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 魏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提供)
注释:
[1]之所以说志愿服务是更大的概念,还在于草案第六章对于慈善服务的定位恰恰错位了。慈善服务不完全等同于志愿服务,二者应是一种交叉、相容关系,对此还可做进一步分析:首先,慈善服务是由慈善组织或其他主体在慈善活动中使用慈善资源直接服务于社会或受益人以实现慈善目的的活动,慈善服务与慈善资源募集共同构成慈善活动的完整过程链条;从整体上看,慈善活动的进行主要有两个步骤: 资源募集和服务提供,前者是包括募捐、捐赠在内的慈善资源开发系统,而后者是慈善资源的利用和服务递送系统;慈善服务便是慈善资源利用和服务递送系统的统称,是慈善资源募集后,由慈善组织或其他慈善主体使用慈善资源服务于受益人或社会以实现慈善目的的活动,它可以由慈善组织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这第三方当然也可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内。其次,志愿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与慈善服务相关的活动外,更多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不属于慈善活动范畴,也即不一定是救助弱者的行为,例如大型赛会、保护环境等类型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2]此项内容调整考虑和进行志愿服务专项立法的建议也具有立法实践经验支持:5年前曾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起草我国《志愿服务法》的试拟稿,且已完成第三稿;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和组织以及一些高校也研究提出过《志愿服务法》建议稿。迄今,我国已出台施行的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地方立法已有40部,基本上(共37部)是地方性法规,而且各地的实施情况基本平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基本上是积极正面的,足见通过人大专项立法来调整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条件和经验可谓基本成熟。
[3]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并行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立法过程中曾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与紧急状态处理法》的并行立法体例,后因故删掉了草案里曾集中规定紧急状态的数十个条文而改用现名,但该法出台后另再专项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设想基本上落空至今,个中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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