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洲:两种民主理论之辨——对一段历史的重新审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5 次 更新时间:2016-03-1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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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振洲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古典直接制民主与现代代议制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多有不同。前者是一种平民的业余政治,后者则是一种特殊的精英政治,或是精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混合物。在实践层面上,代议制民主更有可行性;在理论层面上,特别是在权力合法性方面,直接制民主则有更大优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一段历史颇能引人深思。


在当今政治界、政治学界里,最时髦的概念大概就是民主。它被认为是万能的,仿佛是诸“善”的代表:一个国家强大富有,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一个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一个国家爱好和平,还是因为它实行了民主制度……。就连“9·11”事件的原因,也被布什总统解释为基地组织对美国自由民主的仇恨。按照福山的说法,这是人类有史以来见识过的最好制度,既保证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较高的生活水平,又满足了人类最根本的精神需求:得到他人的认可。传统政体经常带有内在的、无法在体制内得以解决的问题,最后导致崩溃。而民主政体的各种矛盾却可以在内部协调化解,不必以推翻体制作为代价。“在此之前的种种政体具有严重的缺陷及不合理的特征从而导致其衰落,而自由民主制度却正如人们所证明的那样不存在这种根本性的内在矛盾。”当然,民主政体也不会总是尽善尽美,“但这些问题是因构建现代民主制度的两大基石——自由和平等的原理——尚未得到完全实现所造成的,并非原理本身的缺陷。”(注: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代序第1页。)因此,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历史的终结点。一切重大问题都得到了根本解决,人类已经没有了更进一步的余地。(注:同上书,第3页。)福山的著作,从问世之日起便受到诸多学者的各种批评。然而如果抛开历史的终结这一命题不谈,则这些非议都不能掩盖他指出的一个事实:即使放纵当代人的想像,他们大概也无法提出不同于民主制的其他统治方式。各种流行的概念、学派,如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都还有批评者,有其对立物。而民主则已没有了对手,似乎成为了世人惟一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民主至少是一种最好的意识形态或统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让人叹为观止。

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我们说人类历史上经典民主政治的实践其实一共只有一次半,一次是在古代希腊,以雅典为代表,另外半次是在1949—1978年时的中国,是否有些耸人听闻?雅典政制是民主的起源,自然足够权威。但中国这段时期的各项工作多有失误,其中的文革十年更是被描述为“噩梦”。我们对其原因的分析一般也会首先提到在党内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缺乏民主。那么为什么又要说此时的中国政治颇具民主色彩?对这种疑问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民主定义及实践的演变。

可能没有人能够对政治学界关于民主的定义数量做出准确的统计,也没有人能够对民主制给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权威定义。如果我们尝试对已经得到公认的那些原则做个归纳,则现代民主制应该是:国家的主权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或公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公民投票行使这种权力。(注:“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8页。)代表应当由选举产生,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政治权力应该定期、和平、有规则地更迭,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行使。如达尔认为,民主是“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的自治。6.包含广泛的公民身份。”(注: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3页。)熊彼特对民主的理解则是:“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注: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我们看到,在所有这些代议制民主的原则、程序中,最重要的一条其实是选举,选举是现代民主制的核心特征。因此人们经常将它们合而为一,谈论“民主选举”的优点和必要性。从这个角度看,1949—1978年间的中国实践,显然不是民主的范例,至少此时的选举经常是不定时的。

但问题是:选举制是不是一切民主实践的核心特征?亚里士多德就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01页。)如果我们在抽签与选举之间做了改变,则政权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注:他在评论赫赖亚的实践时说:“原来是由推选任官的制度改用了拈阄[这样寡头政体就转向于民主主义]。”同上书,第240页。)这里简单的逻辑是:民主政体的精神是自由。但在希腊的城邦时代,自由的定义与现在颇有不同。它首先意味着对国家事务即政治的积极参与;(注:参见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其次按亚里士多德的意见,它也意味着公民之间的事实平等:“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2页。)如果认为人人平等,没有一个人有比他人更高的能力或至少是更高的权利,那么顺理成章的选择当然就是抓阄或曰轮流坐庄。只有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有高下优劣之分,才有选举的必要。我们可以由此推断,作为现代民主制主要内容、重要特征的选举制,其实恰好是古典民主的对立物。对此,孟德斯鸠也持同样的尺度:“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1页。)这种理解与我们通行的概念大相矛盾,而这种矛盾则来源于古代直接制民主与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不同实践。

按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雅典政制》或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的描述,以雅典为代表的直接制民主实践的主要特征(在我们这个话题的范围内)是:城邦的最高决策权在于全体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国家的重大事务在大会中依多数原则决定;绝大多数官职由抓阄产生,且任期很短。有些机构如陪审法庭还特别强调了人人有份的轮换原则;出任官职者均可得到一定薪水,以保证政治不成为富人的专利;对城邦构成威胁的人——经常是那些出身高贵、家产丰厚、有影响力、敌视民主制的“精英”——有可能遭到放逐。对于习惯了现代政治制度的人,哪怕是坚定的民主主义者,这些制度多少显得有些怪异。

直接制民主不能应用于现代的理由,大体可以沿以下两种思路展开:第一,现代的民族国家相对于古希腊的城邦而言可谓“巨型国家”,国土面积过大、人口众多、加上现代国家事务的日益繁复,都使得直接民主制难以实施。“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注: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事实上,所有古典政治学家也确实都认为民主制的前提是小国寡民。这个理由的基础是技术上的可行性。它在过去是很有说服力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是否仍然成立?如果给每一个公民都配备一台表决器,并让他们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些困难不就不复存在了吗?因此,为了反对直接民主制,我们还需要第二种理由:大众没有处理国家事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只能将这些事务委诸于他们的代表。几乎所有的古典思想家都对民众的能力不屑一顾,比较起来,孟德斯鸠还算是比较温和的:“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8页。)

指出直接制民主与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区别,只是为了厘清事实与概念,而不是为了批评后者。回顾一下人类的政治史,就可以发现,代议制民主的应用范围及所取得的成效都是直接制民主所无法比拟的。更何况“任何法制都几乎不可能体现绝对的善”,(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6页。)对一个现实成熟的政治家来讲,政治制度必须与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宗教、自然条件等相适应,因而不可能有一种惟一的、超越时空界限的、统一不变的最佳政体模式。这两种民主制的共同之处是在理论上均承认主权在民,公民的意志是政治权力的惟一合法来源。但同时,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真实而巨大的。此外,在现实政治中,单一纯粹的政体形式其实未必存在。我们看到的代议制民主比较成功的例子,在多数情况下是各种政体因素、合法性的混合,是民主与法治、共和的混合。在相当程度上,它仍然是一种精英政治。“所谓‘自治政府’和所谓‘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等类词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实情况。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至于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注: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页。)与传统的精英政治不同的,只是精英的产生机制、权力来源及权力的限制等因素。但无论如何,它的实质是“选贤与能”(《礼记·礼运》),与古希腊贵族政治的原意——最优秀的人的权力——并无原则区别。

直接制民主的核心精神则是平等。对于平等,人们经常做的区分是理论上、法律上、身份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或起点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目前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前者更加合理或更有可行性,它也成了民主理论的重要基石。托克维尔认为:“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第621页。)他观察到,即使是这种有时被斥为虚假的身份平等,也会使人民本能地排斥卓越人物当权,或使这些精英远离政界。(注: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第225页。)雅典直接制民主的实践,虽然未必出自事实平等或结果平等的真实历史环境,但相对于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描述,确实使政治更加平民化、非专业化,成为了精英政治的对立物。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都认为如果我们想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需要了解掌握与它相关的知识及技能,都需要成为这个领域里的专家。而在各种职业中,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即政治是最为艰深复杂,最需要特定的知识、能力的。在他们看来,合法而可靠的权力既不来自继承,也不来自强力,而只能建立在得到大家公认的、比他人更高的能力与知识的基础之上。但民主制恰恰把治国的任务交给了那些“最愚昧无知、最微不足道”、“从未考虑过管理事务”的人——“是擀毡工人、还是补鞋匠、还是铜匠、还是农民、还是批发商、还是在市场上斤斤计较贱买贵卖的人们”。(注: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1-112页。)雅典民主中最为苏格拉底、柏拉图及其他传统思想家诟病之处,便是这种因为人人得以参政的平等所导致的政治的业余化。(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精心设计的,正是雅典民主的反面:高度的专业政治、精英政治。)一直到18世纪末,人们也是按雅典模式来理解、评论民主制的。

除了政治的非精英化这一特征外,亚里士多德还为民主加上了另一个不太为大家熟知的标准:贫穷,即执政者的贫穷。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城邦中总是富人少而穷人多。如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数量高于质量的原则,自然穷人的意见总会占上风,城邦政制自然是民主制。但人数未必是民主制的决定性标准。假设由于种种原因,一个城邦中富人是多数而穷人是少数,同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此时它是一个民主政体还是一个寡头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它仍然是寡头政体,因为“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于人数的为少为多。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产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5页。)由此,我们可以将直接制民主的特征综合为:人人得以参政所导致的非精英化政治,多数人的权力,执政者主体为穷人。而这些特征背后的主导精神则是平等原则。

在对民主制度实践的演进及不同民主的概念做了上述分析后,我们便可以回到本文一开始时的假设:中国1949—1978年间的政治实践、政治文化有着相当的平民主义因素。虽然我们的意识形态、政治纲领、领导力量、具体政策都与古代雅典的民主派大相径庭,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暗合之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与虚伪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无产阶级政权比它要更加民主一百万倍。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消灭了私有制及剥削,因此人与人之间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时的民主制才更加真实与宽广。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虽然公民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由于存在着经济的重大不平等,因此广大无产阶级实际上没有可能在政治上充分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主义民主在这点上更加真实。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民主充其量只能存在于政治领域中;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不仅在政治生活中、而且也在经济生活中行使着自己的权力,所以这种民主范围更加宽广。总之,如果我们认为民主的核心精神是平等的话,那么社会主义便与民主主义符合若契。更进一步,它所致力的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在事实上的平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革命的胜利,也是革命的开始。人们现在可以动辄将某种技术上的小小进步冠之以“革命性”的形容词,而忘记了它指的其实是一种彻底、根本的变化,是对过去的全面否定:“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正是中国革命的平民主义倾向或曰民主因素。

这一时期实践中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一种现象是社会身份体系的重构:几乎一切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能够引以为豪的身份都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不论是贵族后裔、世家子弟,还是巨富新贵、书香门第。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向重视出身,出身能对一个人的前途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革命后出身的重要性未曾稍减,但衡量出身好坏的标准发生了根本变化。上述那些过去被认为高贵的身份,现在成了不折不扣的负面因素;而以前为人所轻的、未受过良好教育的平民、穷人子弟得到了空前未有的重视和肯定。这种“将被颠倒了的事情重新颠倒过来”的新体系在文革时被发展到了极致,参军、入党、入学、提干乃至上台辩论发言,都要先考察一下出身。出身越低贱穷苦的人阶级感情越深,文化程度低则经常更加朴素。一代出身贫农不如三代出身贫农,三代出身贫农不如三代出身雇农。章诒和女士在《往事并不如烟》中对康同璧、张伯驹等昔日“贵族”遭遇的描述,恰可作为这种社会身份体系重构的生动写照。(注:“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贵族身份本来就是一个流动的东西。诗人因此才会有“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感慨。在20世纪50—60年代,康同璧自然可以算做贵族。但按王朝时代的标准,康有为最多是个新贵,又哪里称得上是贵族世家?这里的关键不同在于:以前的贵族队伍虽时时变动,但评价标准是固定的,无非富、贵、门第、学识等等。现在被颠覆的则是这种标准本身。)

第二种现象是前一个的逻辑发展。我们仍然重视出身,而好的出身是工人、贫下中农、雇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等“红五类”,(注:当时的阶级路线是“有成分论,不唯成分论,重在政治表现”,文革中也要求落实“可以教育好的子女”政策。但这些政策的目的只是不简单排斥出身不好的人,而不是让他们成为队伍的主体。)因此主要是政治生活、也包括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平民主义倾向、反精英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政治的业余化、非专业化。人们现在经常批评的是,在中央一级权力机关中,如政治局、人大、国务院,都任用了相当数量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资历经验、直接来自基层的工人和农民,而他们由于能力所限,无法很好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基层单位中,这种现象则更为普遍、严重。我们可以选两个有代表性的领域加以说明:外交与高教。一般对外交官的要求是受过良好教育、有相当经验和基本的外语能力。在传统社会中,可能还会要求他们仪表出众、服饰光鲜。我们派出的第一批外交官则大部分直接出自革命队伍,首选标准是政治可靠、出身良好。历史上,高等教育一直是知识精英的禁脔。在这段时期,我们则看到,不仅学生来源高度平民化,对教员队伍的改造也已提上了日程。到文革时终于出现了工农兵上讲台的奇观。正如陆学艺先生指出的:“这意味着,以往因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工农及其子女,将凭借自己的家庭成分优势以及个人努力,在新社会获得更多教育机会,从而获得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1952年,全国在校初等学生中,工农成分的学生占80%以上,中等学校学生中工农成分达到60%左右。……到1960年,在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出身工农的学生所占比例从1957年的36.3%上升为49%。”(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8-49页。)

按照陆学艺先生的统计,“1980年以前开始就业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中有53.2%的人出身于农民家庭。”(注:同上书,第147页。)如果加上工人、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家庭出身的人,我们完全可以断定,这段时期里我国干部队伍中没有太多的富人子弟。当然,这些出身贫寒的人同样也可以是精英,是出类拔萃之辈。为了防止他们脱离群众、成为新的官僚主义者,防止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成为他们的专利,我们还曾大力强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强调“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强调反对官僚主义、神秘主义。在文革中,大批老干部受到冲击,许多以前从未有过从政经历的工人和农民被结合到了领导班子里来。前面谈到的政治的非精英化、业余化特点发展得更为引人注目。(注:陈永贵同志在70年代中期任副总理,仍坚持有1/3的时间在大寨参加劳动,是为一例。又按陆学艺先生书中的统计,1978年时“全国干部队伍中小学以下程度的占14.6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4.85%,中专及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2.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8.02%。”(见陆学艺主编:前引书,第220页)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非精英化倾向。)

我们很难断言这是精英主义意义上的政策失误,还是平民主义意义上的制度设计;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政治的现实需要,还是出于意识形态、价值观的长期考虑。但总而言之,它脱离了人们的一般经验,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解构或颠覆。类似的实践,法国大革命时没有看到,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也并非如此,倒是与雅典民主的原则颇为相通。因此我们才将其定义为直接制民主的半次实践。

笔者无意做翻案文章,尤其不能认同文革这场闹剧。它不是人民自愿自发的对国家事务治理的参与,也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即以平等而论,当时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也造成了工农之间的巨大差异。旧的精英固然失去了影响,但新的精英似乎又在被培养出来:文革前北京普遍存在的干部子弟学校便是一例。

反过来想,如果我们真的彻底实行了直接民主制又会如何?历史当然不能假设,但我还是可以基本肯定,文革中的许多举措,在当时能够得到多数的支持。(注:对于直接制民主的迷信,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是一付很好的解药。)然而多数的意见,并不总有道理;多数的决策,并不能自动防止失误;多数的权力,也同样应受到限制。

现代民主的概念承载了太多的因素,内涵过多。那些运行良好的制度其实是一定的国民素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代议制民主、共和精神、法治社会等的复合体,与直接制民主并无多少相似之处。对这一点,其实大多数政治家、理论家都早有共识。之所以大家不愿强调直接制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区别,之所以代议制民主仍要宗奉主权在民的原则,恐怕更多的是出于构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考虑。

所谓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主要并不在于统治者是否依法行事,(注:按照韦伯的观点,合法受命当然是合法性的一种。见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页。)而在于被统治者对这个权力的认同或接受。简单地用暴力强迫他们服从,成本过高而效用有限:“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政权能否存在、运行、延续的基本条件,一切统治者都被赋予了这个义务:不断地向被统治者证明他统治的合法性,这实在是统治者的梦魇。从这个角度看,一部政治思想史,其实就是关于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的讨论史。

以往一切权力合法性的解释,不论多么合理、雄辩、诱人,都是某种精英政治,都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局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异质的,后者能够感到自己与前者的间离。他可以试图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规范他的行为,但自己被领导、被支配的事实并未因之改变。在一个平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里,这显然不是最佳选择。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民主理论,特别是直接制民主的理论,则完全不同。它消弭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区别,使二者成为了同质物:没有人统治我们,是我们自己统治自己。一切重大决定,其实是我们自己做出的;一切在位的领导者,其实不过是受我们委托、为我们服务的仆人。作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民主在理论上最少有漏洞。对于统治者,它一劳永逸地免除了他们证明自己合法性的任务;对于被统治者,它极大地满足了他们得到尊重、得到承认的心理需求。认识到这点,其实是一种受控、有限、依法、多元精英制的代议制民主,实在没有必要去在概念上明辨自己与直接制民主的区别。

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社会多数成员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认同,都需要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任何一种善治,又都只能建立在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合理的、现实的制度设计之上。如何将古典民主与现代民主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为我所用,而不是盲目推崇二者其一,是我们政治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原文来源:《国际政治研究》(京)2005年第04期 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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