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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标志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即将开启。必须充分认识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精准把握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积极探寻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坚持协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对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国家治理的全局高度对新时代财政的性质与功能进行了精准定位,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特别强调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财税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2014年中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强调,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与立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从现代化的角度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进行了突出强调。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标志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即将开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加强民生保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路径,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影响深远。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精准把握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积极探寻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充分认识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央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新形势,充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定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信心决心,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其一,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举措。就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政治风云变幻,世界经济贸易秩序面临新挑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快速推进,各种战略机遇与风险挑战并存。就国内形势而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与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转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然面临一系列更深层次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在财税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亟需通过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予以应对。从历史经验来看,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然选择。因此,面对当前严峻的国内国际新形势,必须积极作为,必须通过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对其进行化解应对。其二,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特别强调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分别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三方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具体部署。由此可见,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在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总体框架下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规划。由此可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必然要求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其三,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财税体制改革是影响政治经济社会全局的深刻变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法治的角度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牢牢把握财税这一基础和重要支柱,以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重要抓手。其四,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所在,需要统筹把握、协同推进。财税体制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体系的重要支撑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无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都必须充分发挥财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牢牢把握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关键环节,不断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其五,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加强民生保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调要“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明确要求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从分配的角度来看,财税具有典型的分配功能,财税制度是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完善分配制度的应有之义。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管理和支出,必然要求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全面加强民生保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就必须加快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深刻理解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协同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并把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强调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精准概括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总体要求推进。为此,必须深刻理解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引领、规范和保障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其一,法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法治强调规则意识、追求秩序价值,而改革则是对现有秩序状态的改变与突破,二者在形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就可以脱离法治轨道。恰恰相反,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为基本前提。这是因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然是建立在法治所确立的现有财税秩序基础之上的改革,如果不以法治作为基本前提,就不可能深入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做好立法与改革政策的衔接,凡是重大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这里强调的“于法有据”,就是要把法治作为改革的基本前提。新一轮财税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基本前提,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其二,法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下,法治不仅是改革的重要目标、有效手段和基本前提,同时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以确保改革的稳妥、有序、顺利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明确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严格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以确保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深入推进。其三,法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法治理念引领改革,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法治手段促进改革。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发挥财税法治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财税法治实现“先立后破”,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必须坚持财税立法与财税体制改革相衔接,不断增强财税法治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可能的积极力量和因素,依靠法治方式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运用法治手段有力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按照法治程序充分化解财税体制中的各种矛盾。唯有如此,才能让财税体制改革的巨轮行得更稳、走得更远。从这种意义上讲,法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其四,法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法治的保障作用进行了精准概括。“固根本”,强调的是法治对重大改革成果的巩固;“稳预期”,强调的是法治对主体行为预期的稳定;“利长远”,强调的是法治对长远利益的维护。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方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一系列新成果,需要依靠法治予以确认与巩固;另一方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所面对的各种矛盾、问题和阻力,需要运用法治手段予以解决。从这种意义上讲,法治必然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精准把握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并持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完善空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巩固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聚力关键,采取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财税体制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三项财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2023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谋划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并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项重点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其一,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方针、重点工作、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确保新时代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把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现代预算制度总体框架建构基本完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要完成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到“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重大转变。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推进。一是要坚持全面规范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预算统筹能力、支出标准和执行制度,真正实现预算流程的规范化。二是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监督制度,不断增强预算公开透明度,持续强化对预算的监督管理。三是要进一步提升预算的约束力,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其二,优化税制结构。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总体上仍然是以1994年分税制为基础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税制结构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新需求,亟需对其进行优化。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当聚焦税制结构优化,对当前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结构失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有效应对。具体而言,需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直接税体系。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四是要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培育地方税源。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其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是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二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三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四是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寻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如前所述,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在法治的总体框架下进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为了更好地深入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在深刻理解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逻辑的基础上,围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坚持协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积极探寻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进一步完善财税立法,以科学的财税立法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同步完善财税立法,确保财税改革于法有据。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现行《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曾于2014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正,对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预算管理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更好适应新时代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立法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目前,现有的18个税种已有13个税种完成立法,但仍有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5个税种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为此,需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总体要求,尽快完成上述税种的立法工作。此外,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立法迫在眉睫,制定一部税法典或统领税法体系的税法总则也应尽快提上日程。三是进一步加强财政转移支付法立法。如前文所述,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对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分类体系、分配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此外,针对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也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其二,进一步加强财税执法,以规范的财税执法促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法治轨道”的形象表述明确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加强财税执法,既是保障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财税执法意义重大。就我国财税领域执法的总体情况来看,随着法治政府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财税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得到提升。但面对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新需求,进一步加强财税执法势在必行。尤其是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等重点领域,更是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应的执法水平,以确保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其三,进一步严格财税司法,以公正的财税司法保障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必然会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也必然会涉及各种深层次利益的调整。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财税司法已经成为解决财税纠纷和调整财税利益的重要手段。财税司法作为维护财税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障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此,必须进一步严格财税司法,以公正的财税司法保障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严格财税司法,需要不断加强财税司法审判机构建设,巩固充实财税司法人员队伍,持续提升财税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其四,进一步强化财税守法,以自觉的财税守法支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法律必须被信仰才能更好地被遵守,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大力弘扬财税法治精神、不断增强财税法治意识、坚决维护财税法治权威,确保把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真正落到实处。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法治宣传,不断提升整个社会对财税法治的遵从度,从守法环节高度重视并切实提升财税法治的治理水平。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守法,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财税法治遵从度,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总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既是对以往财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与巩固,也是对现有财税体制的重大革新。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影响深远。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围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把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来源:《清华金融评论》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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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全面注册制下如何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摘要: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投资者利用公开信息判断证券价值、做出理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针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有效性不足的现状,提出了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可行路径。研究发现,证券发行注册制要求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价值本位,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因自我保护能力不同而具有差异化的信息需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差异化安排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差异化信息披露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披露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个性化信息,二是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信息披露有效性制度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其一,信息披露有效性应提升为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其二,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标准,鼓励发行人披露自身的个性化信息;其三,根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不同需求,针对性地进行信息供给。关键词:注册制;信息披露有效性;信息披露差异化;分行业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 一、引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长期实行的证券发行核准制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审查为中心,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对于投资者的有效性并未予以足够重视,导致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化不足、无效信息多、语言晦涩难懂等问题,无法满足投资者获取有效信息的需要。信息披露有效性不足与虚假陈述一样有害:如果重大信息无法有效传递于投资者,通过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鉴此,提高信息披露文件的可读性,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及其与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已越来越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目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已成为证券发行申请能否获得核准的重要依据,但相关的基础理论仍较为薄弱,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厘清,突出表现于以下方面:其一,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内涵应当如何界定?证券法中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只是对于信息披露语言表述的要求,无法涵盖信息披露有效性要求的全部内容;且简明性规则虽能满足普通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但却可能稀释相关信息对于专业投资者的有效性。其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究竟是对谁有效?有观点认为,信息披露应当满足普通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证券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也是保护普通投资者;也有观点认为,信息披露应当满足专业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因为专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价格的确定者。不论以上述哪种观点为准,均会导致信息披露的片面性和不同投资者之间利益保护的失衡。因此,更为可取的观点是信息披露应当面向所有投资者。与之相应,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是指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能够成为各类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的有效依据。其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赖于其差异化,而差异化的标准又该如何划定?有观点认为,域外信息披露差异化的标准包括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发行规模等,其中行业属性是较为合理的差异化划分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信息披露差异化的衡量标准。但仅从发行人角度界定信息披露差异化的标准,存在忽视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弊端。因此,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应当从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投资者类型两方面予以界定。本文从注册制改革的价值理念入手,指出了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是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差异化的界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化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若干举措,旨在为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功能的真正实现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理论研究的边际贡献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明确界定了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内涵和外延,划定了信息披露合规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界限,厘清了信息披露有效性与信息披露差异化之间的关系。第二,丰富和发展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应以投资者需求为价值本位的基础理论。第三,拓展了信息披露差异化理论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信息披露差异化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信息披露差异化要求发行人既要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披露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个性化信息,又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型针对性地提供其所需信息。第四,明确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差异,并提出了面向各类投资者进行差异化信息供给的可行方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既要考虑专业投资者利用复杂的专业信息准确评估证券价值的需要,也应确保一般性信息对于普通投资者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二、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价值理念:监管者本位向投资者本位的转变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发展历程。核准制下,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信息披露更加侧重监管合规要求;注册制坚持证券发行的市场化导向,更加关注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能否得到充分满足。(一)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内涵界定证券监管的发展历史可以视为不断尝试提高必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机构高度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决策的实际效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审核科创板注册申请时,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中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对企业业务模式的披露是否清晰,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的揭示是否到位,信息披露的语言表述是否友好,以及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是否规范。从域外证券发行实践来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充分、过分冗长、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过于冗长的陈述晦涩难懂,缺乏可读性,等同于没有充分披露信息。因为重大信息可能因此无法有效传达于投资者,致使信息披露无法发挥预期功效。这表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不仅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合规性要求,还需满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内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加以理解。广义的信息披露有效性将合规性包含在内,狭义的信息披露有效性是与合规性相并列的概念。本文采狭义观点,认为信息披露有效性是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当充分彻底、针对性强,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与企业自身特征相适应的信息披露标准,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充分展示企业的业务、技术、财务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二是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在全面披露所有重大性事实信息的基础上,鼓励发行人自愿披露ESG信息、前瞻性信息等个性化信息;三是在语言表述上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规定主要体现于“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其他内容则由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加以规定。(二)核准制下信息披露的监管者本位价值取向核准制赋予证监会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对证券发行进行全面监管的行政权力,但严格的审核流程并未起到提高证券发行质量、遏制证券欺诈的预设效果,反而导致发行融资困难、权力寻租严重、发行成本高昂等弊病。在核准制下,监管机构通过实质性审查将部分质量不高的公司排除于证券市场之外,实际上是代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做出预先判断。因而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和监管机构是信息披露运行机制中的主要参与主体,信息披露主要针对监管者而非投资者。核准制是以政府事前的严格审查来确保发行人的资质条件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实质上是以政府权力为发行人信誉做出间接担保。核准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实际是以满足监管要求为直接目的。例如,上交所虽在主板设立上市委员会行使上市审核权,但其审查和批准上市申请的职能实质上被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权所架空。交易所在证券上市流程中的作用主要是为已经通过证监会发行核准的公司安排具体上市的时间,并为拿到证监会发行批文的拟上市公司分配证券代码。核准制下,证券发行申请能否获准直接取决于证监会的审核结果,因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以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顺利通过发行审核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信息披露是以监管机构为预设对象,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并非发行人关注的焦点。核准制下证券发行审核以发行申请的合规性审查为中心,因而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价值和功效严重不足,突出体现于招股说明书中的以下问题:一是篇幅冗长且无效信息多;二是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不同板块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息需求;三是风险揭示不足;四是语言晦涩难懂,增加了普通投资者的理解难度。监管机构关注的是信息披露是否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合规性要求,但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信息未必能够被投资者真正理解和利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受限于自身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通常无法准确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复杂的专业术语。信息披露片面侧重监管合规而忽视投资者的理解能力,弱化了其对于投资者的实际功效,通过信息披露消除外部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信息不对称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三)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投资者本位价值取向上交所于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在总结注册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券法》正式将注册制确立为我国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随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并同步试点注册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成熟。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与交易所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证券中介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取消对于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由投资者根据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自行判断证券价值和风险,自行做出投资决策。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注册申请需要经过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双重审核。交易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证监会需要对交易所报送的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本质是通过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判断证券价值的权利交给投资者。注册制以回归证券发行的市场化导向为价值基础,弱化行政权力对于证券发行申请的干预,转而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在注册制下,投资者自行决策是风险自担的前提条件,而投资者自行决策的基础是其能够获取与证券价值判断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在长期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制作招股说明书时已经形成以监管合规为利益诉求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与监管者本位价值取向相适应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设置,无法满足注册制下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因此,注册制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当注重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通过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自行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依据,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终极目标。三、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础命题:信息披露对谁有效由于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强,普通投资者可能并未阅读或者无法真正理解公开披露的信息,只是借助专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过滤机制间接从信息披露中获益,从而使得专业投资者对于确保信息披露功能实现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同时兼顾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差异化的信息需求。(一)证券投资者的类型划分投资者类型的划分源于公开发行豁免制度。传统观点认为,只有成熟的投资者才有能力保护自身,可以在私募发行中进行投资。在SEC v. Ralston Purina Co.一案中,法官指出,法律强制要求发行人公开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的必要信息,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私募发行能够豁免注册的原因在于,特定投资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无须通过适用证券法获得保护。该案建立了分析《1933年证券法》§4(2)的基本路径:发行人在私募发行中的关键任务是确定投资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法院开始区分投资者评估投资机会价值的能力(成熟度)和获取复杂评估所需信息的能力(获取能力)。在确定投资者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时,成熟度和获取能力都是必备因素。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自投资者而非发行人。发行人及律师需要明确规则,以保证其能够享受私募发行的庇护。鉴此,SEC在Rule 146中首次提出了投资者财富标准,对于经验不足、需要依赖投资顾问提供成熟建议的受要约人,只有在拥有充足的财富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参与私募发行。直到后来,SEC才将财富标准作为确定个人是否属于获准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的独立依据。之后,SEC通过D条例规定了私募发行时的豁免制度,发行人无需履行旨在保护不成熟投资者的注册程序即可向获准投资者发行证券。D条例的获准投资者标准使用可量化的指标创设了明确的规则,以确定投资者是否有能力保护自己。该理论认为,获准投资者无需联邦证券法的保护,因其在获取信息方面拥有专业经验和资源,并有能力评估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价值。获准投资者已经取代成熟度这一模糊、狭隘的概念,SEC试图用获准投资者这一术语对那些无需注册制度即能进行自我保护的投资者类型进行界定。我国《证券法》第89条第1款明确将投资者类型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两类。早在《证券法》划分投资者类型之前,证监会就已通过部门规章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从概念界定看,合格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大致相同,只是二者分属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两个不同的范畴,其目标导向、适用场合、义务主体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二)以普通投资者为基准的制度逻辑及其辩驳1. 信息披露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制度预设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商业机构和富有的专业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投资决策所需信息,并具有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提供其所需信息的议价能力,因而机构投资者不需要监管机构为中小投资者设置的保护机制。从逻辑上讲,这种豁免的代价是机构投资者将承担阅读披露文件和调查投资机会的责任,以确定交易风险。而中小投资者欠缺自行获取信息的能力,因此确保发行人能充分披露信息对其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信息披露旨在消除信息不对称,这要求投资者不仅能够充分获取信息,而且能够有效理解信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较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在理解和分析信息方面能力较弱,因此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面临更突出的信息接受障碍。随着证券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其复杂性和专业性日益增强,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应“水涨船高”。信息披露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企业对信息进行简明表述的难度加大,普通投资者理解和运用公开信息愈发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标准,以确保信息披露对于普通投资者具有实际效用。2. 信息披露面向专业投资者的理论方案信息披露应当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制度逻辑在证券监管实践中受到一定质疑。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必须包含复杂的商业事实,但是此类事实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意义有限,因为这类信息通过证券中介机构的过滤机制才能到达普通投资者。充分披露的目标只有通过向专业投资者而非普通投资者完全揭露重大事实才能实现。尽管信息披露是为投资公众而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但后者是搜集、消化和评估信息的重要中介,欠缺金融知识和能力的公众投资者需要通过金融中介间接利用信息。证券中介机构的过滤机制可以帮助普通投资者间接获取和利用证券信息,因而是否直接阅读公开信息对其并非必要。在过滤机制中,投资中介收集与发行人相关的信息,再基于这些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评估,并将预测结果公布给证券交易商和销售商,后者在推荐证券时再将该投资中介的结论传递给潜在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能够为大众过滤信息,并能够使市场价格根据专业人士对信息的解读进行有效调整。按照过滤机制,投资决策是在专业中介的主导下(帮助分析、预测和推荐)做出。招股说明书并非是普通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工具。例如,在Wielgos v. Commonwealth Edison Co.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了招股说明书的适当受众问题,认为信息披露应当面向决定股票价格的专业投资者和分析师。这与SEC所采取的编写招股说明书时应考虑普通投资者的立场并不一致。最终,财务数据等专业信息应以专业人士的理解能力作为衡量标准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获得SEC的认可,并在部分监管规则中得到体现。(三)信息披露应兼顾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元化信息需求从招股说明书中获得信息的人员可以分为三类:其一,只是为了获取粗略的信息而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非专业投资者;其二,仔细研究招股说明书并根据对其的解读做出决定的专业顾问和经理人;其三,使用招股说明书作为对发行人进行独立调查时众多消息来源之一的证券分析师。信息披露必须在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实现务实的平衡。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招股说明书应当维持何种实质性的信息披露标准,才能兼顾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所有重大事实必须被准确地披露,那么这种重大事实又是针对哪种类型的投资者而言?妥善解决上述各种利益关系的答案,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列出证券发行的主要相关事项以及对专业人士具有意义的详细财务信息。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这些技术性数据,可使普通投资者和专业人士同时获益,因为许多中小投资者可以从证券中介机构那里获得建议,并根据专业判断的市场反映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招股说明书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告知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二是帮助专业分析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判断证券价值,投资者在评估证券价值时会向他们寻求建议。即便认为信息披露机制的有效运行更加依赖专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也不应罔顾普通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尽管普通投资者不会阅读招股说明书是普遍现象,但仍不能排除部分普通投资者会直接阅读招股说明书并将其作为决策依据。确保获取重大信息的平等性是证券监管的目标,披露的信息无法被普通投资者有效理解,事实上会降低重要信息的可获取性。因此,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设置必须兼顾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便促进投资者阅读、分析信息披露文件并将据此形成的结论应用于投资决策。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实现路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披露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个性化信息,二是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针对性地提供其所需信息。(一)信息披露差异化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1. 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是向市场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理性决策。建立自由开放的公开市场的前提,是买卖双方能够根据公开信息对证券真实价值分别进行判断并按照双方接受的价位进行竞价交易,由此产生的市场价格才能最大程度地反映证券的公平价格。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消除外部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公司内部人相较于外部投资者来说掌握着绝对的信息优势,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前景等信息更为了解。公司内部人或者提前获知内部信息的人员,可以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进行交易,以此快速地获取利益或者快速地将损失最小化。投资者对市场信心的建立和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诚信度。只有通过对重大事实的充分、公平和及时披露以及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利用,方能消除公司与未来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考虑到投资者凭借自身能力检索信息的成本较高,由公司披露信息能够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2. 信息披露差异化标准的界定与证券法保护公众投资者的价值理念相适应,信息披露应当满足普通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一直是证券立法和监管活动的基本立场。然而,普通投资者并不关心甚至根本不会阅读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受限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无法充分理解公开信息的含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必须借助于专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过滤作用加以实现。专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解读做出投资决策或提出投资建议,进而形成相应的证券交易价格。普通投资者根据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中介机构的推介买卖证券,可以间接从信息披露制度中获益。因而,监管机构逐渐改变了信息披露应当面向普通投资者的观点,认为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兼顾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式。信息披露的差异化要求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时,既要考虑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及其所处行业的差异,也要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差异。由于公开发行市场要求发行人必须采用法定的统一形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差异化信息披露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而非针对特定群体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前提是确定差异化的区分标准。该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信息本身对证券价格及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也要考虑信息之间的区分度。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类别、风险等级或业务规模,以及投资者的不同类型。就发行人层面而言,按照行业类别标准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较为合理,因为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相同,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营风险相似,通过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推测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经营状况,因而可以将同一行业公司间的外部性降到最低。3. 信息披露差异化与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关系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内涵更为广泛,既关注发行人自身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差异,也关注不同类型投资者之间信息需求的差异。一方面,发行人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特征,披露有别于其他行业及企业的特殊信息;另一方面,发行人应根据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针对性地披露信息。而信息披露有效性侧重的是信息披露的实际效果,即投资者能否真正理解和消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将其作为投资决策的有效依据。可以说,信息披露差异化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前提和方式,信息披露有效性则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直接目的和效用。信息披露制度旨在消除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满足合规性要求仅是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公开信息被投资者真正理解并有效应用于投资决策,才能消除外部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鸿沟。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能够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投资者对于公开信息的理解和利用。(二)区分发行人类型的差异化信息披露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不同上市板块信息披露的共性与个性我国已建立起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场内市场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柜台市场等场外市场共同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同上市板块所面向的企业类型不同,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存在显著差异。证监会曾专门针对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分别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准则。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渠道,定位于为境内外大中型企业服务,其上市条件极为严格,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创业板面向成长型的创业类企业,没有限定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其所属行业,其上市要求明显低于主板。科创板定位于为符合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企业服务,明确将企业类型限定为科技创新企业,其上市要求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考虑到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及内容要求基本一致,证监会制定了统一适用于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该准则整合了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规则,提取不同板块信息披露规则的公约数,并基于不同板块特点设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2. 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行业的公司通过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需求日益强烈,针对传统制造业公司设置的信息披露规则难以适应不同行业公司的差异化信息披露需求。上交所于2015年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转换为分行业监管,对相似的行业模式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在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简明性和可比性,以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的确立是监管机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强化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针对性的重要举措。影响不同行业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的因素存在显著差异,适用统一、刚性的信息披露规则不能凸显企业自身特征,无法为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提供有效依据。针对处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够使投资者在充分知悉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基础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直观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理性的投资判断。(三)区分投资者类型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证券法》第89条第1款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二者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能力不同,在信息加工意愿与加工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需求的信息数量、详简程度、关注侧重点亦有不同。机构投资者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能力对公开信息进行分析解读,因而更需要真实的原始信息作为判断证券价值的基础。公众投资者挖掘、分析和理解公开信息的能力较弱,且其投资期限较短、换手率更高,热衷于追逐炒作题材或进行短线投资,因而更需要以原始信息为基础加工而成的结论性信息。二是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存在差异。机构投资者是最为典型的专业投资者,部分机构也是普通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实践中,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工作人员自行收集、整理发行人信息,甚至能够要求发行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并不完全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普通投资者欠缺相应的议价能力和自行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在美国,SEC致力于建立分别针对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双轨制监管体系。例如,D条例免除了发行人向获准投资者发行证券时的注册要求,以回应金融机构寻求摆脱旨在保护普通投资者的监管限制,在投资决策上拥有更大自由的利益诉求。三是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存在差异。专业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资金充裕,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而普通投资者没有充足的资金承受投资风险。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获得较为充分的保护,因为多样化持股的投资者不会因某项投资而遭受致命损失。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除了通过共同基金等机构进行投资外,没有足够的资产以该种方式实现持仓多样化。五、以信息披露有效性为导向的制度改造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强化必须从发行人和投资者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从发行人层面来说,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披露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个性化信息;从投资者层面来说,信息披露必须兼顾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一)信息披露有效性应提升为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法》在2019年修改时增设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规定,但简明性规则仅是对信息披露语言表述的要求,无法涵盖信息披露有效性要求的全部内容;且简明性规则仅适应了普通投资者的信息要求,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说并无实际意义。之后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有效性标准的界定进行了初步尝试,将其具体化为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二是信息披露内容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三是披露的内容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信息披露有效性原则在证券监管实践中愈加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证券法》有必要在基本法律层面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作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性原则加以确立,要求发行人在公开披露信息时必须坚持合规性与有效性并重,并明确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二)督促发行人披露自身的个性化信息1. 完善不同板块信息披露差异化的标准证监会针对发行人自身特点设置的特殊规则主要体现在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虽然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对于不同板块的信息披露标准做出了差异化规定,但仍需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进一步明确不同板块的企业上市标准。企业与上市板块的契合度不能简单采用公司自身定位,而应以投资者保护为基本价值导向,探寻公司业务实质,避免公司为谋求监管套利而模糊自身的业务属性,导致针对特定板块的信息披露要求无法适用。其次,应对风险因素披露标准予以细化。在规范模式上,鉴于风险因素的最佳披露水平在不同发行人之间的差异较大,应当采用更灵活的原则性要求,以促进企业对特殊风险的适当披露;在风险类型上,应当着重披露特有风险而非一般性风险;在披露顺序上,发行人应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对其披露的重大风险进行排序,以强调某些风险因素的相对重要性。2.整合不同阶段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目前,沪深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考虑到证券发行阶段与上市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和标准具有一致性,有必要将上市后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扩展到证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证券发行阶段同样需要披露行业相关信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需结合所处行业和自身情况,针对性、个性化地披露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分行业分别披露公司业务与技术的相关信息等。另一方面,证券发行与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标准具有一致性。证券发行与上市交易是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基础和前提,持续信息披露需要针对后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对于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重大变化进行重点披露。要求发行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适用相同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能够全过程地展现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维度的发展变化,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直观的判断依据。3. 鼓励发行人披露企业自身的特有信息申请在同一板块上市的企业虽属于同一行业,但仍会由于经营模式、内部治理、产品类型等因素的差异而存在明显区别。企业自身的特有信息可能构成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决定性依据。鉴此,证监会细化了重要性水平披露事项,要求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区分不同事项,披露重要性水平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发行人可以自愿披露的个性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信息披露。ESG信息披露可为投资者提供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用以评估公司经营发展的可持续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二是前瞻性信息披露。前瞻性信息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未来事项进行的合理预测,在我国证券法上主要包括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三是企业自身的其他特殊信息。发行人可以披露影响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其他个性化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做出适当调整。(三)区分不同类型投资者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1. 披露形式标准化对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影响满足特定投资者需求的信息披露,对于其他投资者可能无效甚至产生干扰作用。这一问题源于信息披露标准化、统一化与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意味着同一套信息披露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投资者,而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不同类型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此时必然存在“众口难调”的问题:普通投资者需要面对超出其专业知识范畴的信息,而专业投资者也需要面对稍显“幼稚”的简明通俗的信息。下文将以自愿披露制度与简明性规则为例,探讨面向特定类型投资者的信息在统一披露于所有投资者时的适用方案。2. 针对专业投资者的自愿披露制度自愿披露的目的是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等专业人士准确评估证券价值提供辅助依据。例如,证券分析师可以通过将发行人披露的非重大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组合,从中发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发行人的自愿披露能够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提供判断证券价值的辅助信息,从而使证券的市场定价更为合理。因而自愿披露主要是满足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专业人士的信息需求,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并无实益。《证券法》并未限定发行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形式,通过招股说明书等法定文件自愿披露信息并未被法律禁止。但招股说明书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载体,主要内容为依法强制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宜包含过多自愿披露的非重大信息,以免弱化重大标准对公开信息的筛选作用,降低重大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的实际效用。3. 针对普通投资者的简明性规则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前提是投资者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并能将其运用于证券交易活动。然而,普通投资者因缺少金融专业知识,难以理解和利用复杂的公开信息。例如,虽然对风险评估的理解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选择的能力,但实证研究表明,大多数人对于风险因素的理解低于对其他事项的理解水平。信息披露的简明性有利于普通投资者阅读理解,但对于专业投资者的意义不大。专业投资者是市场的定价者,而信息披露的简明性可能影响其信息获取的有效性,因为经过简化和压缩的信息可能无法为机构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要在信息的充分性和易懂性之间做出妥善平衡,其成功者可谓寥寥。减少信息披露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且简化披露通常和充分披露存在矛盾。简明性规则通常仅适用于公司的业务模式、风险提示等无损于信息披露准确性的事项,而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则不适宜进行简明表述,否则会降低复杂的专业信息对于专业投资者的效用。六、结论与建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必须能够成为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的有效依据,才能满足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要求。本文结合全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背景和监管实践,系统梳理了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相关理论,得出以下结论:其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足将阻碍投资者理解和利用信息,监管机构除了需要审查信息披露是否遵守合规性要求外,还应高度关注信息披露能否满足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的需要。其二,注册制与核准制秉持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核准制下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满足监管合规要求,主要面向监管者;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主要面向投资者。监管者与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关注点不同,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其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不同,因而具有差异化的信息需求。证券法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既要满足专业投资者获取财务数据等复杂信息的需要,也要确保一般性信息对于普通投资者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其四,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发行人既要根据拟上市板块信息披露规则、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和企业自身特征披露具体的个性化信息,又要合理区分不同信息对于各类投资者的有效性差异,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经由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当成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为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信息披露有效性应提升为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中予以明文规定。《证券法》应当建立合规性与有效性并重的规范体系,明确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内涵和判断标准,确保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第二,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标准,鼓励发行人披露自身的个性化信息。首先,进一步明确不同板块的企业上市标准,并细化风险因素披露规则;其次,将证券发行阶段和上市交易阶段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统一设置;再次,鼓励发行人披露企业自身的特有信息,包括ESG信息、前瞻性信息以及其他特殊信息。第三,根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不同信息需求,针对性地提供信息。自愿披露制度主要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判断证券价值的辅助依据,信息披露文件不应包含过多的自愿披露信息;简明性规则是为了满足普通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能够进行简明表述的信息应限于公司的业务模式、风险提示等事项,而不包括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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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元: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安全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并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呈现被动性特点;二是现有罪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罪名,但尚不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由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对现有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解释适用进行规制,但这样仅能起到事后惩罚作用,而无法实现风险的提前预防。所以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立法途径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基因开发利用行为的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必要时设立新的罪名。关键词:基因技术利用;基因编辑;生殖性克隆;非法人体试验 21 世纪以来,我国生物科技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因操作失误或不合法利用生物技术也引发了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生物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 年 2 月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为了严密刑事法网,回应社会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或者是否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作为对热点的回应性立法,本罪的形成没有经过充分酝酿,条文设计也比较粗糙,尽管短期内不太可能再出现涉及人类的非法基因编辑行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罪名的结构。目前刑法中有关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罪名仍然存在条文规定简单,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具体标准较为模糊,对于体外编辑和孕育胚胎行为以及单位犯罪没有进行规制等问题。此外,这一罪名规制的行为类型比较明确,反而导致预防功能不足,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基因技术利用行为。所以需要我们在厘清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刑法中的保护法益和正当性基础的前提下,一方面在现有刑事立法框架内通过对罪名的合理解释做好对未来新犯罪形式的应对,另一方面也需从基因技术应用的源头——基因研究行为进行规制,适时考虑新罪名的增设。这也符合强调安全价值优先和刑罚积极预防的立法趋势。一、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刑法保护基础基因技术等涉及新兴科技的研究与利用行为,在行为特征和法益保护上都呈现出与传统犯罪行为不同的面向。对基因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利用过程中会涉及伦理冲突、安全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而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则直接关系到生物安全的保护,这种保护从个体的生命、健康出发,同时涉及国家的管理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等重要集体法益的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关于基因利用行为的法益二元论及其选择1.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客观特征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具体而言:(1)关于基因利用行为的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深入,基因编辑等技术手段的创新,逐渐出现了非法器官移植、非法克隆、非法人工辅助生殖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生命科技发展又存在后果正面与否的未知性,这就使得这类犯罪带来的风险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立法者已经在尝试去预防这样的风险产生,在利用生物科技行为进行克隆、胚胎移植等尚在实验室阶段甚至构想阶段时就已经将其写入法律之中,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科技发展带来的行为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这类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既要以科技发展为基础,同时要在立法规制方面超越对科学基础本身的关注。具体而言,对人的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可能导致如下风险:第一,技术风险。一方面,现有的技术在应用时,对后果安全与否并不能完全保证,比如基因编辑的脱靶风险几乎无法避免,而且技术应用招致的损害在数十年后甚至数代人之后才会显现,无法预测。另一方面,在研究和利用基因技术的过程中,技术自身随着研究的深入会发生迭代,可能解决原有的一些安全隐患,也有可能招致新的安全风险,尤其是基因自身的复杂性,在解决某一致病基因时有可能导致其他基因的变异,所以技术的原初性风险就带有不确定性。第二,社会风险。基于全球视野,基因技术的一个具有国际争议的应用就是基因武器的研发,这有可能造成全球灾难性生物风险(Global Catastrophic Biological Risks),这种风险会造成国家政府、国际关系、经济、社会稳定或全球安全造成的持续灾难性破坏,一般可能表现为导致人口锐减、民族和文化多样性的灭绝或者突发流行病。基于国内视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可能导致对公平的破坏和基因歧视,还有可能导致极端的基因优生学主义。第三,安全风险。对基因技术的利用不仅会影响到当下人类的利益,由于其后果的延时出现和强烈的不确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后代的利益,所以存在代际风险。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日益成熟的现状下,整个人类由于共同的生物信息而成为一个联合体,如何协调当代人的生育利益和后代人的安全利益是必须面对的代际正义问题,而对后代人生物信息安全的维护,实际上也是在维护整个人类的内在安全。此外,技术的发展迭代也会带来代际伦理的变化,提出了面向未来的新的考量因素。(2)基因利用行为的强伦理性基因利用行为的强伦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基因技术研究角度,对新兴科技的研究必须将科技伦理作为底线原则。基因技术的研究过程中产生许多事关人类自身繁衍、生存、进步的重大伦理道德争议,存在对个体和社会重大利益损害的风险,所以必须要遵守科技伦理的基本要求以及科技伦理审查机构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基因技术的利用和其他类型的不法行为相比,利用生物科技进行的不法行为是否入罪以及危害性的评价和道德伦理评价紧密相连,比如,堕胎、人工辅助生殖等行为,在没有得到伦理认可的时候,都被规定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随着伦理上争议的平息或人们观念的改变,才逐渐变成合法行为。所以在相关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被规制的当下,相关行为在道德伦理上尚有极大争议的时候,如果不予以规制,可能会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造成冲击。比如,利用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跨种杂交行为,也就是所谓的人兽杂交行为,就属于伦理上有极大争议,基本被禁止的研究行为。再比如生殖性克隆,这种技术改变了自然生育方式,导致家庭、血缘等概念发生变化,遗传学意义、社会学意义、抚养意义等各种层面上的父母概念出现冲突,凡此种种会最终冲击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带来诸如克隆人的身份定位、社会角色、基本权利等新的问题。基于以上特性,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难以在现在的时空下进行证明,所以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转向利用抽象危险犯、间接危险犯理论路径,从而具有鲜明的预防性刑法特点。这种积极预防的刑法观以风险预防而非结果惩罚为基本立场,重在事前预防,在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就将之作为犯罪对待,直接的后果就是刑法保护的扩张,并通过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扩张来实现。2.从个人法益到集体法益的转向早期一元论主张只有个人才是法益的唯一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质法益概念实现对刑事立法的限缩,而现代社会的新型风险推动“各国的刑事立法将特定风险领域的集体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正面回答了现代社会急速发展中产生的迫切问题,刑法成为保护环境、经济、国家安全等重大集体利益的直接手段”。对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侵害的法益的定位,随着对生物安全保护需求的提高和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蕴含的多重风险的理解,呈现从一元说向二元说的转变。最初对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主要关注的是对个体权利的损害,即个体法益,之后发展到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以及对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转向集体法益。而对于法益的具体内容,又存在生态法益说、公共安全法益说、公共卫生 / 生物安全管理秩序说、人的尊严说等不同观点。对于生物安全领域刑法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确定。第一,需要从国家的治理需求角度出发,确定需要保护的生物安全的内容。这可以参考前置法的规定。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生物安全主要包括八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其中既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内容,也包括了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内容。再如,从《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提出的开展科技活动和资助科技活动时的禁止性规定中也能看到应当保护的法益面向。第二,需要从伦理需求的角度出发,确定需要保护的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首先,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利用会对很多法律权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比如,生命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主体和内涵可能需要重新界定;再比如,对基因信息的保护也是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内容,但保障范围尚需厘清。其次,对基本法律秩序也带来巨大挑战,最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法律价值方面。生命成为可以用科技创造和操控的对象,这样会大大侵害人类的基本尊严,而“人性尊严是法律价值秩序中的根本价值”。最后,从整个人类社会的视角来看,基因技术的利用还会侵犯到代际利益。基因编辑技术会导致后代基因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影响到一个种族的遗传基因,而作出决定的只是当代人,或说是父母一辈,后代对此没有选择的机会,呈现当代父母的生育权与后代选择避免未知风险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优生干预降低了伦理方面的自由度,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人们所认为的不合格者,但对第三方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改变,无法使其感知自身是生活的全部创造者。对于针对植物的基因编辑也是一样,存在着当代人个体利益、整体利益以及后代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针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保护,应当是一个复合法益。事实上,风险社会以来出现的新犯罪类型,比如,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侵犯的法益大多都是复合法益,同时涉及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或者表述为集体法益)。基因技术的利用行为也同样如此,一方面,从国家生物安全角度,无论是针对人还是动植物的基因编辑行为、克隆行为,或者是转基因技术适用,都有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风险,涉及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具体到个体,基础研究、人体试验或者临床治疗的阶段都有可能侵犯个人的法益,涉及基本尊严、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身体健康权等一系列个人基本权利。具体到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修法时并未将本罪放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而是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章节之中。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似乎应当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管理制度。但这样的结论实际上不无疑问。一方面,从设立本罪的初衷来看,是为了保护国家生物安全,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本罪最初条文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在最终稿中被删除,这实际上和本章的罪名设置特点已经有所区别,表明本罪并不完全以前置法的规定为入罪前提,对于前置法中尚未规定,但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可用本罪予以规制,说明本罪规制的行为范围大于违反国家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管理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其实这也符合基因技术利用行为不确定性的特点,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提前留下规制可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短期内可能难以估量,代代相传将会使改变基因的人数呈几何倍数增长。而克隆技术的复制性会侵犯到人类个体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克隆技术本身也并不完善,还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这些都会侵犯到被克隆出的婴儿的基本尊严。所以综合来看,本罪也应当是一个复合法益,其中既包括了对国家生物安全以及相关管理秩序的维护,也包括了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保护。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也是如此,既涉及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国家生物安全的保护,也涉及对被采集者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二)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应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正当性基础1.风险预防原则引入的合理性分析生物科学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信息技术等新兴科技的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滋生出许多潜在的社会风险,使得社会治理的安全维度的需求陡增,反映到法律规制层面,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层面,就是安全成为刑法的首要价值,预防成为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这也符合责任伦理前瞻性原则的要求,由于基因科技的风险更多的是一种潜在危险,追溯性责任无法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所以须用以未来为导向的前瞻性责任来规制这类研究和利用行为。风险预防原则虽起源于环境法领域,但在以不确定性为显著特征的科技利用行为规制中也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实际上,在以植物为对象的基因技术利用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早已有之。对于转基因植物和基因编辑植物,欧盟在最初都坚持了比较严格的风险预防原则,采取强制标签制对相关产品进行管理,而美国则采取了自愿标签制,适用科学原则。在以动物为对象的基因技术研究中,同样存在技术手段和后果上的风险,所以同样可以引入这一原则作为刑事立法规则构建的基础。对于大部分传统犯罪,其损害后果的表现和程度可以预见,属于损害预防;而新兴科技犯罪,尤其是生物技术类犯罪,其后果囿于研究的深度暂时无法预见,属于风险预防。风险预防原则只适用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也即对未来风险或损害无法完整预测时。一方面,为寻求刑法介入的正当性,需要证明为何可以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提前规制,而这恰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思路,即防患于未然。基于对风险的预防需求,面对不确定的风险,即使无法证明行为和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基于预测而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另一方面,风险预防原则也提供了制度设计的边界参考。若要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虽然不需要证明有实际的损害或者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参考科学原则,仍然需要证明相关行为与可能的风险之间有很大概率具有因果关系。2.关于保证风险预防原则合理适用的两个原则(1)必要性原则实现生物安全的法律保护,需要突破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确定性因果关系的传统法律观念,确立和运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所以需要对必要性予以充分的论证,否则没有了因果关系限定的防线,可能会造成对行为认定上的过度扩张。风险预防原则不能被滥用,应当是在确认必要时再适用,这样可以通过对必要性的评估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对于必要性的判断,有学者指出应当把黑天鹅事件的影响考虑到通常的统计学中去。即,哪怕有高概率高回报的选择也不能覆盖低概率无限成本的选择,该学者建立了概率模型分析积极、消极结果出现的概率以及在此之中选择适用预防原则的节点。从最保守的角度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希望能够避免所有风险,但做出决策的参考数据有限,不可能实现理想状态。如果为了达到预防效果一概禁止,也会导致滑坡理论(slippery slope argument)的后果,即认为为了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即使某些结果尚属于可接受的范围,如果允许这种后果的发生可能一步步致使不能接受的后果出现,则必须从源头就加以禁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适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刑法的干预必须存在危险或危险可能性,而不能仅因存在想象中的危险就以社会安全或秩序的维护为由对一般的行为自由加以干预。并非所有的基因编辑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规制,而是要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以区分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来应对。对植物的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风险较低,一般用行政法规来规范足矣,除非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健康损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但也无需上升到刑法层面设立专门的罪名。所以在刑法中主要关注的是涉及人的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这又需要具体区分属于何种利用行为。比如,就基因编辑行为而言,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1994 年 9 月在基因治疗报告中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体细胞基因治疗是准许的,并作为实验性治疗加以规范;第二,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可予以广泛的禁止;第三,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目前不具有可行性,但不应予以绝对否定;第四,基于增强为目的的生殖细胞干预应予以绝对性的禁止。目前各国对基因治疗(或说体细胞基因编辑)方面基本能够有限度的认可,而对于基因增强(生殖基因编辑)方面则普遍持否定态度。由此,对于绝对禁止的基因编辑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以最严厉的刑罚后果来预防相关行为的作出。而其他的基因编辑则更多应当通过民法、行政法来处理,只有在可能涉及更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或社会安全时才有可能进入刑法视野。(2)合比例性原则功利主义的立法思维关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获取,所以会更看重技术应用中的商业化利益,从而部分地放松监管一端,不希望风险预防成为商业发展的阻碍,所以需要通过比例原则平衡前述个人与超个人法益的保护和科技发展及商业利用之间的平衡。在此,英国监管地平线委员会(Regulatory Horizons Council,RHC)发布的基因技术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平衡原则和合理使用预防原则可资参考。“由于复杂不确定性条件和危害预期区间的存在,此种合比例性要求不能严格满足确定性条件下比例原则之要求,但仍然可以一定程度地防止预防负担过度高于危害预期。”风险社会理论对于各部门法都有影响,刑法出现预防性趋势,处罚阶段前移,而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则从保护个体自由不受行政权力侵犯的定位转向积极采取措施、扩张权能以预防风险的定位。对新兴科技领域的利用行为进行风险预防是必要的,但是,一方面,由于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风险程度不同,不能“一刀切”地划定一个统一的边界或采取一个统一的预防措施;另一方面,如果立法者和应用技术者之间存在认知落差,就有可能导致法律制度设计出现漏洞或偏差。所以需要区分利用基因科技行为的不同阶段和场景来设置不同程度的约束规则,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比例原则的问题。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应当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可控程度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政府监督,由于人体基因编辑在不同的类型、目的以及阶段下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采取统一措施可能导致干预不足或过度干预,整体上无法达到消解风险的目的。所以需要区分不同种类的基因编辑和克隆研究以确定规制的严厉程度,比如,如果对体细胞基因编辑、治疗性克隆等研究过度谨慎甚至禁止,就反而会阻碍医学研究的进步,不利于对一些罕见病治疗的研究;而对尚存或可能引起重大伦理、法律争议的研究和利用行为则要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在一定的时期内予以禁止。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出于安全的角度制定的风险预防措施突破比例性原则,“防止假借预防之名而行压抑甚至侵犯权利之实,或滥用剩余风险分配权”。《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三个生物安全相关的罪名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要件,避免过度预防,这也是坚持比例性原则的体现。二、非法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现有规制和不足在《生物安全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也涉及到了对基因技术利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因我国刑法长期采用修正案的立法模式,附属刑法模式几乎不再使用,所以就将规定相关罪名放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生物安全法》中则只设计了衔接性规定。虽然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两罪都是对生物安全的保护,均涉及人类基因的利用问题,但从个人法益角度,具体的法益面向还是有所区分的。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主要规制的是研究开发、利用行为,保护的是人的尊严和基本人身权利,主要是身体权。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主要规制的是对人类遗传信息和遗传材料的采集、走私行为,保护的实际上是人的信息权。(一)针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罪名的解释适用1.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1)关于本罪设立的原因分析对于生殖性克隆,国际社会基本持绝对禁止的态度。我国之前一直是通过行政法规表达对克隆人研究的禁止态度,2003 年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部分第 15 条规定了禁止克隆人研究,同年科技部、卫生部公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 4 条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列为首要伦理原则。2018 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本已趋于冷淡的克隆人问题的争论又成为了国际热议的话题,故而我国在拟定相关法律条文时,对基因编辑行为和生殖性克隆行为均做出了刑事规制,并规定在了同一刑法条文之中。除了与相关部门法形成呼应以外,本罪的规定还有堵截处罚漏洞的考量。2018 年之前,我国刑法在禁止非法从事基因编辑方面的规定是空白,贺建奎的行为勉强通过非法行医罪进行了处罚。“如果贺建奎等人只是招募实验对象,单纯进行基因编辑和人体胚胎植入方面的实验(例如,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植入母体,但在婴儿出生前中止妊娠)的,按照现行刑法就很难对其定罪处罚,因此,这次立法制定相关罪名来禁止基因编辑和人体胚胎实验,具有‘查漏补缺’的意义。”本罪的设立并非象征性立法,虽然本罪设立至今尚无司法案例,但这不能成为否定本罪设立价值的理由,反而恰恰说明了因为相关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有效预防了潜在的风险,所以没有触犯本条规定的行为出现。(2)关于本罪的具体适用第一,本罪对基因矫正和基因增强均予以禁止。生殖系基因编辑可以分为基因矫正和基因增强两种不同的情况。基因矫正针对的是罕见病,对罕见的基因突变进行编辑,将其转化为大多数人携带的 DNA 序列。而基因增强针对的可能是常见病,通过用替代性基因变异代替特定的基因变异来降低常见病风险或增强甚至新增人体的生物学功能。虽然基因矫正的风险没有基因增强的高,也确实有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基因矫正行为,但大部分人还是认同无论是基因矫正还是基因增强,在现阶段都应当对相关的临床行为予以禁止。2019 年,18 名科学家联名在Nature 上发表声明,指出生殖系编辑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增加不平等和歧视的现象,同时,也可能对未来物种产生永久性和可能有害的影响,由于尚未建立确保临床生殖系编辑是否以及何时可能适合的国际对话机制,应当全球暂停人类生殖系编辑的所有临床使用,但这种暂停不包括实验室的研究。第二,本罪适用强调“植入”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有“植入”行为,也即如果是在体外进行的基因编辑或克隆行为不属于本罪规制的范围。在这样的理解下,对于非法的人工辅助生殖行为,即代孕行为,在前期胚胎培养阶段,尚无法通过本罪进行规制,但是如果完成了将胚胎植入母体的行为,则由能够成立本罪的可能。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植入行为仅指将胚胎或受精卵放入子宫的过程,至于后续是否受精成功并不影响对本罪行为的认定。此外,本罪并未限制对基因编辑的研究行为,但应当认为,仍然应遵守 14 天原则。第三,现有条文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较为模糊。目前尚无对何为本罪所指“情节严重”的解释性文件,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划分不同等级,另一方面可以参考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解释,以及规范生物技术研究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来进行确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列为情节严重:首先,可以参考相关的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要求,比如,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和克隆的研究与利用行为需要遵守伦理审查制度,所以如果没有提交伦理审查,或者伦理审查没有通过仍然实施了植入或克隆行为的;或者相关植入行为需要得到被植入一方的知情同意,如果事前没有充分告知或者存在欺骗甚至暴力手段完成植入行为的,应当认为属于情节严重。其次,可以参考一些加重犯的次数规定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规定多次或对多个人实施植入基因编辑或克隆胚胎的行为,抑或前期的研究行为已受行政处罚后仍实施了植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可以考虑本罪的法益保护范围,对于可能造成被编辑、克隆的胚胎某项功能缺失或异常的,或者相关行为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害的,损害后果可以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对被植入胚胎的母体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列为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本罪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但这类人员凭借职业优势,最为容易在临床治疗阶段实施基因编辑等行为,所以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实施本罪行为的,可以作为判断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次,如果植入行为本身同时触犯了其他禁止性规定,又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侵害的,比如,在代孕行为中,如果植入的胚胎对代孕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后,如前所述,基因科技的利用行为带有极强的伦理色彩,所以如果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且造成不可逆后果的,比如,人兽杂交行为,或者本应按照 14 天原则销毁而未销毁的胚胎继续发育,最终导致分娩出生的,应当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此外,需指出的是,本罪对单位犯罪没有规制。根据现有的条文规定,单位无法成为本罪主体。但一般情况下,对于基因技术的研究往往是通过一个研究团队集体完成的,而基因技术的利用更是需要依托生物科技公司来实现,所以应当将团队或公司也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这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如果侵害发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追责。2.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适用分析(1)本罪设立的原因分析由于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曾出现过外国人入境非法采集基因资源的案件,我国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控开始的比较早。1998 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并规定“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2015 年国务院科技部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对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分级管理、统一审批”的监管制度。2019 年 5 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区分了人类遗传材料和人类遗传信息,但该条例中仅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四种行为。2021 年《生物安全法》设立专章强调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为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并在第79-80 条设置了行政处罚,第 82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该法也主要面向的是“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几种行为。2023 年 6 月 1 日科技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拆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管理的各个步骤,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2023 年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备案以及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的通知》,公布了与上述实施细则配套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备案以及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以上这些行政法规构成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体系和行政监管框架,成为刑法对本类行为规制的前提。从处罚措施的规定来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 21、22 条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罚款金额、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后续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罚款的金额区间、具体行为以及禁止令、信用记录等惩罚措施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刑法上没有配套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对非法采集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走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通过刑罚实现惩罚和预防。为了有效制裁危害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安全的犯罪行为,与《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现衔接,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相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2)关于本罪的具体适用第一,本罪的适用对象有限制。本罪行为的对象限定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也即如果在我国境内采集非我国种族的遗传资源,不属于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但不排除由于违反采集的程序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第二,本罪指向的行为有限制。在草案一审稿中曾列举了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的等三种行为方式,由于《生物安全法》取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对安全审查的要求,所以草案二审稿将前两个行为合并,删除第三种行为,并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的表述改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所以最终本罪包括两种行为,即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采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获得被采集者的书面同意,对于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或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还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获得行政部门批准。对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行为,只有出境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境内实施相关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仅受行政处罚。第三,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要危害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是否具有危害性以及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比如采集次数、采集用途、采集目的、是否造成被采集人感染疾病或器官功能异常、是否造成特定种系或地区的遗传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二)关于该领域现有罪名适用中的一些不足现有的罪名设计在应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尚有空白。一方面,对于直接利用基因技术的行为,新增的两个罪名规制范围较窄,且对于研究阶段行为规制存在短板;另一方面,对于非直接利用基因技术但密切相关的行为也暂无针对性罪名,只能通过对现有罪名的解释适用实现规制。1.对直接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未触根本如前所述,2018 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对基因编辑等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的回应,但该罪的设立并没有扩展指向的行为方式。从研究行为角度,只能对在实验室进行植入胚胎的人体试验进行规制,但对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利用行为远不止于此。第一,对于未来基因治疗中可能采取的新手段、新技术,通过已有的基因编辑罪名可能无法规制,又会出现与“基因编辑婴儿案”类似的尴尬局面。第二,现有的规定存在与前置法衔接不足的情况。比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对相关研究行为的伦理审查、报告义务、知情同意等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也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并在第 49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并没有对应的罪名,无法真正实现对违反伦理审查或书面同意等程序性要求即开展生物医学研究行为的刑事处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对医师的医学临床研究以及药品临床试验也有类似规定,但同样在刑法中没有对应罪名。第三,现有规定无法对受试者的权利提供保障。比如,就知情同意权而言,我国目前的立法虽有对临床试验研究中的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告知程序,也没有直接的处罚措施。由于基因技术研究和利用过程中未知风险的不可控性,可以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对研究阶段就设置较为严格的监管规则,甚至规定刑罚处罚,也即对于人体试验行为设立罪名予以规制。这种罪名的设立是预防性的,其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而是通过罪名的设置来预防相关行为的实施。这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规制思路。比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在 2023 年修订中涉及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对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进行审查的研究人员将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这说明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和行为不仅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和医疗行为,也包括研究人员和相关的研究行为。2.对非直接利用基因技术行为规制不够全面对于没有直接利用基因技术,但与基因技术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对基因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不够全面,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需要为其寻找适当的罪名适用。我国刑法已经对人类遗传信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范围比较狭窄,该罪名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而非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包括人类遗传信息在内的基因信息也是个人信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给予全方面的保护。但是,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并没有被明确纳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对于这类行为,早已有国家将其入罪。比如,《法国新刑法典》中设置了“非法买卖人体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罪”“为非法买卖人体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充当中介罪”“非法买卖配子罪”“为非法买卖配子充当中介罪”。在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设立的时候,曾有过将买卖行为写入的意见,但由于该条的设置是基于前述生物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之上,近期的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制买卖行为,更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不能过早介入,所以最终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没有超出最新行政法规的范围。对此,在立法没有修订之前,如果需要规制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大体有以下三个解决思路。第一,虽然 2015 年后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均为规定买卖行为,但是在此之前的 1998 年暂行办法和 2015 年的指南中都规定了买卖行为,且相关文件并未失效。所以至少可以对买卖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如果买卖多次或者数额巨大,确实对我国生物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威胁或损害的,可以通过解释适用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买卖行为进行规制。第三,根据我国个人信息标准型文件的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敏感信息的范围,《民法典》第 1034 条、《网络安全法》第 76 条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款中均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此外,《民法典》第1007 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其中实际上就应当包括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根据这些前置的部门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出售、收集、使用公民个人基因信息的行为,可以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由此,对于非法买卖人类遗传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三、关于增设规制非法基因技术利用行为新罪名的分析新的生物科技利用行为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也带来了新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存在矛盾,一方面需要在民法理论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补充新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需要在刑法立法修改中重视对生命科技相关法益保护的需求。(一)基因技术利用领域尚存风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1.生殖系基因编辑的研究行为2017 年,美国科学院和医学院发布权威报告《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疗》,其中将基因编辑的研究分为基础研究、体细胞、生殖细胞 / 胚胎基因编辑三类,分别就这三方面的科学问题、伦理问题以及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原则。从该报告来看,对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的监管要求是逐步严格的,对实验室内的基础研究持相对宽松的态度,仅要求遵循一般人体组织基础实验室研究的监管路径;对利用体细胞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基因治疗持较为支持的态度,但在一般监管要求之外,针对性增加了治疗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对于最有可能造成伦理冲击的生殖细胞编辑则给予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有令人信服的治疗或者预防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的目标,并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下使其应用局限于特殊规范内,允许临床研究试验,并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基因编辑提出了 10 条规范标准。这样的程度分级也基本是世界各国的通识,对于生殖细胞的编辑必须持最谨慎的态度,给予最为严格的限制,甚至是阶段性的禁止。从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文件来看,我国目前是完全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对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则规定了细胞来源、知情同意、禁止再次植入人或动物生殖系统等具体要求。就目前的伦理和法律层面的讨论而言,对于体细胞基因治疗大多认为其在伦理上没有太大的阻碍,法律上的风险也比较低,但是对于生殖系基因增强,则有比较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基因技术严重危及人的本质,将基因技术用作增强人体机能则是破坏了自然状态,是对人的不尊重和人的自由的削弱,这种技术的使用,侵害了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整个过程充满着人类的干预和安排。支持者则提出基于平等主义的同等重要原则和基于自由主义的特殊责任原则,认为每个生命和生命潜能客观上具有同等重要性,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完美和成功的定义。较为中立者则试图寻找技术运用下的权利保护和平衡,赞同基础研究,但反对进行临床试验,认为安全、自由和公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反对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理由,但最为关键的理由在于人类改造自然的渴望、过度征服自然的欲望可能带来的伦理挑战,因此,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应该在严格管控之下进行基础性研究,由于人体试验和临床研究还没有得到足够的伦理辩护,应该暂停。可见,研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刑法来划定行为边界,实现管控目的。2.关于基因武器的研发行为基因编辑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暗含危害人类的巨大风险,比如,制造杀伤力巨大的生物武器,就可能威胁人类生存。制造基因武器的研究曾引起国际社会的争议。据估算,用 5000 万美元建造一个基因武器库,其杀伤效能超过 50 亿美元建造的核武器库,并且,基因编辑技术相对于其它高新科技来说,具有操作简单、成本便宜、材料易购买等特点,专业技术人员也比较容易找到,因而,基因编辑技术极易被某些国家和恐怖组织当作武器来使用。20 世纪 90 年代末,美国、英国等国开始研究基因武器。美国在其发布的战略主导文件《保障国家安全的突破性技术》中,将“生物技术的可控利用”列为未来四大重点研究领域之一,并将生物科技确立为未来军事革命的战略制高点。在 2016 年的《美国情报界全球威胁评估报告》中基因编辑还被列入了“大规模杀伤性与扩散性武器”威胁清单。随着俄乌冲突的持续,美国在乌克兰建立生物实验室的行为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根据 2023 年俄罗斯杜马公布的调查报告,美国一直在尝试制造一种针对全人类的通用基因工程武器。暂不论该报告结论的真实与否,基因武器的研究从未停止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世界上约有 10 至 15 个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基因与生物战计划。197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存储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虽然制定该公约之时尚无基因武器的概念,但是基因武器应当包括在生物武器的范围之内。该公约生效后,有的国家在刑法中加入了禁止制造、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的罪名,还有的国家专门针对基因武器作出规定。我国在 1984 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作为对该公约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1 年 12 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及投放、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2021 年《生物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所以,可以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就采取比较严格的管控措施,从开发端实现对基因武器使用的控制。(二)关于我国刑法中“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增设人体试验是从实验室研究到社会推广应用的最后一关,同时也是高风险环节。随着生物科技研究的深入,非法人体试验导致的重伤、死亡后果的新闻频发,且多有告知程序上的瑕疵,带来了极大的伦理和法律争议。近年来,国外研究机构到我国开展非法人体试验的消息也屡见报端。比如, 2008 年的黄金大米事件,中美研究人员合作研究美国研发的含有 β 胡萝卜素的大米是否对人体有影响,在湖南某小学开展试验,但试验方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从立法途径来看,如果尚不能针对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设立专门的章节来系统地从研究到应用进行全流程地规制,最有效的方式可能是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将已经出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人体试验种类皆包括其中。如此立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有利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也是对风险预防需求的回应。受到二战时期德日非法人体试验的影响,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典》中就提出了有关人体试验的十项准则,之后的日内瓦四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表达了对非法人体试验的禁止。除此之外,《赫尔辛基宣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文件中对从事人体试验应当遵守的伦理准则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从国内立法来看,对于非法人体试验行为,法国、澳大利亚等国有明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则有行政监管的规定。由此可见,设置非法人体试验罪有先例可循,也符合国际社会的规制趋势。1.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的法条设计虽然从其对生物安全和个人生命健康的侵害角度,应将非法人体试验罪置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鉴于我国刑法现有的体系结构,与生物安全、公共卫生相关的犯罪均未调整到第二章,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参考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设置,将本罪置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非法行医罪之后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二。条文内容的具体设置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行为方式的设定,可以参考前置法的行为模式。比如《医师法》第 26 条对医师开展医学临床研究提出伦理审查和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研究行为的红线,如果越过这条红线,行为至少有违法属性,如果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反过来讲,就是确定罪名具体行为时可以参考以上的要求制定。此外,也可以参考有关的国际组织文件中的规定,比如,2002 年《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中关于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的要求涉及需要提供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长期试验知情同意书的定期签署、无知情能力时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第二,关于行为对象的限制,需要考虑几类特殊对象。比如,对于人类胚胎,按照《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标准,14 天以内的体外受精所产生的剩余胚胎可以作为研究对象。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在日本厚生劳动省与文部科学省 2019 年共同制定的《关于在人类受精胚胎中使用遗传信息改变技术等的研究的伦理指针》中,“允许实施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基础研究型基因编辑活动,但是研究对象的来源必须是治疗不孕症所得的多余受精卵,其存活期不得超过 14 天,且须征得提供受精卵夫妇的同意,并禁止将编辑过的生殖细胞送回母体或产子”。欧洲《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中提及“禁止为研究的目的制造人的胚胎”等。此外,人体试验实际上分为三个阶段,其中 I 期是风险最大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受试者范围的规定,是否需要限缩在已经穷尽现有治疗手段仍然无法治愈,只能寄望于新的药品或治疗手段的患者,这也需要进行评估。第三,关于行为主体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不应限于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个人,从事相关研究和利用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机构或企业也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即本罪应当规定单位犯罪。这点其实在前置法中已有基础。比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就提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 年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法人属性,并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区分了医疗机构在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过程中的机构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虽然该条例尚未正式颁布,但相关条款的内容已经显示出了对机构和个人分别追责的导向。2.关于该罪阻却事由的设定(1)违法阻却事由知情同意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要求,与基因技术研究行为相关的诸如《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都对临床试验和遗传信息采集规定了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原则。可见,知情同意是开展人体试验的必要条件,反过来说,被害人同意可以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人体试验即使构成法益侵害也不乏其正当性,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必需的成本和代价,具有高度的社会利益,这决定了人体试验具有可容忍性——尽管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被容许的风险理论,受试者的同意实际上就是试验双方对未知风险的分担,在试验遵守基本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受试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一般认为,同意之所以具有出罪功能,是源于尊重公民个人的自治权,“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及产生的侵害结果是被害人所意欲的,则不存在对被害人的侵害。”一般认为生命法益不能被承诺,而身体法益则不能被无限制地同意,但是在临床研究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而是一种“特殊的生命权承诺”。“针对特殊生命权,即受社会保护力度微弱和保护期望值小的生命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使之陷入特定的危险状态的生命权(包括安乐死、医疗行为、人体医学试验、活体器官移植等)却能够因为主观目的的正当、生命权保护价值的弱化而使被害人的承诺足以阻却侵害行为的犯罪性。”但必须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才能以此为由阻却犯罪。首先,从研究主体的角度,如果主体本身不具有相关的临床研究或转化性利用的资质,此时侵犯的不仅是个体法益,还有整个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生物安全,则必须严格限制,无论是否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也无论是否造成严重侵害后果,都不能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予以出罪。如果主体本身符合开展研究的条件,则需要审查是否真正做到全面和真实的告知并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其次,应当从技术层面对该项试验的安全性、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评估,比如,是否前期已经进行过成熟的动物实验,现有的试验方法和具体手段是否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是伤害最小的方法等。又次,从受试者角度,对于胎儿、精神病人等无法进行有效意思表达的群体,其知情同意是无效的。如果需要孕妇作为受试者参与的人体试验,需要更高的伦理评估标准和更为充分的告知程序。比如,《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16 年版》规定,以孕妇作为研究参与者时,必须充分告知研究带给孕妇和胎儿以及未来后代的风险,同时还要告知实现风险最小化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有关风险的证据未知或相互矛盾,必须充分告知孕妇本人,并由其自己决定是否可以接受。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律中对于孕妇作为受试者时的规定,比如,要求证明风险最小化、要求如果试验仅对胎儿有好处,则需要同时得到孕妇和父亲的同意等。最后,虽然基因技术研究过程中的人体试验不一定能立即看到损害结果,但如果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者有较大概率发生,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甚至公共安全的,也不能通过被害人同意理论阻却违法。(2)责任阻却事由在对新兴科技的研究和利用行为的规制中,不能避免的一对矛盾就是科技发展和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不仅是生物科技的研究,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研究,等等,都面临着来自伦理道德上的质疑和对权利侵犯的担忧,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对新兴科技的研究,而是通过设立严格的程序和监管机构来规范相关的研究和利用行为。新兴科技的研究和利用需要在科技创新和安全需求之间寻找平衡,既要遵守科技伦理的要求,也要保有通过技术创新创造人类更大福祉的追求。“伦理审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基于风险预防之目的对相应的生物医学活动开展审查,规避伦理风险,以保障受试者的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伦理审查制度起到了风险管控的‘阀门’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一项研究行为已经通过了相应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仍然出现了预料之外的侵害后果的,应当认为研究者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遵守了科技伦理规范,则对其研究行为不应当处以刑事处罚,至多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当然,这样的出罪建立在具有完备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基础之上。各国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伦理审查机制,我国在 2000 年 8 月成立了“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并在 2003 年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在医学研究、临床治疗、理论研究、行业监管等方面都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设立了多个伦理委员会,2020 年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也宣告成立。2020 年的《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对于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实验性医疗活动作为具有巨大风险的临床实验,有效的伦理审查对于风险能够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但是,我国现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尚存在规范不统一、独立性不足、责任配置不清晰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伦理审查制度建设的水平。四、结语尽管《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地弥补了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空白,其背后的风险治理难题仍然悬而未决,部门法规制存在归责功能化、立法模糊化、预防积极化、行为拟制化等局限。以人工智能技术、芯片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网络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为代表的当代技术所带来的第四次技术革命蕴含着一系列新的伦理风险,科学、技术、伦理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科技力量越强大,机器越智能,经济社会发生的变化就越大,引发的伦理问题就越多,传统伦理框架就越难以应对,这本身不只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必须克服的风险,在法律领域也是如此,必须正视这些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的应对基本是基于热点事件的被动式立法,与之相对的,是快速发展的生物科技和利用相关科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逐年增加,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在国家重视生物安全的背景下,需要刑法研究中也对这一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尽快推动相关不法行为的刑事规制进程,改变过去的热点事件推动立法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传统的消极立法的刑法观已经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客观需要,为应对新的社会风险和公众对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需求,刑法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刑法自身的能动性出发,积极出击,从更前期的阶段介入对行为的控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机能。作者:贾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来源:《法学》2024年第4期。 ...

王天玉: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立体式保障体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是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兴起,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以网约车、外卖送餐、同城货运为典型的平台用工在提升城市生活服务效率的同时,创造了大量新型就业岗位,增加了劳动者收入,但也暴露出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短板。有关劳动者收入不稳定、工作时间过长、算法管理严苛以及劳动纠纷处理难等问题,导致了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不利于新就业形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既肯定了新就业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又指明了“在规范中发展”的政策取向,引导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建立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履行社会责任,使劳动者分享平台经济发展的成果,构建多方共赢的良性运营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在2021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探索适应我国实践和制度构造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抓住核心关键要点,初步形成了基本劳动条件保障框架。“两个指引”建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底线规则“两个指引”旨在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体性权益,重点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主体概念界定”和“基本劳动权益类型化”这两个基础性问题。由于缺乏权威的概念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新就业形态的理解阐释存在多种观点,并导致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出现分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据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核心特征可以提炼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成特定网约服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将“平台化、任务化、提成化”的平台劳动要素融为一体,确立了认识和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场景及其主体特征的规范依据,使得既有政策的指向更为清晰,也有利于后续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还为规范效果评估和学术研究提供了共识性的实践基础。在劳动主体概念确定的调整范围内,“两个指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类型化为报酬权、休息权、知情权与参与权,并围绕此四项权益建构劳动条件底线规则。报酬权规则包括劳动者报酬的协商机制、最低标准和支付保障,一方面将新就业形态明确纳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并结合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原则,确立劳动者报酬权“硬性”保障的基准线。另一方面,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机制确定合理的劳动报酬水平,并明确法定节假日工作合理调高报酬标准,体现了市场化议价与集体性定价的利益分配导向,符合行业发展和劳动保障平衡协调的政策目标。休息权规则以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为重点,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新就业形态区别于传统单位用工的突出特点是劳动者对于把握劳动过程有显著的自主性,能够自己决定何时接单、接单量和接单总时长。这一自主性在增强劳动灵活性的同时,也易于诱发过度劳动。对此,休息权规则重新界定了工作的时间范畴,基于现实的劳动场景和劳动者生理需求,将工作时间规定为接单时间和放宽时间,形成涵盖劳动消耗与劳动准备的综合性时间计算标准,意味着劳动者进入平台用工系统就开始了工作状态,不应切割为碎片化时间,而应以劳动实施的完整时间段为基础,确定连续接单的工间休息时间和每日工作时间上限,以此限定了劳动自主性与用工灵活性的时间总量边界。知情权与参与权规则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体现。劳动者通过平台接单不仅是以劳动获得报酬,也是平台用工系统的建设者,更是平台用工生态的基本组成部分,既有权知悉与自身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相关的平台规则,也有权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集体机制参与规则制定和修订。劳动规则公示指引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规则的构成,包括网约服务过程中进行工作调度和劳动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和算法规则等,囊括各类型平台用工管理模式,兼顾劳动合同与书面协议的规范属性差异,重点突出了算法规则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中的独特性,破解数字技术形成的“算法黑箱”,将其作为劳动条件的基本要件之一,督促平台企业“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履行算法解释义务,使得劳动者能全面理解劳动规则及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一个指南”给劳动者提供多层次衔接配合的维权服务机制“一个指南”旨在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程序性权益,补齐劳动纠纷化解和风险预防的制度短板。由于新就业形态中大量灵活就业劳动者不符合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进入标准化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导致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面对维权难题。为此,“一个指南”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纠纷多元处理的制度优势,给劳动者提供多层次衔接配合的维权服务机制。第一个层次是平台企业内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申诉机制,回应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重点解决多发、常见劳动问题。同时,平台企业可成立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高效、边界的方式提供调解服务,力图在萌芽阶段化解劳动权益纠纷。第二个层次是平台企业外部的工会权益维护服务,工会组织既要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生活和工作困难,也要监督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还要参与和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实现对劳动者的全过程保障和全方位服务。第三个层次是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依托现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载体,吸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的纠纷调解能力,将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融合为人社牵头的“涉劳动大调解”,尽可能降低劳动纠纷调解的门槛,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调解理念和执行原则。综上,“两个指引一个指南”勾画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的立体式保障体系,该体系以劳动者主体概念界定为基石,以报酬权、休息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为支柱,以维权服务为护墙,回应了现阶段突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更是探索出了契合我国劳动现实和治理逻辑的规则演进之路,为新就业形态更高水平的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4年5月9日。 ...

冯仲平:中欧关系面临不少挑战,但主基调仍是合作

 导读5月5日至10日,习近平主席出访法国、塞尔维亚和匈牙利三个欧洲国家。中欧关系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其重要性不仅局限在经济方面,更关乎全球性挑战和世界走向。当前中欧关系面临着相互认知问题和第三方因素的影响。中欧之间的摩擦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双方要重视彼此关切,积极通过谈判加以解决。近年来,中欧关系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中欧双方都认识到了这一点。中国重视与欧洲的关系,欧洲国家和欧盟也同样重视和中国的关系。同时,中欧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中欧关系之所以重要,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经济上的原因。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中欧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相嵌交融,彼此谁都离不开谁。2022年中欧贸易额高达8473亿美元。2023年,欧盟统计局的数字是7379亿欧元。欧盟统计局同时指出,2023年中国是欧盟第一大货物进口来源(占欧盟对外进口总额的20.5%),也是欧盟第三大货物出口目的地(占欧盟对外出口总额的8.8%)。中国商务部的信息显示,欧盟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直到2020年英国脱欧以后,才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很显然,在经济上中国与欧盟不可能分开。其次,中欧双方均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双边本身,而且关乎世界秩序走向,事关世界和平、稳定和繁荣。中欧相互不构成威胁,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只要中国和欧洲国家支持多边主义,反对阵营对抗,支持经济全球化,反对脱钩断链,新冷战就打不起来。同样,只要中欧合作,全球性挑战的解决就有希望。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应对需要中国和欧洲紧密合作,乌克兰危机、中东危机等地区性冲突同样需要中欧共同努力,推动解决。正如大家所知,中欧关系目前面临不少挑战。其中最突出的是认知问题,即欧洲如何看待它与中国的关系,以及中国如何看待它与欧洲的关系。欧洲国家与中国的政治制度、国情和文化不同,在一些问题上双方存在差异,中国不否认这些分歧和冲突。中国认为,虽然中欧之间有竞争,有矛盾,甚至有激烈的冲突,但双方关系的主基调是合作,中国视欧洲为合作伙伴。欧洲的态度和看法则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和欧盟虽然认识到在很多问题上与中国的合作不可或缺,但同时强调中国发展对欧洲带来了竞争,既包括经济和技术上的竞争,也包括制度和治理模式上的竞争。所以,从2019年开始,欧洲将中国定位为“合作伙伴、经济竞争者、制度性对手”。这一认知变化给欧洲对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消极影响。通过阅读欧盟委员会发表的对华政策文件、欧洲一些智库发表的研究报告,以及与欧洲官员、智库专家交谈,我认为欧洲对中国有很大的误解。比如,一些欧洲人认为,中国要颠覆现有国际秩序,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新国际体系。这并不是事实,中国没有这样的想法。中国外交的关键词是彼此平等、相互尊重。这也是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基本相处之道。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现在,这一点一直没有变化。中国主张多极化世界,认为在多极化世界中各国应相互平等,合作共赢。中国坚持和平发展的战略,主张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即使在南海等事关中国领土和领海主权的问题上,中国也一直主张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问题。欧洲有些国家认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态度强硬”,其实在主权问题上,没有一个国家态度不强硬。中欧关系还受到了第三方因素的严重影响。例如,俄乌冲突和美国对华政策均对欧洲对华态度和政策产生了冲击。俄乌冲突已经成为欧洲领导人访华的重要议题之一。4月中旬德国总理朔尔茨访华期间,与中国领导人既讨论了经贸关系,也讨论了俄乌冲突。中国积极推动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反对冲突升级,反对使用核武器或攻击和平核设施。中欧双方可以共同努力推动俄乌早日停火。同时,中国与乌克兰和俄罗斯保持正常的经贸往来无可厚非。中国与欧盟分别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一方面,经贸关系是联结中欧之间的最重要纽带,也可以说是中欧关系的“压舱石”。另一方面,中欧之间发生经贸纠纷也难以避免。发生贸易摩擦不可怕,重要的是双方要重视彼此在经贸上的关切,并积极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冯仲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来源:中国日报中国观察智库,2024年5月10日。本文原文发表在中国日报国际版,原标题为 "Constancy amid changes"。 ...

吴志成:将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得更加牢固和富有活力

 今年是中法建交60周年。应法国总统马克龙邀请,习近平主席5月5日起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这次国事访问必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进一步推动双方开展更加充分深入的战略沟通,促进法国形成更为独立客观友好的对华认知,成为一次彰显友谊、传递信心、引领合作的重要访问,对共同擘画中法关系发展蓝图、携手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事业具有重大意义。秉承“中法精神”,中法关系始终走在中西方关系前列。法国是第一个与新中国正式建交的西方大国,是最早同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机制性战略对话、最早同中国开展民用核能合作的西方国家,也是第一个同中国互办文化年、互设文化中心的国家。60年前,毛泽东主席和戴高乐将军以超凡的历史勇气和战略智慧打破冷战坚冰,作出了中法全面建交的历史性决策,打开了中西方交往合作的新局面,推动世界格局朝着对话和合作的正确方向演变,为处于冷战对峙中的世界带来了希望。60年来,中法作为东西方世界两大文明力量,相互尊重、相知相交、携手同行,塑造了独立自主、相互理解、高瞻远瞩、互利共赢的“中法精神”。独立自主是中法两个伟大民族的共有禀赋,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两国积极倡导和致力于多边主义,促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相互理解是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石,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为两国关系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高瞻远瞩是两国关系发展的根本保证,两国领导人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双边关系,坚持超越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互利共赢是两国关系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加强合作是中法双赢的事业,两国关系搞好了,不仅两国人民和企业受益获利,对中欧关系产生引领作用,对世界和平稳定也具有重要影响。正是因为坚守和践行这种精神,60年过去,尽管世界、中国和法国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中法两国关系也历经国际风云变幻,走过不寻常历程,但“中法精神”历久弥新,中法关系长期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始终走在中国同西方国家关系前列,日益显现出战略性、成熟性、时代性、全球性和稳定性的鲜明特征,中法不断探索当今时代不同制度、不同文明国家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路径,对战后大国关系和世界形势产生着深远的历史影响。弘扬“中法精神”,不断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凌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乌克兰危机激化、巴以战火重燃、大国博弈加剧,世界进入变乱交织的新的动荡变革期。站在人类发展的十字路口,面对何去何从的时代之问、历史之问,世界需要中国和法国携手,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具有独立自主传统的大国,作为世界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坚定推动者,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欧洲核心大国,两国理应秉持建交初心,共同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坚持稳定、互惠、开拓、向上的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大方向,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共同开辟通向和平、安全、繁荣、进步的人类发展之路。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两国人民有着特殊友好感情,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要继承好,发扬好,使中法关系继续走在时代发展前列。两国要以建交60周年为契机,守正创新、继往开来,引领中法关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不断展现独特的内生动力和战略价值,将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得更加牢固和富有活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增进两国和世界人民的福祉作出更大贡献。坚持元首外交引领,续写中法关系发展新的时代篇章。6年来,习近平主席两次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马克龙总统三次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友好互访为两国密切交往发挥了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从尼斯夜谈到豫园茶叙再到松园会晤,习近平主席同马克龙总统进行深入交流,建立了牢固互信和真挚友谊,引领双边战略合作发展方向,也对世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在两国元首的擘画指引下,中法关系保持积极稳健发展势头,两国战略沟通富有成效,高层往来频繁,对话磋商机制有效运转,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人文交流更加深入,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沟通协作。中法关系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注入稳定性和正能量,为世界各国的交往合作提供了良好借鉴。从飞机、卫星、核电站到葡萄酒、奶酪、化妆品,中法合作既有“高精尖”,也能“接地气”;从互设文化中心到互办文化年、语言年,中法人文交流为世界文明互鉴作出表率;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到昆明-蒙特利尔生物多样性大会,中法携手引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法两国各有关部门依托战略对话、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和高级别人文交流三大机制,将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落实落地,不断充实和扩大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经贸关系作为中法双边关系的基石,其重要性不断凸显,中法双边贸易额和相互直接投资稳步增长,大项目合作深入推进,法国是中国在欧盟内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实际投资来源国,中国是法国在亚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在深化传统领域合作的同时,积极拓展绿色产业、清洁能源、科技创新等新兴领域的合作潜力。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两国务实合作的重要内容,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成为国际合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典范,“中法环境月”推动中法环保合作,中法碳中和中心彰显双方低碳转型发展合作、携手保护地球的雄心。事要去做才能成就事业,路要去走才能开辟通途。中法关系源浚而流长、根深而叶茂,前景光明,未来可期。但光明的前景不会自动到来,需要两国共同去开创。面向新的历史征程,两国要赓续传统、面向未来,进一步弘扬“中法精神”,深化两国元首间的战略沟通与互信,以中法关系的稳定性应对国际关系的不确定性。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战略抉择,坚持平等、尊重、互信,做大国良性互动、和平共处的典范;塑造客观积极的相互认知,做和而不同、互利合作的伙伴;反对“脱钩断链”,做开放合作、共同发展的支柱;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做多边协作、共建共享的示范。要胸怀人类福祉、顺应历史大势,共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扩大双边经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地方、青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使两国人民相知相亲,中法友谊代代相传,以积极向上的活力开启中法关系更加辉煌的新甲子。 吴志成,中国欧洲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来源:《光明日报》,2024年5月5日。 ...

黄俊杰:“中国诠释学”的类型与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诠释学”建立在中国文化独特而自成体系之“一本性”之上,有其自成一格之“中国性”,见之于经世致用之精神、政治之取向以及生命增上之愿景,不能简单视为“(西方)诠释学在中国”。中国诠释学至少有“实践诠释学”“生命诠释学”“政治诠释学”三种类型,三者都是不同程度的“实学”。在中国实践诠释学中,“诠释文本”与“使用文本”绾合为一。诠释者身处的时空条件所塑造的“历史性”特别彰显,诠释者的“主体性”浸润在“历史性”之中。中国的生命诠释学,主要表现在诠释者与经典的“相互参与”,尤其是“古”与“今”的相互参与,以及诠释者的“理性”与“信仰”的相互参与。在作为政治诠释学的中国诠释学中,“治道”或“政术”远多于“政道”或“政理”,而且“道德判断”大于“事实判断”。中国诠释学的研究方法在于将经典诠释言论加以“脉络化”,重视经典诠释者的时间、空间脉络,以及思想的内在脉络,经由细绎二千多年来中国经典诠释言论的思想史研究进路,而提出具有厚度的现代中国诠释学。 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文人文学术界有关建立“中国诠释学”的呼声高涨,相关研究风起云涌。这股学术风潮在90年代以前,国内外学界已有相当的酝酿。远在1964年加贺荣治先生就有专书研究魏晋时代的经典解释史①,我在1989年曾尝试通过孟子学解释史,而试探建立中国诠释学之可能性②,汤一介(1927-2014)先生1998年提出创建“中国解释学”的建议③,李清良先生2001年《中国阐释学》专著问世④,周光庆先生2002年有书研究中国古典解释学⑤,洪汉鼎先生主编的《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系列丛书,也从2002年开始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傅永军先生2003年创办《中国诠释学》年刊⑥,台湾大学在过去将近20年,出版了两百多本有关东亚儒学研究专著,其中以儒家经典诠释学的著作数量最多。国外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研究中国诠释学的专书之出版也如雨后春笋⑦,凡此种种都反映了“中国诠释学”研究的新动向。洪汉鼎先生曾说:“我国传统的经典注释或经学显然具有明显的诠释学特征,自孔子说‘述而不作’始,中国的学术研究事实上就走了一条诠释学之路。……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是否能找到补充当代哲学诠释学的东西,或当代哲学诠释学是否将会对我们经典注释学开启新的视角,这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⑧近30年来“中国诠释学”的新动向,正是在于深入中国经典诠释传统,“念述先圣之元意,思整百家之不齐”⑨,开启诠释学研究的新境界。本文聚焦以下两个问题,探讨源远流长的儒家经典诠释传统中所形塑的“中国诠释学”的类型,及其可能的研究进路:(1)什么是“中国诠释学”?“中国诠释学”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各有何种表现与问题?(2)建构“中国诠释学”的研究途径何在?为什么?为了分析以上两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首先讨论“中国诠释学”的“中国性”及其特质,并分析“中国诠释学”的3种常见的类型。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中国诠释学”的表现及其问题,第四部分思考研究“中国诠释学”的研究方法与程序,第五部分综合全文论述,提出本文之结论。二、“中国诠释学”的“中国性”及其三种类型所谓“中国诠释学”的提法,首先必须解答:“中国诠释学”的“中国性”何在?为什么不讲“诠释学在中国”?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体之两面,如果解明了“中国诠释学”的“中国性”,也就说明了“中国诠释学”的学术合法性,第二个问题也就豁然开朗了。我们思考第一个问题,可以从1958年“当代新儒家”学者牟宗三(1909-1995)、徐复观(1904-1982)、张君劢(1887-1969)、唐君毅(1909-1978)等4人,联名发表的《中国文化与世界:我们对中国学术研究及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前途之共同认识》⑩宣言说起。1958年“当代新儒家”所发表的这篇宣言,在20世纪中国知识界的中西文化之争的背景里,向西方知识界呼吁要了解中国文化,必须正视中国文化的“中国性”,宣言说:中国文化之性质,乃指其“一本性”(11)。此一本性乃谓中国文化,在本原上,是一个文化体系。此一本并不否认其多根。此乃比喻在中国古代,亦有不同之文化地区。但此并不妨碍,中国古代文化之有一脉相承之统绪。殷革夏命而承夏之文化,周革殷命而承殷之文化,即成三代文化之一统相承。此后秦继周,汉继秦,以至唐、宋、元、明、清,中国在政治上,有分有合,但总以大一统为常道。且政治的分合,从未影响到文化学术思想的大归趋,此即所谓道统之相传。(12)以上这一段话中,所谓的“一本性”,张灏(1937-2022)先生译为“undifferenciatedness”(13),指中国文化之“自成一格”(sui generis)的独特性,尤其是中国文化之自成体系,绵延不断,与西方文化不同,唐君毅先生所著《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一书,对中国文化的“一本性”尤三致其意(14)。这篇宣言所强调的中国文化的“一本性”是在与西方文化对比的脉络中说的,我们在21世纪的今日不能持之太过,以至于将东西方文化心同理同之处,误认为是南北海之马牛风。20世纪当代新儒家之所以特别强调中国文化的“一本性”,是由于他们在20世纪神州板荡、动乱乖离之中,致力于追求生命的意义感。张灏说:在现代中国,精神迷失的特色是道德迷失、存在迷失和形上迷失三者是同时存在的,而不在于任一项的各别出现。位于现代中国之“意义危机”的底部,是此三种迷失的镕合。惟有从这个背景才能把握到:新儒家学者在许多方面将自己关联于传统。他们的思想大多可视为“意义的追求”,企图去克服精神迷失,而精神迷失正是中国知识分子之中许多敏锐灵魂所感受到的问题。当然,精神迷失的问题并不单为新儒家所遭遇,而是为全中国各派别的知识分子所共同面临。使他们特别地认同于儒家“宗教道德象征”的因素,可以在他们对“科学主义”的反动的脉络中寻到。(15)20世纪新儒家致力于中国文化的“一本性”之解明,以解决20世纪中国的精神之迷失。20世纪中国知识人对生命的意义感的追求,也表现在钱穆(1895-1990)先生抗战时期于1939年在云南宜良撰写《国史大纲》时,特别强调中国史之特殊性,他将一部西洋史比喻为硬地网球赛,将中国史譬喻为一片琴韵悠扬,这种中国历史的“中国性”,不能求之于西洋史的模式之中,因为“网球家之生命,不能于音乐史之过程中求取”(16)。从中国文化的独特而自成体系之“一本性”观之,“中国诠释学”自有其自成一格之“中国性”,不能简单视为“(西方)诠释学在中国”,乃是人人共喻之义。“中国诠释学”的“中国性”尤见之于经世致用之精神、政治之取向以及生命增上之愿景。那么,具有“中国性”的“中国诠释学”在思想史上,主要表现为哪几种类型呢?我认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中国诠释学,至少有以下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实践诠释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诠释学,重“行”远过于重“解”,重实践(praxis)远过于理论(theoria),博文必求其落实于笃行,子曰:“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论语·雍也》)者是也。《论语》全书“仁”字在65章中共105见,孔子(551-479BC)回答弟子问“仁”,虽然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有不同,但是孔子回答时重点均落在“行仁之方”,而不在“解仁之义”。孔子主张“行”先于“言”,“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宪问》),孔子又对子贡(520-?BC)说:“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论语·为政》),孔子理想中的“君子”的德行是“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因为“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论语·里仁》),因为“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论语·宪问》)。孔子教学特重言行相应,德业不二。儒家主张“博学”必须落实于“笃行”(《中庸》),实为实践诠释学之思想基础。萧公权(1897-1981)先生尝论中国政治思想史特重致用云:“致用者,以实行为目的,故每不措意于抽象之理论,思想之方法,议论之从违,概念之同异。意有所得,著之于言,不必有论证,不求成系统。是非得失之判决,只在理论之可否设张施行”(17),中国思想重视致用之特征亦见于中国的实践诠释学。检核中国实践诠释学的内涵,最具启示性的指标之一,就是看历代经典诠释者,如何解释《论语·学而》中“学”这个字的涵义。孔门教法首重学习,“学”乃《论语》开卷第一字,“学”字在《论语》全书中共64见,《论语》诠释史中“学”字解释之主流意见在仿效一义。朱子(晦庵,1130-1200)解释孔子之“学而时习之”的“学”之义云:“学之为言效也。人性皆善,而觉有先后,后觉者必效先觉之所为,乃可以明善而复其初也。”(18)朱子又说:“所谓学者,有所效于彼,而求其成于我之谓也。以己之未知而效夫知者,以求其知;以己之未能而效夫能者,以求其能。皆学之事也。”(19)朱子解“学”之涵义云:“以己之未能而效夫能者,以求其能”,是典型的实践诠释学精神。朱门高弟陈淳(北溪,1153-1217)主张“学”乃经由效法先觉者之所为,而以去除气质障蔽为其目的,回复本然之性(20)。金履祥(仁山,1232-1303)主张“学”是取法圣贤之所为,必须在事上磨练(21)。许谦(白云,1270-1337)发挥朱注,以“学”指效法先觉,但此“先觉”指古人而非今人,而其事则见诸经典(22)。明末大儒刘宗周(蕺山,1578-1645)说:“学之为言效也,汉儒曰觉,非也”(23),“学”训为“效”,重点在实践之工夫,不是概念的推衍(“觉”),刘宗周虽重“心之本觉”,但他强调的是经由“学”而去除气质之病,以达到“学以复性”之目标(24)。在中国实践诠释学传统中,宋明时代经典诠释者虽然常常讲论“心之本觉”或“心之本体”或“本然之性”之类问题,但均重视在“心”与外境互动中之“历事练心”,工夫重于本体,工夫所至即其本体,实践仍为首出。第二种类型是“生命诠释学”: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生命诠释学,具有2项特征:(1)研读及诠释经典的义理,乃是为了回向读者的身心,使自己的生命浸润在经典义理之中,并被经典义理所转化,所以解经之目的乃是为了涵养德行,而不是为了炫其博雅。中国经典诠释者关心“如何受经典感召”这个问题,远过于“如何了解经典文本”这个问题(25),程颐(伊川,1033-1107)说“如读《论语》,旧时未读是这个人,及读了后又只是这个人,便是不曾读也”(26),就是指读者身心必须与经典中的圣人之意合而为一。朱子读书法特别强调读书应达到“亲切”之境界,“且将先儒所说正文本句反复涵泳”(27),使经典之义理经由反复涵泳而含纳入解经者的身心之中。王阳明(1472-1529)区分读经有“讲之以口耳”、有“讲之以身心”(28),他所谓“讲之以身心”,就是指将自己的生命经验与体认,读入经典诠释之中,携古人之手、与古人偕行。这种解释经典的方法正是中国生命诠释学的最大特征。(2)因为中国的生命诠释学,具有以上所说回向自己身心之特征,所以生命诠释学虽然时或涉及本体论或宇宙论甚至知识论问题,但莫不落实于当下即是的人生课题,20世纪当代新儒家精神导师熊十力(子贞,1885-1968)先生所说“体神化不测之妙于人伦日用之间”(29)一语,最能说明这种生命诠释学的特质。中国经典诠释者虽或涉及“极高明”之层次,但终不离“道中庸”之关怀,汤用彤(锡予,1893-1964)先生说:中国之言本体者,盖可谓未尝离于人生也。所谓不离人生者,即言以本性之实现为第一要义。实现本性者,即所谓反本。而归真,复命,通玄,履道,体极,存神等等,均可谓为反本之异名。(30)汤用彤所谓“言本体者……不离人生”,原指魏晋时代中国佛教徒对般若学的解释而言,但中国经典诠释言本体而“不离人生”,正是中国生命诠释学的共同意趣。如果说以上第一种特征是“个人性的”,那么第二种特征就是“群体性的”,前者重在个人精神世界之转化,后者则涉及群体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之提升。在中国经典诠释传统中,生命诠释学之所以特见精神,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经典是“成人”之学,《中庸》第20章“仁者,人也”,“仁”与“人”二字互训,儒家经典所谓“人”,就是指“成为仁者”而言。经典作者重视成圣成贤之精神奋斗过程,实远过于对宇宙本体之玄思,经典作者为读经者揭开了一个既遥远而又亲近,既陌生但又熟悉的精神世界,使经典研读者兴起心志,载欣载奔,迎向成圣成贤的生命康庄大道,所以,中国解经之学中生命诠释学蔚为主流,《论语》与《孟子》(31)论“成人”之学最为精彩,千百载以下仍令读者魂牵梦萦,心神向往。而且,儒家经典中的“成人”之学,并不是一个“非历史的”抽象理念,而是一种艰辛的、永无止境的、自我精神磨练与提升的“历程”(process)(32),《中庸》这部经典阐释“君子”“敬”“诚”的精神方向,最为深刻(33)。中国经典中“成人”之学的深厚意蕴,正是中国生命诠释的思想动力。在中国诠释学史中,朱子毕生生死以之的解经事业正是“生命诠释学”的典型代表。朱子毕生理会《四书》,并且以他的以“理”为中心的哲学理念通贯《四书》,提出新诠(34)。在《四书章句集注》全书中,“理”这个字共出现299次(35),即为明证。对于《孟子·公孙丑上》“知言养气”说的解释,朱子以他自己“格物穷理”的生命哲学,读入孟子的“知言养气”说之中,朱子宣称:熹窃谓孟子之学盖以穷理集义为始,不动心为效。盖唯穷理为能知言;唯集义为能养浩然之气。理明而无可疑,气充而无所惧,故能当大任而不动心。考于本章次第可见矣。(36)朱子对他的一套孟子学诠释极具信心,他向学生宣称他的解释“若与孟子不合者,天厌之!天厌之!”(37)因为朱子以自己的生命体验、体知、体会孟子之学,所以他对自己的诠释信之甚笃,这是典型的生命诠释学。但是,朱子对孟子“知言养气”说的诠释,未能获得后儒之印可(38),诚如熊十力所说:“凡成一家之学者,即是自辟一天地,而亦自囿于其天地之内”(39),这是生命诠释学常见的问题。第三种类型是“政治诠释学”。儒家经典从个人层次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到群体层次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投石入湖,涟漪展开层层推扩,构成所谓“儒家整体规划”(“the Confucian project”)(40),所以,数千年来儒家经典诠释学所表现的“政治诠释学”风貌,最为深切著明。这种政治诠释学有两大特征:(1)诠释者从当代政治脉络或语境中解读经典的意涵。诠释者身处特定时空条件之中,并被时空条件所制约,因此,他们诠释经典常常不能随心所欲,而是与其身处的时空条件密切互动。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曾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1)这一段话可以被引用来说明从事政治诠释学的学者,常受到他们身处的时空条件的制约,他们从当代政治脉络中解读经典,要求“古为今用”,虽然可以开发经典的现代启示,但是,他们的政治性经典诠释,也常常不免扭曲经典原义而为权力背书,轻则买椟还珠,重则将圣人曲解为帝王扈从,其事可哀!(2)诠释者从经典诠释之中,提出治国平天下的方案。在中国经典诠释传统中,博文乃所以治事,“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周易·系辞》),此之谓也。北宋胡瑗(安定,993-1059)教人之法,“立‘经义’‘治事’二斋:经义则选择其心性疏通、有器局、可任大事者,使之讲明《六经》。治事则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如治民以安其生,讲武以御其寇,堰水以利田,算历以明数是也”(42)。但是,“经义”原不离“治事”,两者不断为两橛,才是“明体达用之学”。以上所说的中国“政治诠释学”的两个面向,前者从诠释者的时代出发思考,后者深入经典以明体而达用,两者不能分割,而且两者都涉及权力对诠释者主体性之渗透、协商与颠覆,使诠释者在“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拉锯之中,备受煎熬,在从事经典诠释时辛苦备尝。论述至此,我想进一步指出以上三种中国诠释学的共同接口,在于三者都是不同程度的“实学”。这里所谓的“实学”,既包含朱子式的“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皆实学也”(43)意义下的“实学”,也涵盖顾炎武(1613-1682)式的“多学而识”“博学于文”的经世致用意义下之“实学”。作为“实学”的中国诠释学,就诠释者个人而言,以落实其生命意义的依托为鹄的;就群体而言,又是参与政治以经世致用的途径。这种“实学”是既是real又是true意义之下的“实学”。金岳霖(1895-1984)先生说:中国哲学家都是不同程度的苏格拉底式人物。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政治、反思和认识集于哲学家一身,在他那里知识和美德是不可分的一体。他的哲学要求他身体力行,他本人是实行他的哲学的工具。按照自己的哲学信念生活,是他的哲学的一部分。他的事业就是继续不断地把自己修养到近于无我的纯净境界,从而与宇宙合而为一。这个修养过程显然是不能中断的,因为一中断就意味着自我抬头,失掉宇宙。因此,在认识上,他永远在探索;在意愿上,则永远在行动或者试图行动。这两方面是不能分开的,所以在他身上你可以综合起来看到那本来意义的“哲学家”。(44)金先生以上这一段话中的中国“哲学家”,基本上都是在经典诠释事业中,建构他们的思想体系。三、中国诠释学的表现及其问题(一)实践诠释学在分疏了中国诠释学的3种类型之后,我想进一步分析这3种中国诠释学的表现及其潜藏的问题。首先,正如前文所说,中国经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典。18世纪章学诚(实斋,1738-1901)说:“六经皆史也。古人不著书,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六经皆先王之政典也。”(45)实斋的“六经皆史”说,转换了唐宋时代“经先于史”之旧观点(46),开启了“史先于经”的新视野。四库馆臣说:“苟无事迹,虽圣人不能作《春秋》。苟不知其事迹,虽以圣人读《春秋》,不知所以褒贬”(47),即为此种新视野之表现。“六经皆史”说也启动了19世纪以降经典研究“历史化”(historicization)的新潮流(48)。实斋所说“六经皆先王之政典”完全可以成立。中国经典作者凡有著述皆针对现实世界有为而发,不仅为了“解释世界”,更为了“改变世界”,六经在不同程度上皆可视为理事合一之政典。因此之故,历代解经者解释经典皆不取空言,而着眼于实践。一言以蔽之,中国实践诠释学最为突出之表现,正是在于“诠释文本”(interpreting a text)与“使用文本”(using a text)之绾合为一(49)。其次,在中国实践诠释学传统中,诠释者所身处的时空条件所塑造的“历史性”(historicality,用狄尔泰语)特别彰显,诠释者的“主体性”浸润在“历史性”之中,他们诠释经典的事业,常表现为对时代危机的响应方案。中国的实践诠释学者,解释经典或建构世界图像时,特别重视可以起而行的方案,其贡献在于使中国思想成为一种“作为实践方案的哲学”(philosophy as proposal),使中国哲学的“道中庸”面向充分发展,但其问题则是造成中国思想传统中,“逻辑与知识论意识之不发达”(50)。所以,所谓“本体诠释学”在中国诠释学传统中,并未充分舒展。(二)生命诠释学中国的生命诠释学,主要表现在诠释者与经典的“相互参与”(inter-involvement),两者的“相互参与”常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古”与“今”的相互参与,所以生命诠释学常常是对当代现实状况的一种抗议,儒家经典诠释者崇古以非今,采取一种“反事实性”(counter-factuality)的思考方式(51);生命诠释学又常返古以开新,对未来提出一种愿景。第二个方面是诠释者的“理性”(reason)与“信仰”(faith)的相互参与,诠释者解释经典乃是为了使经典义理转化自己的生命,经典诠释事业是诠释者的精神返乡之旅,抚慰诠释者的创伤与乡愁。诠释者从经典的事实性命题(如“三代”)中提炼价值之内涵,建立自己安身立命的据点,并建构一个充满意义内涵的世界图像。但是,生命诠释学潜藏着一个问题:如果每一个诠释者都以自己的生命经验读入经典之中,其结果就不免于一部经典,各自表述,人自为说,家自为书,各执一端。我最近曾说:“作为解释者个人心路历程表白的中国诠释学,有其特殊之优点,但长处所及短亦伏焉。这种类型的中国诠释学,使‘主’(指解经者)与‘客’(指经典)不断为两橛,并经由解释者的‘主体性’之贯串,使经典中潜藏之意义为之豁然彰显,对现代人陈述它的内涵,使现代人成为经典作者的异代相知;但是,这种类型的诠释学却也隐伏着内在的限制;经典的后代解释者受限于他们的‘历史性’,常不免以今释古,甚至不免强古以就今,其流弊所及或不免唐突经典、‘刑求’古人,甚且有‘今’而无‘古’,终使‘古’意泯灭,经典支解!”(52)这种发展造成庄子(369?—286?BC)所慨叹的“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道术将为天下裂”(53)的现象,也形成所谓“诠释的无政府主义”之问题(54)。今日我们研究中国的生命诠释学,必须注意生命诠释是一种“明明德”的学问,牟宗三先生曾对这种以“明明德”为核心价值的“生命的学问”有所阐释,牟宗三先生说:生命的学问,可以从两方面讲:一是个人主观方面的,一是客观的集团方面的。前者是个人修养之事,个人精神生活升进之事,如一切宗教之所讲。后者是一切人文世界的事,如国家、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事,此也是生命上的事,生命之客观表现方面的事。如照儒家“明明德”的学问讲,这两方面是沟通而为一的。(55)今日研究古人之生命诠释学,首先必须对古人的“生命的学问”深具同情之了解,才能对古人之论述心领神会,唐君毅所谓“对我之生命存在之价值及其所依所根者之价值之肯定”(56),钱穆在《国史大纲》引论中,申明读国史必具“温情与敬意”,亦即此意。陈寅恪(1890-1969)先生诠释古人思想与生活,特申“同情”为前提,亦为此意。刘梦溪先生研究陈寅恪的阐释学时曾说:“寅恪先生主张今之作者要具备艺术家的精神和眼光,对古人的学说采取如同对待艺术品般的欣赏态度,使自己神游冥想,进入对象,设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然后始能达成对古人立说之用意和对象的‘真了解’。”(57)这种说法最能得生命诠释学研究门径之肯綮。(三)政治诠释学作为政治诠释学的中国诠释学,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政治诠释学中“治道”或“政术”远多于“政道”或“政理”,因为传统中国的经典诠释者身处王朝的权力之网中,他们既是儒家价值理念的信仰者与诠释者,又是王朝权力的分享者,但是他们所拥有的是“衍生的权力”;而帝王所拥有的是“终极的权力”,所以诚如萧公权先生所说:“二千余年之政治文献,十之八九皆论治术。其涉及原理,作纯科学、纯哲学之探讨者,殆不过十之一二。就其大体言之,中国政治思想属于政术(Politik;Art of politics)之范围者多,属于政理(Staatslehre;Political Philosophy,Political Science)之范围者少。”(58)这是中国政治诠释学的第一种表现。第二种表现是中国政治诠释学中“道德判断”大于“事实判断”,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政治思想浸润在道德与伦理氛围之中。季康子问政,孔子对曰:“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孔子又说:“为政以德”(《论语·为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都显现儒家经典中的政治学,在很大程度之内是一种道德学。中国历史上政治诠释学的作品指不胜屈,我想从《论语》与《孟子》的诠释学各举一例作为代表加以说明。《论语》是孔门师生心灵对话之记录,诚如钱穆先生所说:“孔门论学,最重人道,政治为人道中之大者。非有政治,则人不能以有群而相生相养相安,故《论语》编者以《为政》次《学而》篇后也。孔门论政主于德化,因政治亦人事之一端,人事一本于人心。德者,心之最真实,最可凭,而又不可掩者”(59),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论语·为政》),称许弟子雍“可使南面”(《论语·雍也》),“南面”一词在春秋(722-464BC)时代系南面为王之意,西汉时代(206BC—8AD)的刘向(子政,77-6BC)解释这句话说:“当孔子之时,上无明天子也。故言雍也,可使南面。南面者,天子也”(60),最能契合孔子之意。但东汉(25-220)以后,《论语》的诠释者在强大专制权力压力之下,却必须曲折解释(61)。东汉时代“念述先圣之元意,思整百家之不齐”的经学大师郑玄(康成,127-200)对“南面”一词的解释是:“言任诸侯之治”(62);包咸(子良,6BC—65AD)也作同样的解释:“可使南面者,言任诸侯可使治国也”(63);晋人何晏(?—249)、宋人邢昺(叔明,932-1010)均继承这项解释(64),释“南面”一词为诸侯。《论语》“南面”一词的解释之变化,可以视为政治诠释学中具有代表性之个案。孟子(371-289?BC)以孔子私淑弟子自任,《孟子》一书论述“合内外之道”(《中庸》),既拓深心性论与生命观,又开拓群己观与王道政治论,但是孟子所谓“大人”一词,实指成德之君子,殆无疑义,所谓“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者是也。但是,东汉赵岐(?—210)注孟子所说“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云:“大人谓国君,国君视民,当如赤子,不失其民心之谓也”(65),将孟子所说成德之君子“大人”,解释为政治上之统治者,这是最典型的政治诠释学的表现。到了清末民初康有为(1858-1927)在近代中国历史狂风暴雨的时代中,重新解释《孟子》,融入他救国的方案。作为一个“儒家思想的现代化者”(66),康有为在《孟子》中读入了近代西方价值如民主、自由、平等、社会达尔文主义等概念,以作为拯救中国的方案,更是彻底的政治诠释学(67)。中国政治诠释学常常出现经典诠释的“政治化约论”(political reductionism)现象,诠释者常将经典中的思想从政治角度加以窄化,形成经典诠释的“隧道效应”,终不免于以管窥天,以蠡测海,未见其大,先遗其小,其所得终不偿其所失也。四、中国诠释学的研究方法与程序现在,我们可以探讨中国诠释学的研究方法与程序。所谓“方法”,指建构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诠释学之研究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之研究进路及其工作准则。在诸多可能的研究进路与工作准则之中,我想建议的是思想史的研究途径:经由细绎二千多年来中国经典诠释言论的思想史研究进路,而提出具有厚度的中国诠释学。所谓“思想史研究进路”,虽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取径,但是共同的特征在于“脉络化”(contextualization)而不是“去脉络化”(de-contextualization)。所谓“脉络化”一词,指将诠释者的言论,置于历史脉络中加以考虑,衡定其定位与价值,而不是将经典诠释意见从历史脉络中抽出,而成为“非时间性的”(atemporal)与“非空间性的”(aspatial)存在。所谓“脉络化”,从研究方法来看,就是将思想史所见的各形各色的经典诠释言论,加以“历史化”与“客观化”。所谓“历史化”,指将研究对象视为时间之流中客观的存在,必如此才能加以历史定位。所谓“客观化”,指将研究对象或课题予以“对象化”,由此而取得进行观察、分析工作时所必要之“距离感”。“历史化”与“客观化”系一体之两面,两者之关系如车之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经由将思想史所见之经典诠释言论,加以“历史化”与“客观化”,就能完成“脉络化”。在这个意义下,所谓“脉络化”即为将各种诠释经典之言论,置于绵延的“时间脉络”与广袤的“空间脉络”之中,衡定其型态及其所处之位置。以上所说以“脉络化”为基础的“思想史研究进路”,之所以可以作为中国诠释学的研究方法,最重要原因在于多数中国经典之内容,多为对时代问题之响应,《论语》《孟子》尤多因时之论,明末王夫之(船山,1619-1692)说: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因时之论也。当其时,文、武之泽已斩,天下忘周而不以为君,周亦忘天下而不自任为君,则君子虽欲自我君之而不能。若夫六王者,非篡逆之臣,则介在戎狄,无异于酋帅,杀人盈野,以求君天下而建社稷,君非君而社稷亦非社稷矣,故轻也。君与社稷轻,而天所生之人,不可以无与立命,则茍有知贵重其民者,君子不得复以君臣之义责之,而许之以为民主可也。(68)因此之故,“脉络化”研究法不仅适用于经典之解读,而且亦适用于对经典诠释言论之分析。这里所谓经典诠释的“脉络”,可分为两个层次的“脉络”来说。第一层次的“脉络”,指经典文本存在的大历史脉络,孟子论“尚论古之人”最好的方法就是“论其世”(《孟子·万章下》),必须能论其世才能尚友古人,进入古人的心魂。20世纪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对于从这个层次的“脉络”解读经典之意义,阐释得最为清楚。他说:盖古圣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借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与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69)以上所引陈寅恪评冯友兰(1895-1990)《中国哲学史》上册之意见书,完全符合孟子所说“论世”才能“知人”之旨。今日治中国诠释学,首先应将经典文本置于经典所从出的大历史情境与脉络之中考虑,则经典之所以作及其“有为言之”之意旨,当可豁然彰显。第二层次的“脉络”,指经典内部的思想或观念之内在脉络。在思想史上,凡自成一家之言的思想人物,皆有其思想之内在脉络,并与诸多经典文本所见之诸多独立概念共构成为思想的网络。陈寅恪先生说:“圣言简奥,若不采意旨相同之语以参之,则为不解之谜矣。既广搜群籍,以参证圣言,其言之矛盾疑滞者,若不考订解释,莫衷一是,则圣人之言行,终不可明矣。”(70)陈寅恪这段话虽是出自为杨树达(1885-1956)所著《论语疏证》一书所写的序,称许杨树达善于“广搜群籍,以参证圣言”,但是,广搜群籍以厘订经典思想之内在脉络,正是建构中国诠释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以上这两种不同层次的“脉络化”工作,在中国诠释学研究中,之所以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典中的价值理念,“生成”(becoming)问题永远比“存有”(being)问题更重要,所以在中国经典中,功能性概念比实体性概念重要,中国经典不仅是为“解释世界”,更为了“改变世界”。因此,中国经典诠释学的要义,大多指向“如何使世界更美好”这个问题。但是,世界的改变之关键,在于自我之改变,所以中国经典诠释传统中,诠释者主体性一直居于中心之地位,诠释者先于文本(71)。经由以上所说这两种“脉络化”工作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而解析异时异域的经典诠释者,在诠释或“再现”(representation)经典中的思想或概念时,常常出现我近年来所说的“脉络性转换”(contextual turn)的现象(72)。他们虽然使用与原典一样的概念如“性”“道”“教”“心”“理”“气”等,但是他们使用这些概念时,已经注入不同的思想内涵,偷龙而转凤,橘逾淮而为枳,此之谓也。论述至此,我想进一步探索中国诠释学建构的可能程序。我认为在诸多可能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是从传统中国经典注疏学之传、笺、注、疏,迈向现代中国经典诠释学,其关键在于从“特殊性”(particularity)中提炼“普遍性”(universality),也就是马一浮(1883-1967)先生所谓由“迹”以显“本”,并从“本”以垂“迹”之意(73)。但是,我必须强调:中国诠释学的建构,不是一种新“格义”,汤用彤先生曾解释佛教来华以后之“格义”方法说:大凡世界各民族之思想,各自辟涂径。名辞多独有含义,往往为他族人民,所不易了解,而此族文化输入彼邦,最初均抵牾不相入。及交通稍久,了解渐深,于是恍然于二族思想,固有相同处。因乃以本国之义理,拟配外来思想。此晋初所以有格义方法之兴起也。迨文化灌输既甚久,了悟更深,于是审知外族思想,自有其源流曲折,遂了然其毕竟有异,此自道安罗什以后格义之所由废弃也。况佛法为外来宗教,当其初来,难起于信,故常引本国固有义理,以申明其并不诞妄。及释教既昌,格义自为不必要之工具矣。(74)我在这里所说的,从中国传统经典注疏之学的“特殊性”之中,提炼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诠释学命题,并不是一种新“格义”,而是以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中国诠释学,与19世纪以降的西方诠释学,特别是实践诠释学与生命诠释学,互相切磋,才能迈向兼摄中西的新诠释学体系。诚如傅永军先生最近所说:“西方诠释学之于东亚经典诠释学是镜像,而非范本。从‘中西差异’视域回归‘古今不同’视域,是思考如何完成东亚经典诠释学创造性建构问题的基本途径”(75),只有从“中西差异”的泥淖中超拔而出,聚焦“古今不同”,才能疏通知远,心知其意,而与西方诠释学心平气和地对话。五、结论在本文论述的基础上,我想提出以下3点结论:第一,中国诠释学的建构是21世纪向民族文化传统回归的重要工作。钱穆先生在抗战时期曾说:“一民族文化之传统,皆由其民族自身递传数世、数十世、数百世血液所浇灌,精肉所培壅,而始得开此民族文化之花,结此民族文化之果,非可以自外巧取偷窃而得。”(76)在21世纪所谓“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新时代里,人文研究借外债终不能代生产,我们必须回归东亚民族文化之传统,温故而知新,建构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中国诠释学。第二,“中国诠释学”一词包括“中国”与“诠释学”两个名词,我们必须在作为特殊性的“中国性”,与作为普遍性的诠释学之间,获得动态的平衡,才能开创中国诠释学新局面。但是,中国诠释学并不是对西方诠释学的反叛而成为某种“折射的东方主义”(reflexive Orientalism),也不是西方诠释学的对立物,而是与西方诠释学亲切互动,共创更具有普世性意义的新诠释学。我最近曾说:“东西两大诠释学别别独立发展,虽有分河饮水之便,但无同条共贯、相互切磋之趣。……现有的诠释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已经过时的‘欧洲文化中心论’之上,未能心平气和地欣赏东亚文化中悠久的经典诠释传统,不仅常将东西海圣人心同理同之处,误认为系南北海之马牛风,而且失去东亚诠释学资源的流注,终不免流于孤芳自赏,难以疏通知远,不能曲畅旁通,沦为一曲之见,庄子说:‘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庄子·秋水》),此之谓也”(77)。所谓“中国诠释学”的研究与建构,正是为了改善现阶段“以西摄中”之状况,而迈向一个中西共生共融共创共荣的新愿景。第三,“中国诠释学”研究必须返“本”才能开“新”,所谓“本”就是指中国悠久的经典注疏传统。传统中国哲学家常常身兼哲学史家,他们在深厚的时间意识中建构自己的思想体系,所以只有通过哲学史或思想史之视野,对长达2000年以上的中国经典诠释传统具有会心之理解,才能起而建构新时代的“中国诠释学”。 注释:①加贺荣治:《中国古典解释史·魏晋篇》,东京:劲草书房,1964年。②Huang C.,"The Mencius and Historical Hermeneutics,《“清华”学报》(台北)1989年第2期。③汤一介:《能否创建中国的“解释学”?》,陈平原、王守常等主编:《学人》第13辑,载汤一介著、乐黛云、杨浩编:《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335-338页;汤一介:《再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④李清良:《中国阐释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⑤周光庆:《中国古典解释学导论》,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⑥洪汉鼎主编:《中国诠释学》第一辑,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⑦Van Zoeren S.J.,Poetry and Personality Reading,Exegesis,and Hermeneutics in Traditional China,Stan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Henderson J.B.,Scripture,Canon,and Commentary:A Comparison of Confucian and Western Exegesi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 Tu C.(eds.),Classics and Interpretation:The Hermeneutics Traditions in Chinese Culture,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0; Wagner R.G.,A Chinese Reading of the Daodejing:Wang Bi's Commentary on the Laozi with Critical Text and Translation,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3; Tu C.(eds.),Interpretation and Intellectual Change:Hermeneutic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佐藤鍊太郎、郑吉雄编著:《中國古典の解釋と分析:日本.臺灣の學術交流》,札幌:北海道大学出版会,2012年。⑧洪汉鼎:《总序》,收入《诠释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丛书各册之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起。⑨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209页。⑩这篇宣言收入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台北:三民书局,1989年,第125-192页;此文有英文节译本,收入Chang C.,The Development of Neo-Confucian Thought,New York:Bookman Associates,1957,Appendix,pp.455-483。(11)“一本”一词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曰:“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孟子所谓“一本”指人本为父母所生这项事实而言。德川日本儒者西岛兰溪(1780-1852)释此句云:“本者,物之所从出也。”(西岛兰溪:《读孟丛钞》,载《日本名家四书注释全书》第13册卷5,东京:凤出版,1970年,第232页)所谓“一本”与周代以降中国社会一直以父子关系为主轴,有其密切关系。孟子所谓“一本”的伦理思想,所反映的是中国社会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社会现实。戴震(1724-1777)在《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说中,“合血气心知为一本”,以“自然”与“必然”为一的思想,指涉范围较广。当代新儒家《宣言》中所谓的“一本性”则指中国文化一脉相承之延续性而言。(12)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第137页。(引文中着重号为作者所加,下同)(13)Chang H.,"New Confucianism and the Intellectual Crisis of Contemporary China",in Furth C.(ed.),The Limits of Change:Essays on Conservative Alternatives in Republican China,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6,pp.276-304。此文有中译本:林镇国译:《新儒家与当代中国的思想危机》,收入周阳山、杨肃献编:《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保守主义》,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0年,第367-397页。(14)唐先生说:“此书乃以我所知之西方文化思想中之异于中国者为背景,以凸出中国文化之面目”,参见唐君毅:《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序,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第4页。(15)张灏:《新儒家与当代中国的思想危机》,载周阳山、杨肃献编:《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保守主义》,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0年,第375页。(16)钱穆:《国史大纲》引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页。(17)萧公权师:《中国政治思想史》下册,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第946页。(18)朱熹:《论语集注》卷1,《四书章句集注》,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6年,第61页。(19)朱熹:《论语或问》卷1《学而第一》,收入朱熹:《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07页。(20)陈淳:《北溪大全集》卷18,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3-5页。(21)章一阳辑:《金华四先生四书正学渊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163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643页。(22)许谦:《读论语丛说》,《续修四库全书》第1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页。(23)刘宗周:《论语学案》卷1,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页。(24)刘宗周:《论语学案》卷1,第1-2页。(25)此为20世纪以前中国儒家学者读经共喻之义,当代新儒家发挥此义最为精当,范佐仁有书论此义,参见Van Zoeren S.J.,Poetry and Personality,p.112。(26)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19,收入《二程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61页。(27)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60《答曾择之》,收入《朱子全书》第23册,第2896页。我曾有一文论朱子读书法的“亲切”一语之涵义,参见黄俊杰:《“亲切”:朱子读书法的一个关键词》,《经学》,首尔:韩国经学学会,2020年2月,创刊号,第163-190页。(28)王阳明:《传习录》,载陈荣捷著:《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解》,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第247页,第172条。(29)熊十力:《读经示要》卷1,台北:广文书局,1970年,第67页。(30)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200页。(31)Behunick J.,Mencius on Becoming Human,Albany,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5.(32)安乐哲有新书发挥此义甚精,见Ames R.T.,Human Becomings:Theorizing Persons for Confucian Role Ethics,Albany,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21。(33)杜维明先生将《中庸》的精神高度与厚度,阐释既精微而又精彩,参看Tu W.,Centrality and Commonality:An Essay on Confucian Religiousness a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New York:SUNY Press,1989;此书有中译本:杜维明著:《中庸:论儒学的宗教性》,段德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34)关于朱子以“理”学确定新儒学方向,参见陈荣捷:《朱熹集新儒学之大成》,《朱学论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2年,第1-35页。(35)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2008年,第40页。(36)朱熹:《与郭冲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7,收入《朱子全书》第21册,第1639-1640页。(37)朱熹:《朱子语类》卷52,收入《朱子全书》第15册,第1719页。(38)另详拙书《孟学思想史论》卷2第5章,台北:“中央研究院”文哲所,2022年,第189-248页。(39)熊十力:《原儒》,台北:明伦出版社,1971年,第54页。(40)余英时:《试说儒家的整体规划》,《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388-407页。(41)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03页。(42)黄宗羲著、全祖望修补:《宋元学案》卷1《文昭胡安定先生瑗》,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4页。(43)朱熹:《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第22页。(44)金岳霖:《中国哲学》,载金岳霖学术基金会编:《金岳霖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88页。(45)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卷1《内篇一·易教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页。(46)唐儒皮日休(834?—883?)《请孟子为学科书》(收入《皮子文薮》)云:“圣人之道,不过乎经,经之降者,不过乎史”,宋儒朱熹说:“看经书与看史书不同:史是皮外物事,没紧要,可以札记问人。若是经书有疑,这个是切己病痛。”(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1,收入《朱子全书》第14册,第347页)均以经先于史。(47)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1页,总第971页。(48)参考Elman B.A.,"The Historicization of Classical Learning in Ming-Ch'ing China",in Wang Q.E.,Iggers G.G.(eds.),Turning Points in Historiography:A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Rochester: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ress,2002,pp.101-146。(49)Eco U.,et al.,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68.中译本见艾柯、罗蒂、卡勒等著:《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83页。(50)金岳霖:《中国哲学》,载金岳霖学术基金会编:《金岳霖全集》第6卷,第377页。(51)参考拙书:《儒家思想与中国历史思维》第3章,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4年,第87-126页;Huang C.,"Historical Thinking in Classical Confucianism:Historical Argumentation from the Three Dynasties",in Huang J.,Zürcher E.(Eds.).,Time and Space in Chinese Culture,Leiden:E.J.Brill,1995,pp.72-88.(52)黄俊杰:《孟学思想史论》卷2,第248页。(53)《庄子·天下》,见郭庆藩撰:《庄子集释》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069页。(54)我曾讨论过这个问题,见黄俊杰:《东亚儒家经典诠释史的三个理论问题》,收入拙著《孟学思想史论》卷2附录2,第563-582页。(55)牟宗三:《关于“生命”的学问——论五十年来的中国思想》,载牟宗三:《生命的学问》,台北:三民书局,2018年,第33-39页,引文见第37页。(56)唐君毅:《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第1-29页,引文见第12页。(57)刘梦溪:《陈寅恪的学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13页。(58)萧公权师:《中国政治思想史》下册,第946页。(59)钱穆:《论语新解》,香港:新亚研究所,1964年,第27-28页。(60)刘向:《说苑》卷19,四部丛刊初编缩本,第92页。木村英一(1906-1981)考证《雍也篇》这段文字,认为系孔子晚年之语,可代表孔子晚年成熟的见解。参见木村英一:《孔子と論語》,东京:创文社,1971年,第300-303页。(61)徐复观先生首先指出这个现象,参见徐复观:《国史中人君尊严问题的商讨》,收入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由人权》,台北: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年,第162页。(62)程树德:《论语集释》上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65年,第326页。亦见于《礼记·檀弓》正义引郑注。(63)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6,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7页。按日本大正12年(1923)怀德堂刊本之《论语义疏》作:“言任诸侯可使治国故也”,多一“故”字。据武内义雄(1886-1966)考证,“故”字系衍文,见武内义雄:《论语义疏校勘记》,收入《武内义雄全集》第1卷《论语篇》,东京:角川书店,1978年,第389a页。(64)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6,第77页。(65)焦循:《孟子正义》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56页。(66)Hsiao K.,A Modern China and A New World:Kang Yu-wei,Reformer and Utopian,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5,p.96.(67)参看拙书:《孟学思想史论》卷2第9章,第359-402页。(68)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7,收入《船山全书》第10册,湖南:岳麓书社,2011年,第1051页,引文见《社稷不存以能保民者为重》条。(69)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79页。(70)陈寅恪:《杨树达〈论语疏证〉序》,《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62页;序文见杨树达:《论语疏证》,台北:大通书局,1971年,第1页。(71)欧洲当代诠释学者如Paul Ricoeur与Umberto Eco,均重视“文本”(text)的开放性,见Ricoeur P.(ed.),Hermeneutics and the Human Science,translated by Thompson J.B.,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Eco U.,The Open Work,translated by Cancogni 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但是在中国诠释学传统中,诠释者主体性确先于“文本”之主体性。(72)我曾就“脉络性转换”现象做过初步讨论,参见Huang C.,"On the 'Contextual Turn' in the Tokugawa Japanes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Types and Problems",in East Asian Confucianisms:Texts in Contexts,Gttingen and Taipei:V&R Unipress and Taiwan University Press,2015,chapter 2,pp.25-40,并参看黄俊杰、安藤隆穗编:《东亚思想交流史中的脉络性转换》,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22年。(73)马一浮:《复性书院讲录》卷2《论语大义二》,台北:广文书局,1971年,第38页上半页。(74)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上册,第234页。(75)傅永军:《东亚儒家经典诠释研究的三种进路》,《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2月18日,见https://mp.weixin.qq.com/s/hs3D3PJuoPwNn_CJMsE4Jw。(76)钱穆:《国史大纲》引论,第32页。(77)黄俊杰:《孟学思想史论》卷2,第35页。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

项昊宇:美日“升级”同盟关系的图谋与隐患

 4月8日至14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对美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这是日本首相时隔九年对美国的国事访问,也是美国总统拜登任内以国宾待遇接待的第五位外国首脑。美日借此访高调宣示两国“全球伙伴关系”定位,着力充实同盟内涵,扩大合作外延,使美日同盟进一步呈现全方位、外向型、攻击性的特征。“同盟成立以来最重要的升级”4月10日,岸田与拜登会谈后发表《联合声明》,白宫发布了多达70多项的“事实清单”,罗列了美日间达成的各领域合作成果。双方宣称,美日同盟过去三年来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两国战略合作进入新时期,同盟要继续发挥作为“印太”地区和平、安全与繁荣之基石的作用。岸田此访促成美日关系主要在五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纵深推进军事一体化。双方宣称两国防务安全关系前所未有之强大。美方表示欢迎日本将防卫开支提升至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发展反击能力,以及日本自卫队在2024财年内新设“统合作战司令部”。两国宣布将推进驻日美军与自卫队指挥与控制系统的现代化,以实现无缝、有效对接,提高互操作性。为此美方计划将部分指挥控制权赋予位于东京横田基地的驻日美军司令部。拜登在记者会上称这是“同盟成立以来最重要的升级”。双方还同意通过“双边信息分析小组”(BIAC)等渠道强化情报收集、警戒监视和侦察活动。美方将支持日本部署战斧巡航导弹,双方计划强化威慑行动,以应对日本周边的升级挑衅活动。二是深化国防工业合作。美日宣布利用各自的工业基础建立联盟防务生产能力,新建由美国国防部和日本防卫省领导的“国防工业合作、采购、维保定期协商机制”(DICAS),以确定双方联合开展研发、生产优先合作领域,包括合作研发生产先进防空导弹、通用喷气式教练机等武器装备。日方将协助美军维护前沿部署的海军舰艇和空军战机。三是联手推进同盟网络化。美日宣称要继续与亚太地区“志同道合”伙伴加强关系,提出一系列强化“美日+N”小多边合作的行动措施,包括美日澳三国将建立一个网络化防空架构,并在无人航空系统领域寻求合作机会;美英澳正在考虑与日本在美英澳三边安全关系(AUKUS)第二支柱的先进能力项目下开展合作;美日韩三方将继续在年度多领域联合演训中开展合作;美日英三国将从2025年起定期举行三边演习。岸田此访期间,美日菲三国领导人在华盛顿举行了首次三边峰会,就强化防务安全合作、促进经济安全和供应链韧性等达成共识。四是深化关键和新兴技术合作。美日高调宣布了一系列宇宙太空合作计划,包括共同推进探月计划,日本宇航员将参与美“阿尔忒弥斯”登月任务,将使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个登月国家。双方宣布将就低地球轨道高超音速滑翔飞行器探测和星座追踪开展合作,在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和关岛为日本的准天顶维系系统建成三个运行地面站。双方还宣布在人工智能、先进半导体、量子计算、生物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多个合作项目。五是扩大相互投资合作。美国微软公司宣布将在日本投资29亿美元,用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和数据中心、扩大数字技能培训计划。亚马逊公司宣布到2027年在日本投资约150亿美元用于扩展云基础设施。谷歌公司计划投资10亿美元与日本电气公司(NEC)合作改善美日和太平洋岛国之间的数字通信基础设施。日本丰田公司宣布将追加投资80亿美元,提高在美动力电池产能。日本安川电机、宇部兴产、三井物产、本田飞机、富士胶片等公司宣布了总计达数亿美元的在美制造业投资计划。“特朗普风险”下的各有所图岸田此访受到美方高规格礼遇,遂投桃报李,在美国会演讲等场合极力对美方献媚示好,力陈“美国的领导对世界不可或缺”。拜登亦不吝“挺日”姿态,重申对日安全承诺和支持日本“入常”。此访显示出美日进一步强化相互借重,日本在美国全球战略棋盘中的地位上升,跻身美国最核心盟友。但美日对岸田此访也是各有所图,彼此利益目标的一致性难掩深层次的同盟困境。就美方而言,当前拜登政府对内面临大选压力,对外受到乌克兰危机和中东乱局拖累,因此乐见日本替其分担亚太方向的战略投入,将日本视为打通其两洋同盟、构建亚太小多边同盟体系的关键枢纽。美国积极助推日本防卫政策实现由守转攻的重大转变,释放日本军工能力,主要意在调动日本的战略积极性,服务美国的全球战略需要。在日本的穿针引线下,美国全球同盟体系正在西太平洋实现集结合流,美日韩、美日澳、美日菲、美英澳等小多边合作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一套网络化、复合型和圈层嵌套的亚太“联盟威慑”体系。就日方而言,目前岸田执政地位岌岌可危,视此访为提振国内支持率的“救命稻草”。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加剧,对外战略思维僵化偏执,谋求通过对美战略捆绑维护既得利益,并在美国盟伴体系中扮演“副警长”角色,以抬升自身大国地位和全球影响力。另外,岸田内阁激进强军扩武路线面临内外不小压力,也想借助美国减轻国内阻力,突破战后军事禁区,加快军力出海,振兴防卫产业。岸田此访也反映出美日双方对于“特朗普风险”的担忧。拜登政府希望向国内彰显外交成果和同盟实力,日方则想借此访固化美日关系成果,预防美大选后可能被“翻盘”的风险。岸田此访期间在多个场合喊话称,日本对美投资总额达到8000亿美元,为美国提供了近百万个就业岗位,极力争取美国两党对日好感。但就美日间的固有矛盾而言,岸田此访未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双方围绕日本制铁收购美国钢铁公司案仍存龃龉,在减轻冲绳美军基地负担、修订《日美地位协定》等悬案上亦无进展。美方在强化对日安全承诺的同时,未来也不会放松对日索取对等回报。可以预见,未来双方围绕经贸利益和防务经费分担等问题的固有分歧还会不时浮现。剑指中国,鼓动阵营对抗的危险试探不出意外,美日此番“升级”同盟关系,扩大各领域合作又把矛头对准中国,表现出全方位对华施压的对抗性指向。在《联合声明》中,美日一方面强调对华开展坦率沟通的重要性,表示愿同中方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再度干涉台湾问题,并利用南海、核政策等问题渲染“中国威胁论”。岸田在美国会演讲中妄称,“中国的外交姿态和军事动向是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最大战略挑战”,再提“今天的乌克兰可能成为明天的东亚”,表现出极为偏狭的对华认知和“倚美制华”的偏执战略取向。就目前而言,美日在对华战略目标上存在较多契合点。在军事上,美日将规锁中国军力发展、备战台海危机作为同盟主要任务。为此,未来美军印太司令部向驻日美军下放部分作战指挥权限,驻日美军与日本自卫队将实现作战指挥系统的全面对接融合,提升机动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同时美日双方还将升级反导系统,推动中导前沿部署,打造一体化前沿作战力量。在经济科技领域,面对中国产供链优势和技术实力跃升,美日在减少对华经贸依赖、技术“竞赢”中国方面存在相近诉求。双方将打着“经济安全”的旗号,谋求通过“友岸外包”推进产供链的“去中国化”,并联手抢占关键产业和新兴技术制高点,力求对中国形成技术壁垒和竞争优势。在美国的大国博弈和阵营对抗的战略指挥棒下,美日同盟的一体化“升级”将深刻影响亚太地区的战略稳定,蕴含着多重风险隐患。一方面,美国纵容支持日本重新武装,解封其军事能力,助长了日本军事大国野心。在政治右倾化加剧的背景下,日本背离“专守防卫”政策,军事安全政策加快向进攻性转变,并且突出以邻为敌的指向,恐将加剧东亚地缘对抗风险。另一方面,“升级”后的美日同盟已远超出“防御日本”的本来目的,从防御性联盟转变为攻守兼备的联盟,标志着美日同盟性质正在发生“质变”。而美日联合作战指挥系统的对接融合,明确指向第三方,释放出打算联手介入朝鲜半岛甚至台海等地缘热点的“备战”信号,正在成为地区和平稳定的重大隐患。此外,美日联手在亚太地区密织小多边同盟网络,频繁举行各种军事演练,散布集团政治和阵营对抗叙事,不断刺激朝鲜半岛紧张局势升级,使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动荡,将割裂地区,破坏地区国家团结合作氛围,甚至加大军事摩擦冲突风险。此外,美日在地区推进产供链和技术领域的“小院高墙”布局,也会使阵营对抗的阴霾从军事安全向经贸技术领域蔓延,冲击亚太区域合作和一体化进程。对于美日同盟“升级”可能给亚太地区带来的动荡分裂风险,地区各国不可掉以轻心。(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项昊宇,原文载《世界知识》2024年第9期) ...

关浩淳:反思中国城市社会研究的三个理论传统

 现代意义上城市社会实证研究的诞生,可追溯至20世纪初期的“芝加哥学派”。随着社会学等学科在近代中国创立,尤其改革开放后学科快速成长和城市化经验材料催化,中国城市社会研究逐渐得到发展。整体来看,目前中国城市社会研究思路、趋向与三个理论传统有关,这些理论传统的形成和传入以及对研究带来的影响,值得研究者反思。第一,“现代化理论传统”。“现代化理论”是一段时期国内外普遍流行、影响深远的理论范式,至今仍在中国城市社会研究中广泛运用。“现代化理论”源于19世纪西方关于社会经济变迁的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影响日深,并扩展到其他领域。“现代化理论”并非某个单一学科理论,而是不同领域学者关于现代化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理论的集合,涉及从经济增长、政治变迁、社会心理等不同方面,解释如何实现现代化的理论体系,涵盖“结构—功能主义”等六大分支和流派,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国内学者引介运用。受该理论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社会研究从重庆、上海、天津起步,并扩展到其他不同区域城市。部分学者借鉴“结构—功能主义”思路,将中国城市划分为行政中心、工矿业、沿海沿江、资源交通等不同类型,研究它们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变轨迹,分析其结构、规模、功能、发展动力等,总结影响城市转型重要因素。也有学者借鉴“系统学派”做法,将城市社会视为复杂综合系统,号召研究城市内部的经济、人口、社会、文化等,并扩展到沿海、内地等不同区域城市,乃至其内部不同分工、贸易联系、城乡关系、社会分层与流动等。与之同时,受芝加哥学派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等国外主要研究思潮的影响,中国城市社会研究眼光不断向下,深入城市底层和社会细部,研究经济和商业运作、居民日常生活、行业组织、民间社团、社会群体、交通与技术等,关注对象和内容愈加细化、研究题目越来越小,微观转向趋势十分显著,局限性也为更多人察觉。具言之,“现代化理论”隐含的发展论、进化论的单向内在逻辑,传统与现代的简单二元解释框架等,不仅失之单一化、简单化、片面化,也容易造成重复性、碎片化研究。对相关理论的使用,虽有利于增强解释力和说服力,但不经分析思考的简单套用,亦有食洋不化、学术炒作之嫌。不仅如此,因适用理论而削足适履,也会有意无意地遮蔽其他有价值内容。第二,“区域比较理论传统”。比较研究是许多学科广泛运用的重要方法。作为一种分析理论,有学者认为区域比较理论的产生、广泛运用与经济学“区位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密切关联。然而,广泛运用于中国城市社会研究的区域比较理论,主要基于区域经济学发展理论、关系理论、运行理论以及社会学的类型比较。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区域比较理论包括区域内比较、跨区域比较(指不同区域内的对象比较)、区域间比较(以区域为整体进行比较)三类。具体到中国城市社会研究,区域比较涉及国外与中国的跨国比较,国内不同区域、类型城市社区乃至城乡社区的比较,尤以不同国家、区域类型城市在产生发展转型等方面最为瞩目。目前,城市间社会比较研究有两大类:一种为单体城市比较。除部分基于单体同类型城市,如将国内的上海、广州等与国外的横滨、新加坡等比较外,也有部分基于全球视野的中外城市发展比较。另一种是不同区域城市比较,主要对不同城市发展做对比研究,分析不同区域城市发展潜力、特点、文化,涉及国内不同区域城市如北京、西安、南京、上海、广州等与香港、台北的比较,国内超大城市北京与上海的对比,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珠江流域等区域间城市比较、国内外城市群对比等。此外,城乡社会比较也成果颇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涉及城乡贸易和经济联系、城乡身份转变和认同等多维度内容。中国城市、城乡社会比较研究,主要是对单体城市研究日益出现的碎化现象的纠偏补弊,是探索城市发展规律等早期目标的客观发展结果,反映出城市社会研究者从宏观方面推动学术发展的尝试。然而,“区域比较理论”中许多概念缺乏明确区分,内涵与外延较为模糊,加之对通则性与具体性的强调不够,容易造成比较对象泛化,尤其强行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城市作简单对比分析,不免牵强,并且会导致区域比较方法在实践运用中缺乏强劲动力,影响也难以扩展持久。第三,“空间分析理论传统”。“空间分析理论”是基于地理学等学科形成、发展的理论,涉及空间概念、结构、特征等基本问题。城市是特殊地理空间,城市社会研究不可避免会运用到地理学知识和空间分析理论,这不仅体现在当下中外学者对中国城市社会研究上,即使早些时期,也已有学者结合地理学和历史学对我国个别城市做整体研究。整体而言,中国城市社会研究关注和运用较多的空间理论,主要有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的“中心地”理论、空间网络理论、景观空间理论等。“中心地”“城市网络”理论被施坚雅等学者引入中国城市社会研究后,在学界引发经久不息的讨论。景观理论也是一经引介,学者争相运用,尤其在城市经贸、城乡关系、区域城市发展、社会文化等领域较为流行。近年来,随着地理学等学科发展,尤其与其他学科交互影响,加之现代遥感、测绘等技术运用,城市社会研究对空间分析理论的利用出现一些新特点。其一,受哈贝马斯“公共空间”、列斐伏尔“社会—空间”理论,以及福柯对权力与空间解释等的影响出现的哲学化分析解释倾向,主要反映在城市意象、城市历史记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如道路、街头、公园、茶馆、纪念性和地标性建筑等研究中,更加关注空间生产的过程、表现形式等,更重视对空间背后权力运作的分析揭示。其二,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学科理念作用下,中国城市社会研究的地学化趋势。受埃比尼泽·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刘易斯·芒福德的城市理论、吴良镛“人居环境”理论等影响,学者对城市景观、城市规划和布局、人居环境、城市生态等内容更加关注,研究兴趣不断增加。其三,对现代信息系统和空间分析技术的运用产生的技术化路径。该做法因符合社会人文学科科学化的思路而被提倡,并将遥感、GIS等软件和系统运用到中国城市社会研究,具体反映在地图制作、数据统计分析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可以说,“空间分析理论”推动城市研究走向更加深入,分析解释更加科学、更具说服力。然而,在给研究者带来新启迪的同时,其脱实就虚的“哲学化”和“技术化”倾向也需要警惕。具言之,建立在数据库和新技术运用基础上的城市社会研究,虽然给人以耳目一新的创新印象,但倘若缺乏人文关怀和现实意义的内在驱动,一味追求数理逻辑的推导演绎、新模式模型的构建、纯粹技术的运用,最终不仅造成学者迷失在各种数据、技术中,而且还可能导致学术研究的偏狭、学术兴趣的减少、学科发展动力的枯竭。综言之,几十年来,在上述几种理论传统的影响推动下,中国城市社会研究取得长足发展,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日益深入、方法更加丰富多元,互有得失。另一方面,理论传统对中国城市研究的制约也值得反思。我们要基于回应中国城市发展现实问题的宗旨,阐释理论传统的发展影响,反思其解释困境和存在问题,为未来研究摆脱既有局限,朝着更加开放、立体、健康的方向发展提供启示,为构建中国城市社会研究的理论和话语体系添砖加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城市发展与边疆社会治理研究”(20CZS062)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 ...

江时学:国际关系学“三大体系”建设成就及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释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发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号召,为新时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由多学科构成的具有系统性、专业性、理论性和实用性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虽然国际关系学尚未成为一级学科,但它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5·17”讲话发表以来,国际关系学“三大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学科体系建设引人注目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国际地位与日俱增,了解外部世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显著。因此,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国际关系学的“用武之地”不断扩大。尤其在近几年,国际关系学学科体系建设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一是国际关系学定位更加清晰。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际关系学的定位就是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服务,并使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融合发展,相得益彰。除了在国内外出版(发表)大量理论专著(理论文章)以外,国际关系学领域的学者还撰写了许多咨政报告,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撑。二是国际关系学研究领域不断扩大。我国国际关系学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国际关系学(国际问题研究)仅仅是对国际形势进行跟踪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关系学日臻完善,研究领域已扩大到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有关的所有研究领域,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及其影响、全球(经济)治理的进展及问题、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的演进及其影响、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动向、“全球南方”(即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发展问题、南北关系、南南合作等。三是研究力量显著增强。研究力量包括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近年来,我国国际关系学领域的研究力量显著增强,业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一可喜现象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地方社会科学院经常性地招聘国际关系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并采取了多种多样的人才培养措施;许多高校成立了国际关系学院系,招收了大量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为数不少的留学回国人员进入高校和智库;多种多样的激励机制有效地提升了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四是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不断加深。哲学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学科仅仅关注国内问题,而国际关系学则必须放眼世界,研究国外或国际上的问题。因此,与国外学术界保持常态化的交流必不可少。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关系学获得的经费支持随之增多,国际关系学学者得以经常性地“走出去”,同时也能把国外的同行“请进来”。这一双向交流既提升了中国学者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也有利于“讲好中国故事”。学术体系不断完善学术体系是由学者、学科、学理、学问、学养、学风、学规和学品等要素构成的旨在创造知识和探索真理的学术架构。近几年,在广大学者的努力下,我国国际关系学学术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既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定海神针。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与多种多样的信息和研究资料,国际关系学领域的广大学者在研究工作中越来越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国际现实问题以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面临的现实问题相结合,产出了许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一些学术期刊甚至开设了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国际关系学研究的专栏。二是自觉追求理论构建和理论创新。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我国国际关系学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理论固有的局限性和缺陷不容忽视。作为正在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国,中国理应有自己的国际关系理论。一些中国学者胸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现实追求和远大理想,充分发挥个人所长,对西方理论进行必要的扬弃和修正,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这一积极成效正在显现。例如,中国学者提出的“道义现实主义”“关系理论”“创造性介入”“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理论”“文化国际主义”“竞合主义论”等,吸引了国内外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三是研究方法趋向多元。受研究经费缺乏和资料来源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国际关系学领域几乎所有学者以前只能使用文献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近年来,学者的思想更加活跃,研究经费越来越充裕,接触国外研究方法的渠道逐渐增多,获取研究资料的难度逐渐下降。因此,定量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田野调查(实地考察)成为国际关系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此外,自然科学中的一些研究方法逐步进入国际关系学研究领域。四是学术规范受到重视。学术规范是指研究人员在开展学术研究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包括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写作(文字的使用、研究资料的获取、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表格的制作)以及研究人员应该秉持的道德规范、学术成果评审的方式方法等。如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其他学科一样,近年来国际关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遵守学术规范成为研究人员的自觉行为。同时,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也越来越重。话语体系彰显中国特色话语是人类进行交流和表达情感的媒介,而话语体系是支撑这一媒介的范式,其内容包括话语的构成以及传播话语的方式方法。近年来,我国国际关系学的话语体系出现了有目共睹的变化,为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成为话语体系主体。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际问题研究的话语体系强调解放全人类、民族解放运动、战争与革命以及第三世界的反帝斗争等主题。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政策,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新型国际关系、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式现代化等丰富内容,成为国际关系学话语体系的主体,引领学科内容的研究和讨论。二是话语表达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以前在哲学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领域,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基本只能在国内发表、出版,因此其国际影响力有限。随着全球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加之中国学者外语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国际关系学领域的话语表达方式随之增多,学者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入国外学术界的视野。三是话语权和话语影响力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不断上升。随着中外学术界交流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在国际场合发出声音。同时,大多数外国学者对中国国际关系学的话语理解及认可也在加深。这一重大变化离不开国际关系学领域的学者与国外同行的互动和交流。此外,我国高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尤其是国际关系学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对外传播中国话语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学科发展多重探索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是永无止境的。因此,国际关系学领域的学者应该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嘱托,不断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更有力的学术支撑。一是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政治宣传的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学术研究与政治宣传是大不相同的。学术研究的宗旨是发现真理或创造知识,政治宣传的目标是传递官方许可的信息。由于无视两者的差异,国际关系学领域的一些学术会议并未讨论学术问题,其结果是学术研究和政治宣传都未达到目的。二是积极倡导学术争鸣。近几年,国际关系学的学术刊物上几乎看不到争鸣或商榷的文章。这既不能使研究人员明辨是非,也不能促进思想交流;既不能去伪存真,也不利于推动理论创新。为了开展学术争鸣,学术传播平台需要创造有利于学术争鸣的氛围,反对一团和气及唯我独尊,反对压制不同意见。三是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为了推动理论构建和理论创新,国际关系学领域中的一些学者热衷于撰写所谓“理论性”或“理论化”的文章。但是,这些文章中有一部分内容严重脱离现实,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学术资源。四是重视小国研究。大国永远是国际格局的主体。因此,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大国以及与大国相关的问题。其结果是,小国研究很少有人问津,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学领域中的冷门绝学,学术刊物也很少发表关于小国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在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过程中,众多小国的重要地位不容低估。五是推动国际关系学成为一级学科。能否将某一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确定为一级学科,取决于其必要性、学术积淀、研究人员规模、人才培养、理论基础等要素。就此而言,国际关系学可以考虑成为一级学科,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关系学添砖加瓦。(作者系上海大学特聘教授) ...

李泽泉: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开辟广阔前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与党的理论创新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我们要从现实逻辑、历史逻辑和全球视野等多视角,深刻学习和领会,紧紧抓住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所带来的契机和前景,不断开辟党的理论创新新境界。为理论创新提供强劲实践动力从现实逻辑看,中国式现代化有利于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和完成中心任务,为党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强劲的实践动力。任何时代的理论创新都是为解决时代主要矛盾和完成时代中心任务而展开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划时代伟大理论,指导我们党领导人民完成了武装夺取政权和推进经济建设这两个划时代的中心任务,成功解决了革命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使中国人民站起来和富起来。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全党的中心任务也在发生变化,党的理论创新首先表现为善于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由此确立党的中心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这个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全党中心任务的确立符合基本国情的变化,切合当前实际。因此,围绕解决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和完成这个中心任务而创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我们党又一个划时代的伟大理论,赢得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引领新时代发生了变革性实践,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不断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进和拓展。一个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和中心任务的完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要经过一个时期,分若干个阶段进行。新时代的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要解决过去长时期发展形成的主要矛盾和完成事关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国式现代化,也需要较长时间。当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更多的企盼。发展的不平衡在发展业态上和发展空间上都有新的表现。发展的不充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也有新表现。人民的需求、实践的需要,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是党的理论创新的动力。可见,只要我们紧扣新时代新征程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深入探析中国式现代化未知领域和解答新课题,进一步探索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党的理论创新就会获得源源不断的实践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创造性实践又为理论创新提供了不竭源泉。只要我们紧紧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汇集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就会不断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向前发展,党的理论创新就能不断谱写新篇章。积淀历史经验开拓壮阔未来从历史逻辑看,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积淀了丰厚的历史经验,开拓了壮阔的未来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重大成果,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拓展和深化。”理论创新是历史的产物,离开了历史过程和对历史规律的把握,理论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在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和我们党提出了建设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基本纲领,成功超越了近代以来对器物、政治、文化依次单项推进的“串联式”现代化变革路径,首次将政治、经济、文化等现代化融为一体,通过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大系统并联推进。新中国的成立,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党中央相继提出并强力实施了“五年规划”“四个现代化”等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并做了理论准备。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了“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中国式的现代化”。后来,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针对当时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以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等特点,强调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性和目标设定的务实性,逐渐用“小康”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等表述取代了此前部分提法,确立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并在实践中稳步推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充满新活力的体制保障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实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各方面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如期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党的理论创新实现了新的飞跃,中国式现代化得到成功推进和全面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要阐述,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逻辑、本质特征以及当前和今后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使中国式现代化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理论创新还包括对未来发展的科学思维和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原来“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基础上,对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新的科学战略安排,明确分两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即在2035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中国式现代化内涵更加具体,路径更加清晰,目标更加现实。可见,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不仅在百余年党史的演进中逐渐体系化和学理化,有着丰厚的历史经验和根基,还将随着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推进而继续发展和完善,这正如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成功开辟正确革命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确立理论体系后,还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样。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必然,也是党百余年奋斗史、新中国七十多年建设史、改革开放四十多年进行史、新时代十多年前进史的必然。可见,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底蕴深厚,经验丰富,还前程似锦,潜力巨大,其理论创新是一座蕴含着无限富矿的宝藏,有待我们去深究和开掘。为世界创造现代化新理论从全球视野看,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世界现代化新理论,展示了党的理论创新的显著优势。有无特色,是理论创新的关键。而理论创新的前提是实践创新,实践特色是理论创新特色的基础和来源。毛泽东思想源于党领导人民成功开展的富有特色的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革命实践,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经验的独创性理论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源于党领导人民成功开展的改革开放实践,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独创性理论概括。通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特色鲜明的实践创新,中国式现代化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形成了新时代独创性的经验。这些独创性经验,在马克思主义书本和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那里都找不到,而是在几代共产党人奋斗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依据中国基本国情、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过新时代艰辛奋斗而探索出来的实现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经验积累和理论概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我们推进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西方中心论”认为,现代化就是西方化和资本主义化,西方现代化之路是世界现代化的唯一道路。然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出场,实际上宣告了“现代化=西方化”迷思的破产,给世界现代化展示了一幅别样的图景,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不仅为党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厚实的滋生土壤,还提供了“中国化”“时代化”“本土化”“民族化”的养料。我们要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厚历史积淀和光明的前程中,探究普遍与特殊、国际与国内、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在相互融合中,突出中国元素,总结中国经验,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掌握中国式现代化问题研究的话语权,引领世界现代化理论发展,拓展党的理论创新空间,开辟党的理论创新新境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三个历史决议对毛泽东思想的阐释及启示研究”(22BDJ012)阶段性成果)(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纪委书记、教授) ...

陈志刚:中国式现代化对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方法论意义

 现代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用7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二三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破解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难题,摒弃了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两极分化的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老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式现代化丰富发展了人类现代化理论,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借鉴。坚持从本国国情和文化传承出发,独立自主地探索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符合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积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积极发展民主、法治,也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始终立足自己的历史传承和独特国情,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路,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并没有带来福音,反而导致了政治动荡、经济停滞、社会分裂、民族冲突、战乱频仍。正反两方面的实践表明,广大发展中国家只有真正从各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道路,而绝不照搬照抄别国道路,才能取得成功。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激发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锚定奋斗目标行稳致远,激发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动力。中国式现代化之所以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是因为一方面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另一方面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获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激发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革新的活力。党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得我们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的优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薄弱、技术落后,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党领导,建立起一个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体制机制,避免各种政治内耗,这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守正和创新的统一,始终在坚持中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守正创新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方法。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就是一个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的历史过程。中国式现代化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的,而且面临“一球两制”的国际形势,这些不同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照搬马克思的“本本”,而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创新,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实践创新。在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开创、坚持、捍卫、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走中国式现代化。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中国式现代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其实现机制就是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创新以及西方自由主义的重大超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以私有化为目标。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但始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坚持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中国始终坚持既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公平地享有现代化发展的成果。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现代化不能搞“单打一”,既要充分发挥资本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利用资本,又要加强政府的规划引领、监督,规范和遏制资本,防止资本野蛮生长。既要做强做大做优公有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从而维护民生需求、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少数寡头垄断经济、控制政权,也要积极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强社会活力。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的统一,使现代化既有坚实的内在基础,又能够利用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民族独立就没有现代化。民族独立是实现现代化的前提,现代化是民族独立的保障。70多年来,中国一方面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地建设强大的国防和独立的工业体系,坚决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了国家主权的完整独立,独立自主地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独立自主地研发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把国之重器掌握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中国又敢于打破封锁和封闭,积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广度、力度、水平,走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上,既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又在国际竞争中壮大自己的力量,既坚持引进来,又坚持走出去,通过不断开放发展的成效来强化独立自主的力量,与发达国家既竞争又合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努力争取在自己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上做大做强,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升技术水平,又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坚持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坚持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统一,分阶段推进现代化。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不可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必须接续奋斗。在现代化的推进方式上,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统一,坚持科学规划、逐步推进,一步一个台阶。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曾提出了“两步走”的战略部署,经过艰苦的努力,我们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后,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从温饱到小康,再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三步走”战略部署。1995年,由于中国提前完成了原定于2000年完成的小康目标,极大地提振了人民的信心。为了更好地完成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目标,形成了“新三步走”的战略部署。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在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之后,又进一步提出了“两步走”的战略安排。通过这一系列分阶段的战略部署,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日渐变成了现实。与中国一样,广大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经济基础都比较薄弱,既需要排除干扰、锚定现代化的长远目标,又需要立足现实、持之以恒,分阶段推进,在量的积累中实现现代化的飞跃。坚持活力和秩序的统一。活力与秩序是现代化发展的永恒主题,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活力是现代化发展的动力源泉,秩序是现代化发展及其成果巩固的前提,是现代化活力的保障。既要在活力中保持秩序,又要在秩序中激发活力。中国式现代化,既以改革开放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取得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积极推进高质量发展,又大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确保活而不乱、行稳致远,取得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提出“发展是硬道理”“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稳定压倒一切”等重要论断,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及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现代化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又深刻把握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把安全问题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提出了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论,要求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坚持中心工作和全面推进的统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进程,是从单一工业化到全面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强调的是工业化方面,虽然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目标,但“四个现代化”说到底仍然属于物质文明层次,目标比较单一。不过,这有它的合理性,因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维护国家安全甚至整个文明社会存在的基础。改革开放之后,我们进一步强调“两个文明”一起抓。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大文明”协调发展。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单一到全面,这反映了我们关于现代化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断拓展,反映了我们认识的深化,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不断提升。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到现在,我们依然强调,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这也体现了我们坚持中心工作与全面推进的辩证统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不断巩固现代化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再全面推进现代化。总之,中国式现代化之所以取得成功,就在于我们正确处理好了一系列重大关系,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深化发展了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提供了示范和借鉴。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不“输入”外国模式,也不“输出”中国模式,不会要求别国“复制”中国的做法。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不同,中国式现代化并不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直接提供现成的方案,但可以提供方法论上的有益借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

宋月红:以正确党史观指导新中国史研究编纂

 为国家写史,为人民立传,为时代明德。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史研究编纂在庆祝新中国成立30周年和学习贯彻党的第二个历史决议精神中迅速兴盛起来,在推进大型丛书《当代中国》编纂中一步步走向繁荣发展,特别是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党史学习教育、“四史”宣传教育中开拓新局面、再上新台阶。2022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国史学会成立30周年贺信中指出:“牢牢把握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激励人们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新中国史研究编纂又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值此之际,朱佳木研究员《论中国当代史与当代史编研》一书出版问世,有力推进了新中国史研究编纂“三大体系”建设。新中国史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新中国史,在史学意义上又被称为“中国当代史”。根据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的历史认识论,该书对什么是新中国史作出定义性的判断。作者认为,新中国史是中国历史的自然延伸,是正在行进并且不断向前发展着的中国断代史,是中国历史的现代部分或当代部分,即中国现代史或中国当代史;同时从史学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强调应统一中国历史阶段划分的标准,将中国近代史的上下限由原来的1840—1919年改为1840—1949年,并将中国现代史的起点由原来的1919年推迟至1949年。在这个前提下,再把中国现代史与新中国史、中国当代史合并,统称“中国现代史”,也可以称“国史”或“中国当代史”。判断新中国史的分期问题,是新中国史研究编纂的一个认识前提。作者主张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特别强调应将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放在一起,作为结合中国实际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的建设时期,或者说是以苏联建设道路为目标模式的时期;将1966—1976年的“十年‘文革’”、1977—1978年的“两年徘徊前进”同1956—1966年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十年”放在一起,作为探索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时期,或者说是要突破苏联模式,试图把计划经济、政治和群众运动,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模式的时期。作者的这一分期,深化了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各个阶段内涵与特征的认识。与之相联系,明确什么是新中国史研究,需要弄清楚其与中共党史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弄清楚,不仅影响人们对新中国史研究内涵的理解,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新中国史研究必要性的怀疑。由此,作者从研究角度、范围、重点与方法等方面对新中国史研究与中共党史研究的学科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指出二者各有其学科属性、研究任务和社会作用,是谁也代替不了谁的。新中国史发展的主线、主流新中国史研究编纂,就是要深刻反映和揭示新中国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认识党情国情世情,以史为鉴,资政、育人、护国。其中,对于新中国史发展的主线,作者认为至少有三条,即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争取早日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作者强调,在这三条主线中,第一条最重要,但它代替不了另外两条。这三条主线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影响和左右着新中国史的发展。在什么是新中国史发展的主流问题上,作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改革开放前的历史,特别是辩证分析那段历史中发生的失误和错误。作者强调,改革开放不是在旧中国满目疮痍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前的建设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作者研究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问题,认为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或者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都是错误的。只有这样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才能全面评价新中国的历史,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特征,从而增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心和信心。新中国史研究编纂的落脚点是科学总结新中国史发展的基本经验、规律与特点。对于历史经验,作者认为,既要用人们今天达到的认识高度分析,又要把它放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分析。在新中国史经验研究中,既要研究新中国不同时期的经验,又要把各个历史时期的经验联系起来;既要研究新中国各个领域的历史经验,又要从宏观层面对历史经验做综合研究;既要研究新中国历史中的成功经验,又要注意对失误和挫折的教训进行研究;既要用今天的眼光研究新中国历史的经验,又要把经验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新中国史研究编纂通史性与专题性相结合新中国史是一部历史,而且是一部正在发展着的历史。作者既注重从整体上贯通性地研究新中国史,又着力于新中国史中若干专门史、重大专题史研究。关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提前过渡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作者认为党之所以做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主观上是为了加快中国工业化的发展速度,客观上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从苏联方面得到了援助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承诺。决定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回应苏联对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援助。作者强调,今天回头看这段历史,不能不承认,这个决定是出于抓住当时国内国际有利时机的考虑,力图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迅速提高中国的社会生产力。作者不仅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新中国史,而且善于用举例的方式把新中国历史经验贯通起来加以总结,认为这种方式可以用“上下” “左右”“长短”“多少”“虚实”“表里”“快慢”“革守”16个字概括。这就是关于如何处理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处理带全局性问题时出现的“左”与右两种倾向的关系,处理人口大多数与少数群体之间相互利益的关系,处理思想、政治、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处理党和政府治国的政策、策略与党和国家发展方向、重大战略、基本理论之间的关系,处理经济建设和各方面工作问题时要求过急与要求适度的关系,处理变革、革命、改革与坚守、继承、稳定之间的关系。在新中国史研究编纂的学科建设上,作者还强调要加强社会史学科研究、口述史学科建设,高度关注和紧密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开展口述史拓展研究视野。对于编史修志,作者认为,二者有共同的起源和相同的传统。志书述而不论,不等于志书没有立场、观点,只不过是修志人把立场、观点寓于记述之中罢了。国史有论,论要据志。史志携手,服务社会。(作者宋月红,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

王一鸣: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去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这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把脉定向。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用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高质量发展实践。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变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什么是新质生产力、为什么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怎样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推动了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带来生产力发展质的飞跃,重新定义生产力质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正在推动先进生产力质态加速形成。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以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彻底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下粗放扩张、低效发展的生产力发展路径,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为强劲的动力、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新质生产力源自技术革命性突破。紧紧抓住新科技革命机遇,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命科学等新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将重塑创新生态、催生产业变革、大幅提升生产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新质生产力源自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具有更丰富知识、更高技能的劳动者,与更加智能、高效、低碳、安全的劳动资料相结合,对传统的和新型的劳动对象进行优化组合,能够在传统生产要素配置的边际效应递减时,通过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新质生产力源自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这不仅包括产业间比例关系的调整和高附加值产业比重的提高,更包括产业技术变革对产业赛道和产业生态的重新定义,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我国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就是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形成新质生产力的生动案例。总的来看,新质生产力已经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我们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新质生产力源于新的科学发现、新的技术发明、新的技术组合和新的技术范式,必须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原创性创新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当前,科学研究范式深刻变革,基础研究转化周期明显缩短,国际科技竞争日益向基础前沿前移,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基础研究,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解决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技术来源问题。颠覆性创新是以新的科学原理或新的技术架构,通过科技持续积累最终形成科技创新的“惊险一跃”,往往能够推动技术和产业模式发生革命性变革。我们要准确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演变趋势,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努力在部分领域形成先发优势,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加强自主创新,迅速缩小了产业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在一些终端产品领域形成了国际竞争力。但需要认识到,我国在部分领域还面临着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必须发挥制度优势,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迫切要求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队伍,基础在教育。要优化高等学校学科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更多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创新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机制,建设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全球人才高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新动力充分涌流,汇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大动力。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新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双轮驱动,才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畅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通道。发展新质生产力,既要重视“从0到1”的原始创新,也要重视“从1到N”的产业转化。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产业体系完备优势、应用场景丰富优势、综合生产成本优势,具有把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多方面有利条件。要围绕产业创新部署科技创新,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布局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畅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通道,让更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我国传统产业规模大、行业全,要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推进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网络、经营管理等全链条的多元化应用,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新兴产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关键领域,要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未来产业是决定未来产业版图和产业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要前瞻布局未来网络、量子信息等一批未来产业,以应用场景为牵引,鼓励多条技术路线并行探索、同台竞争,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塑造未来竞争新优势。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当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一些国家推动所谓“去风险”和“友岸外包”,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来挑战。我国产业体系规模庞大、配套齐全,但仍存在产业体系大而不强、宽而不深、全而不精,产业链供应链存在堵点卡点,部分核心环节和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等问题。要发挥创新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短板环节补链、优势环节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都离不开金融支持。要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的堵点卡点,促进科技同产业对接、资金同需求对接,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金融生态。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满足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信贷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的新模式,释放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仅是生产力发展的点的突破和局部调整,更是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推动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推动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方式。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生产函数发生改变,资源环境硬约束强化,已经不可能像高速增长阶段那样主要依靠要素投入驱动经济增长,必须转向更多依靠全要素生产率提高驱动经济增长。新质生产力以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核心标志。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发挥创新的主导作用,通过创新大幅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对冲劳动力成本上升,稳定投资边际产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近年来,我国绿色转型步伐明显加快,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突破15亿千瓦,历史性超过火电装机,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突破15%。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打造更多绿色车间、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同时积极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链供应链,打造绿色产业集群。完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动态的,这决定了生产关系也要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围绕突破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探索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新产业、新领域的市场准入,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推动创新的强大合力。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促进生产要素特别是新型生产要素自主高效流动和优化组合,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培育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更好释放数据要素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潜能。完善技术要素市场,畅通科技成果向先进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09日 09 版) ...

桑学成: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制度保证

 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中国共产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现长期执政,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和人民长期探索、反复比较的必然选择,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是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的重大问题。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经过了长期探索、反复比较的过程,是深刻总结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就好在扎根中国土壤、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在政体选择上,近代中国曾经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多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告终。效仿西方建立的“民国”、制定的“宪法”,不仅没有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反而造成封建复辟、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带给人民无尽的屈辱和苦难。历史雄辩地证明,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在中国行不通,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人民才能彻底摆脱被欺负、被压迫、被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8年9月,毛泽东在擘画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时强调,“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成立7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身份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保证了国家有效推进各项事业,为党领导人民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为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好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就好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与国家意志相一致,确保了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确保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保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有效保证了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依法治国及其有机统一提供了根本制度载体;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动力源泉和法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并把这种领导优势体现到国家治理当中,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保证国家集中统一高效地推进各项事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始终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只有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才能把人民意志有效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使国家治理始终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政治基础和制度前提。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照宪法法律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才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实践充分证明,“三者有机统一”结合得越紧密,党的领导越坚强有力,人民当家作主越充分有效,依法治国越深入推进,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就越能充分彰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下,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根本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创造了人民民主新形态,有效避免了西方弊端,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标和本质就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一个重大创新命题,是新时代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和全过程参与的鲜明特质,实现了人民民主理论的新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就好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民主底色,承载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实践,拓展了人民民主新样态,通过不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的力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现代西方民主理论越来越将民主等同于选举,实际上出现了“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等现象。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选举民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有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有效避免了世界上一些国家“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形式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不断完善的制度程序上,而且也体现在人民群众对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实践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体现在几年一次的投票选举上,还体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事务决策上;不只体现在民主选举环节,还体现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国家治理其他环节;不只体现在政治领域,还广泛深入到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融会贯通,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使人民民主生动地、具体地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过程各环节,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制度载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主渠道,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靠制度保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平台上,人民真实、广泛、有效地享有民主权利,最大限度激活了政治资源,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既有效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相互掣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弊端,也成功跳出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是党和人民历经艰辛探索找到的民主新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蕴含着中国之治的重要制度密码,是保障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好制度。国之兴衰系于制,民之安乐皆由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就好在蕴含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和“治理基因”,使民主从价值理念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发挥得越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越有保障,就越能将“中国之制”的优势转化为“中国之治”的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其中就涵盖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治理主体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为主体,回答了“由谁治理”的问题;从治理内容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内容和主线,回答了“治理什么”的问题;从治理形式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过程链条,回答了“何以治理”的问题;从治理实践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支撑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答了“怎么治理”的问题。这四个方面架构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将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参事,江苏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院院长) ...

丰子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文明是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定的社会发展形成了特定的文明。从历史上看,现代文明就是和现代社会发展或现代化相生相随的。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现代文明兴起和演进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内在结合在一起的。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大潮,是伴随现代文明的兴起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是现代文明的集中体现,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及其发展,都内含着现代文明,是现代文明的具体展现。而现代文明之所以能够兴起与发展,又是近代以来出现的现代化引发和推动的。现代文明所确立的各种思想观念、价值文化,并不是纯粹观念自身发展的产物,而是由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具体运作所决定的。现代文明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现代文明与现代化就是这样相互交织、融为一体,在互动中发展的。研究现代文明,自然需要立足现代化、关注现代化。今天研究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同样离不开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提出,就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有坚实的文明支撑。尤其是伴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文化与文明的问题更加突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就是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而中国式现代化又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了深厚现实土壤和巨大推动力量,使中华文明真正焕发出生机活力。这样的双向互动,确实使“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关键是实现“两个结合”。从史实来看,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的历程大致是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启的。正是在艰难的摸索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刻改变了中国的落后面貌,开创出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现在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同样必须结合新的实际,继续深入推进“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之所以要突出“第二个结合”,不是说第一个结合中的“中国具体实际”不包含文化因素,而是重在强调“第二个结合”有其独特的内涵与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由于今天中国的具体实际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化的发展日益突出文化与文明问题,因而要加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客观上要求加强“第二个结合”。因此,“第二个结合”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它是针对今天中国发展的现实,将其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凸显出来,并将其主题化的。对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实现“第二个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作过很多深刻论述。从其所论述的方法论来看,重要的是正确把握好这样几个关系问题。“激活”与“充实”的关系中华5000多年的文明宝库,内蕴着深厚的宝贵资源和优秀因子,这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财富。但是,这些资源和因子因其时代和环境的间隔,不会自然而然地成为现代文明因素。这就客观上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来“激活”,使其不再仅仅成为考古和文献研究的对象,而是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这样的“激活”,不仅使马克思主义与这些资源和因子能够有效对接,而且可以将这些资源和因子拉回到现实生活,使其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因素。“激活”意味着开掘,这就是要对相关资源、因子进行深入研究、辨析,将其文化精华加以提炼、概括,以形成新的研究成果。新的文化成果一旦形成,便可“注入”马克思主义,其结果是“充实”马克思主义。因为这样的“注入”,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得到更为有效贯通,使马克思主义获得了丰厚的中华智慧滋养,从而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增强了巨大理论力量。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新的认识成果的形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内容也会不断调整、完善,最后不断得到“充实”。当然,“激活”后的成果,同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是一种充实,因为经由马克思主义的“激活”与“注入”,已经赋予原有资源与因子以新的内容,因而是一种新的充实与发展。“激活”的方式,重要的是突出问题。这就要紧扣时代主题,聚焦现实问题,用现实问题及其解答“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与优秀因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现实问题,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怎么看待、解决的,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坚持和维护的,又有哪些是必须防范和避免的,由此给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智慧启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在回应各种现实问题中彰显其价值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恰恰是在回应、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中实现有机结合的。“契合”与“结合”的关系“结合”的前提是彼此契合,相互契合才能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虽然来源不同、所处的时代不同,但彼此又存在着高度的契合性。正是这种契合性,包含着结合的可能性。但是,从彼此契合到有机结合,必须经过一个中介环节,即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传统文明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与现代文明相近的话语、箴言、观念等,但在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上又不能等量齐观。如古代的民本思想论述很多、资源颇丰,先秦时期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民贵君轻”等之说,唐太宗李世民也总结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等。应当承认,这些观点明确显示了对民的关注,体现了对民的尊重,具有爱民、亲民的道德情怀,因而有其重要的人文价值。但是,严格说来,这些观点真正关注的重点是“舟”而不是“水”,是君而不是民。这与我们今天讲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有质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观点加以辨别,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民本思想真正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变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积极因素,从而使契合变为真正的结合。对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应当予以合理的理解和把握。创造性转化,主要是实现中华文化的现代转换。实现现代转换,重要的是使传统文化面向现代、面向世界。现代文化本质上是开放性的、具有世界文明性质的文化,文化的现代性与世界性是内在一致的。现代文化是在保持原有文化特质的基础上,使文化传统与时代发展相衔接,并充分吸收世界文明成果加以改造和整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文化。这样,文化的纵向转换是以横向转换为中介的。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文化建设与发展,无疑离不开文化的传承,但任何文化传承都不会是对原有文化的简单延续或回复,而是包含对原有文化的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使原有文化得到更好传承与发展。“结合”不是“拼盘”,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化学反应”意味着,结合实质上是融合。在这样的融合中,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很难划出严格的界限,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形成的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不仅属于马克思主义,而且属于中华文化。融合的结果,便是形成一个新的文化生命体。在这样的文化生命体中,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互相成就,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正是以这样一种新的文化生命体作为精神支撑的,而这种新的文化生命体也正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根”与“魂”的关系在“第二个结合”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是魂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实现“第二个结合”、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基础和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创新必须讲新话,但不能丢了老祖宗,数典忘祖就等于割断了魂脉和根脉,最终会犯失去魂脉和根脉的颠覆性错误。”魂脉和根脉是内在相通的。之所以相通,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其理论特点上是相通的,都是关于人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论域也非常广泛,但主题就是一个: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追求和最高价值目标,因而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主要是突出人的问题,重点从伦理、道德维度关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发展,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天下大同,民为邦本、为政以德,九州共贯、多元一体,修齐治平、兴亡有责,厚德载物、明德弘道,富民厚生、义利兼顾,天人合一、万物并育,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早已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成为中华文明的内在价值追求。由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这样的共同特点,所以能够彼此相通。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与共产主义的信念追求相通,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与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相融,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担当与共产党人的革命精神相合。另外,在看待人的方法上,二者也有共同性。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握人的本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把人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都反对把人看作孤立的个人。这些相通之处,就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贯通的通道。正由于魂脉与根脉内在相通,所以经过贯通,可以“一脉相通”。“一脉相通”就意味着两种脉不是各自孤立地跳动,而是道通为一、融为一体。其结果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因此,在“第二个结合”中,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这是“结合”的必然要求。“根”与“魂”贯通于“体”。这个体就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既不能丢弃了魂,也不能失去了根。丢弃了魂,就无方向引领;失去了根,就无土壤根基。加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必须铸好魂、培好根。(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博雅讲席教授) ...

原磊: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全要素生产率主要来源于制度、技术、结构等因素对经济增长作出的贡献,体现了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发挥创新的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具体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主要通过四个机制提升我国全要素生产率。通过技术革命性突破,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当前,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对我国来讲,加强战略主动性和前瞻性,对一些未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领域进行提前布局,抢占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才能在大国竞争中占据主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我国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战略抉择,就是要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同时及时应用科技创新成果提升我国产业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奠定生产力基础。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以看作是新的产业形成或新的生产方法创新运用的过程,必然会带来生产边界的拓展,包括推出新的产品、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取新的供应来源、形成新的组织等。生产边界的拓展将带来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效率的提升、类别的增加和结构的优化。人类历史上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是生产边界不断拓展的过程,使自身的经济活动从农业领域、采矿领域拓展到制造业领域、信息化领域。当前全球正孕育发生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是以数字化、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中的突破性进展为重要特征,将引发一系列技术和社会变革,使人类的经济活动进一步拓展到数智化领域,带来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不断拓展和扩大生产边界,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发展,从而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通过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实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利于形成“三个结合”,从而实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一是科技与劳动者的结合。新时代是高素质劳动者竞争的时代,特别是人工智能领域的迅速发展将极大改变人类劳动的基础形态,以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为代表的高素质劳动力将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二是科技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伴随互联网和云计算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的高速发展,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迅猛发展,不断改造人类生产工具。人工智能是一种高度自动化的智能机器,它能够替代人类从事重复性、机械性工作,并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自主完成任务。三是科技与劳动对象结合。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使用不断拓展劳动对象的范围和用途。以复合新材料、纳米材料、光伏材料、半导体关键材料等为代表的新材料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关键领域发展和产业自主可控的重要支撑。新能源涉及风电、光伏、电动汽车等领域,已逐渐发展为我国经济的亮眼优势。特别是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等成为关键劳动对象进入生产过程,将充分赋能生产活动的全流程环节。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实现作为“社会发展的一般精神产品”的科学与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物质生产力,从而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通过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质生产力代表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最新成果,既体现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又体现为用革命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形成新的产业形态,还体现为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新的产业模式,从而提升产业体系现代化水平。一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由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品创新驱动,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产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大局产生重要积极影响。未来产业代表着前沿科技的发展方向,是孕育颠覆性技术的孵化器,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性布局元宇宙、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未来网络等未来产业,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有利条件。二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是我国制造业的主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底。通过“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数智化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原有的生产模式进行颠覆性创新,具备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能够大大加强我国传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传统产业释放出新发展动能。此外,传统产业改造也能够为数字技术、智能制造、绿色技术等新兴技术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从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获取竞争优势,企业重组不同产业的要素,促进融合型产品的创新和产业融合。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新产业新模式,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特征,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结果。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发展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融合,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从而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通过建立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制优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成就,就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释放出巨大生产力的结果。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什么是生产关系?马克思有着经典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一表述基础上,可以认为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具有必然性的一切经济利益关系。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以从三个层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首先,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层面,要长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宏观上要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协同共生的发展生态;中观上要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互补协作的产业链布局,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更为协调的竞合关系;微观上要形成多种所有制企业要素交叉融合的利益共同体。其次,在围绕生产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层面,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最后,在物质利益分配方式层面,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推进数据要素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参与分配,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力资本导向。发展新质生产力将会带来生产关系的全面改革,这些改革将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从而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研究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关于建立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新华社布达佩斯5月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关于建立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应匈牙利总统舒尤克·道马什、总理欧尔班·维克多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4年5月8日至10日对匈牙利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分别同舒尤克总统、欧尔班总理举行会见会谈。双方在友好、坦诚、互信的气氛中,回顾了中匈关系坚实基础和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高度评价两国2017年建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对近年来两国务实友好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中匈视彼此为优先合作伙伴,始终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成为互利务实合作的典范。双方一致同意保持高层交往,增进政治互信,深化互利合作,确保双边关系始终保持高水平运行,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在两国建交75周年之际,双方决定将现有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声明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积极利用双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进一步发挥领导人交往的战略引领作用。二、匈方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祝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方高度评价匈牙利在国家发展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赞赏匈牙利和平、开放、务实的对外政策以及为促进欧洲地区稳定与共同繁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三、双方坚定支持彼此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方尊重匈方自主选择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支持匈方为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作努力。匈牙利政府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匈牙利反对任何形式的破坏中国国家统一的分裂行为。四、双方愿加强高层交往,密切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等各部门、各层级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不断增进战略和政治互信。五、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共建“一带一路”富有成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充实中匈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双方致力于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匈牙利“向东开放”政策框架下加强发展战略对接,依托中匈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委员会、中匈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促进中心等机制平台,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深走实,共同保障两国有关合作项目安全顺利推进,推动务实合作取得更加丰硕成果。双方将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政策交流合作,就重点领域最佳实践开展政策交流和经验分享。六、匈方赞赏中国企业在匈牙利国家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欢迎更多中国企业赴匈牙利投资兴业,愿为其创造良好投资和经营环境。双方一致认为,匈牙利具备成为东西方经济和技术交汇地的优势条件。中方将继续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赴匈牙利投资。双方将有序推进在清洁能源、人工智能、移动通信技术、核能与核技术等新兴领域合作。匈(牙利)塞(尔维亚)铁路项目是双方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项目,也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旗舰项目。双方愿积极推进匈塞铁路匈牙利段项目工程建设,共同促进中东欧地区高水平互联互通。双方愿积极支持中欧陆海快线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中匈互联互通和贸易往来。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式现代化将为两国经贸合作带来新机遇,双方加强务实合作、密切经济联系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将用好中匈经济联合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电子商务、贸易畅通工作组机制,支持两国贸易投资产业促进机构、商协会加强交流,深化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合作,培育经贸新增长点,拓展经贸合作广度和深度,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固和安全。八、双方充分肯定中匈之间的中欧班列发展成效,同意建立两国政府间中欧班列合作机制,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同采取务实举措保障中欧班列运输通道安全,提升运输质效,为深化两国经贸合作提供重要支撑。九、中方赞赏匈方积极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明确支持匈方企业更多参加在华举行的各类经贸展会。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中方欢迎更多匈方优质产品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十、双方认为,中匈农业合作富有潜力,双方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机制下合作进展良好。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匈农业高级别工作组等机制作用,加强中匈农业企业间经贸投资合作,扩大市场准入,推动“小而美”项目合作,强化动物卫生、农产品深加工技术联合研发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建立主管部门间工作组,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技术交流,开展机制性对话,力争早日在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方面签署合作协议。十一、双方将进一步深化金融合作,鼓励两国金融机构为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挖掘在绿色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潜力,继续合作发行绿色主权熊猫债。匈方感谢中方在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的宝贵支持。中方支持中国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条件下赴匈设立分支机构。十二、双方愿加强土地和空间规划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共同探索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应对全球化、城镇化、绿色低碳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面临的新挑战。十三、双方将努力扩大两国人文交流合作,共同办好2024年中匈建交75周年庆祝活动,不断巩固两国人民友谊和双边关系社会基础。双方将支持两国互设的文化中心以及各自国内的文化机构、艺术院团、文化艺术职业院校开展交流与合作,支持在两国互办艺术项目和展览,鼓励文学作品互译、发行和推广。十四、双方将加强两国旅游政策协调沟通,共同开发旅游线路、打造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快速复苏和健康发展。匈方高度赞赏中方对匈牙利试行免签政策。中方赞赏匈方为在匈投资的大型中资企业管理层及专家推出签证便利化措施。双方愿在有关国际和国内责任框架内继续提高各自签证便利化水平,为双方人员往来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双方支持两国空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增加中匈直航航班,进一步促进商务、旅游和人文交流。十五、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教育合作,支持两国高校、智库加强交流,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培养,支持青年学生双向交流。双方同意积极发挥匈牙利匈中双语学校、在匈牙利开设的孔子学院及在中国大学开设的匈牙利语专业的作用,继续支持两国青年学习对方国家语言,深化语言教学合作。十六、双方将深化科技创新领域互利合作,商定在今年年内举行中匈科技合作委员会新一届例会,继续扩大科技人文交流,加强联合科研平台建设,深入挖掘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潜力。十七、双方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抗疫合作走在世界前列,将进一步深化卫生健康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双方将在卫生政策、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数字健康、卫生人力资源、医学科研及传统医药等领域加强合作。双方支持中医药在匈牙利及中东欧地区的推广应用。十八、双方愿继续推进友城建设,推动两国青年的友好交往,拓展体育、影视、传媒等领域交流与合作。十九、双方一致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有效促进务实合作与人文交流,已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深化友好互利合作的重要平台,是中欧关系和中匈关系的有益补充。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对接欧盟重大倡议,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中方赞赏匈方为推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发展作出的贡献,支持匈方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内的金融、交通、旅游、卫生、科技、人文、环境、工商合作等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双方愿本着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取得新的更大发展。二十、中方重申致力于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鼓励开展高层交往,增进战略共识,加强人文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平衡推进经济合作。作为欧盟成员国,匈方赞赏中方表态并将为此作出积极贡献。二十一、双方强调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重要性。匈方重视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双方重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双方重申将共同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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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程: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历史逻辑和认识路径——以人类历史的确定性为视角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论断,将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时期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指出了人类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性。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的“人类历史”概念就是“历史”和“世界历史”统合,“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展示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以经典作家关于“人类历史”的论断为出发点,集中思考人类历史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理论价值。人类历史的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它的确定性。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人类处于新的十字路口,中国世界史研究者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回答人类面对的迫切问题。一、人类历史的思想观念,“人类历史的确定性”及主要特征恩格斯曾经说过,根本没想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比其他学派“更重视历史”。马克思说:“人们之所以有历史,是因为他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命,而且必须用一定的方式来进行:这是受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受制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及与历史有关的问题时一般使用“人类历史”的概念,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多次使用这个概念。(一)人类历史的思想内涵第一,关于人类历史中的“人”。其一,“人的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其二,“人的活动”。“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人的活动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资料。经典作家表示: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其三,“现实中的个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第四,人的“解放”。只有在现实世界中并使用现实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障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第二,人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这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即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为了生活,人们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满足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为了维护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生活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而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而且具有长久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了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强调了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他们还阐述了生产力制约交往形式,“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第三,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出发,强调科学历史观的前提在于研究现实的人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他们的历史观在于:聚焦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强调整个历史的基础是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并以此为基础阐明诸如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及其产生过程。“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第四,恩格斯提出了自然科学和历史研究的任务,即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这就要求把握了现象的总画面的一般性质是不够的,必须了解构成总画面的各个细节。“为了认识这些细节,我们不得不把它们从自然的或历史的联系中抽出来,从它们的特性、它们的特殊的原因和结果等等方面来分别加以研究。”这表明,历史研究不仅要关注历史演化的总体画面、总体进程和总体结构,也要关注宏观框架下的历史细节,这些历史细节往往具有“全息性”,承载一些特殊的、独特的历史信息。因此,把握人类历史的“总画面”与关注人类历史的“细节”需要统一起来。我们现在经常批评人类历史研究的“碎片化”问题,从历史的总体性和整体性上看,人类历史研究“碎片化”会陷入认识论上的一个误区,即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研究人类历史时必须注意历史的种种“碎片”,这是因为,就像镜子摔碎后,各个碎片仍能反映出“全息”镜像一样,历史的碎片更隐藏了历史的信息,我们的任务不是忽视这些历史碎片,而是尽可能地将这些历史碎片与历史“总画面”相关联,将历史碎片系统化。(二)人类历史的确定性:概念及其特征人类的所有过去就是人类的全部历史。从人类诞生到人类所度过的昨天,这期间发生的所有一切,都属于人类历史的范畴。在三维世界里,人类历史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它的确定性。这表现为,人类历史呈现出已经完成的、已经发生的、不可更改的、已被“硬化”的所有一切。因此,人类历史是人类既往活动的总和,包含了全部人类的过往,这就是人类历史的原本之态。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特征决定了人类历史是可知的,是可以认识的。但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通过自我呈现的方式加以展现,人类历史需要通过后人研究和梳理加以重构和再现,因此,对人类历史的研究就是人类历史再现的基本方式。人类历史研究的基本准则就是要符合人类历史的实际,符合人类历史的“过去的现实”,历史学家不可能对人类历史进行选择,更不要说是“任意选择”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历史没有选择项,或者说,创造历史的当事者已经选择过了,后人无法对其进行再“选择”,进行修正和改变。人类历史的确定性决定了其已不存在可供选择多种可能性,只能是一种被确认了的历史存在和历史实践的实现。确切地说,在当时的人类社会“现实”有三类情况:一类是“别无选择”,只有一种选择,当时的人类社会实现了这种“选择”,被历史所确认;另一类是面临“选择”,可能还有很多“选择”,但当时的人类社会没有做出“选择”,历史依然反映了没有“选择”的痕迹,历史“留白”了;第三类是面临多种可能性,但排除了其他几种可能性,做出了唯一选择并实现了这种“选择”,历史所呈现的就是这个已经得以实现的选择。我们通常说人类社会每一个阶段做出了“历史性的选择”,就是这个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历史不存在“假设”、“假如”。人类历史确实存在很多令人“惋惜”之处,但已经没有补救的余地,不可能通过“假设”、“假如”等桥段将人类历史存在的种种“惋惜”再从历史的故纸堆里拉扯出来。后人只能接受这个历史的确定性,接受历史的客观事实。这就是历史的“残酷”之处。人民经常说接受历史的裁决,就是接受历史的这个“残酷”性。人类历史不接受对历史的“反悔”,人类历史更不存在“时光宝盒”这类神器。历史事实是人类历史研究的核心。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给人类历史研究者提供了研究尺度和规范。人类历史的确定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客观存在性,无论人们研究不研究、认识不认识,它都保持自身的确定性和客观存在性。人类历史处于“文本阅读”模式,不是“修改”模式,它一劳永逸地去掉了“改写”和“修改”功能。人类历史的确定性要求历史研究者也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正是因为人类历史存在这样一个特性,就决定了人类的过去可以“回溯”和“重现”,但不能“编辑”和“添减”。而人类认识和研究自身的历史既有客观反映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的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偏差甚至扭曲。因此,人类认识和研究自身的历史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人类历史的确定性要求历史研究者的历史研究符合人类历史所具有的确定性。历史研究的确定性必须与人类历史本身的确定性相匹配。人类历史的确定性从哲学的意义上就是其所固有的历史客观性,从历史的视角看就是其所固有的真实性。这就决定了世界历史学家必须追求“信史”,在历史研究中追求历史的真实程度,这是衡量一个世界历史学家和历史流派的重要学术标准。但问题恰恰就出现在这里。人类历史具有不可选择的特性,但世界历史学家不可能原原本本地、一次性书写历史,只能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进行选择、归纳和取舍,然后进行相应的历史评价。而世界历史学家对史料的选择、归纳和取舍不可能不受其历史观的支配。于是,如何处理人类历史的确定性与史学家研究进程中的选择性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世界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时间差”困扰着人类历史的研究。除了当代史之外,人类历史都是由后人研究和梳理出来的,他们不是创造这些历史的“当代人”和“当事人”,他们是历史的后人,是历史的阅读者、研究者和审视者。这从时间上就说明,人类历史研究者与人类历史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位差”。研究人类历史应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历史的维度,二是现实的维度,即用科学的历史观去认识现实: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进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人类在不断进步,人类的历史也在不断地延长,而后人对前人对人类历史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深化。人类历史具有确定性,但人类历史研究却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偏差。人类历史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说就是世界历史。世界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解释、还原人类历史的过去真相、“原本之态”,揭示人类发展和演化的基本历史规律,为人类现实和未来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借鉴。这样,我们通常所说的“世界历史”就是世界史专家按照自身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所“爬梳”出来的世界历史。马克思主义认为,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都是自己时代经济关系的产物,从而将唯心主义从其最后的避难所即历史观中驱逐出去了。唯物史观强调的是人的存在决定人的意识。中国世界史研究者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回答人类面对的迫切问题。二、人类历史的时空架构及其被扭曲人类历史是有温度的,人类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可以用昨天、今天和明天来比喻。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会变为历史,未来是即将来临的现实。历史与现实和未来之间存在质的差别,但却都在连续不断的时间维度上,链接历史与未来的恰恰是现实。创造历史实际上就是在现实层面上完成的,换句话说,历史的创造不是在历史层面上完成的,而是在现实层面上铸就的,历史是现实的凝固,现实是历史的储备材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改变历史不如说在现实中进行改变,从而使历史具有了现实所预期的模样。所以,现实决定了人类历史的高度,每个时期的“现实”都在历史中得到了反映和积累,一层层“现实”的叠加就是人类历史的文化层累加,纪录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刻度。所以,人类若想塑造历史就不能在已不可更改的历史本身上下功夫,而必须在正在实践中的现实和迎接即将要实践的未来准备上下功夫,以获得人类所预期的历史存在。历史是一系列曾经现实的结果,而不是一系列现实的开始和过程。要从当今世界现实中发现世界历史的确定性,又从世界历史进程中感悟世界现实中所隐藏的历史必然性和趋势。人类历史与人类现实和未来是相关联的,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从人类历史纵深看人类未来是人类智慧的重要表现。从人类历史的进程中观察,人类历史具有叠加性和累加性,后一代人的活动是在前一代人基础上展开活动的,每一代人都是受当时既定历史条件所约束。今之视昔亦如后之视今。经典作家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与未来学的研究方式截然相反,未来学研究充满了各种假设,不同变量的加入会得出不同的未来演化趋势。这是未来学自身特性所要求的。而人类历史的研究只能遵守人类历史确定性这个法则,来解释、揭示人类历史的演化规律。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时间与空间是相统一的。恩格斯批判黑格尔不承认自然界有时间上的发展,不承认时间概念中的“先后”,只承认排斥时间概念的“并列”:在黑格尔看来,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它不能在时间上发展,只能在空间扩展自己的多样性,因此,它把自己所包含的一切发展阶段同时地、并列地展示出来,并且注定永远重复始终是同一的过程。黑格尔的谬误就在于,他认为发展是在空间以内但在时间以外发生的,而时间正是一切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恩格斯批判机械唯物主义的局限性在于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过程,时间与空间不统一。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照搬黑格尔的逻辑学时讽刺道,杜林没有把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内在联系抄来,结果,“一切都成为关于空间和时间、不变和变的毫无内容的玄想”。“因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像空间以外的存在一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恩格斯非常正确地阐述了时间与空间之间的关系。恩格斯还表示:无限性是一个矛盾,而且充满矛盾。无限纯粹是由有限组成的,这已经是矛盾,可是情况就是这样。物质世界的有限性所引起的矛盾,并不比它的无限性所引起的矛盾少,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任何消除这些矛盾的尝试都会引起新的更糟糕的矛盾。正因为无限性是矛盾,所以它是无限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止境地展开的过程。如果矛盾消除了,那无限性就终结。人类历史具有完整的时空结构。从时间维度上看,人类历史经历了最原始的历史状态、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之后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世界历史学家一般习惯于将文明时期以前的时期称为史前时期。中国是古老的国家,从时间维度上看,中国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年的文明史。因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持续延续的文明,因而几乎成为人类历史的衡量器和尺度。在四大文明之前,人类依然处于野蛮时代。可见,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时间并不长,相比之下,人类更多时间处于史前时期,处于文明前状态。若将人类文明时期做划分的话,以现代化程度做标志,可以分为前现代文明时期和现代文明时期。这个划分的时间点应该是世界中世纪结束和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从空间上看,人类历史的诞生并没有呈均匀分布状态,最主要的人类四大原生文明都在泛欧亚板块,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文明都分布在泛欧亚大陆靠南的空间。人类所生活的空间是分散的,但已经有了地区性的交流,特别是欧亚非大陆已经形成比较紧密的联系网,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将欧亚非大陆联系在一起。只是到了近代西欧国家崛起,通过殖民的方式将人类一下子拖入整个世界,世界形成全球化,恩格斯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强调了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进程。但是,自近代以来,世界历史研究的解释权、话语权和厘定权全部掌握在西方知识体系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西方中心论”。这实际上是西方凭借近代以来所积累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所构建起来的历史叙事。“西方中心论”违背了人类历史的时空结构。从时间上看,欧洲主流史学体系有意与古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碰瓷”,将其纳入大西方文明的古代源头,古希腊罗马文明属于次生文明,自然受到了古埃及文明和两河流域文明甚至印度文明的影响。更为明显的是,“西方中心论”将西方文明直接“焊接”在古代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基座之上,视古代希腊罗马“古典文明”为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事实上看,恰恰是日耳曼等“野蛮民族”摧毁了罗马帝国,毁灭了罗马文化。西欧文明形成于中世纪,从公元5世纪开始萌生,与古希腊罗马“古典文明”是两个不同的文明体。西方体系如此“拉长”历史,将其文明强行“焊接”和“嫁接”在古希腊罗马“古典文明”之上不符合历史事实。日耳曼等民族摧毁罗马帝国后,欧洲长时间陷入沉寂黑暗的时期,欧洲在混乱中度过了1000多年,成为当时世界文明区域贫穷落后之地,与毗邻的拜占庭帝国相比大为逊色,这就是西欧的“中世纪”时期。事实上,现在的西方国家成为民族国家属于很晚的时期,只是到了15世纪欧洲才逐步形成民族国家。恩格斯在《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详细论述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特点。就连亨廷顿也承认,历史上西欧在文明程度上也曾落后于许多其他文明,比中国、伊斯兰、拜占庭等文明都落后。但西方文明强势崛起,在其后的250年间,整个西半球和亚洲的一些重要部分都被置于欧洲的统治和控制之下。欧洲的殖民地在南美和北美控制了地球表面土地的35% ,1878年,这一数字为67% ,1914年为84%。西欧崛起后,借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搞全球殖民,西方将世界历史书写成了以西方为轴心的世界历史,构建了以“西方中心论”为特征的世界历史话语体系,并在全世界加以推广。“西方中心论”从空间上将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给排挤出“世界历史”,“西方中心论”以其庞大的历史“体积”挤占了世界历史的空间。由此可见,“西方中心论”以“拉长”西方历史和挤占历史“空间”的方式实现了西方国家、西方文明在全球的绝对统治地位,塑造了世界历史的时空架构,这是对人类历史时空架构的有意识的扭曲和系统性的人为构造。在西方体系中,一部世界史就是西方史,至多是西方史+,西方史是红花,非西方国家历史是绿叶。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史学家将世界史描绘成西方史一花独秀,连“绿叶”都不要了。“西方中心论”突出地表现在,西方历史就是世界历史的主线,把全世界的历史、把人类历史粘贴在西方历史的图景中,以西方认知代替世界认知,以西方体系代替世界体系,以西方经验代替世界经验,通篇灌输着西方文明优越论浓厚的味道。“西方中心论”的出现和西方的强势崛起有直接的关联性。西方中心论、西方文明优越论直接为西方殖民塑造历史话语权。按照西方体系的说法,西方国家就是人类的历史方向。正因为如此,西方有能力、有资格去征服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其他文明。所以,“西方中心论”以西方为核心来书写世界历史,是为西方资本主义体系服务的。人类历史的确定性和世界历史知识体系的构建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和扭曲。近代以来,西方几百年所推行的殖民主义历史,对被殖民国家来说,是带来巨大的历史创伤的历史,是血与火凝结成深重灾难的历史,是被殖民国家人民所痛恨的历史,但在西方对世界历史的阐释中却被誉为光荣的历史,给被殖民国家和人民带来光明和文明的历史,是“推动”人类“前进和进步”的历史。由此可见,世界历史的真相与西方的世界历史研究存在巨大的扭曲,这主要是因为历史的话语权掌握在西方体系中。而“西方中心论”恰恰违背了人类历史、世界历史发展的原本之态,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规律,极大地歪曲了世界历史的基本真相。所以,未来人类的发展必须要破除“西方中心论”,还人类历史发展的原本之态。“西方中心论”思想还体现在贬低和忽视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在二战期间几乎以一己之力与日本法西斯抗争,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拖住了凶恶的日本法西斯,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西方史学主流学派无视这些历史事实,刻意淡化中国在抗战中的历史贡献和作用。日本到现在对“历史问题”没有进行应有的反思,依然存在军国主义思想基础。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架构就可以看得出,西方文明属于次生文明,是在人类历史多原生文明和次生文明等多重影响下所生成的续生文明。从日耳曼人毁灭罗马帝国算起到现在也不到两千年的时间,而且长期处于不成熟时期,西方文明迸发创造力、西欧列强真正崛起在世界进入近代以后,也就是最近的250多年。但西方文明和西欧列强一经崛起和强盛就以武力扩张到了大半个世界,占据了全世界大半个空间,英帝国成为日不落帝国。而中华文明具有五千年没有中断的辉煌历史,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和平性,中华文明五千年的文明史没有像西方文明那样实施征服和扩张,这是中华文明和平性最重要的体现,也是由中华文明自身的内在文明规定性所决定的。但1840年以后中国、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受到了来自西方列强的侵略,致使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人类历史上看,中国和中华文明自跨进文明时代以后,在近代以前的长达五千年的历史长周期内都处于世界先进之列,只是在1840年以后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处于被动挨打和贫穷落后状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又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国历史、中华文明史应该在人类历史的时空坐标上具有真实的显示。中国汉代与其相对的西欧是罗马帝国,中国史书称为“大秦”,那时日耳曼人作为“蛮族”还在罗马帝国北部的密林中生息。无论“西方中心论”如何构建世界历史,但中国历史和中华文明史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能因其而损耗和褪色,这是人类历史的确定性所决定的,而且人类历史的确定性也会真实地纪录“西方中心论”构建不真实历史的深深痕迹。三、人类文明进步中的野蛮因素人类历史漫长而复杂。人类的进步经常以与其进步不匹配的方式实现的,或者说,人类的进步经常以野蛮的方式实现的,人类的文明伴有野蛮的因素,现在的人类文明中依然可以看到野蛮要素在晃动。应该说,人类的文明时代是由野蛮时代后期的“野蛮人”开启的,是“野蛮人”将人类推入文明的门槛,将人类带入文明的野蛮人也就是第一批人类文明时代的文明人。(一)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是通过“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鄙俗的贪欲”和“财富”是推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刺激因素。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文明时代以这种基本制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文明时代的怀抱中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现代的一切积聚财富的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这里有双重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由现实的发展进程(这里插一句)产生的结果,是资本家必然战胜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发达的私有财产必然战胜不发达的、不完全的私有财产,正如一般说来动必然战胜不动,公开的、自觉的卑鄙行为必然战胜隐蔽的、不自觉的卑鄙行为,贪财欲必然战胜享受欲,直认不讳的、老于世故的、孜孜不息的、精明机敏的开明利己主义必然战胜眼界狭隘的、一本正经的、懒散懈怠的、耽于幻想的迷信利己主义,货币必然战胜其他形式的私有财产一样。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推动人类的进步的因素有很多,但并不排除一些诸如“卑劣的贪欲”之类的我们习惯称之为“负面”的因素也在起重要的作用,但评价人类文明的进步关键还要看结果,注重人类文明的实际效果。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上分析了人类发展的走向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走向:“按照我们的观点,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人在自然和野蛮的状态中是平等的;人在文明状态中是不平等的。卢梭认为,人类超过原始状态的一切进步表面上是走向单个人的完善,而实际上是走向人类的没落。金属加工和农业是两种技艺,它们的发明引起了这一巨大革命,变原始森林为耕地,但是由于财产的出现也引起了贫困和奴役。使人文明起来并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恩格斯就此评论说,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原来的目的的反面。(二)人类历史和人类文明在进步中最大的野蛮因素和野蛮现象就是征服和战争。征服他人,将战争强加给他人成为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经常性现象。翻开欧洲历史,考察西方文明史,征服和战争连绵不断,这成为欧洲历史和西方文明的常态化现象。西方文明中的“尚武”精神非常明显,用拳头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欧洲是平常的状态。古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和古印度文明相继消失,有内外综合性因素,但外部因素不可忽视。随后波斯帝国的兴盛及其在欧亚地带的扩张和征服,将地中海南部和东部地区至中亚地区的广阔地区用战争的方式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形成了第一个欧亚大帝国,随后亚历山大帝国登场,灭掉波斯帝国后进一步扩展疆域,几乎覆盖了古代欧亚四大原生文明中的三个。至于后续产生的古代希腊文明更是战争不断、征服蔓延,各城邦之间的战争常态化,最典型的就是古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战争。罗马帝国将征服、扩张和战争推至新的高度,罗马帝国的辉煌是与征服和战争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但人类历史上辉煌的罗马帝国却被“蛮族”所灭。日耳曼人和法兰克人等“蛮族”灭掉曾经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后依然在西欧进行相互之间的混战。毫无疑问,西方文明借鉴了古代人类文明包括中华文明的精华,但在古希腊罗马文明中接受了“征服”和“战争”的习惯。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进程中,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时期,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的西方列强开始在全球大搞征服、进行战争、在全球殖民过程中恢复奴隶制并在全球贩卖奴隶。比封建生产方式先进得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然夹杂着野蛮的因素,将野蛮的方式附着于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当我们把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亨廷顿在论述文明的冲突时视西方文明为强势文明、优势文明。在他看来,西方文明就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根据它来判断非欧洲人的社会是否充分‘文明化’到可以被接受为欧洲人所支配的国际体系的成员”。他公开宣称:“文明之间最引人注目的和最重要的交往是来自一个文明的人战胜、消灭或征服来自另一个文明的人。”因为在他看来,西方文明已经在历史上有效地实践了这个理念:在欧洲扩张的过程中,安第斯和中美洲文明被有效地消灭了,印度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同非洲文明一起被征服,中国受到渗透并从属于西方的影响。只有俄罗斯、日本和埃塞俄比亚这三个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帝国权威统治下的文明得以抵制西方的冲击,并维持了有意义的独立存在。400年之久的文明间关系是由其他社会对西方文明的从属所构成的。亨廷顿毫不掩饰西方文明的暴力性质:西方扩张的直接根源是技术:发明了到达距离遥远的民族的航海工具,发展了征服这些民族的军事能力。……西方赢得世界不是通过其思想、价值观或宗教的优越(其他文明中几乎没有多少人皈依它们),而是通过它运用有组织的暴力方面的优势。西方人常常忘记这一事实;非西方人从未忘记。“有组织的暴力”所形成的优势,这可能是对西方文明特征所总结出来的最确切的结论。因此,西方文明有很多特征,但以暴力为终极工具征服他者是最显著的特征。在这方面近代中国就经受了极其惨痛的体验。英国为逆转与中国的贸易逆差,向中国输送鸦片,英国明知道鸦片是毒品但却作为商品“专供”中国。因为鸦片在印度殖民地不销售,在英国不销售,将鸦片专门配置成适合中国烟民的口味。而中国政府为维护中国国家和民众利益实行禁烟,却招致了侵略。这不是野蛮是什么?这不是一般的野蛮,而是极其野蛮!这不是一般性的野蛮,而是在西方文明的高光下所实施的公开野蛮!英国政府也担心英国民众知道他们这些极其野蛮的做法,于是封锁英国国内信息,掩盖真相,“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的事情,我们一点儿也听不到”。中国蒙受了巨大的耻辱,经受了巨大的灾难。当时的英国人马利·马丁写道:不是吗,“奴隶贸易”比起“鸦片贸易”来,都要算是仁慈的。我们没有毁灭非洲人的肉体,因为我们的直接利益要求保持他们的生命;我们没有败坏他们的品格、腐蚀他们的思想,也没有毁灭他们的灵魂。可是鸦片贩子在腐蚀、败坏和毁灭了不幸的罪人的精神存在以后,还杀害他们的肉体;每时每刻都有新的牺牲者被献于永不知饱的摩洛赫之前,英国杀人者和中国自杀者竞相向摩洛赫的祭坛上供奉牺牲品。这个分析可谓一针见血。马克思说:“这种贸易,无论就可以说是构成其轴心的那些悲惨冲突而言,还是就其对东西方之间一切关系所发生的影响而言,在人类历史记录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中国反抗英国侵略的战争是“保卫社稷和家园”的战争,是一场维护中华民族生存的人民战争。而对于起来反抗的民族在人民战争中所采取的手段,不应当根据公认的正规作战规则或者任何别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而应当根据这个反抗的民族所刚刚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衡量。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人民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由此可见,西方文明在全球扩张时伴随的是野蛮的方式:“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从人类历史的大趋势上看,从西方文明的历史轨迹上看,世界需要对西方文明进行反思。两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都发生在欧洲,在西方文明中孕育出了世界法西斯的罪恶思想、体制和战争贩子。德国曾是欧洲的落后国家,但却在西方文明的框架下走上了法西斯道路,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全面学习西方,改弦易辙,弃中华文明转而照搬西方文明,但最后却走火入魔,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给亚洲人民、当然也给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带来了灾难。这些都说明西方文明需要反思,特别需要在西方文明的基因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检查。现在,人类又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和俄罗斯都频频亮出核威慑,特别是乌克兰危机出现后,俄美屡次进行相互的核威胁。这不仅给欧洲也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核风险。谁能保证拥核一方使用战术核武器后就不能使用战略核武器?在核战争面前还有胜利者吗?从人类历史上看,人类第一次拥有了自我毁灭的终极武器,而冷战后俄美所达成的核军控条约体系已荡然无存。而因人类的心智和理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到除去“卑劣的贪欲”高度文明的程度,以至于不可能极其理智地遏制使用核武器的危险念头。人类如果不除去“卑劣的贪欲”和野蛮的征服思想,全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人类文明面临系统性毁灭的危险。在人类历史上欧洲曾经出现过一个民族被另一个民族所征服、所灭族的现象。但现在和未来两个核国家所发生的战争就足以毁灭所有的国家、毁掉地球。导致世界战争发生的各种类型的导火索仍然存在。我们需要从文明毁灭的视角进行“吹哨”,而这正是世界历史研究者极其重要的使命。人类文明/世界文明不能靠征服和冲突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差异、世界各个文明都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分。文明需要互鉴互融,需要和平对话,放弃偏见。毛泽东同志说:“西方国家几百年以来,由于进行长期的侵略,它们对亚非两洲产生一种心理,轻视落后国家。它们说我们是有色人种。这是拿肤色来区分,就好像说有色金属那样。我们这些‘有色金属’是会膨胀起来的。当然,我们不会去侵略别人,但‘有色金属’是更有价值的,因为有色金属包括金、银、铜、锡等。”毛泽东同志还说:“我们都属于有色人种。有色人种是被人家看不起的,最大的‘缺点’就是有色。有些人喜欢有色金属而不喜欢有色人种。据我看,有色人种相当像有色金属,有色金属是贵重的金属,有色人种至少与白色人种同等贵重。有色人种同白色人种一样都是人,都是第一类,不是第二类。第二类是动物,不是人。世界上所有的人,不管他是什么肤色,都是平等的。”四、人类历史演化中的偶然性与必然及其他马克思和恩格斯重视历史科学:“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所需要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恩格斯说:“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问题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人类历史的高度就是指人类历史的进步高度。人类历史的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这是研究历史的最基本的方法。人类历史的确定性表明人类历史是可以被认识和阅读的,是可以评论的,是可以从中进行深度思考并直接深刻教训的,人类历史的借鉴功能极其强大,这也是人类自我进化和进步的重要动因。后人察史,是以历史文献、历史文物和地下发掘为基本方式的,考察承载历史信息的相关材料。人类历史具有纷繁复杂的特性,具有过去现实进程的一切复杂性、掩盖性,自然也包括过去现实所拥有的阴谋和欺骗性,人类历史的内在动因和内在规律就隐藏在其中,这正是后人必须通过研究才能发现的最重要的历史逻辑。(一)关于人类历史上的征服与被征服问题在人类历史上,有一种现象即文化落后的民族常常征服文化比较先进的民族。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帝国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恩格斯指出: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达到并努力开拓的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对于这一过程恰好最为适宜。创造高度文明的罗马帝国被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德意志人给征服了。“由比较野蛮的民族进行的每一次征服,不言而喻,都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摧毁了大批的生产力。但是在长时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由于征服而面临的比较高的‘经济状况’;他们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多半甚至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落后的日耳曼人征服并荡平罗马帝国之后,自然受到了罗马文明的影响。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帝国引起了俄罗斯历史学家的“嫉妒”。克柳切夫斯基曾说:(东斯拉夫人)处在与他们阿利安的亲族——在西欧开创新历史的日耳曼部落稍早一些时候完全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国际环境中。在那里,流浪的日耳曼人是在废墟上安居下来的,他们在森林中养成的习惯和观念直接受到有力的文化的影响,他们处在被他们征服的罗马人或这个衰败帝国的罗马化的外地人之间,对他们说来,这些人成了这种文化的生动的传导者和讲解者。东斯拉夫人却相反,他们处在无边无际的平原中,平原的河流使他们不能紧密地居住在一起,平原的森林和湖泊使他们难以在新的地方、在那些来源不同而发展较低的邻人中间安家立业,在这些邻人那里不但没有值得学习的长处,还经常和他们作战,他们处在一个荒无人迹、未经开发的地域里,这个地域的过去并没有为他们遗留下任何生活设备和文化遗产,甚至没有留下一个废墟,只留下无数的荒坟,满布在到处有草原和森林的俄罗斯土地上。罗斯斯拉夫人的这些原始的生活条件,决定了他们的发展比较缓慢,他们的社会结构比较简单,同时也决定了这种发展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很大的独特性。再举一个例子,印度的全部历史是一次又一次被征服的历史。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先后侵入过印度,但都被印度化了,因为他们都是“野蛮的征服者”,没有印度文明程度高,被印度文明所同化。因此,在人类历史上,经常出现文化落后的民族征服文化先进的民族,随后这些落后民族被同化。但英国征服印度却是例外:不列颠人是第一批文明程度高于印度因而不受印度文明影响的征服者。他们破坏了本地的公社,摧毁了本地的工业,夷平了本地社会中伟大和崇高的一切,从而毁灭了印度的文明。他们在印度进行统治的历史,除破坏以外很难说还有别的什么内容。印度屡次被征服——不论是被文明程度低的征服还是被文明程度高的民族征服,给人类历史提供了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这说明印度文明与屡屡被征服有什么样的关联性?(二)关于人类历史的人权和平等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日耳曼人在西欧的横行,逐步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等级制度,在几个世纪里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也在西欧和中欧第一次创造了一个牢固的文化区域,使其卷入历史的运动,并在这里“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这表明,平等和人权问题的提出是有条件的,一是牢固文化区域的形成;二是民族国家体系的建立。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除上述两个因素外,还要有提出平等和人权的主体。在封建的中世纪内部孕育了注定要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封建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其对抗。这样,社会的经济进步要求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但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是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主义与杜林在平等问题上有过激烈的争论。杜林曾表示,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全部国家法的基本原则。恩格斯反驳说,这些国君必然成为人民的压迫者,使得登峰造极的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自己的反面,成为平等的原因:在暴君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大家都等于零。杜林还有一个观点:这里是一个不平等的顶点,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点,它和我们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都是平等的,正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是,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暴君只有当他拥有暴力时才是君主,现在暴力又推翻了他,一切都按照自己的正常的自然进程进行。恩格斯批判道,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压迫者被压迫,这是否定之否定。(三)关于历史的偶然性和必然性问题恩格斯给历史下了一个定义:“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人类历史的确定性注定了人类历史的存在,这就涉及人类历史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的问题。明确地说,人类社会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在历史的实践中遇到很多偶然性,人类历史的许多重大事件都以看似偶然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恩格斯说:在自然界里,正是那些在历史上支配着似乎是偶然事变的辩证运动规律,也在无数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发生作用;这些规律也同样地贯串于人类思维的发展史中,它们逐渐被思维着的人所意识到。但当这些“偶然性”所导致的事实成为已经实践的、已经完成历史状态,“偶然性”所导致的事实就成为历史的存在,就失去了历史“形成”过程中的“偶然性”所具备的特性。人类历史的这些“偶然性”越明显、越突兀,给后人所带来的刺激就越大,就越促使后人对因“偶然性”所导致的历史存在不服气,就越不自觉地提出一些“假设”,以期从既定的历史存在中排除“偶然性”,给历史注入“必然性”和“合理性”,“改写”历史,使历史存在更“顺眼”,更“合理”,更具有“必然性”。但所有这些都是徒劳的,历史不可以更改,自然也不可“美化”或者“丑化”。在人类历史研究学术史上对历史进行剪裁——美化或者丑化的,最终都被历史所固有的“清洗剂”所洗刷掉,历史的真容依然在那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恩格斯在阐述这个观点是强调了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是在现有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其中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表面上看好像是偶然性在支配合作,但无数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行动的结果却不是预期的,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来说同样是偶然性支配着的。但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根据一个共同的计划,甚至不是在一个有明确界限的既定社会内来创造自己的历史。他们的意向是相互交错的,正因为如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里,都是那种以偶然性为其补充和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在这里通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论证了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他们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共产主义只有作为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五、人类发展的历史趋势及其历史逻辑(一)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人类历史时提出了“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论断。他们论述中经常使用“世界历史性”、“世界市场”等概念,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存在是世界历史性的存在,而不是区域性的存在,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人们的劳动状况和就业状况是以“世界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人类历史进入了在世界范围内联系密切的时期。这个时期就是资本主义时期。他们还将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时期与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就像共产主义——它的事业——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一样。而各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也就是与世界历史直接相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他们强调未来新社会的创建“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共产主义将消灭旧的分工造成的限制,去除社会活动的固定化,使每个人的才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形成自身的联合力量,单个人能够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地域局限、职业限制和身份限制,在“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进程中真正获得解放。这表明人类历史发展到世界历史时期,这为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物质基础、空间基础和历史基础。每个人的存在转变为与世界历史直接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是完全物质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示: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不是“自我意识”、世界精神或者某个形而上学幽灵的某种纯粹的抽象行动,而是完全物质的、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行动,每一个过着实际生活的、需要吃、喝、穿的个人都可以证明这种行动。……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马克思说:“世界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如何理解“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上看,经典作家将人类历史分为“历史”和“世界历史”两个阶段和时期。“历史”显然指的是各民族的历史、国家的历史和地区的历史;“世界历史”指的是世界性的历史,世界范围的历史,具有“世界历史性的事件”的历史。在笔者看来,经典作家的“人类历史”概念与我国现在所通用的“世界历史”概念的内涵基本相同,而经典作家所使用的“世界历史”的概念与现在所流行的“全球史”的概念有近似之处,与世界近代史和现代史研究的时期相吻合。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世界历史”概念指的是资本主义时期及其以后的历史,即包括资本主义时期和共产主义时期中的社会主义运动两部分。这从反向表明,资本主义时期以前,不存在“世界历史”。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和“世界历史”统合起来就是人类历史。(二)从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理论看人类历史发展的历史趋势马克思主义从历史深处来论证文明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演化进程,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同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一起或带着它非常明显的残余进入历史的。但经过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在农业发展进程中这种公有制就变成了生产的桎梏,于是它被废除被否定,转变为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因此就必然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这并不是重新建立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它会使生产摆脱束缚,并且会使现代的化学发现和机械发明在生产中得到充分的利用。马克思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理论揭示了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历史发展到“世界历史”阶段,资产阶级历史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表现出的否定之否定的原则,即资本主义制度相对于封建制度的先进性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对于共产主义制度的必然走向灭亡的人类历史的确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就是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地动荡,处于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之中: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是在封建社会里形成的,但封建社会制度已容纳不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了,因此被资本主义摧毁了。然而,资本主义从产生之日起就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表现为生产过剩的社会瘟疫,社会突然发现自己回到了一时的野蛮状态。这表明,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创造出来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资产阶级不仅锻造了置自身于死地的武器,还产生了将要运用这种武器的人——无产者。人类历史就是这样,资本主义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形成了历史的进步,但资产阶级也同时造就了自己的对立面和掘墓人——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对资产阶级的历史否定。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历史发展的确定性来看,资本主义比较好地完成了摧毁封建制度的任务,具有历史的进步性,推动人类历史走向了世界历史阶段,但资本主义解决不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资本主义给取代自己的社会主义奠定了物质基础:资产阶级历史时期负有为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的使命:一方面要造成以全人类互相依赖为基础的普遍交往,以及进行这种交往的工具;另一方面要发展人的生产力,把物质生产变成对自然力的科学支配。资产阶级的工业和商业正为新世界创造这些物质条件,正像地质变革创造了地球表层一样。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那样,只有用被杀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社会主义不可能像资本主义那样从封建制度内部产生,社会主义必须借助资本主义所开创的“世界历史”趋势,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制度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性的否定。因此,我们在谈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时不能将两者视为并列关系而是取代被取代、否定被否定的关系,共产主义社会是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但人类历史具有曲折性。社会主义不是从马克思主义所设想在英法德发达国家的那一端开始的,社会主义恰恰是从贫穷落后的俄国取得胜利的。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揭示了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预见到了社会主义能够在帝国主义世界链条中的最薄弱环节取得突破。俄国就处于这个位置。列宁是在“世界革命”思想指导下推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按照列宁的设想,俄国革命取得胜利后会引爆欧洲革命,英法德社会主义革命的爆发会极大地帮助俄国革命,俄国将由革命的先头部队变为跟随部队。但欧洲革命没有像列宁所预想的那样取得成功,俄国面临独自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于是,在人类历史上就产生了一个最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贫穷落后的国家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列宁根据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改变了“世界革命”的思想,提出了俄国能够建成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论断。列宁的思想是,在苏维埃政权下俄国能够改变贫穷落后的状态,能够发展生产力,能够取得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能够建成社会主义所必须拥有的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变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为新经济政策,实行粮食税,巩固业已出现裂痕的工农联盟,与资本主义国家展开经贸合作。历史证明,列宁的理论和实践是十分成功的,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意义。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于,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理应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超过资本主义,但因社会主义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取得胜利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因此,出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如发达国家的现实“位差”。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全部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如何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取得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这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路径,一是要借助资本主义的文化遗产。列宁表示:没有资本主义文化的遗产,我们建不成社会主义。除了用资本主义遗留给我们的东西以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用来建设共产主义。……如果你们不能利用资产阶级世界留给我们的材料来建设大厦,你们就根本建不成它,你们也就不是共产党人,而是空谈家。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俄国给我们留下来的一切东西。列宁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乐于吸取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这就是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表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这表明,邓小平对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持十分肯定的立场。二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与本国特色相结合。列宁十分强调俄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问题。毛泽东说:“对苏联的经验,只能是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不从之。什么事情都要提出两种办法来比较,这才是辩证法。”“革命精神应与实际精神统一,要把俄国的革命热情和美国的实际精神统一起来。”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结合”理论,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在新的历史阶段上的理论创新。(三)世界历史研究的历史路径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研究人类历史,特别是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律性,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辨别是非的能力。举一个例子,苏联解体是20世纪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属于人类历史的确定性的范畴。如何看待这样一个给人类社会和当代世界带来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苏联解体的原因是什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主流思想界和史学界没有富有智慧地回答这个问题。俄罗斯哲学社会科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是戈尔巴乔夫搞垮了苏联,戈尔巴乔夫是大叛徒,出卖了苏联。俄国学者这种不严肃的研究所得出的观点居然在我国学界中得到了一些人的认同。这说明我国世界历史学界需要认真反思一下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事实上,这样貌似正确实际上却是十分错误的观点,恩格斯早就进行了清算。他在研究德国革命必然爆发而又必然失败的原因时明确表示:这些原因不应该从一些领袖的偶然的动机、优点、缺点,错误或变节中寻找,而应该从每个经历了动荡的国家的总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中寻找。1848年2月和3月突然爆发的运动,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止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识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而每当问及反革命成功的原因时,却到处听到一种现成的回答:因为这个先生或那个公民“出卖了”人民。从具体情况来看,这种回答也许正确,也许错误,但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不能说明,“人民”怎么会让别人出卖自己。而且,如果一个政党的全部本钱只是知道某某公民不可靠这一件事,那么它的前途就太可悲了。俄国的学界去寻找谁“出卖了”苏联,这情有可原,因为俄国已经不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了,但我国的世界历史学界则不能随意接受已经被经典作家公开清算的观点,而应认真阅读经典作家的作品,起码应该阅读经典作家的主要作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苏联剧变和解体的原因应该到苏联“总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中寻找”,“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的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探讨群众以及领袖头脑中的动力,“这是能够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中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唯一途径”。(作者邢广程,系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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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晨: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的科学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新发展理念是当前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刻总结中国伟大实践的历史经验,以新发展理念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用中国经济学理论阐释中国经济实践,深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一种经济学知识体系通常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价值观、经济运行规律和政策工具体系。价值观彰显鲜明底色。与自然科学不同,哲学社会科学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作为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学科,经济学首先要回答为谁生产、为谁发展这一价值观问题。在不同价值观的指引下,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对经济运行规律的阐释构成理论内核。对经济运行规律的掌握运用,能够回答如何生产、如何发展的问题。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对经济运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揭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的内在联系,形成了不同经济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入研究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探讨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规律等。政策工具体系反映政策主张。政策工具体系主要回答如何改善生产、如何服务发展的问题,体现经济学知识体系的实践逻辑,一般与价值观相匹配、服务于意识形态、遵循对经济运行规律的理解。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如何生产、如何发展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改善生产、服务发展的政策工具。价值观、经济运行规律和政策工具体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筑起经济学知识体系的大厦。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明确价值观、深入把握经济运行规律、建立系统政策工具体系,三者缺一不可。新发展理念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在这三个方面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引。阐释价值观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新发展理念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等,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的设想相符合,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奠定了价值观基础。只有将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知识体系建构全过程,才能真正总结好中国的实践经验,建构起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揭示经济运行规律。创新发展总结发展动力规律。在传统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发展模式不可持续的情况下,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才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发展总结发展动态平衡规律。经济主体和经济要素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平衡好各经济主体和经济要素之间的关系,才能提高经济运行整体效率。绿色发展总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规律。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才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开放发展总结发展内外联动规律。随着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有利于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共享发展总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律。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总结和提炼我国经济运行规律,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才能更好服务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为建立政策工具体系提供指引和架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各领域发展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政策协调配合,使发展的各方面相互促进,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实践不断引向深入。”在新发展阶段,政策工具体系涉及多元目标的实现和多元政策主体的互动,对不同政策工具的系统集成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发展理念从五个维度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给予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引,为建立政策工具体系提供了总体思路框架。要坚持系统思维,强化政策统筹,构建政策间密切相连的逻辑链条,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避免“合成谬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还要处理好概念范畴创新与体系集成的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断发展,我们已在所有制、分配方式、经济发展等领域提炼出了不少新概念新范畴,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质生产力等。面向未来,需要厘清新概念新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为此,要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加强新概念新范畴的系统集成,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经济学知识体系。要处理好自主与开放的关系。既积极主动学习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又坚持自主性和原创性,彰显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与中国价值,以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建构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07日 09 版) ...

沈开艳: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新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刻改变和重塑着我国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新发展理念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国在新发展阶段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为巩固发展基础、应对发展挑战、探索发展新路径、实现发展目标提供了科学指导,指引着我们创新发展模式、激发发展动力、协调发展领域、提升发展质量、实现发展目的。新发展理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强调坚持胸怀天下,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等等。高质量发展是在实践层面对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在发展中实现动态平衡,着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等;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交流合作,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坚持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12—2023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从10298.4亿元增长至33278.2亿元,发明专利授权量从21.7万件升至92.1万件,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2.88降至2.39,三次产业结构比由10.1∶45.3∶44.6转变为7.1∶38.3∶54.6,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明显增强;我国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持续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断下降,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共同富裕扎实推进。我国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这些发展成就,充分证明了新发展理念的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当前,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这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结果,进一步证明了新发展理念的科学性。新质生产力摆脱了传统生产力发展路径,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高素质劳动者运用优质生产要素进行高水平生产活动,在推动技术系统、生产单元和组织模式变革的同时,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在中观层面体现为依托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带动价值链提升,形成新的产业部门、产业链条、产业集群与创新网络;在宏观层面表现为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以科技现代化支撑和引领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坚持创新发展,通过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明确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路径。坚持协调发展,系统推动新型劳动者、新型生产资料、新型生产要素、新型基础设施等多维度耦合,协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能够形成更高效率、更高水平的生产函数。坚持绿色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将环境和自然资源融入生产过程,能够擦亮新质生产力的底色。坚持开放发展,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同时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能够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坚持共享发展,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不断夯实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能够增强新质生产力的包容性。正因如此,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也是通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深化对新质生产力的研究阐释,一个重要方面是深入研究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揭示我国经济发展规律,为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为坚实的学理支撑。(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

史育龙:原创性、前瞻性、系统性科学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经济形势进行科学判断,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大理论和理念,对发展理念和思路作出及时调整,其中新发展理念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引导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新时代以来,新发展理念以其前瞻的战略思维、缜密的系统布局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彰显出引领发展的强大力量,成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创性科学理论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人类社会走过的每一步,都留下了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发展印记。发展理念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通过实践把握发展规律而形成的指导发展的科学理论。发展理念不同,观察、思考和解决发展问题的原则、方法和价值取向也不同,发展战略、发展路径和发展举措也必然不同。我国在历史上创造了源远流长、灿烂辉煌的农耕文明,曾经长期领先世界。但工业革命之后,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落伍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制造业第一大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新成果,并以此分析经济现象、探究成因、提出对策,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理念“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观点是相通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对经济发展实践中获得的认识不断进行理论总结,提炼升华为指导发展的新理念,实现了理论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认识循环。比如,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城乡关系的思想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相结合,着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等;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与中华文明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相结合,坚定推进绿色发展,让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等等。总的来看,新发展理念是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新时代中国经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提炼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经验形成的科学理论。把握时代前进方向的前瞻性科学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理念“不是凭空得来的,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也是一个发展理念不断演进更新的历程。二战以后,一批亚非拉国家摆脱殖民统治,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如何尽快实现经济发展,成为摆在这些国家面前的迫切任务。一批学者以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历程为参照,开启了对发展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聚焦于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积累,将发展局限于经济发展,又将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进而把发展简单归结为物质产出的增加。这种以早期工业化为模板、以物质财富积累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导致一些国家在发展中出现资源过度开发、环境遭到破坏、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损害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这种单纯依靠要素资源投入推动增长的方式也是不可持续的。随着科技进步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随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带来的各种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机构和学者开始反思已有的发展理论。比如,有的强调人力资本开发对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有的将人口增长、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工业生产和环境污染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整体分析,有的把发展问题的关注重点由客体移向主体,等等。这些研究突破了关于发展的传统认识,把发展视为超越经济范畴的复杂的系统性问题,但未能形成系统理论和有效路径。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把作为发展主体的人与发展所处的自然环境纳入一个共同系统,标志着人类对发展的认识进入了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大势,合理吸收并超越关于发展的各种理论成果,创造性提出新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规律的新认识,确立了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比如,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要求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极大拓展了人力资本理论聚焦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效率的认识,构建了以劳动者素质为基础、以创新为核心的发展动力系统;提出使绿色成为发展的普遍形态,把绿色作为基本要求内嵌于发展的全过程,超越了把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对立的认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对发展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展现出真理力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系统性科学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新发展理念作为一个整体,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是我们党对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性贡献。新发展理念是我国发展的指挥棒、红绿灯,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系统性科学理论。其中,创新发展注重解决发展动力问题,是应对发展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发展主动权的根本之策。去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多次作出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发展的动力指向。协调发展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大型经济体尤其重要。绿色发展注重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确保发展过程中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提升。开放发展注重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强调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充分运用人类社会创造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有益管理经验,以扩大开放带动创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注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于在发展进程中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新发展理念对我国发展理论和实践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创新创造和概括提炼,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种关系、各个方面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上升到全新境界,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新发展理念从全球发展的战略高度、世界发展的宏阔视野和人类发展的历史纵深对发展问题进行了理论总结和升华,为解决人类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好的关键共性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新时代以来,新发展理念指引我们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化对新发展理念的研究,为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学理支撑。(作者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

袁周敏:积极建构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研究的一个重要主张,即超越近代以来西化的知识架构,站在人类知识的普遍性立场与多元性事实上研究中国。我们需要清醒地意识到,近代以来的知识参照多以西方知识体系为中心,这种如天幕般的知识幕布实际上也只是人类地方性知识的一种,当它被当作一种普遍性知识教授并弥漫开来之后,其地方性逐渐被人遗忘,甚至被误认作世界的普遍性。而中国研究的方法论,不仅站在中国文化立场来看中国,更是在中国历史、中国事实的内部逻辑中建立起一个观察点,从而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多元的解释框架,进而摆脱简单的本土研究的价值优先立场。因此,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应摒弃或超越从地方性文化经验中挖掘材料来充实或验证西方语用学理论模式、把地方性文化当作西方语用研究实验场的研究路径,而是“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符合中国语用学发展内在逻辑积极建构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符合中国语用学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1977年,语用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其标志便是国际语用学权威期刊《语用学学刊》(Journal of Pragmatics)在荷兰创刊。此后,国际语用学大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召开。1986年,国际语用学会成立。1979年,许国璋就选译了奥斯汀(Austin)的《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后被收入《语言学译丛》。1980年,胡壮麟最早向国内全面介绍了语用学的对象和方法、各个语言学派对语用学的评论、语用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语用学规则。1987年,何自然的《语用学概论》出版,这是国内第一部语用学著作,论述了语用学的产生背景、研究对象、主要分支以及应用。1989年,国内第一次以语用学为主题的会议在广州外国语学院召开,总结梳理了语用学这门新学科在中国的引介与成长。经过40余年的发展,语用学在中国经历了译介、学习、消化、吸收的发展过程,一直伴随着自主创新、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尝试与实践。例如,顾曰国曾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基于利奇的礼貌原则提出七条礼貌准则,其中广为学界讨论的四条准则包括贬己尊人准则、称呼准则、策略准则、慷慨准则。此外,他还提出了礼貌运行的基本原则,即诚实原则和平衡原则。冉永平、赵林森认为,奥媞(Helen Spencer-Oatey)的关系管理模式没有涉及人际不和谐向和谐转变的动态过程,尤其是忽视了“情”因素对该转变的介入和动态影响。他们进而分析了人情原则在和谐动态管理中的三种方式:人情的“给予”、人情的“回报”和人情的“不算账”。具体而言,人情原则的实现方式包括人情实践和面子实践两个维度:人情实践指人情的给予(如关照、关心、帮助等)与人情的回报(如领情、感恩、感谢等);面子实践指各种面子维护或提升行为(如夸奖、恭敬、赞美等)。陈新仁提出以家文化为基础的礼貌准则。从家文化中的“一家亲”可以推导出“亲近称呼准则”(the Maxim of Addressing Closeness);从家文化中的“亲如一家”也可以推导出“态度温暖准则”(the Maxim of Attitudinal Warmth);从家文化中的“家族”可以推导出“家族尊重”准则(the Maxim of Familial Deference);从家文化中的“和为贵”可以推导出“交往和谐准则”(the Maxim of Interactional Harmony)。笔者提出的关系空间论并认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研究离不开伦理与情理两个维度,借自儒家的尊尊与亲亲,二者引导、调节、规范着交际者的言语行为,为现实言语交际的内容与方式提供基础、核心的语用理据。顺应国际语用学发展趋势积极建构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顺应了国际语用学知识生产的发展趋势。倡导文化多样性是国际语用学界的研究趋势与前沿课题。挖掘本土文化元素,是语用学研究摆脱西方中心主义桎梏的必由之路,符合国际语用学知识生产多样性发展的需要,反映出解放语用学发展的趋势。2009年,《语用学学刊》出版了一期专栏“通往解放语用学”(Towards an Emancipatory Pragmatics),标志着解放语用学的诞生。鉴于以往语用学研究不加鉴别地依赖现代西方语言的说话人常识,以及个体主义、理性与市场经济的前提,因而需要将语用学从欧美语言及其言说方式的拘囿中解放出来。语用学研究必须回归多语言的“形符”(token level)层面与实际言语实践,这对之后国际语用学关注不同文化中的语言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语用学学刊》再次推出“通往解放语用学”专栏。该专栏秉承解放语用学的思想,聚焦“共同参与”这一主题,以期将语用学研究部分地从西方主流范式的不足及其限定中解放出来。该专栏首篇介绍文章中特别提到“解放语用学”的提出者梅伊(Jacob Mey)作为顾问参与国际解放语用学研究小组的工作。梅伊在专栏中撰写压轴文章《先行语用学》(Anticipatory Pragmatics),指出需要更加关注解放什么或者解放谁的问题。2014年,《语用学学刊》第三次推出“通往解放语用学”专栏。在该专栏中,萨夫特(Scott Saft)用基于日本文化构拟出的场理论分析英语语言,实现了日语从过去的对象语言(通过西方语用学理论分析日语,即以日语作为研究对象)到元语言的转变(以日语作为理论语言来分析作为对象语言的英语)。该专栏继续在解放语用学框架下展现基于交际实践的语用研究,进一步指出,基于欧美哲学思想的语用学理论框架被用来产出关于人类交际普遍性的假设与范式,带有典型的民族中心特征。在这一点上,解放语用学接近人类学家提出的“地方化西方思想”。也就是说,目前欧美的语用学理论只是一种本土理论、地方性理论,将之毫无差别地用来分析不同地区的交际实践的做法并不可取。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诚然,经过长期的学术累积与演变,西方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人文、社会以及行为科学的研究范式,并在西学东渐中为中国经、史、子、集的研究注入了更为精细化的现代分科。这促使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现代学科分类,同时也使西方视角及其所确立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化地成为我们研究之旅的向导。这一视角对中国人的行为(包括语言行为)的解释,似乎与我们的感知与体悟渐行渐远。由此,本土视角浮出水面,不断生成以中国为方法、以世界为目的的研究视角。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学科对本土研究的论争已延伸至科学哲学层面,并触及不同学科的共通原理与基本命题。以中国为方法来解析人际/群际交往、关系管理和身份建构,释义话语和他者,需要回到当时当地的交流场景中切身体验,回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图景中,回到中国人的关系空间中,从而更好地理解中国人的联结思维与话语逻辑。中国语用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大致可概括为:深刻认识西方理论的适用性与不足,并在问题意识引导下确定研究的角度与方法,进而提出比西方理论更为贴切的理论框架以解释本土语用实践,最终确立本土语用研究的概念系统与知识系统,并努力使其成为世界学术的一部分——能够解释中国的语用行为,亦可用来解释国外同类语用实践甚至人类语用实践,从地方性知识转化成世界知识,从特殊性走向普遍性,为阐释世界提供一种中国的方法,为理解世界提供一种多元的方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回应突发舆情的政务微博话语及政务语言能力建设研究”(20AYY009)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教授,南京大学中国语言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 ...

原磊 张弛:新质生产力“新”在何处

 新质生产力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质态,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2023年下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基本特征、发展路径等进行论述,有力指引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生产力标准,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带领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的同时,持续丰富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新质生产力概念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对于生产力问题一脉相承的思考和探索,是新时代对于生产力发展规律新认识的理论性概括。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新质生产力“新”在何处,为持续塑造发展新优势明晰方向。新要素生产要素是塑造生产力质态的基础性力量。马克思曾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生产要素的升级更新将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跃升。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新要素被广泛使用,既包括新的生产资料、高素质劳动者等,也包括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使用,以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重要知识积累。特别是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等成为关键劳动对象进入生产过程,将充分赋能生产活动的全流程各环节。人才一直是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高技能人才成为新劳动者的主体。新时代是高素质劳动者竞争的时代,特别是人工智能领域的迅速发展将极大改变人类劳动的基础形态,以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为代表的高质量劳动力将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一些新的生产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的流动特点不同,比如数据生产要素具有虚拟性、网络外部性、非排他性、脆弱性等特征。我国数据要素目前的开放程度、利用程度和共享程度依然不高,在数据要素的生产、流通、分配及治理等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不完善、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更好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必须在共享、流通、处理等环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机制,推动规则、制度、法律等方面不断完善。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与引进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要聚焦未来科技发展的关键领域,加大对相应人才的培养力度,创新教育培育模式,积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健全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充分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科技、知识、高素质劳动者导向,引导社会资源向新要素聚集。新产业产业是生产力形成发展的基本载体。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将带来社会分工的发展,“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劳动的生产力的首要办法是更细地分工,更全面地应用和经常地改进机器”。新的分工不断发展聚合成为有一定规模的新产业,可以为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量”变的积累和“质”变的可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新产业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新产业的集中表现,强调新产业对于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意义,发展了对于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双向互动的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由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品创新驱动,具有巨大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有力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大局产生重要积极影响。未来产业代表着前沿科技的发展方向,是孕育颠覆性技术的孵化器,代表着更长一段时期科技发展可能的方向。新质生产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成熟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机制,新技术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迭代更新,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也在产业发展过程中被不断培育,最终实现全社会的经济结构转型,从而形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安全可靠。”鼓励科技研发是支持新产业发展的核心环节,产业导向的科技支持政策应当围绕加快科技转化来展开,减少技术突破与产品转化之间的链条,持续推动产品迭代演进。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之间应建立协同机制,引导以企业为主建立创新联合体,鼓励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统合科研机构、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面向市场需求的创新生态体系。与此同时,应充分认识产业发展规律,传统产业和新产业并不矛盾,它们之间的转化是持续动态进行的。当前我国传统产业占比仍较大,提升传统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合理有序把握支持政策进退时机,预防过度竞争对产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序规范新产业发展。统筹协同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避免政策重叠造成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发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的辅助决策作用,提高市场分析、形势研判能力,为健全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新模式生产模式的变革将重构生产力发展的底层逻辑。马克思认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新要素在新技术条件下进行有机组合,重构生产环节和生产的管理组织架构,产生新的生产模式,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内生机制。数字化和智能化生产模式是主要表现形式,生产过程广泛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生产流程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更加高效,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工业互联网生产模式是重要发展方向,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链内部以及产业链之间能够形成设备间、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效率和协同能力。绿色生产模式将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鲜明特征,采用可再生能源、循环利用等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他曾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进一步突破时空限制,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别是我国具有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意味着拥有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既有利于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又能够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我国面临碳达峰碳中和的艰巨任务,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形成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新动能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新动能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科技创新在其中起主导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著中多次强调科技创新赋能的生产力发展对生产、生活和增进人类福祉方面的巨大作用,如指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科学又日益使自然力受人类支配,这种无法估量的生产能力,一旦被自觉地运用并为大众造福,人类肩负的劳动就会很快地减少到最低限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基于对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的准确把握,通过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多方面推动先进生产力形成,进而带动社会生产力总体跃升。新动能的形成,关键在于生产边界的拓展,包括推出新的产品、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取新的供应来源、形成新的组织等。生产边界的拓展将带来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效率的提升、类别的增加和结构的优化,从而持续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的支持力度,持续赋能前瞻性技术研究工作,助力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占得先机。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围绕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集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优势力量,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潜能和活力,探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创新联合体,搭建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形成合作共赢的创新生态体系。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制度创新等能够改变资源配置效率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全要素生产率,同时也会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因此,在加强科技创新的同时,也要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塑造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全方位推动我国增长动力机制转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断提供新动能。 原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张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来源:《旗帜》2024年第4期 ...

李林: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时代新征程,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图为2024年3月14日,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的重庆康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商显MLED生产线上作业。 新华社发 曾清龙/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现代化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现代化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筑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石。一、法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任务。法治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内涵和显著标志,法治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实践证明,现代经济与法治密切关联、相生相伴,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没有现代化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要把握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的三种基本关系。一是经济基础决定法治上层建筑。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②在这种关系中,法治只是经济规律、经济生产、经济行为和经济存在等经济关系在国家意志和上层建筑上的反映。经济是否繁荣发展,或者是否陷入危机衰退,根本上并不在于法治,而是取决于经济本身能否遵循其运行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治(政策)体系、意识形态等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是法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在这种关系中,法治的反作用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高歌猛进,也可能表现为消极阻碍甚至桎梏经济发展。如果法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就必须进行法治改革或实行“变法”,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是法治上层建筑总体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某些环节和方面、某些地方和部门、某些时候和领域,不能正向地积极作为(如某些立法执法司法的不作为),反向地掣肘(如执法司法腐败、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尽管法治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但主要还是一种外在间接的制度性、规则性、条件性和环境性因素,“恶法”不但不能保障经济必然发展,甚至会阻滞扼杀经济;“良法善治”可以改造生产关系、保障经济基础但不能直接创造生产力。法治可以通过立法的分配正义、执法的执行正义、司法的矫正正义、守法的行为正义等,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依据、行为遵循和个案救济。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用良法保障善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法治之路、行法治之力,持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然也关系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须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和法治环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之路、行法治之力,从战略全局上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持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把宪法法律实施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二要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更好发挥法治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三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形成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相匹配并不断完善的法治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供给和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法治保障。四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优化法治工作格局,提高法治运行质量,增强法治治理效能,构建高效权威的法治秩序,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局面,全面发挥法治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五要用法治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③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六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保障经济靠法的法治氛围,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利法治条件和良好法治环境。三、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指明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遵循和法治保障。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纳入法治调整、规范和保障范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及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明确了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遵循和根本法治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贯彻宪法精神,恪守宪法原则,符合宪法规定,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切实把宪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二)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是将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途径,立法产生的每一项法律制度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经济社会主体对立法工作的评判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建设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让各种市场主体代表广泛真实地表达立法诉求、参与立法过程、平衡立法利益,使经济社会立法切实成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的法律体现。二是坚持统筹立改废释纂,按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发展趋势,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不断增强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适时性、操作性,补齐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立法短板和弱项,突破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种立法藩篱。三是统筹加强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建设,不仅要重视加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较为直接配置经济资源、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系经济秩序等法律部门的立法,也要重视加强宪法相关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相对间接作用于经济建设的法律部门的立法,不断增强我国法律体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加快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体系。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时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五是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新能源、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生物制造、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新技术新应用催生的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兴领域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科技环境、创新环境、业态环境、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六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尤其是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涉外法务、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经济领域的立法,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七是进一步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依法对所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开展审查,以更具刚性的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以更高水平的立法引领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严格公正司法。执法司法要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加速器”往往并不容易,但却可能成为经济下滑衰退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我国,执法司法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职能和把法律法规付诸实现的主要方式,努力让经济社会主体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目标要求,也是防止执法司法出现“最后一根稻草”现象的底线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应当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服务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防止利用行政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瞎指挥”“胡命令”“乱干预”“朝令夕改”,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切实消除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努力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公平正义、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四)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④在宏观层面,要充分发挥宪法、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等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固”作为党执政基础、国家政权基础、社会稳定基础的民心和经济,要“稳”民众、企业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经济发展、政府诚信、法治权威、安全稳定等的预期,要“利”人民长期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社会长期稳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制度体系长期保障良法善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如期实现。在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层面,要以高质量立法夯实营商环境的坚实制度基础,以规范文明执法强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法治保障,以严格公正司法提升营商环境的优质司法服务,以全民尊法守法形成营商环境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在法治实践层面,要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切实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纳入法治轨道予以有效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 注释:①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年7月21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2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版,第121–122页。③《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载《人民日报》2024年2月2日,第1版。④习近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83页。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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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

 摘要:NFT是Web3.0时代的核心资产,其非同质化代币属性成为个性化数据权益的最佳选择。NFT平台发挥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NFT的生成平台,为NFT的创制在技术层面提供网络服务和系统支撑;二是NFT的交易平台,为NFT的交易在市场层面提供储存、展示和买卖、结算服务。NFT权利人与平台存在多种合同关系。NFT以是否属于自始原创作品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创NFT,即自始就在虚拟空间的原创NFT;另一种是衍生NFT,是指在他人既有作品基础上予以NFT化。为NFT权利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平台,因其在NFT作品中直接取得经济利益,因而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通知-删除义务与协助义务。NFT并非虚拟货币,也不是证券。NFT是Defi的核心资产,对于其金融功能,应该引导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发挥,而不是一禁了之。关键词: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资产;著作权;平台义务;Defi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诉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以下简称“胖虎打疫苗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向原告赔偿4000元。2023年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出台,维持了一审判决。从公开信息来看,“胖虎打疫苗”案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最后认定的也是NFT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要求侵害人删除并向权利人赔偿。该案虽然是NFT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并不属于NFT作品本身的权利纠纷,但其作为我国涉及NFT的首个案例,引发了法律界、科技金融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被称为“NFT第一案”。NFT这一新型数据资产,其财产属性、产生及其运行机理为何,面对其对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是否需要重新立法予以调整、是否需要监管以及相关案件法院如何裁判等问题,都颇值研究。一、何为NFT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英文缩写,直译为非同质化代币(亦可译为通证)。《韦氏大词典》对NFT的定义是:一种记录在区块链上的唯一数字标识,用于证明其真实性与所有权。Token(通证)是区块链技术运用的一种特殊权利凭证,通过加密技术、共识规则与智能合约等手段完成,具有交换属性、价值属性以及确权属性等特点。根据是否可以分割、可以被替代为标准,代币分为同质化代币与非同质化代币。比特币是最广为人知的同质化代币,不管其取得方式如何,是通过挖矿的方式原始取得,还是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不同所有者持有的比特币只有量的差异并无质的区别,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大小也完全是一样的,这就是同质化。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可以像法定货币一样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甚至世界货币的职能。NFT这类非同质化代币,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将游戏、画作、照片甚至音乐等信息载体予以数字化,形成具有承载特定信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数字权益凭证。NFT技术的最早起源无从考证,但其在数据领域引发广泛关注是以太坊平台2017年11月推出的迷恋猫(CryptoKitties)。迷恋猫是可以用以太币交易的游戏产品,玩家们可以在线上驯养自己的迷恋猫,也可以购买、出售、寄养迷恋猫。一切过程均在应用了区块链技术的平台上公开进行。谜恋猫是世界首款区块链游戏,它能提供类似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同样的安全保障。它无法被复制、拿走、或销毁。迷恋猫是区块链技术在游戏领域应用的非同质化代币形式,其主要目的并非为玩家提供一款网络游戏,而是向人们展示区块链的技术优势与应用场景。同时,有人尝试将传统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甚至任何数据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数字化加工,这受到越来越多的人追捧。NFT根据是否存在元作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艺术家直接在虚拟空间创作的,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相对应的艺术作品,如2021年3月11日,佳士得拍卖行成交的NFT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成交价高达69,346,250美元。该幅作品的创作者Beeple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每天在网上创作一幅艺术作品,一天不漏地持续到2021年1月7日,共计5000天。这5000幅作品涉及政治、经济、科技等等各种题材,放大单个作品,可以将其具体内容呈现出来,整体又组合成一幅NFT作品。另一种NFT是以已有物理空间中的作品为基础,通过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空间内铸造(Mint)创作完成。“胖虎打疫苗”NFT就属于这一类型。漫画家马千里为《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原作者,2021年3月,马千里与奇策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其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奇策公司。其后,网民王某将该系列作品中的一幅加工为NFT作品,以“胖虎打疫苗”为名上传NFT交易平台Bigverse。这类NFT作品就是以他人既有作品为基础铸造(Mint)而来的。NFT是区块链技术在游戏、艺术领域应用的产物。自比特币风行全世界以来,技术极客和资本玩家们一直在绞尽脑汁地探索,作为比特币底层架构的区块链技术能够被应用到更多的场景。从艺术作品角度来说,NFT不仅是传统艺术在虚拟空间中的重塑,而且也创造出了一种新的艺术形式。二、NFT的法律属性“胖虎打疫苗”案的一审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属于“数字商品”,是以数据代码形式存在于虚拟空间且具备财产性的现实事物的模拟物。可见,法院是承认NFT的财产属性的。密码学、博弈论、对艺术收藏的兴趣、创造真正独特的数字所有权利益的需要,以及大量的投机炒作,这些复杂因素综合在一起酝酿并发酵了NFT。NFT这种新型财产的出现,既是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产物,也是时代发展带来观念变化的产物。(一)NFT的财产性从物理属性上看,NFT并不是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物”。在大陆法系,“由于效仿罗马法,我们已经习惯于‘财产’一词附属在更为有限的所有权的意义上,即在可能对物质客体(土地、房屋、绘画、器皿等等)所享有的最完整的权利的意义上使用‘财产’一词,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把‘有体物’视为财产。”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思想观念的转变,财产必须为有体物的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得到了修正。知识产权确认为财产权且日益重要是近现代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无形性是其核心特征。进入信息时代,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数字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数据正在成为继有体物与智力成果之后可供人类支配与利用的新型财富,数据财产正在成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新型财产。NFT作为Web3.0时代的核心资产,是近年来热度最高的数据财产。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具备稀缺性、功能性与可控性等三个特点的资源即可成为财产。对此,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资源价值最大化的条件就是: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求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exclusivity)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或者让渡的(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NFT既符合经济学上财产的特征,也满足法律上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各项条件。其一,NFT的稀缺性。NFT是基于元作品铸造而成的,它不同于非加密图片、音乐等数字形式,可以通过复制、粘贴、下载等简单的操作完成不同用户之间的拷贝,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每一个NFT作品都有其独特性。区块链系统中智能合约的运用,可以保证NFT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正如“胖虎打疫苗”案一审法院认为的那样,每个NFT数字文件均有唯一标记,一部数字作品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唯一性”和“稀缺性”等效果,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的稀缺性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元作品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二是区块链技术使其具有的独一无二特殊性。其二,NFT的价值性。NFT因其稀缺性而有价值,主要表现为贮藏功能和投资工具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数字作品,NFT是创造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其新颖、独特的表现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人追捧。拿NFT画作来说,不同于早期数字作品仅为对原始画作的复制,是平面化、静态化的,NFT画作可以通过三维立体的方式展现,实现立体化与动态化。用户通过自己的数字钱包支付对价购买NFT后,即可收到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定代码,凭此即可查看、欣赏该NFT作品。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下,NFT禁止二次交易,用户通过NFT平台购买NFT数字作品,该作品即退出流通市场,NFT发挥了商品贮藏功能。需要说明的是,NFT并非比特币、以太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不能作为货币的替代品,因此不具有价值尺度功能。其三,NFT的排他性。NFT的排他性是指享有NFT权益的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在传统法律制度中,物权是典型的排他性权利,其排他性不是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 而是法律强行规定的。NFT的排他性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NFT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以及智能合约,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与哈希算法的一并运用形成共识机制,经过全网验证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不可篡改,除NFT权益享有者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法窥视NFT的内容,更不要说转移NFT了。这保证了权利人可以控制与支配NFT,同时使其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可以说,NFT的排他性并非财产本身的属性,也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而是由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决定的,然后再通过法律对此予以确认。“胖虎打疫苗”案涉及的是NFT作品对元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并非NFT作品本身受到侵害。2022年4月1日,周杰伦在社交媒体发文称,他价值50万美元的无聊猿NFT于当天被盗。新加坡说唱歌手Yung Raja在当年3月中旬也有类似遭遇,他说自己在点击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诈骗链接后丢失了一些NFT。从电脑技术的角度来说,任何网络系统都是有漏洞的,黑客们用钓鱼手法窃取NFT并不能否定其排他性。其四,NFT的可转让性。从理论上说,NFT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对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也就是说,NFT铸造完成后,其权益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的转让。NFT的转让在技术上必须经过全网认证,但是运转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不限次数的自由转让只停留在理想状态。更为重要的是,NFT的转让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所限。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NFT倡议》),向社会充分提示NFT的相关风险。随后,我国各大NFT平台开始禁止NFT炒作和二次交易。这并不是否定NFT的可转让,而是限制其流动性和金融功能。(二)NFT的权利属性NFT的出现冲击了既有财产权、著作权制度,NFT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从不同的视角出发,NFT展现出来的权利属性不同。其一,NFT的创设机制与财产原始取得方式相符。民法意义上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NFT的创设机制是在特定区块链系统中的“无中生有”,在机理上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原始取得方式一致。NFT是针对个性化信息的数据载体。无论NFT的对象是艺术作品、游戏作品,还是音乐作品,NFT的铸造(Mint)过程首先要提取其基本信息。以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为例,作者每天在网络上创作作品,该作品的作者信息、完成时间、具体内容等信息都会被转化为字节(byte),然后将这些字节通过哈希算法得到一个哈希值。所有哈希值都是唯一的,无法被篡改。每天一次上传不同的哈希值到附载特定智能合约的区块链系统中,累计5000次,完成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NFT作品。在理论上,NFT是区块链系统对创制者的智力成果与虚拟空间中劳动成果的奖励,其产生的权益应该归属于创制者所有。从理论上说,凡是可以用字节表达、数据化的物品都可以制作成NFT,所谓“万物皆可NFT”。信息技术已经进入Web3.0时代,人们对互联网的期待不仅仅停留在信息共享阶段,更希望其能够成为网络数据库。NFT的出现,实现了传统信息载体数据化的转化与存储,使得互联网成为了信息可存储、不被篡改、可被永久保存的数据库,满足了人们对特定信息永存的需求。同时,因其数字资产原始取得的特性,NFT成为一个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数字资产资源宝库。2021年3月,社交媒体“推特”(Twitter)的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杰克·多西(Jack Dorsey)将其2006年3月发出的第一条推文“刚刚建立我的推特(just setting up my twttr)”,制作成NFT,最终该NFT以超过290万美元的价格被伊朗裔加密货币企业家Sina Estavi买下。其二,NFT属于一种新型数据资产权。NFT自诞生以来,学术界对其的权利属性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主要有“网络虚拟财产说”、“物权说”、“债权说”及“财产利益说”等观点。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观察NFT,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囿于某一理论框架内,未能窥其全貌。与传统财产权相比,NFT的生成机制、权属证明、公示方式以及权利转移方式等问题均较为特殊,仅凭一种学说或观点不能囊括其全部特征。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构,均应根据NFT的特性对涉及到各方主体以及社会、国家等多方面进行利益衡量。NFT是运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权益凭证。NFT的铸造过程就是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过程,这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归属。在公有区块链上的记录是无法编辑与修改的,作为一个NFT的创作者,铸造你的作品可以让你建立可证明的稀缺性和可验证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区块链建立了一个特殊的共识机制,即在一个互不信任的市场中,要想使各节点达成一致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每个节点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都会自发、诚实地遵守协议中预先设定的规则。判断每一笔记录的真实性,最终将判断为真的记录记入区块链之中。这些需要通过哈希算法来完成,当某个节点得到合理的哈希值时,也就说明其进行了大量计算,对其计算工作给予的奖励。由于之后的区块是链接在该区块之后的,因此想要更改该区块中的信息,就需要重新完成之后所有区块的全部工作量。在节点足够多且无中心控制的情况下,对区块链信息的篡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NFT的创制者通过上述复杂生成机制,而当然享有因此而产生的权益。从法理上说,创制者对NFT享有的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也并非知识产权,而是区别于传统法律框架内民事权利的数据财产权。数据财产权是一种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进行利用(处理)、收益以及依法占有、处分的对世性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权利不得限制、干预、侵害他人数据财产权。数据财产权属于绝对性权利,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都有义务尊重与维护它。那些否定数据财产权的观点认为,数据缺乏民事客体所要求的独立性,其无法脱离载体而存在的特性,决定了民事主体无法直接控制数据,即便同时控制了诸如电脑终端或储存设备等数据载体,也无法控制基于复制、网络流通或不当行为为他人所分享,加之数据需要通过代码加以显现的特性,民事主体即使控制了数据,没有合适的代码也无法享有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如前所述,NFT具有排他性特点,其通过区块链技术使得权利人可以直接控制、享有甚至处分数据,完美解决了这一难题,成为数据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的一个全新的、强有力的例证。其三,NFT的非同质化代币属性使其成为个性化数据权益的最佳选择。比特币这类同质化代币主要是为了满足网络特定交易的媒介功能,可以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定货币对标。甲持有的比特币与乙持有的同等数量的比特币在价值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是其可以流通的前提保障。非同质化代币与同质化代币使用类似的编程方式,都是运用区块链、加密算法和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形成的,但是二者的生成基础不同。同质化代币的原始取得方式“挖矿”(Mining),是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无中生有”,所有人“挖矿”得到的奖励只有量的差异,并无质的区别;非同质化代币的原始取得方式“铸造”(Minting),是在已有元数据基础上的“锦上添花”(如胖虎打疫苗NFT是以“我不是胖虎”作为元数据),每个人“铸造”得到的奖励都是独一无二的。同质化代币与非同质化代币相比,类似于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前者可以由同类物品替代,后者无法由他物替代。(三)NFT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观点认为,NFT数字作品应适用“债权说”,理由是NFT数字作品持有者与平台之间是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持有者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以特定人——平台为义务人。上述认识并无太大问题,但这描述的仅仅是NFT创制者与NFT平台之间的关系,而非NFT自身的法律属性。对创制者或者受让者来说,其对NFT享有的一种绝对的、排他性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取得、行使及其救济必须通过NFT生成、交易平台实现。平台对于NFT来说至关重要,在于其发挥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NFT的生成平台(Platform),为NFT的创制在技术层面提供网络服务和系统支撑;二是NFT的交易平台(Marketplace),为NFT的交易在市场层面提供储存、展示和买卖、结算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多个合同关系,最为重要是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其次还会涉及中介合同关系,甚至委托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是针对NFT创作者、受让人等主体与平台而言的,并不影响NFT自身具有绝对性特点的数据权利属性。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承认NFT的财产属性,但实践中对于NFT的数字财产性质已没有太大争议。“胖虎打疫苗”案一审法院认为,NFT具有虚拟性、依附性、行使方式的特殊性,但也具备一定的独立性、特定性和支配性。对于数字作品而言,当其复制件存储于网络空间,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是,就产生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强官方背景的三大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的 《NFT倡议》也认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对于何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制度尚无明确规定,但是该法条选择以引致条款的方式,为包括NFT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后续具体法律规范建构,提供了一个兼容度极高的制度借口。三、NFT的著作权审视当前占主流的NFT是艺术作品NFT,以是否属于自始原创作品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创NFT,即自始就在虚拟空间的原创NFT。如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另一种是衍生NFT,是指在他人既有作品基础上予以NFT化。如“胖虎打疫苗”。“胖虎打疫苗”一案的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最后判定NFT作品的作者与NFT平台侵害了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创NFT作品是否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衍生NFT与元作品之间是何关系、涉及哪些权利纠葛?NFT平台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一)原创NFT的著作权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人的思想或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原创NFT虽然不基于既有作品产生,但是也需要有一个基础性数字资产。如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是由5000幅独立作品集合而成的NFT,这5000幅作品中的每一幅都是一个独立的艺术作品,作者Beeple对它们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时,作者也是最终形成的NFT作品的权益享有者。大多NFT作品的“铸造”过程是,由创造者将数字资产相关信息上传NFT到特定平台,并向平台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通常是某种代币,如以太币),平台的区块链系统根据特定的智能合约运行,形成独特的代币并将其分配给创造者,即NFT。从NFT的铸造过程来看,其产生是区块链系统内智能合约自动运行的结果,并不属于人类创造的范畴。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判定要件中,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达,其中所谓“表达”,是指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表现形式将无形的思想表现于外部,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由此可见,表达的前提乃自然人所独有的智力或思想。按照这个逻辑,NFT的铸造不属于自然人智力或思想的独创性表达,NFT的创造者将元作品上传特定区块链系统的行为并不属于作品的创作本身。因此,NFT的创造者并不享有NFT的著作权。NFT虽然不属于传统法律认可的作品范畴,每一个NFT拥有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传统作品以及其他NFT的独创性表达,这一表达也并非某个自然人思想或者智力的体现。但是,如果我们否定NFT的作品属性,不承认NFT的创造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将会导致NFT的权利归属不明、主体虚位的结果,不利于保护创造者对NFT的权益,也不利于鼓励科技进步与创新。进一步说,NFT虽然不是创造者思想和智力的表达,但是也是其付出相应对价才能取得的。创造者如果想铸造NFT ,在上传元作品(元数据)的同时,一般应该支付给平台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而这些虚拟货币有其市场价值,通常是创造者购买而来的。因此,赋予创造者对NFT的权益,既是对其劳动的肯定,也是其付出经济成本的对价。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一些学者热烈讨论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新出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肯定其最低限度创造性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作者,因为从机器学习的训练角度看,所有者即为向人工智能注入其意志的主体,人工智能则可视为代表所有者的意志创作。在此情况下,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被视为作者,完全没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碍。”人工智能(AI)一般是指计算机模拟人类,完成做决策、解决问题和学习等复杂任务的能力。虽然NFT并不属于人工智能,但是其铸造过程也是区块链系统在虚拟空间的运作,在本质上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类似。因此,上述逻辑与结论同样也可以适用于NFT。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人工智能也许确实如此,但是对于NFT却不适用。NFT虽然也是区块链系统的自动运行结果,不过因为每一个NFT的元数据都不相同,其铸造出来的NFT也是独一无二的,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标准,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创造者可以类比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而享有其著作权。(二)衍生NFT与元作品的关系衍生NFT是以既有作品为元作品而生成的,如“胖虎打疫苗”的元作品是“我不是胖虎”画作。衍生NFT的著作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元作品的著作权,另一部分是衍生NFT的著作权。前者的著作权属于元作品作者,后者的著作权归属于NFT的创造者。关于后者的著作权问题前文已有论述。至于元作品的著作权,一方面要遵循传统的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NFT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有有所创新。NFT的元作品作者享有其他作品同样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内。其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胖虎打疫苗”一案,就是NFT的创造者与NFT平台侵害了“我不是胖虎”作者马千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权,他人可以通过作者许可的方式行使,但必须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胖虎打疫苗”NFT的创造者王某未经“我不是胖虎”作者许可,擅自将其作为元作品上传NFT平台Bigverse,因为原作者马千里已经将“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奇策公司,因此可以认定王某侵害了奇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NFT平台Bigverse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52、53条的规定,王某和Bigverse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了避免侵害原作者著作权,NFT的创造者应该拥有基础作品的版权,或者获得元作品作者的许可。只有在情况下,才能保证不拥有基础数字或实物作品版权的NFT创造者的铸造NFT行为不会侵犯元作品权利人的权益。衍生NFT对元作品著作权的维护一方面受传统著作权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因为其传播、交易方式与传统作品不同,创新出一种更有利于元作品作者财产权维护的流转方式。传统作品的流转一旦脱离原作者,以后所有交易环节产生的财产收益都与原作者无关。比如中国当代画家曾梵志的画作《面具系列1996 NO.6》1998年以1.6万美元售出,2008年、2017年分别以7635.75万港元和1.05亿港元的拍卖价格成交,2020年,以1.61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成为目前市场最贵的中国当代艺术品,22年间该作品的市场价值上涨数千倍。作者初次出售该画作的价格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1.6万美元以后的历次高价成交均与作者无关,作者并不能从每次的高额溢价中获利。NFT系统引入特殊的版税机制(NFT Royalties),NFT的元作品作者和创造者可以从该NFT产生后的每一笔交易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抽成(一般不高于10%)。版税实际上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是指NFT每次交易中的买受人向创建这一数字资产的原始创作者必须支付的款项。这一机制创新保障了元作品作者和创造者分享NFT作品增值收益的权利,极大地刺激NFT的创作和传统艺术品的NFT化。NFT版税机制的实现基本不受人为干预,NFT平台在区块链系统的智能合约中使用NFT支付版税的规则编码。创作者者可以在铸造阶段设定版税支付的百分比,当NFT的二次销售完成时,智能合约将从销售收入中分配指定的百分比作为版税支付给创作者。智能合约确保了版税支付的自动化,任何第三方不需要也不能干预NFT的版税支付过程。著名数字艺术家Beeple的NFT作品“Crossroads”NFT在二级市场上的转售价格约为660万美元,创作者Beeple获得的版税高达这笔交易额的10%。当然,对于NFT创造者的版税保护,同样适用于原创NFT作品。(三)NFT平台的著作权保护义务“胖虎打疫苗”一案,网民王某未经享有元作品著作权的奇策公司授权,上传“我不是胖虎”作品到NFT平台Bigverse,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平台在铸造交易环节收取了一定费用,故对NFT数字藏品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通知-删除的审查义务不适用于被告平台,因此而判定平台公司Bigverse承担侵害奇策公司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法律责任。法院这里提及的“通知-删除”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相关条款规定,起源于美国法上的“避风港”(Safe Harbor)原则。避风港规则为互联网平台提供合理的免责事由,考虑到有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著作权人通知且有证据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在互联网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规则减轻了互联网平台的负担,对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的互联网平台仅提供“可读”服务,技术水平较低、权利意识薄弱,缺乏对上传信息予以全面实质审查的动力与能力。但是如果平台的角色、主观状态和数据控制力发生变化,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也应该作出调整。根据“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判断依据被具体化为一系列的行为要求。这实际上是将过失侵权理论中的注意义务引入到了平台侵权责任的判定过程之中,对其侵权责任的判断简化为特定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的确立,以及是否存在对相关注意义务的违反。NFT是Web3.0时代的产物,互联网已经进入到“可读+可写+可享”的价值互联网发展阶段。NFT平台不仅仅为用户提供上传信息、存储信息和下载信息的被动服务,还主动为用户提供NFT的铸造与交易服务。一个NFT的生成与传播是由创造者和平台共同完成的。因此,平台与用户同样负有尊重与维护NFT元作品著作权的义务。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NFT平台的注意义务更为严格。加之,绝大多数NFT平台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在NFT作品中直接取得经济利益,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1.审查义务“胖虎打疫苗”案的被告Bigverse对原告奇策公司的侵权指控抗辩称:“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NFT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信息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求用户对平台公布的各种风险警示条款“勾选”,不具有第三人免责的法律效力。平台应该严格审查用户提供的权属证书、授权许可等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在阶段方面,NFT平台的审查义务应该是事前审查,而非事后审查。因此,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NFT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如审查申请NFT铸造的用户是否提供了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该法院对NFT平台审查义务的认识准确,具有建设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该条款课以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主动保护义务,适用于NFT的著作权保护。2.通知-移除义务“通知-移除”( Notice and Takedown)义务是避风港规则的主要内容。对于NFT来说,因为区块链系统的技术特点,该规则有其特殊性。NFT作品根据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铸造完成,具有不可篡改、永久保存的功能。如果NFT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仅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能在形式上比如在平台的界面上无法再搜寻到该侵权NFT,但是其在系统中却依然存在。这与删除电脑桌面上的某软件图表但如果不卸载,它依然在电脑系统中存在相类似。因此,“胖虎打疫苗”案一审法院认为:“鉴于NFT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均保存在区块链服务器中,通常而言,该区块链节点之间无法形成共识而无法删除,故’Bigverse’平台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法律效果。”这里所说的地址黑洞是区块链名词,是指那些静默丢弃进出流量的网路地址,它们接收的通证永远无法再被转出,如同宇宙中的黑洞一样“只进不出”。黑洞地址独特的性质使其常常被用于实现“销毁通证”的操作,只需把要销毁的通证转入黑洞地址即可。只有进行这样的“打入黑洞”操作,才可能真正销毁NFT数字作品,停止其继续侵权。3.协助义务NFT平台的注意义务事前体现为对NFT作品的主动、全面审查义务,事后体现为协助权利人维权的义务。如果NFT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的,NFT平台对此应该与NFT创造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向NFT创造者或者NFT平台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用户通常以网络名称发布信息,其真实身份信息难以确定。因此,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权利人会选择向更容易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损害赔偿。“胖虎打疫苗”案中,权利人就仅仅起诉了NFT平台公司。如果证据确凿,权利人请求NFT平台提供网络用户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NFT应该及时向其提供。NFT平台协助权利人维护权益是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弥补方式,也是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四、NFT金融功能的监管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NFT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此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NFT获利,NFT因其贮藏功能与交换功能而具有了金融功能。2008年同质化通证比特币诞生,在其鲜为人知时,因缺少足够多的用户支撑,其金融功能很难发挥。2017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受到市场热捧,交易价格飙升,虚拟货币可以绕开法定货币监管的作用使其成为套汇、洗钱、赌博、贩毒等网络违法、犯罪的最佳工具。这催生了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为虚拟货币的市场化、金融化提供了便利。NFT是非同质化通证,与虚拟货币相比,其价值尺度与交易媒介的功能弱了很多,但正因为如此,其金融功能往往被监管所忽略。由于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体系不同,各国政府对NFT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方法也有较大差异。NFT是Defi的核心资产,对于其金融功能,应该引导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发挥,而不是一禁了之。NFT的金融功能对传统金融体系有何影响以及如何监管,取决于我们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一)NFT并非虚拟货币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也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其本质特征在于没有政府信用或者商业信用做背书,是基于“信任机器”的一种去中心化电子交易媒介系统。虚拟货币脱离法定货币体系运行,其产生与流向均难以监控。虚拟货币可以自由流通的原因取决于其为同质性通证的特性,等量的虚拟货币之间是没有质的差异的。如前所述,NFT是非同质化代币,不同的NFT之间内容不同,市场价值也不同,不能相互交换。NFT的非同质化特点,使得其也不能像虚拟货币一样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公开、统一发售。也就是说,NFT是不能通过ICO(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我国对于ICO是严厉禁止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活动。NFT的非同质是其不能公开募集资金的保障,实践中有人打着“数字藏品”的旗号,兜售假的NFT或者将NFT予以股份化,从事非法的资金募集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NFT倡议》明确规定:“NFT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必须制定NFT技术标准,坚守其“非同质化”特性,打击那些假借NFT名义的各种“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集资行为。(二)NFT并非证券NFT平台为用户提供一种有偿的、特殊的综合性服务。NFT的铸造必须依赖某个区块链系统平台,又因NFT的虚拟性,NFT的展示、收藏与交易也必须借助平台完成。因此,NFT平台既是其“生产厂”,又是其“交易商”。NFT收取创造者一定的费用,为其提供“铸造”、“寄存”、“展示”等服务。一般而言,NFT平台提供上述服务,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虚拟货币作为对价。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NFT是依托绝对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这类区块链在性质上是公有链,只接受虚拟货币支付。如无聊猿的底层架构是以太坊的区块链技术,用户铸造与交易只能向平台支付以太币(ETH)。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禁止虚拟货币流通,其NFT平台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则,改变其底层架构与运行模式。我国禁止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上述交易模式在我国也应该被禁止,而那些以法定货币为支付手段的NFT交易并不当然违法。我国的NFT各大平台均非去中心化的,大多由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运行,如腾讯公司旗下的“幻核”、蚂蚁金服旗下的“鲸探”等等,它们的区块链技术并非去中心化的公有链,而是多中心化的联盟链。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只接受人民币,当然支付方式包括银联支付、数字人民币还是微信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NFT倡议》明确规定:NFT平台“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我国NFT平台的这种惯常做法,基本可以杜绝利用NFT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活动。所有NFT铸造完成后的交易,必须通过NFT平台进行交易。NFT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NFT交易的中介服务,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这种交易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交易,NFT平台也并非证券交易所。对NFT是否予以证券一样的监管措施,各国政府都没有明确表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此态度也并不明朗,他们在执法行动中一直认为数字资产的发行属于投资合同范畴。但是,SEC委员会五名成员之一的Hester Peirce认为,应该将NFT像股票、基金一样纳入证券法的框架下监管,如果NFT交易中有人进行了虚假陈述,他们同样就构成了证券欺诈。虽然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没有承认NFT的证券地位,但是一般允许其在NFT平台进行自由交易。NFT创造者可以将其持有的NFT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也可以再次转让,没有交易次数的限制。这就使得NFT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传统证券的流通性和投资功能。在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环境下,我国的NFT却不被允许具有证券功能。《NFT倡议》明确规定:“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各大NFT平台严格执行这一要求,NFT的类证券化交易被严厉禁止。这就使得NFT成为了“数字藏品”,用户在平台购买NFT作品必须实名注册,首次交易后不得再次转让,NFT实际上就退出了流通领域,金融功能被遏制而仅具有收藏功能。这种政策取向对于防止NFT被非法集资、炒作虚拟货币等违法行为利用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影响了NFT的贮值功能与流通功能。在防止其证券化的同时,应该赋予其在特定主体之间自由流动,允许NFT二次交易乃至多次交易。(三)NFT在DeFi中的作用比特币出现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激发了人们将去中心化系统应用到更多领域的热情。2015年提供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以太坊诞生,它提出了构建去中心化金融的想法。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简称DeFi)是一种建立在区块链上的金融模式,它不依赖券商、交易所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工具,而是利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进行金融活动。与传统金融相比,DeFi在去中心化、可及性、效率、互操作性和透明度等垂直领域具有令人信服的优势。DeFi允许金融产品由社区集体拥有,而无需可能对普通用户构成危险的自上而下的中心化控制。因此,DeFi被认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挑战和机遇。NFT的非同质化表现为独特性、非标准化以及不可互换性,这导致了它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性较差。一方面,DeFi是NFT金融化的最佳方式。DeFi使得NFT可以通过金融手段实现其价值最大化,DeFi的应用使得NFT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大大改善;另一方面NFT为DeFi提供落地保障。NFT将现实世界中的信息通证化,为提供了适宜的底层标的,DeFi借助NFT可以保障资金安全、扩大应用范围。DeFi是去中心化、去信用的,不适用传统金融担保措施。比如我们无法用现实世界中的房产抵押,进行DeFi借款。因为繁琐的登记手续和行政权力的介入将极大降低效率,使得DeFi失去实际价值。我们可以在系统能用NFT设定担保,既保障了DeFi融资的安全,也不破坏其去中心化、无信用的机制。作为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挑战,DeFi的前景如何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一定会受到那些热衷用去中心化技术改变世界的人群的追捧,NFT在DeFi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我国金融体系是强监管、中心化的,几乎没有Defi的生存空间,NFT的金融功能在限制其虚拟货币支付和证券化的前提下,并无实际意义。结 语NFT是区块链的技术信徒们践行“区块链可以改变世界”这一理念的方式。NFT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涉及方方面面,法律制度的更新总是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正所谓“法律以不断改进的方式进行调整,其节奏的庄严程度仅次于地质变化。技术的进展则……猛冲猛跳,如生物进化在时断时续中突然加速。现实世界的状况将继续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变化,而法律进一步落后于现实,从而更加混乱。这种不匹配是永久性的。”我们能做的就是走向新时代、迎接新挑战、拥抱新技术,及时、准确、全面地化解技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现行法作出相应调整。 作者:赵 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 ...

张海鹏:一个中国:国家统一的全部历史和法理依据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国家统一也纳入到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为什么把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理由单纯而且具有崇高的正义感。这就是: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代表中国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新时代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国有能力解决台湾问题了。 ...

任丽梅:新质生产力理论:引领未来新型工业化的思想革命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在2020年实现了基本工业化,探索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也在研究中国式现代化成功的经验,以期从中获得未来有益自身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秘诀。“新质生产力”理论即是针对此需求所做的理论回应。“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23年9月6日至8日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出的。针对黑龙江的经济发展现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在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同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三谈“新质生产力”,深刻阐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思想与理论。同月,政府工作报告在当年工作任务布置中明确,将“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放在首位。中国未来将进入到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新质生产力理论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新型工业化转折过渡时期,是在对工业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准确把握基础之上的一次理论创新,它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工业化从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而且,这一理论也将为世界各国走出当前的经济低谷、开启新一轮全球化和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一、后工业时代呼唤新的发展理论进入新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特征新变化,西方“后工业社会”发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时代发展需要新的发展理论和指导思想。新质生产力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新质生产力理论也是应时代需要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有关工业社会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它将带来一场持续新型工业化的思想革命和社会变革。(一) 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其“成本病”的问题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欧美等西方国家率先完成了基本工业化,进入了所谓的“后工业化时代”。根据西方后现代化理论,进入后工业社会的国家将以高技术产业为核心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依托,发展基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和消费之上的新经济,“社会从权力本位走向知识本位”。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些有关“后工业社会”理论所描述的社会特征和其所做出的发展预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现实呈现,包括推动了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高速增长。“后工业社会”发展理论因此成为显学,其相应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图景和策略,在世界上处于工业化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利用其先发优势把握了“后工业社会”发展的理论话语权。在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主导的后工业经济,经济虚拟化和去工业化是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结构在近几十年来所出现的最重要的变化。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占比上升,经济服务化5和金融化6成为后工业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这些理论预判因为在现实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呈现,因而在理论界得到广泛的认同。然而,那些相信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的国家在按此路径展开自己的现代化实践之后,却纷纷落入了“中等收入陷阱”。实践证明,得到了现实验证的理论并不一定发挥正向历史作用,甚至还有可能是导致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如导致西方发达国家自身走向“实体经济空心化”等。因为,在西方以知识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其发展依然是以资本为逻辑展开,资本的力量强大,知识经济中知本的力量和作用也要为资本服务。因而,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新兴的知识经济所提供的就业空间有限,所带来的切实的利益和持续的收入改善也有限。更重要的是,知识经济如果不能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物质生产深入结合,其价值的实现与拓展也会受限。由于上述诸多的发展限制,当今世界上许多先发国家和地区在向“后工业社会”转型发展中都面临着一个类似的困局,即出现所谓的“成本病”问题。如知识经济、创意经济更多地出现在类似硅谷那样的大学或科研机构聚集区,没有实现与传统的工业深入结合,导致传统重工业严重衰退。曾经的工业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老工业基地问题”,如美国五大湖“铁锈地带”地区(Rust Belt)、德国莱茵-鲁尔区、法国洛林地区和日本北九州地区等。这些地区衰退的具体原因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生产力不协调的原因,如:生产结构单一,主要集中于煤炭、钢铁、电力、机械、化工等重工业。国际上煤炭能源地位下降,石油、天然气及新能源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世界性钢铁产能过剩;新技术革命冲击下,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传统重工业的大工业生产和组织形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产业发展空间紧张,环境污染严重,整体资源出现短缺等。事实证明,简单化的“后工业”生态主义,即通过不发展重工业或者将其转移到后发国家,并不能真正解决重化工业的污染等问题,不能消除“成本病”。凡此种种,说明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并不适合指导未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时代需要一种有别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的引导后发国家走上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新的发展理论。中国的新质生产力理论恰逢其时,应时而生。(二)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生产力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亟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提出的。而黑龙江,素有“共和国长子”之称,是我国重工业和传统制造业重点发展区,曾经在国防安全、机械制造、能源资源开采等方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然而,由于传统重工业生产结构过于单一,单纯依靠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及时改善,以及不在开放的前沿等原因,黑龙江并未抓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带来的以国际科技引进为主的新兴产业迅速发展的时机,加之石油、矿产等资源日渐枯竭,以至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进入工业社会后,其发展一度仍然面临着产业转型困难的局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为其开出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方”,即“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从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经验来讲,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在经过一定的工业化发展之后,经常会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应对投资效率递减、人口老龄化、新旧动能转换等问题。这就要求未来的经济发展需以新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要素禀赋的动态升级(提升传统要素的质量)以及通过要素组合方式的变革来持续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根据新质生产力理论,未来的经济增长会更多依靠全要素生产率的上升、数据与技术等新要素的投入,而不是进一步增加资本、人口与土地的投入,或以资源环境为代价。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新质生产力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通过生产要素组织创新所形成的生产力,而是一种更加突出强调科技创新、模式培育、场景拓展、产业协同、数字赋能、生态保护的生产力。7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引起了传统产业的深刻变革,并为传统工业区的发展更换了动力引擎和作业载体,从而实现产业形态上的升级,这正是适合东北地区的经济转型模式。”新质生产力理论虽然是针对一个区域的产业升级和工业化转型提出的,但它却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新质生产力理论要求经济与社会形成一种在发展动力、发展形态、发展理念上均与传统生产力有着质的差别,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质生产力,通过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传统产业升级转型,探索出一条生产要素投入少、资源配置效率高、资源环境成本低、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高效能发展路径。新质生产力理论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对未来各国持续工业化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二、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内涵与实践导向新质生产力理论是对生产力概念的一个全新的、更高级的、更时代化的、更完整的创新性描述,是面向未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为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向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新质生产力理论内涵新质生产力属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的范畴,是在生产力构成要素的不断提升过程中呈现出的更为先进的生产力形式。长期以来,人们把生产力定义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的要素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要素,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并率先指出“科学是最具有革命意义的生产力”。邓小平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明确了科学技术这一要素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新质生产力理论首先是突出了新时代生产力理论中的“新质”。从词义上来讲,在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百科中,“新质”的解释是:“指多个组分结合形成整体的生态系统,出现了各组分单独存在时所没有的特点和性质”。生产力系统中分工实际上是劳动者技能程度、劳动工具的专业程度、劳动对象的复杂程度的综合体现,实际上就是生产力“质”的发展程度。生产力诸因素在构成生产力系统时首先在物质技术属性上要彼此互相适应,这种在物质技术属性上互相关联的状态即称之为质态。所谓“新质”就是出现了质的变化之后新的质态。在新的生产力体系中,由于各要素的发展不均衡,导致内部基本矛盾的双方主次地位发生根本变化,即原来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矛盾次要方面上升为决定事物性质的主要方面时,体系就发生了质变,事物或体系就转化成为另一种不同质态的事物或体系。生产力生态体系出现了质变,是指生产力体系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跃升式转变。关于新质生产力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概括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也就是说,新质生产力不仅包含“高科技”的科技因素,还包括“高素质”的劳动者、“新介质”的劳动资料和“新料质”的劳动对象。可以说,新质生产力突破了“物”的单纯形态,强化了“更高素质的劳动者”“科技”和“数据”等新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二)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实践导向新的发展实践是由新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新发展理念是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新阶段,新质生产力理论须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形成一种让“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新型生产力。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先进生产力质态,是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实践导向。第一,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实现生产要素、生产方式、技术水平、发展模式等全方位升级转型。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力与引擎就在于科技创新。因此,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首要的战略。通过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增加产出,并用新科技为产业发展赋能,积极构建现代化的产业体系,开拓经济发展的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优势。第二,新质生产力是注重内部和谐和对外开放协调的生产力,具有产业协同、多方联动的组织形态。因而,新质生产力就要按照内生发展的特点和开放协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开放性,拓宽产业以及产品的领域,优化配置以获得更多的成长资源,既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也促进产业协同与区域协同,实现发展的协调性,以推进生产力实现“质态”的变化与跃迁。第三,新质生产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不同于传统生产力的粗放型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绿色、低碳作为发展的基本形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最鲜亮的底色。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充分发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的作用,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促使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第四,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把握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个资源体系,构建国际国内生产与科技创新两个“双循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第五,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以共享为目的,通过发展新质生产力,整合社会资源,畅通教育、科技与人才的“三轴联动”,完善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高效工作机制,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全要素分享与人民共享。三、 新质生产力理论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新质生产力理论应时代发展需求,完成人类社会在实现基本工业化之后开始向新型工业化过渡的关键时期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理论创新,包括重新界定了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要素的内涵,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新境界;改变传统理论对经济结构发展的服务化导向,指出了未来新型工业化将深入发展实体经济的新路径;赋予了生产力发展以新的时代价值诉求,明确了共同富裕的目标,为人类社会未来的工业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一)发展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重新定义了生产力要素及其地位新质生产力理论发展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生产力要素中加入数据新要素,提升人的要素在生产力各要素中的突出地位,并通过对生产要素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促进实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基础之上的生产力质的跃升。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理论突破了传统制造业领域对生产力要素的限定,将数据作为新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从而解放和发展新的生产力。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市场,任何工业化时代的高新技术,都可以通过中国的市场迅速形成庞大的产业链。这也是为什么在后工业化时代,中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能超过美日德三大工业国家总和的根本原因。但是,单纯扩大市场规模也只是实现经济在量上的积累,并没有实现质的提升,而且还可能加剧国际产业竞争。而发现生产中新的生产要素并认识其可能会给生产力发展带来质的提升,将弥足珍贵。事实上,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它还是AI(人工智能)三大核心要素(算法、算力、数据)之一,是发展大模型等AI在各垂直行业落地的关键所在。在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中,AI将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将数据作为新型的劳动要素,体现数据和数字技术的特殊价值。而数字经济的本质发展不仅在于场景创新,也不只是发展AI新产业,而是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经济社会大循环,加速了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的融合,顺应了数字化发展的新要求,开辟经济数字化新领域新赛道。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理论强化并提升了人的要素在生产力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切的生产与发展都是基于人的活动展开。人才是第一资源,只有人才强、科技强,才能产业强、 经济强。习近平强调:“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18要努力建设高素质劳动大军,提升我国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力。所以,发展中不能出现“人学的空场”,相反还要突出“人”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二)改变传统西方发展理论对经济的服务化导向,擘画未来新型工业化实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根据西方发展理论,经济越发展,第三产业占比越高,服务业越发达,经济服务化趋势越明显。按照传统后工业社会理论,工业制造经济必然走向服务经济。然而,新质生产力理论并不认为经济向更高级发展必然以服务业比重上升为必然标准。相反,新质生产力仍然强调发展现代制造业,核心基础仍是实体经济,未来新型工业社会,发展服务业也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中西方关于未来工业化发展理论在具体路径上的最本质区别。中国从建国后到上世纪七十代实现了初步的工业化,再到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基本实现工业化,经历了长达近40年的高速增长,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一半。按照西方发展理论的标准,当前中国经济已经完成经济“服务化”转型升级,进入到后工业时代。但是,经济“服务化”虽然是中国以及普遍进入后工业化国家的普遍特征,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却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首要实现的指标。虽然,发展服务业是最省力、最具有吸引力的工业化道路,但却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选择。中国的基本国情、工业化路径选择以及当今世界新的科技发展潮流,决定了我们不能放弃实体经济。近年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实体经济空心化的困境,就是很好的前车之鉴。西方传统理论指引后工业社会的经济虚拟化、服务化和金融化发展,维护了垄断资本的利益,却给社会甚至全世界带来高昂的代价和巨大的成本。自2008年以来持续至今的世界金融危机将世界经济拉入低谷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以实现基本工业化为界,世界各国面临着一个持续工业发展路径的多元选择难题。是选择西方指导的一元的后工业化道路,还是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自己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个问题将决定未来各国持续工业社会发展的成败。世界走出经济低谷自然不能依靠“始作俑”的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上升是经济发展的表象,但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实质,更不是经济发展的绝对方向。事实上,制造业或者说实体经济仍然是新型工业化的基础。事实证明,后工业并不意味着无工业,而是要发展先进制造业。而与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服务业将是一种在先进制造产品和技术的加持下的新型服务业。不能将这样的新型服务业简单地归为传统服务业范畴,或者简单地贴上社会经济服务化的标签。一定要从中找出经济结构升级中的三个产业的发展变化及其主次地位变化,寻找出蕴藏在其背后的深层次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因,这样才能理解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创新之处。新质生产力理论不以资本为逻辑,并且改变了西方后工业社会理论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化导向,在推进自身新型工业化发展中,进一步强化了以制造业为支撑的实体经济的主导地位,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奠定了产业和经济基础,从根源上避免了自身出现类似于西方国家近些年经济空心化的可能性。所以新质生产力理论中,新型服务业不是替代先进制造业,它既重视金融业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巨大的促进作用,又坚持实体经济地位的马克思唯物主义的核心理念。在新质生产力理论看来,要让经济走出“低谷”,就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以新型举国体制促进新型服务业态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实现深度融合,以促进生产力的能级跃迁。当前,数智化与制造业高度融合所生成的新型数字服务业,正是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新业态。综合以上创新,新质生产力理论突破了传统“服务经济”、“知识经济”理论在少数几个产业领域打转转的局限,也突破了产业结构单纯地向“微笑曲线”两端发展的论断。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坚持制造业在新型工业化中的核心地位,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继续发展先进制造业。逐渐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19。(三)赋予生产力发展以新的时代价值诉求,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还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共同价值需求。人是生产力发展的主体,也是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最终是以人的发展需要为准绳。当然,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生产力发展所服务的主体对象是不同的,因而其所反映的价值诉求也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是为满足资本家的资本增殖需要;而在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生产力则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最终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如果一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不能满足人的幸福生活,不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就认为它不符合基本的人文价值。”而且,生产力发展的价值诉求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也表现出阶段性,体现了生产力在价值维度发展的时代性。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高效的生产方式,通过整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新质生产力。不同于以资本为逻辑的西方经济社会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人为本的生产力。按照当前经济已经实现全面小康的新阶段,以及贯彻以共享为特征的新发展理念要求,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将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主要目的,在具体的现代化建设与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过程中体现了其价值维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把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强调通过以人为本的科技创新,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改善就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突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策略,开拓未来发展空间。在马克思、恩格斯理想中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人的本质地、全面地和自由地发展的社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不以资本的逻辑展开,才能避免两极分化,才能避免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物对人的统治,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当前中国新质生产力发展理论,就是要以人为本,“在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而这是以资本为驱动的资本主义现代化不可能做到的。”四、 以新质生产力理论三个核心思想指导中国新型工业化的具体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新质生产力理论扬弃传统后工业社会理论的三个固化思维,遵循工业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立足本国国情,用三个核心思想突破当前经济发展的瓶颈,指导中国新型工业化的具体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满足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一)以全要素生产率的综合指标思想扬弃传统生产力发展单一技术指标的生产力判定方法,促进更整体均衡的新型工业化传统生产力发展理论以单一技术指标(如“能耗”)的判定方法衡量经济发展速度与程度,不能完全反映生产力的整体水平和工业化的均衡程度。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全要素综合指标弥补了传统单一指标判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在方法上的不足。新质生产力着眼于生产全过程,强调以新型举国体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以全要素生产率的综合指标推动产业优势互补,促进社会生产能力整体大幅度跃升,最终促进工业体系更均衡发展。在我国制造业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诸如“地条钢”之类产能,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一大批传统产业被认为是“过剩”产能。而直到新能源的引入方才化解了这个认识上的“堵点”和实践上的“卡点”,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全面均衡发展。如电解铝,中国是全球电解铝第一大生产国。根据国际铝业协会(IAI)数据,2022年中国电解铝产量为4021万吨,在全球占比达到59%。20余年来,全球电解铝增量基本来源于中国。电解铝的化解之道,主要通过引入新能源来解决,我国提出要在“十五五”期间,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这样,一方面,利用新能源的绿色低碳为电解铝获得了新发展,另一方面,又利用电解铝大量稳定可调节使用电,使得不稳定的新能源有了用武之地。相信以全要素生产率的综合指标在新型工业化发展中的应用,必将促进工业化向更整体均衡方向发展。(二)以全链条的产业链共同协作思想扬弃传统产业链发展的高低端二分法,促进更系统充分的新型工业化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有不同的利润率,但作为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环节的利润都是全产业链共同协作的结果。新质生产力理论扬弃了“高新技术产业——低技术产业”的二分法,推动经济发展从单纯不同的产业领域去寻找增长点到向全部产业寻找未来成长点转变,从新技术、新要素、新劳动者素质等多个不同角度来开拓创新,形成完整的工业生态体系。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要求的,“创新链要配合产业链”,“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25。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从技术到机制到模式到再到服务的更系统充分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三)以强调在重点突破基础之上的区域间协同创新思想扬弃传统区域发展的“创新中心-生产边缘”二分法,促进更全面协调的新型工业化一直以来,我国东部的发展对西部的发展起到牵引作用,形成国家区域发展的“雁阵模式”。但是,“雁阵模式”不仅在不同的国家间难以长期持续,在一个国家内也不应该成为一种固定的模式。类似于世界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带动作用一样,西部的发展一旦形成对东部带动的依赖,其自身发展的内在创新动力就会减弱。并且在这个进程中,中西部地区财富分配不平衡问题也可能进一步制约经济的整体发展,甚至可能会产生社会问题。新质生产力理论强调以协调为内生特点,强调区域间的协同创新。在其指导下,“东部-西部”、“城市-农村”在分工基础之上将融合一体化发展。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此前的区域差异会成为产业调整布局的契机,在新质生产力理论产业协调与区域间协同创新的理念下,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如西部会承接东部的一些产业,其自身经济增长会加快,甚至经济增长率会远高于东部,从而真正进入新型工业化。以上新质生产力理论的三大核心思想,是推动中国新型工业化的三大具体路径。它从源头打造新型工业制造的新优势,实事求是因时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现代新型工业体系由大到强转变,进一步稳固实体经济在新型工业化中的基础地位,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行稳致远。五、 结语:新质生产力理论开启未来以高质量为要求的新型工业化的新模式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未来将进入到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新型工业化,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可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推动力、支撑力,体现了新时代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首要任务就是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人类社会所有重大的主题性运动和变革,都是在新的、更先进的、具有更大影响力的理论框架与意识形态思潮的深刻影响下酝酿、形成和发展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概而言之,新质生产力理论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推动开启一种内增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该发展模式适应新型工业化的主要特征,强调为经济社会开拓更大更多的发展空间,避免重复西方竞争型甚至是零和博弈型的不友好不可持续的现代化道路,为中国乃至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出发展新型工业化的新思路新方案。 (作者简介:任丽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从事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科技意识形态竞争”(项目编号:21FKSB017))来源:知网-《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络首发时间:2024-05-07 ...

杨国荣:礼乐文明中的乐——《荀子·乐论》解读

注重礼乐文明,构成了荀子儒学思想的重要趋向。这里的礼乐既关乎人禽之辨,也涉及文野之别。从内容看,礼与乐既相互关联,又有不同侧重。作为规范系统,礼以别异为指向;乐则首先与人的精神世界相关,并以合同为特点。这一意义上的乐既具有价值的引导意义,又与人的社会生活相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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