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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祥:魏玛宪法二元制与希特勒的上台

更新时间:2015-10-05 00:16:30
作者: 景德祥  

   在总统派中,兴登堡是最不愿意任命希特勒为总理的人。7月31日大选后希特勒提出出任总理的要求,巴本与施莱歇尔已经同意,但遭到了兴登堡的断然拒绝。兴登堡的拒绝理由表现出了惊人的“民主意识”与对希特勒独裁倾向的警觉:“如果把全部政权交给一个政党,而且是一个片面对待不同思想者的政党,他不能向上帝、自己的良知以及祖国负责”。(16)11月6日国会大选后,兴登堡表示不反对希特勒出任依靠国会多数执政的总理,但是他不能任命他为总统内阁总理。他这次的拒绝理由更是令人震撼。兴登堡认为,纳粹党一再强调其“独一性”,一个由希特勒领导的总统内阁“必然会导致一个政党独裁”,会大大加剧德意志民族内部的对立,因此他必须拒绝,否则他不能为其就职誓言以及良心负责。(17)

   兴登堡对希特勒的拒绝意味着总统派与国会派斗争的继续。在反对派占有国会90%多数的情况下,总统派根本不能指望通过再一次大选来削弱与摆脱国会反对派。唯一的出路是在又一次解散国会后不在宪法规定的60天内举行新的大选,而是将大选推迟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是,如此小小的一步也是触犯宪法的,触犯宪法则性质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很可能引发内战以及国会对总统的罢免与控告。早在7月31日大选以后,总统派便准备走这条违宪道路,但是经历了9月12日的大决斗以后,还是失去了自信,不得不如期举行新的大选。到11月底,当兴登堡在坚信不能任命希特勒为总统内阁总理,感到走投无路时,他还是决定与巴本一起铤而走险。

   但是,施莱歇尔阻止了他们。他让一位国防部中尉给内阁在图纸上演示了一个内战可能场景。演示表明,如果因非法推迟大选而爆发内战,国防军将无力在对付极“左”与极“右”翼武装组织的同时,抵抗“来自波兰的入侵”。施莱歇尔认为,还存在一条合法的出路,他可以把纳粹党内以施特拉瑟为首的左翼争取过来,另外还可以争取到工会的支持。兴登堡不得不退缩,给施莱歇尔一个机会。12月2日,施莱歇尔被任命为总理。但是,他的幻想很快破灭,施特拉瑟在与希特勒的权力斗争中迅速败北。1933年1月23日,当施莱歇尔再要求兴登堡解散国会并推迟大选时,兴登堡以他上任时的理由拒绝了其要求。

   从1933年1月初开始,兴登堡默许巴本与希特勒秘密谈判,谈判在22日晚获得了突破。但是,即使到了26日,兴登堡还在考虑不任命希特勒,而是解散国会与推迟大选的可行性。他的设想是,如果国会的多个党派支持推迟大选,并不向国家法院控告总统触犯宪法,那么他就可以走这条路。但他没有受到足够的支持。中央党主席卡斯警告,这种“上面的非法行为”将引发“下面的非法行为”。社民党人布劳恩虽然在1月初向施莱歇尔提出过同样的合作建议,在1月底却又威胁施莱歇尔,推迟大选是犯“叛国罪”。(18)。而他们却不反对任命希特勒。易北河以东的大农庄主们与一部分工业家也联名致信兴登堡,要求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内阁部长们表示愿意加入希特勒内阁。兴登堡最终动摇了。1月30日,他任命了希特勒。这是新选国会行将罢免施莱歇尔内阁的前一天。通过对希特勒的任命,兴登堡回避了与国会的第三次决斗。

   如果兴登堡可以合法解散国会并推迟大选,由此在较长时间内摆脱国会的攻击,那么他就可以回避任命希特勒。1930年3月总统内阁制建立时无人能够预料,总统派针对国会的最重要武器不是解散国会权以及紧急令权,而是似乎微不足道的“推迟大选权”,到最后,总统派竟然因为缺少“推迟大选权”而不得不向国会最大党妥协。(19)可惜最后接受总统派投降的不是当年国会主力军社民党,而是决意颠覆共和国的纳粹党。

  

   三、魏玛宪法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从魏玛宪法文本我们就可以看出,魏玛共和国的国会与总统之间是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制。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因总统与国会多数同属于民主阵营,没有出现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抗。只有到1930年3月兴登堡实行与国会多数对立的总统内阁制时,魏玛宪法设计的二元对立与抗衡才真正出现。而兴登堡总统内阁制的实践证明,总统派以为总统权力大于国会,可以摆脱乃至征服国会的设想只能是幻想。在与国会的斗争中,总统派最后败北。可惜国会派只是表面上的胜利者,真正的胜利者是议会民主制的敌人希特勒。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政治决斗带来了三次国会大选,使得纳粹党从一个在1928年大选中只拥有2.6%的小党上升为1932年7月大选中拥有37.3%选票,在11月大选中获得33.1%选票的国会最大党,并且以此身份接受了总统派的投降。国会的宪法地位与权力成了希特勒夺取政权、最终消灭议会民主制的工具。

   看起来难以置信,但恰恰是魏玛宪法这种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制成全了希特勒的上台。如果魏玛宪法的制定者只选择了单一的总统民主制或者议会民主制,希特勒就很难在现有宪法的基础上建立其个人独裁。因为,如果只存在一个民选的总统,那么就像1932年春的总统选举所展现的那样,希特勒不可能获得总统大选的胜利,他的所有反对者都能团结起来阻止其上台。(20)其次,单一总统制下或没有国会或国会的权力很小,总统大选失败后,希特勒也就失去了第二条夺权途径。而如果只有单一的议会民主制,那么议会多数既不会受到一个大权在握的总统的干扰,也不会因这样一个总统的存在而逃避执政责任。(21)议会必须并且能够担当起执政的任务,保证政府效率,那么像纳粹党那样的反议会极端势力也就难以立足。更重要的是,单一议会制之上不再有一个更高的集权机制,纳粹党即便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并且执政,希特勒也难以在议会制宪法中找到建立个人独裁的现成基础。

   而像魏玛共和国这样的国会与总统二元制是最适合希特勒夺权的。当国会政党不能达成一致,而且又与总统有矛盾时,就出现了国会与总统都不能执政的僵持状态以及整个民主制度瘫痪的结局。因为宪法第48条第1、2款已经赋予了总统“近乎独裁”的权力,已经设立了这一集权机制,那么在此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也就显得不足为奇,而且有充足的理由。因为总统实际上还是受到国会牵制,国会可以取消其紧急令。总统虽然可以解散国会,但是必须按时举行大选,两个月后总统又必须面对国会。因此,上台后的希特勒完全有理由说,总统及其内阁的权力还不够大,必须取消国会的权力乃至取消国会,实现彻底的一元制。又因为希特勒身兼总统内阁总理与国会最大党“领袖”的双重角色,其让国会授予政府立法权的建议也容易实现。

   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在1932年总统选举中,社民党、中央党以及部分右翼党派团结一致击败了希特勒。但在竞选总统失败后,希特勒可以利用国会的平台以及国会派与总统派之间的对抗继续其夺权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他得到了国会派其他党派,包括原本是敌对关系的政党的支持。当总统派最终向国会派妥协的时候,希特勒通过国会这一台阶踏上了总统这一台阶(充任总统内阁总理),然后又通过总统的台阶登上了个人独裁的最高台阶。总统这一台阶是关键性的,没有总统台阶他难以一步登天,而没有国会作为铺垫,他又难以登上总统台阶。希特勒一被兴登堡任命为总理,他在二元制中的宪政地位就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从国会派攻击总统派的领军人物转变为协助总统对付国会的得力助手。而其上台后的双重身份,国会最大党“领袖”与总统内阁总理,又使他在集权过程中左右逢源,得心应手。2月27日的“国会纵火案”给他提供了取消人民基本权利,打击德国共产党的借口。3月5日的国会大选使纳粹党选票再次上升,达到43.9%,可以与获得8%选票的德意志民族人民党构成国会多数。3月23日,希特勒又以自己的国会多数为资本,以规劝加恐吓的方式获得中央党以及资产阶级小党派的支持,通过了实际上取消了国会立法权的《授权法》,消灭了魏玛宪法的国会与总统二元制。此后在总理与总统之间潜在的二元关系也随着1934年8月2日兴登堡的去世消失,希特勒个人独裁最终得以确立。

   总而言之,正是魏玛宪法这种国会与总统之间难分难解的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在单一的总统民主制或者议会民主制的条件下,希特勒是难以建立其个人独裁的。在这里,一战前德意志帝国以及二战后联邦德国的二元问题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一定的间接佐证,并且就二元制问题给予我们进一步的启示。

  

   四、德意志帝国的脱节性二元制

  

   毫无疑问,德意志帝国没有魏玛共和国民主,其专制传统也被许多历史学家看成是魏玛民主制度难以巩固的主要历史原因。(22)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德意志帝国政治制度条件下,像希特勒这样的大众党“领袖”是不可能进入国家政权核心,继而建立个人独裁的。社会民主党与纳粹党虽然在政治性质上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前者在帝国晚期国会和后者在魏玛共和国末年国会中的地位却很有相似之处,它们都获得了国会大选约1/3的选票,成为了第一大党。(23)希特勒最终被总统任命为总理,而社民党人却完全无望获得帝国总理位置。可以想像,如果是在德意志帝国,希特勒及其纳粹党也难以逃脱社民党的命运。

   原因就在于德意志帝国不如魏玛共和国民主。不仅皇帝还在,其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不可能作为“总统”供政党领导人角逐乃至兼并。更为重要的是,国会对政府的监督与牵制权力远没有魏玛时期强大。帝国时期的国会是立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府、皇帝与参议院原则上属于同一政治阵营,国会的态度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政府如果在国会找不到多数的支持,也几乎无法执政。俾斯麦与比罗的下台也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帝国国会的权力还是不能与魏玛国会相比,它无权弹劾或罢免总理、部长甚至皇帝。皇帝及其政府可以无限制地解散国会。虽然1871年帝国宪法(第25条)也规定皇帝在解散国会以后必须在60天以内举行新选,在90天内召开新国会。但是这种规定没有强制作用,如果皇帝不按时召集国会,国会政党也无可奈何,只能消极等待。(24)而魏玛共和国的国会有自动召集的权利,一个试图推迟大选或强制国会休会的总统必须担心受到国会的罢免与违宪控告。因此,总统最终必须向国会多数妥协,而国会最大党最有可能取得政权。

除了在立法问题上,帝国时期的国会与政府是“脱节的”,政府的任命与生存独立于国会,因而也比较稳定。这种国会与政府之间的脱节性二元制是十分耐人寻味的。政府的相对独立既维护了封建贵族以及资产阶级执政派的政治特权,又保障了国家机器作为民族公共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政党与国会的存在也使得反对派享有一定的监督与牵制政府的权力,但又不能完全与直接地参与或控制政府。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德意志帝国的双重面目:一方面是举世瞩目的经济、科技、军事现代化建设成就,另一方面是保留着专制残余的、没有彻底民主化的国家政治制度。从民主自由的角度来看,不尽如人意,美中不足。德意志帝国最后走上战争与覆灭之路的命运难免要被归咎于这种政治现代化与经济、科技现代化之间的不同步。因此,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德意志帝国的症结就在于缺少彻底的政治民主化。但是,被誉为“世界上最民主的民主制度”的魏玛共和国也失败了。当然,其失败有许多原因,特别是其诞生与生存环境非常不利。我们还可以继续追究其民主化的局限性。但只朝着一个方向寻找失败的原因,难免有些片面。在笔者看来,在将帝国政治制度民主化的过程中,魏玛宪法设计者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即如何在充分实现民主自由的基础上达成人民意志的统一,并且将这一统一意志转化为政府意志与行为。在德意志帝国,因国会与政府是相对脱节的,所以政府能够相对稳定与有效地运转。但是到了魏玛共和国,恰恰因为魏玛宪法将政府与国家元首也纳入了民主化的轨道,又建立了国会与总统难分上下的二元制,使得在双方相互对抗时任何一方的意志都不能成为政府意志,(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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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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