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论人民民主法治
人民民主法治要求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相统一。党的关系涉及内部关系和对外领导关系,党的对外领导与党的对内治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规范党的对外领导的法规即党导法规,规范党的对内治理的法规即党内法规。党导法规既是保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规则,也是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规则。党导法规是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导法规使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有规可循,是党行使领导权的法律依据。党导法规是党制定政策的规范依据,党的政策以党导法规为制定依据,引导着国家法律变革。党内法规是党的内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唯一执政就具有了正当性。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党导法规则是连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楼梯”。在人民民主法治体系中,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依规领导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13]
总之,人民民主专政仅仅适用于革命时期和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政权稳固之后应该采取人民民主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从人民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法治的转变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层面上解决。宪法序言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应该修改为“坚持人民民主法治”。将宪法第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可以删除重复的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国两制,同时明确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进行治理。人民民主法治由此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全面的解决。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页。[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75页。[3] 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6页。[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3-104页。[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6] 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5、27、35页。[7]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8]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6页。[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187页。[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12] 柯华庆:《党导民主制:正当性与价值》,载于《学术界》2017年第5期。[13] 柯华庆:《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人民论坛》2020年6月(上)。
2021年4月29日 初稿
2021年5月12日定稿
该文首发于《远望》杂志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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