华东局提前结束土改的要求有关。考虑到当时的全国形势,地方干部的选择也可以理解。1950年水灾发生后,中央虽然对治淮救灾颇为关注,但在政务院治淮决定发布后,治淮就成了水利部和淮委的工作,其在中央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显然不能与土改相提并论。此种政治形势,地方干部通过日常工作文件和党报党刊不难获知。所以,有些地方虽然在政策制定中不断强调“后方服从前方”50,实际工作中却很难落实。

1952年7月,皖北区土改结束。土改的退场并未令治淮重新成为地方工作的中心任务,农业生产取代土改成为地方新的中心工作,土改和治淮的矛盾遂演变为生产与治淮的矛盾。

如前所述,从1951年春修开始,生产与治淮的矛盾就不断显现。只是初期更多体现在民工的顾虑中,并未上升到地方政府和干部的行为层面。但是从1951年底开始,随着生产建设跃升为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各地开始更多地以行政力量介入生产与治淮间的冲突。比如,青年团皖北治淮工委在1951年冬修中提出前后兼顾的原则,要求“农业、副业生产互助组的主要骨干及农会、民兵、团支部的主要骨干不全上堤”51;1952年春修时,阜南县不仅缩减了专职干部数量,更有区乡只安排半劳动力上堤治淮,将全劳动力留在后方生产52。虽然类似做法大多受到了批评,但由此不难看出地方在生产与治淮之间的平衡取舍。

与此前的“重土改轻治淮”相似,地方对生产的重视也是受到政务院要求的影响。在1951年初的农林生产决定中,政务院要求完成和正在进行土改地区的农业生产指标超过或接近战前水平53。一年后,政务院又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必须把领导农业生产作为贯彻全年的首要任务”54。政务院将农业生产列为“首要任务”,直接导致地方党委工作重心的转移。在1952年底的安徽省第一次党代会上,曾希圣将发展工农业生产列为1953年必须完成的任务,治淮退出“中心”,成为仅需“结合”的任务55。

中央及省委工作重心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各级干部的治淮态度。从1952年冬修开始,“轻前重后”成为各地动员民工与干部上堤的基本思路。比如,在1952年冬修中,阜南县不少干部认为“治淮是十八个任务其中一个任务中的半个”56。凤阳县也有干部认为,治淮只是需要结合的工作,重要性不及秋种,因而放松了民工动员57。1953年春修中,阜南县治淮第五大队也在治淮干部的配备上存在着严重的“轻前重后”现象,其中朱寨区朱寨乡11名乡干部中只有两人上堤58;公桥区李寨乡农会主任在布置工作时只强调退道(会道门)和生产,并未提及治淮工作59。

基层干部“轻前重后”思想反映在民工动员上,就是对精工的忽视。1952年的六安冬修中,寿县和霍邱县上堤民工“多系老弱及旧病复发者”60。阜阳县的乡村干部也因担心劳力上堤后生产搞不好,拒绝执行精工政策,甚至将被精工返乡人员再次送上河堤,以实现将更多劳力留在后方的目的61。直至1954年春修时,类似问题依然存在,阜南县就曾将上堤干部抽回去搞统购统销工作62,农村的主要劳动力也大多不愿上堤(9)。

综上,1951年沿淮地区灾情缓解后,干部和民工的治淮积极性随之减弱,由此引发工作安排中的前后之争,焦点是日常工作(土改、生产)与治淮之间的人力争夺。阜阳专区的总结指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治淮采用“人海战术”,被动员民工占农业人口的10%左右,严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因而导致生产与治淮产生矛盾63。安徽省的统计也表明,全省每年冬春工程动员的劳力总数都在100万人左右,占同期农村全部劳力的60%64。近乎三分之二的劳力动员规模,无疑会导致农业生产中的劳力紧缺,在中央不断强化地方领导农业生产责任的背景下,各地在治淮民工动员中的变相抵制就成了常态。此时于淮委而言,如何通过缓解前后之争激发地方的治淮积极性,便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了。


三、“剩余”与“精干”:基干队组建的人员之困


从1953年年中开始,治淮地区的前后劳力之争引起淮委的关注。在历时三个月的调查后,淮委坦承以往占总劳力60%以上的出工比例确实“过多”,“严重地妨害农业生产”6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淮委制定了增加工资、缩小出工面和取消义务代耕等多种方案,其中最具影响的当属为缩小出工面而实施的基干民工制。

淮委实施的基干民工制并非全新之物,1950年冬修中皖北灵璧县就组织过基干班,但遭到淮委的批评66。三年之后,为了缓解劳力之争,淮委不得不借鉴自己曾经批评过的做法。不过,相较于灵璧县的临时之策,淮委拟采用的基干民工制有着明确的制度规范,核心是以固定人员组建基干队作为治淮劳动力主体。为了实现出工比例缩小至总人口3%到4%的目标,淮委要求基干队主要以乡为单位,由农村剩余或农闲劳动力组成,正副队长以不脱离劳动的模范和积极分子充任67。按照淮委的设想,基干队虽然减少了出工人员数量,但人员精干化和固定化带来的工效提升不会对工程有太大影响。

在安徽省治淮各地中,多县沿淮的阜阳地区既是前沿之地,也是重要的民工来源地。1950年皖北治淮的80余万民工中68,阜阳地区就有近四分之一69。因此治淮中的劳力之争,在阜阳地区相当普遍。1953年淮委试行基干民工制的决定发出后,阜阳在当年冬修中就进行了全面推广,并成为试行基干民工制的典型70。1953年冬修,阜阳专区合计动员民工43300人,组成了包括23个失业人员小队在内的450个基干队71;1954年春,全区基干民工数占到总上工人数的96%72。从出工人数看,相比之前动辄十余万人的规模,1953年阜阳冬修四万余人的民工动员数量确实有了大幅下降。阜阳县正午区的统计也表明,全区当年冬修的出工人数只占全区总人口的3%,符合淮委缩小出工比例的要求(8)。

相较于“减人”要求的顺利实现,人员固定化的目标却很难达成。按照淮委要求,基干队队员主要由剩余或农闲劳动力组成,但淮委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属于这一范畴。1953年冬修中,阜阳地区主要根据不同村庄的互助合作进度试行两种办法:一是在组织起来的村庄,由互助合作组织认定剩余或农闲劳动力并确定出工对象;二是在尚未组织起来的村庄,由个人在“团结商量,互助分工”的口号下自愿报名,群众评议后再由政府批准73。但根据1953年底的阜阳地区互助合作进度,全区只有54.6%的农户参加了各式互助合作组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严格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当年冬修中尚有45%的基干队队员是以“自愿报名”方式动员而来。

“自愿报名”的组队方式,既难保证队员的固定化,也无法避免“强迫命令”现象的发生。1953年冬修时,涡阳县西阳集大街村因为农民不愿参加基干队,将动员会从下午开到晚上、从屋内开到屋外,才“勉强报了几个”;于楼村的第五行政组也因为大家不愿承担出工任务,“研究半夜”后决定雇人前往;塔寺乡虽然没有强迫和雇觅,但上堤的116名民工也在一夜之间更换了23人75。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淮委对基干队队员主要由剩余劳动力组成的要求,忽略了剩余与精干之间的内在矛盾。在没有组织起来的乡村,精干劳动力多是各家的主要劳力,既非剩余,也就不会“自愿报名”成为基干队队员。

淮委限定剩余或农闲劳动力为基干队构成主体的做法,除了便利动员还有易于固定的考虑。在普遍动员的背景下,地方最苦恼的就是一年两次的民工动员。河南省许昌专区认为,民工动员之所以无法避免强迫命令现象,主要因为在“民工动员上、编制上缺少先进形式”76。在淮委看来,许昌专区的苦恼可以通过基干民工制来解决,因为基干民工制的核心就是人员的固定化。没有人员的固定化,基干民工制也就有名无实了。因此,无论是限定队员的身份,还是强调互助合作的背景,淮委的期望都是以固定化实现民工动员的制度化。

为了保障人员固定化目标的实现,时任淮委政治部代主任的徐速之在1954年春的淮委会议上,将基干队组成人员限定为互助组组员和合作社社员77。按照他的解释,这样的安排有助于解决后方生产问题,免除出工者的后顾之忧。1955年1月,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规定,基干队主要“依靠互助合作组织”组成78。颍上县1955年冬修中的民众出工意愿调查,证明淮委和阜阳专区的规定较为符合实际。调查表明,在互助合作基础好的地区,群众因为没有后顾之忧,上堤意愿较为强烈,治淮情绪较高;互助合作基础一般的地区,干部和群众对治淮普遍有较多顾虑,“社员怕上堤后入社的耕畜、农具折价有偏差,单干户怕误生产”,普遍不愿上堤79。

颍上县民工的上堤意愿差别表明,互助合作运动确实有助于基干民工制的推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阜阳地区农村的互助合作进度又意味着淮委的设想很难实现。截至1954年6月,阜阳全区入社农户只占全部农户数的1.3%;及至1955年6月,全区入社农户也仅有8.5%,参加常年互助组的农户有22.5%;即使计入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全区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也只有68%。80在这种形势下,很难实现以互助合作成员为主体构建基干队的初衷。事实上,直至1955年冬修,阜阳专区第三施工总队的24461名基干队队员中,属于单干户者仍有6344名,占比25.9%81,这一比例与互助合作进度相符。

在淮委拟定的基干队筹组方案中,除了限定队员的构成,还明确了队长由治淮模范或积极分子担任,但这一要求在地方实践中也较难实现。让淮委及地方治淮组织者始料未及的是,基干民工制带来的出工比例下降,给地方造成治淮任务减轻的错觉,使得基层干部对治淮的重视程度有所降低,加剧了动员之难。比如,在阜阳地区就有干部认为,基干民工制实行后,地方干部只要“完成民工数字就算了”。为强化地方干部的治淮认知,阜阳的做法是由副职乡干部担任基干队队长。1953年冬修中的226个基干队中,队长为副职乡干部的有195个队,占比达86.3%。82在治淮尚未从地方日常工作中移除的背景下,阜阳以副职乡干部担任基干队队长的安排并非不可理解,因为这样可以加强后方行政系统对治淮工作的支持。

阜阳专区高配基干队队长的做法,淮委并不认可。1954年3月,徐速之再次强调应从农民中直接产生基干队队长,以便统一领导意图和群众意见83。但在地方实践中,这样的要求很难落实,没有行政职务的基干队队长很难开展工作。阜南县195462年春修中,有基干队队长找乡长讨论问题时,被乡长以“正搞统销、预购,没有时间”为由拒绝84。有此之例,就不难理解基干队队长们对“乡里推出门不问事”的担心了85。因此,同年7月,虽然阜阳专区在规范基干队队长任职条件时未再强调行政身份,只提及政治觉悟、治淮经验、工作作风和领导能力等86,但阜南县在冬修中还是坚持了副职乡干部为主的基干队队长配备方式87,更将区乡干部纳入基干队队长训练班,以强化他们的治淮认知。

队员固定的难题和队长的高配说明基干民工制的实行并不顺畅,但淮委认为,实践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来解决,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制度的基础。在阜阳初步试行后的1954年3月,时任淮委秘书长的吴觉将基干民工制视为提高治淮土方工程的“门径”和“方向”,并认为“今后土方工程能否提高,关键是能否贯彻基干民工制,能否成立施工总队、大队”88;徐速之也认为,基干民工制“较之过去大呼隆的民工组织方式,有着独具的优越性”,是“正确的可行的”89。直至1955年底,吴觉仍以阜阳经验证明基干民工制的优越性。如其所言,1955年阜阳地区承担的工程任务,如果延续以往的民工组织方式,至少需要动员40万人,而在基干民工制之下只需要13万人即可完成90,虽然后来的报告证明,1955年阜阳地区实际动员民工19万人,但仍然远远少于1953年的45万人91。在淮委看来,如此结果就是基干民工制带来的工效提升之故。

淮委在肯定基干民工制优越性的同时,也强调人员不能固定的基干队将名存实亡。按照淮委的设想,以合作社里的剩余或农闲劳动力为主组建基干队,会最大程度地保证其固定化,但这种设想忽略了治淮民工的另一要求———精干化。很显然,无论是合作社还是个体农户,即便存在剩余劳动力,但在农业增产的压力下,精干者都很难位列其中,合作社排斥的劳力主要是治淮不需要的老弱妇女92。由此看来,由于“剩余”与“精干”的矛盾,淮委以合作社为基础组建基干队的设想实施起来并非易事。


四、“工分”与“工资”:合作社里的出工纷争


1953年淮委民工组织方式改革前,生产与治淮的矛盾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淮委缩小出工比例的举措就是为了回应此关切。但作为矛盾焦点的生产与治淮,具体表现并不限于出工人员的数量。

实际上,对民工数量的关切主要反映在政府行政层面,因为他们同时肩负着组织民工与领导生产之责,平衡二者并非易事。作为被动员者的民工个体,他们对动员数量并不似组织者那么关切。出工比例的下降,虽然会同步影响到个体的出工概率,但就个体而言,他们去与不去的取舍标准多是经济收益,对后方生产的顾虑也基于此。基干民工制的实行只能缓解地方政府的民工组织压力和治淮对农业劳动力的挤压效应,难以影响个体民工的出工意愿。因此,淮委在试行基干民工制的同时,也同步调整了工资标准,以期从民工个体层面解决治淮中的前后之争。

由于需要兼顾赈灾,1950年启动的淮河治理初期并未严格落实工资制度。比如,河南在当年冬修尚未启动时,就因为治淮经费的缩减将以工代赈调整为资征工、半义工、全义工三种,以减少工资支出93。临泉县195194年春修中,洪河复堤工程不仅将民工工粮缩减了三分之二,还征集了义务工94。在整个皖北地区,尽管1951年的治淮经费有所增加,但工程量的增多还是使民工工资有所下降95,此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53年调整工资标准。

工资过低直接影响了民工的治淮积极性。1950年冬修中,皖北民工因为工程方价与期望不符,对治淮产生了抱怨96。1953年5月的淮委全委会议也认为,工资过低使上堤民工入不敷出,以致“群众纷纷逃避上工”97。生产与治淮的矛盾,表面上是人力之争,实则是前后方对经济利益的权衡,民工个体尤其如此。

为了缓解民工动员中的前后之争,1953年5月,淮委决定将土方工程工资从春修时的每工每日0.6元提高至0.7元98。9月18日,中央批复同意淮委的增资报告99。十天后,淮委正式公布决定,明确将当年冬修中的民工土方工资标准提升至每工每日0.7元,不离家的就地动员民工可酌量降低。工资调整增加了上堤民工的收入,在试行基干民工制的阜阳县,75.6%的基干队队员工资收入达到0.7元以上。100

在年度工程经费和工程任务既定的情况下,淮委提升工资的方案之所以能在1953年冬修中付诸实施,得益于同步推行的基干民工制。如前所述,实施基干民工制可大大减少出工人数,在工程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民工人数的减少为淮委调整工资标准提供了可能。但随着1954年治淮经费的缩减,这一工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又面临新的挑战。

1953年9月,中央在认可淮委各项改革举措的同时,要求水利部根据紧缩投资精神核减1954年度的治淮经费101。虽然1954年春修中继续推行基干民工制,但年度经费的缩减影响了新工资政策的执行。在阜阳专区的泉河春修中,由于工程单价降低,民工们纷纷质疑“为什么今春比去冬干的活多,反不如去冬得的钱多呢?”102这种情形在当年冬修中更为普遍。

1954年3月,时任淮委财务部部长的郑意农表示,淮委会保证80%的民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每日收入达到0.7元,但由于1953年冬修时的工资上调并未带来预期中的工效提升,因此1954年的施工定额会上调10%以提升工效103。据此,尽管0.7元的工资标准没有发生变化,但定额上调意味着民工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才能日赚0.7元,即相当于工资下降。1954年冬修时,阜阳专区所辖基干队中民工日均收入在0.7元以下的基干队多达55.3%,更有12.4%的基干队日均收入不足0.5元104,远未达到淮委保证的80%。

按照既往经验,工资收入的下降会影响民工的出工意愿。但1954年治淮民工的收入波动并未影响次年春修时的民工动员,这与1954年淮河水灾导致的严重春荒有关。

1954年,安徽江淮流域遭遇特大水灾,全省受灾人口达1500余万105,其中阜阳专区有480万人受灾,占总人口的67.6%106。水灾延展至1955年春,全省出现了1537万春荒人口107。在严重的春荒面前,上堤治淮再次成为沿淮群众的度荒手段。在阜南县,“群众普遍存在着上堤度荒思想”,甚至出现老弱宿疾及非农闲劳动力争相上堤的情形108;凤台县在分配出工名额时已经照顾了灾情较重地区,灾区仍然觉得出工名额太少109;同样出现春荒的河南省许昌专区,也希望借助治淮来完成救灾工作110。

老弱宿疾争相上堤情形的重现,尽管有违淮委的精工诉求,却得到地方组织者的认可。不同于1950年面向所有灾民的以工代赈,此时地方在出工对象的选择上开始有所侧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为推动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而对合作社成员有所照顾,这种选择符合淮委以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组建基干队的思路。比如1955年春修中,阜南县苗集区刘寨乡分到的20个出工名额就被优先提供给合作社和互助组,报名的单干户只能“候缺”111。

但是,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并未给民工动员带来便利,反而使合作社内部有关出工收益分配的争议日渐突出。早在1954年,阜南县常年互助组就因出工收益分配问题争议不断。一些互助组为防止强劳动力争相上河工,规定民工的节余工资应在组内打乱平分,但上堤者则更倾向如单干户那样的等价互助,为此不惜退组112。同年冬修中,阜南县又有上堤社员因为节余归社,有意在工地多消费113。

互助组、合作社内的工资之争,对互助合作运动和治淮都是不利的。为此,1955年春修时,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认为民工节余工资全部交社或全部不交社都属于极端做法,要求民工剩余工资全部交社或全部不交社必须有利于治淮和农业增产互助,“两者不可违背其一”114。为落实此要求,阜南县要求农业社上堤者如果完成定额就按社内同等劳力记分。前方工日和后方工日相抵部分,除生活费外全部交社分配,超出后方工日部分提奖30%到50%为民工所得,其余交社统一处理。115

阜南县的规定大体符合专区精神,也避免了两极化问题,但具体落实也有难处。例如,刘寨乡新华社认为,按定额记分会使治淮劳力收入偏高,影响合作社巩固;张古乡王寨社为安抚后方社员,对上堤民工的伙食费标准进行了限定,超出标准就要扣分,如此又降低了民工的治淮热情116。如何平衡前后方的经济利益,是各县普遍面临的问题。凤台县有合作社规定民工超出定额60%后才能提奖。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专区要求,也压低了民工收入,影响他们的治淮积极性。117在河南被称为“交钱买分”的类似做法,也因为上堤民工所得不同导致的记分差异,影响了合作社的团结和巩固118。

合作社里工分与工资的纷争,不仅没有在春修中得到解决,反而随着互助合作进程的推进而加剧。1955年冬修时,由于多数基干队都有合作社背景,工分和工资的争议开始引起淮委的关注。当年10月,在肯定互助组和单干户按工付资、节余归己政策后,淮委指出,不少地区合作社的工资处理办法不尽合理,“不是民工有意见,就是社里有意见,大大影响了民工与社的关系和民工基干队长期巩固”。在调查安徽、河南、江苏、山东四省农业社全劳动力的年收入后,淮委得出了治淮民工工资收入略高于社员收入的结论。为了使基干队队员和后方社员收入大体相当,淮委要求出工合作社对民工按同等劳力记分,民工标准工资内的节余全部交社,超出定额或奖励部分则归自己。这种做法既保证民工的多劳多得,也避免社里吃亏。119

淮委看似前后兼顾的做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认可。1955年冬修中,各地交社工资差异很大,从0.2元至0.4元不等,更有多地刻意压低民工的生活消费。比如,凤阳县有合作社只给民工0.2元生活费,其余全部交社,导致上堤民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情绪低落,工效不高;宿县永安乡合作社也因工资处理不当,“民工不愿上堤”;120阜阳专区第二施工总队的民工同样对交资记分不放心,担心合作社不能做到合理记分,因而主张不交或少交121。河南省许昌专区规定消费剩余全部或部分归社,致使上堤民工“大吃大喝,消费一般在四角五分以上”,合作社吃亏后逐渐倾向出工出弱不出强122。

在合作社和上堤民工的交资记分争议中,由于合作社掌握着记分大权,民工上堤外的收入全赖于此,因此类似许昌专区的情况并不多见。一般来说,在交资记分问题上,拥有主动权的合作社很少吃亏。为此,1956年初,淮委再次明确,上堤民工的日常消费不得低于0.45元,除此之外,0.75元标准工资内的节余再交社记分。同时,为了激励合作社的治淮积极性,0.75元之外的工资处理方式,淮委许可由民工和合作社自行商定,交社加分或归民工所有均可。123

上述办法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执行。受施工条件甚或天气影响,并非所有工程都能达到日均0.75元的标准工资,超出定额更为少见。比如1956年春的阜南县庄台工程,民工日工资所得仅为0.6元,县里也承认庄台工程的定额比高级社略高124。这样一来,参加工程的民工不仅不会有定额收入,反而会低于社员收入。同样情形也存在于冬修时的凤阳县官沟水库工地。官沟水库施工时遭遇多雨天,多数民工无法达到0.75元的标准工资,扣除工地消耗后所剩无几,无力向合作社交资记分,心思不定的他们纷纷逃工回家125。河南省薄山水库工地尽管都是老民工,也同样因为农业社记分不合理而情绪低落,工效不高126。白沙水库扩建工程中,有3000余名民工因为农业社记分不当,“开小差回家”127。冬修中的新蔡民工因为不愿将工资交社,在达到工地消费定额后就停工睡觉,以致工效大降(10)。

理想中的交资记分可以兼顾合作社和民工的个人利益,但实践中的比例分歧不仅降低了民工个体收益,更影响了合作社的团结与巩固。在无法获得前方交资后,合作社的治淮意愿逐渐减弱。1956年春修时,在河南省谷河施工中有农业社将甲等劳力留在家打井生产,生活困难户送到工地;沈丘县将原来的基干队队员调换了60%,失去了固定化之意。128同年冬修时,在安徽省淮河南堤工程中,凤阳、嘉山两县原计划组织三万名民工,开工之日仍缺额一万余人。到堤者也不符合精工要求,老弱宿疾均有上堤,一些大队的老工、童工达10%。淮委施工队虽多次与两县沟通,最终也未能解决问题。129

1953年基干民工制推行之初,淮委曾对其寄予厚望,认为工资大幅提升后基干队的巩固应该不成问题,出工比例的缩小也可以缓解前后方的劳力之争。但合作社内部交资记分的分歧表明,前后之争并未随着基干民工制的推行而缓解,只是变换了形式而已,这主要是因为基干民工制与后方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按照基干民工制的要求,组成基干队的民工应是精壮的剩余或农闲劳动力。如果说冬修适逢农闲,或许会有剩余的精壮劳力,但在与春耕同时进行的春修中,淮委期望的精壮劳动力很难有剩余,因为这些人同时也是农业社的主要劳力。即便获准上堤,农业社也期望他们能够带来更高的收益,工资与工分的纷争也就在所难免了。


五、结语


人力为主的施工方式,使1950年开始的淮河治理遭遇了既往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老生常谈问题———民工动员,并以前后之争的形式反映在治淮初期的各个阶段。所谓前后之争,主要发生于淮委、地方和民工之间。治淮民工动员中的问题,不能单纯归咎于淮委的出工政策和民工的治淮意愿,地方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最初的以工代赈背景下,同属后方的地方和民工有着相似的治淮度荒思维。“老弱妇幼齐上堤”虽然缓解了淮委的人员不足之虞,但精工难题也彰显了动员之困,表明淮委和地方在救灾与治淮问题上无法同步,前后之争由此而生。工赈政策退场后,民工动员中的前后矛盾并未消除。灾情缓解后,在发展生产的责任压力下,民工动员导致的前后劳力之争是地方和淮委分歧的焦点。治淮对农村劳力的过度占用因影响农业生产而消减了地方的治淮积极性。

地方和民工治淮积极性的下降,促使淮委不得不调整出工政策,基干民工制应运而生。淮委设想通过基干队人员的固定化和精干化提升工效,以弥补人员减少的不足。但人员固定化的前提条件,是由农村剩余或农闲劳动力组建基干队,而现实中农村的精干劳动力很难有剩余,由此出现了剩余与精干的矛盾。在剩余与精干之间,淮委的首要考虑还是精干化。在精干劳动力难以固定的情况下,地方基干队的组成只能重回轮流制,固定化变得有名无实。而淮委的精干化要求也因为锁定了后方的主要劳力,而使合作社内部精干劳动力上堤后的收益分配成为新的争议焦点,由此出现了“工分”与“工资”之争。

总之,在淮委、地方和民工的三方互动中,淮委作为前方的身份是较为固定的,其在民工动员中的诉求也始终如一,即人员的精干化。与淮委不同,地方和民工总体上代表后方,但他们的身份是多重的。比如治淮干部和上堤民工与淮委的利益诉求虽然不尽一致,但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前方。治淮干部与后方干部的分歧、“交资记分”中上堤民工对工资归己的主张,都表明他们并非时时代表后方。但就整体而言,地方和民工是相对于淮委这个前方存在的,所以民工动员难题集中反映在淮委、地方和民工之间的前后之争上。

前后之争的产生,源于三者身份差异导致的治淮态度之别。对淮委而言,治淮是始终不变的中心工作;对民工而言,灾荒时期的治淮是度荒手段,灾荒过后获利与否左右着他们的出工意愿;对地方而言,灾荒时期的期待是救灾与治淮的结合,而在常规时期日常工作才是重心所在。究其实质,治淮民工动员中的前后之争,在淮委和民工之间是经济利益的纠葛,在淮委与地方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体制安排导致的工作重心差异所致。


注释


1在中国,劳力动员一直都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传统中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多由平民家庭提供劳力([美]卡尔·A.魏特夫著,徐式谷等译:《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6页),这种状况延续到了民国时期的淮河治理中([美]戴维·艾伦·佩兹著,姜智芹译:《工程国家:民国时期(1927-1937)的淮河治理及国家建设》,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23页)。

2参见[美]戴维·艾伦·佩兹著,姜智芹译:《黄河之水:蜿蜒中的现代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29-133页。

3参见刘彦文:《工地社会:引洮上山水利工程的革命、集体主义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60-265页。

4参见吕志茹:《集体化时期水利民工的出工动机---以根治海河为例》,《安徽史学》2017年第6期。

5(1)参见[美]戴维·艾伦·佩兹著,姜智芹译:《黄河之水:蜿蜒中的现代中国》,第128页;施立业、刘长生:《建国初期(1949-1957)淮河流域水灾救治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2)参见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37-243页。

7(3)参见[美]戴维·艾伦·佩兹著,姜智芹译:《工程国家:民国时期(1927-1937)的淮河治理及国家建设》,第73-77页。

8(4)曾希圣:《皖北当前情况和任务》(1949年12月2日),《曾希圣文选(1939-1961)》,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2页。

9(5)曾希圣:《致华东局并转中央的电报》(1950年8月1日),《曾希圣文选(1939-1961)》,第79、80页。

10(6)《华东局关于治淮方针和工赈计划等问题的请示》(1950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5、287页。

11(7)《中共皖北区党委关于治理淮河的意见》(1950年8月21日),治淮委员会、治淮汇刊编辑委员会编:《治淮汇刊》第1辑,1951年印行,第59页。

12(8)曾希圣:《关于生产救灾工作给中央的报告》(1950年8月29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等编:《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1994年印行,第100页。

13(1)《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1950年10月14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429页。

14(2)《为根治淮河而斗争》,《人民日报》1950年10月15日。

15(3)参见傅作义:《一九五○年全国水利会议开幕词》(1950年11月23日),《当代中国的水利事业》编辑部编:《历次全国水利会议报告文件(1949-1957)》,1987年印行,第37页。

16(4)参见张含英:《一九五○年水利工作初步总结》(1950年11月29日),《历次全国水利会议报告文件(1949-1957)》,第57-58页。

17(5)李葆华:《一九五○年全国水利会议总结报告》(1950年12月7日),《历次全国水利会议报告文件(1949-1957)》,第72、84页。

18(6)朱杰源:《河南信阳专区冬修基本完成,指挥部开冬修工程总结会议》,《治淮快报》1951年第5期。

19(7)《皖北冬季治淮中民力动员工作》,《治淮通讯》1951第9期。

20(8)曾希圣:《在皖北第二次治淮会议上的总结发言》(1950年12月6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30。

21(9)凤阳县治淮总队部:《1951年春修工程施工计划》(1951年3月),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建科永久”1951-2。

22(10)治淮委员会政治部:《关于十二月份皖北治淮工作情况简报》,《治淮快报》1951年第3期。

23(1)《河南省1950年冬季治淮工作总结与51年上半年工作意见》(1951年2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1。

24(2)治淮委员会政治部:《关于十二月份皖北治淮工作情况简报》,《治淮快报》1951年第3期。

25(3)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为向全国水利会议提供治河卫生工作意见由》(1950年11月28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69。

26(4)《河南去年重点施工政治工作总结》,《治淮通讯》1951年第8期。

27(5)林农:《河南省汝南县重点施工为何没搞好?》,《治淮通讯》1951年第8期。

28(6)治淮委员会政治部:《关于十二月份皖北治淮工作情况简报》,《治淮快报》1951年第3期。

29(7)曾希圣:《1951年治淮工程的成就及其主要经验》(1951年9月24日),《曾希圣文选(1939-1961)》,第90页。

30(8)《曾政委在区党委扩大会上的报告》(1950年9月20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11页。

31(9)《曾政委在区党委扩大会上的报告》(1950年9月20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13页。

32(10)《曾政委在区党委第三次扩大会上的总结报告》(1951年5月25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63页。

33(1)《宿专电告组织人力排水和改造工具后效率提高》(1951年2月25日),《治淮通讯》1951年第7期。

34(2)《宿专就民工存在春耕生产的思想顾虑和工资排水等问题再电淮委请示》(1951年2月20日),《治淮通讯》1951年第7期。

35(3)高崇安等:《怀远沙沟区干部宣传老一套,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生产与治淮矛盾》,《治淮通讯》1951年第23期。

36(4)《曾政委在第二次地书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1年3月24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55页。

37(5)《曾希圣副主任在治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五个月治淮工作的总结报告》(1951年4月26日),《治淮通讯》1951年第14期。

38(6)丁廉、丁明:《沱东区干部非法捆打民工,县委已深入检查纠正错误》,《治淮通讯》1951年第15期。

39(7)万述孔:《解决了群众顾虑群众就自愿上堤,证明依老经验盲目动员是错误的》,《治淮通讯》1951年第23期。

40(8)李振东:《上蔡县订立治淮生产合同》,《治淮通讯》1951年第12期。

41(9)治淮委员会政治部组织处工作组:《关于泗洪杨集乡土改与治淮动员情况的报告》,《治淮通讯》1951年第21期。

42(10)六安专区治淮指挥部:《52年治淮工程总结》(1953年1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87。

43(11)《关于皖北土地改革情况给华东局的报告》(1951年1月10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46页。

44(12)《曾政委在第二次地书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1年3月24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53页。

45(1)参见《曾政委在区党委第三次扩大会上的总结报告》(1951年5月25日),《中共皖北皖南区委文件选编(1949-1951)》,第163-169页。

46(2)《对目前组织动员民工中的几点工作意见》,《治淮通讯》1951年第25期。

47(3)凤台县治淮总队部:《冬修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1月13日),凤台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065-001-0003。

48(4)凤阳县治淮总队部:《凤阳治淮冬修工作总结》(1952年1月24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建科永久”1951-2。

49(5)凤阳县治淮总队部:《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月二十日工作报告》(1952年12月24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建科永久”1952-3。

50(6)南湾水库:《1952年冬季施工关于动员组织民工工作单项总结》(1953年),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87。

51(7)凤阳县治淮总队部:《凤阳县关于动员民工工作总结》(1952年12月8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建科永久”1952-03。

52(8)青年团皖北治淮工委:《关于第二年度治淮准备工作中团的工作的意见》,《治淮通讯》1951年第21期。

53(9)阜南县治淮总队部:《1952年春修第二次大队会议总结报告》(1952年3月28日),阜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23-WS·1952-0012。

54(10)《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1951年2月2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9页。

55(1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1952年2月15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77页。

56(1)《解放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曾希圣在安徽省第一次党代会上的报告》(1952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等编:《中共安徽省委文件选编(1952-1954)》,1994年印行,第146、152页。

57(2)阜南县治淮总队部政治处:《1952年冬季治淮政治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1月22日),阜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23-WS·1952-0012。

58(3)凤阳县治淮总队部:《凤阳县关于动员民工工作总结》(1952年12月8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建科永久”1952-03。

59(4)阜南县治淮第五大队:《1953年春修工程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5月1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3-4.4-3。

60(5)阜南县治淮总队部:《阜南县1953年春季治淮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6月1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3-1.1-9。

61(6)六安专区治淮指挥部:《52年治淮工程总结》(1953年1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87。

62(7)阜南县治淮第一大队:《阜南县1953年春季治淮工作总结报告》(1953年3月1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3-4.4-3。

63(8)阜南县治淮总队部:《阜南县1953年东蒙洼蓄洪库民办庄台工程总结报告》(1954年1月3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3-1.1-9。

64(9)阜南县治淮总队部:《1954年春季治淮工作总结报告》(1954年6月2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4-4。

65(10)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关于一九五三年冬季执行基干民工制的工作总结》(1954年2月5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66(11)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水利志》,方志出版社,1999年,第606页。

67(12)治淮委员会:《关于民工工资及民工组织问题的决定》(1953年9月28日),治淮委员会、治淮汇刊编辑委员会编:《治淮汇刊》第3辑,1953年印行,第21页。

68(1)治淮委员会政治部:《关于十二月份皖北治淮工作情况简报》,《治淮快报》1951年第3期。

69(2)治淮委员会:《关于民工工资及民工组织问题的决定》(1953年9月28日),《治淮汇刊》第3辑,第22页。

70(3)《安徽省志·水利志》,第24页。

71(4)中共阜阳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阜阳地方党史大事记》,2011年印行,第146页。

72(5)徐速之:《一九五三年治淮政治工作总结》(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73(6)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阜阳专区关于一九五三年冬季执行基干民工制的经验》(1953年),《治淮汇刊》第3辑,第433页。

74(7)《安徽省志·水利志》,第606页。

75(8)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阜阳专区关于一九五三年冬季执行基干民工制的经验》(1953年),《治淮汇刊》第3辑,第433页。

76(9)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关于一九五三年冬季执行基干民工制的工作总结》(1954年2月5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77(10)《中国共产党阜阳地方党史大事记》,第161页。

78(11)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1953年冬季治淮工作总结报告》(1954年3月9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3-4-3。

79(12)许昌专区治淮指挥部:《1954年治淮工作基本总结》(1955年1月27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4-388。

80(1)徐速之:《一九五三年治淮政治工作总结》(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81(2)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政治处:《1955年春季治淮政治工作意见》(1955年1月2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年长期”。

82(3)治淮委员会:《关于今冬组织民工基干队与巩固提高民工基干队工作的几点意见》(1955年10月20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408。

83(4)《中国共产党阜阳地方党史大事记》,第163、168页。

84(5)阜阳专区治淮第三施工总队:《1955年冬季淮北大堤峡芦中段加固工程民工组织成员统计表》(1956年1月6日),凤台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065-001-0009。

85(6)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关于一九五三年冬季执行基干民工制的工作总结》(1954年2月5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86(7)徐速之:《一九五三年治淮政治工作总结》(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87(8)阜南县治淮总队部:《1954年春季治淮民工组织动员工作简要总结报告》(1954年3月15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3。

88(9)阜南县治淮总队部:《基干队长学习的总结及今冬任务和有关问题的布置》(1954年11月9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3。

89(10)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政治处:《关于基干队领导问题的经验总结报告》(1954年7月5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4。

90(1)阜南县治淮总队部政治处:《1954年冬基干民工的动员组织和基干队长选拔初步意见》(1954年10月28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2-6-1。

91(2)吴觉:《一九五三年治淮工作总结会议总结报告》(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92(3)徐速之:《一九五三年治淮政治工作总结》(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93(4)吴觉:《在淮河流域第二次工程管理会议上的报告》(1955年),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94(5)杨如新:《坚决反对右倾保守思想,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6年治淮任务而努力》(1956年2月21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536。

95(6)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5页。

96(7)《河南省治淮工作大事记(草稿)》(1950年10月-12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23。

97(8)临泉县生救治淮总队部:《临泉县1951年春修夏防工程统计表》(1951年9月4日),临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42-1-2。

98(9)《治淮委员会曾希圣副主任在皖北第四次治淮会议上传达中央治淮会议报告记录整理》(1951年8月29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30。

99(1)皖北治淮指挥部:《关于目前工作的指示》(1950年12月20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30。

100(2)《谭震林、曾希圣、吴芝圃、管文蔚同志关于淮河水利问题的报告》(1953年),《治淮汇刊》第3辑,第3页。

101(3)《谭震林、曾希圣、吴芝圃、管文蔚同志关于淮河水利问题的报告》(1953年),《治淮汇刊》第3辑,第5页。

102(4)《中共中央复谭震林、曾希圣、吴芝圃、管文蔚同志关于淮河水利问题的报告》(1953年9月18日),《治淮汇刊》第3辑,第1页。

103(5)治淮委员会工程部:《一九五三年治淮工程施工情况》,《治淮汇刊》第3辑,第269页。

104(6)《中共中央复谭震林、曾希圣、吴芝圃、管文蔚同志关于淮河水利问题的报告》(1953年9月18日),《治淮汇刊》第3辑,第1页。

105(7)阜阳专区泉河施工总队部:《泉河治理工程简要施工报告(一九五三.一---一九五四.五)》(1954年6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87。

106(8)郑意农:《一九五三年治淮财务工作总结》(1954年3月),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135。

107(9)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1954年冬季施工总结报告》(1955年1月25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4-4。

108(10)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民政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8页。

109(11)《中国共产党阜阳地方党史大事记》,第163页。

110(12)《安徽省民政厅一九五五年工作总结》,安徽省民政厅民政志编辑室编:《安徽省民政工作历史资料选编》(一),1986年印行,第51页。

111(13)阜南县治淮施工总队部政治处:《1955年春季治淮宣教工作总结报告》(1955年5月31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3。

112(1)凤台县治淮施工总队:《1955年春季治淮施工总结报告》(1955年5月29日),凤台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065-001-0009。

113(2)许昌专区治淮指挥部:《1955年治淮工作基本总结》(1956年1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7-688。

114(3)阜南县治淮施工总队部政治处:《1955年春季治淮宣教工作总结报告》(1955年5月31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3。

115(4)阜南县治淮总队部:《1954年春季治淮民工组织动员工作简要总结报告》(1954年3月15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3。

116(5)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1954年冬季施工总结报告》(1955年1月25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4-14-4。

117(6)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政治处:《1955年春季治淮政治工作意见》(1955年1月20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年长期”。

118(7)阜南县治淮总队部:《1955年春季治淮基干队长集训及施工布置会议总结报告》(1955年2月6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3。

119(8)阜南县施工总队政治处:《1955年春季基干队民工重点组织动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总结报告》(1955年2月19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5-3。

120(9)阜阳专区治淮委员会:《关于当前治淮工地情况和对今后措施的报告》(1955年3月31日),临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60。

121(10)河南省治淮委员会:《关于农业互助组组员、生产合作社社员治淮工程所得工资处理与农业社记分的报告》(1955年8月27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7-600。

122(1)治淮委员会:《关于今冬组织民工基干队与巩固提高民工基干队工作的几点意见》(1955年10月20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408。

123(2)《李主任在土方工程政治工作座谈会议上对几个问题讨论的总结发言(记录稿)》(1956年1月28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854。

124(3)阜阳专区治淮第二施工总队:《1956年冬季施工总结报告》(1957年1月12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6-1。

125(4)许昌专区治淮指挥部:《1955年治淮工作基本总结》(1956年1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7-688。

126(5)治淮委员会第二施工总队政治处:《政治工作总结》(1956年2月20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54-1-536。

127(6)阜南县治淮施工总队:《关于1956年春蒙洼庄台工程有关全面工作几个主要问题的总结报告》(1956年5月26日),阜南县水务局档案室藏,档案号1956-2。

128(7)凤阳县官沟水库工程指挥部:《十月份工作总结》(1956年11月10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水利局长期”1956-14。

129(8)薄山水库扩建工程施工处:《六月份政治工作总结》(1956年7月5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0-957。

130(9)白沙水库扩建工程指挥部政治处:《第一期施工政治工作总结》(1956年12月6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0-957。

131(10)河南省治淮第二施工总队:《1956年冬季宣教工作总结》(1956年12月26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0-957。

132(11)河南省治淮总指挥部第一施工总队:《关于谷河施工前段政治工作报告》(1956年3月1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2-10-957。

133(1)治淮委员会第一施工总队委员会:《关于凤阳、嘉山县民工迄仍未如数到堤影响冬工任务按时完成的报告》(1956年12月10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水利局长期”1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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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党史研究. 2020年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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