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文章阅读 登录

王善迈 袁连生 刘泽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5-02-05 14:06:32
作者: 王善迈 (进入专栏)   袁连生   刘泽云  
办学条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教师短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学质量和学生生活质量的下降。

   (3)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

   200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约为2.9%,低于90年代中期大多数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也未达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4%的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小学净入学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数据的七个国家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却最低[7](P162-165)。政府投入不足,是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根源。

   2.教育机会不均等加剧

   无论是从入学机会还是从所获得的教育资源来看,90年代后期我国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已十分严重,且存在扩大的趋势。

   (1)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

   首先,地区之间的不均等。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低层化,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财力差距巨大,加之中央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使我国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资源不均等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是两个衡量公共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重要指标。2000年,上海市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最高(2756元),河南省最低(261元);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上海市最高(448元),陕西省最低(不足9元)[8](P384)。绝对差异分别达到了10倍和49倍!其他层次学校的生均公共教育经费差距稍小一些,但同样也很大。再看这两个指标的相对差异:2000年,中国省区间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变异系数分别为0.78和1.52[9](P59-61)。以上是省一级的比较,如果以县或乡级的生均公共教育经费作为比较对象,那么不均等的程度将更加惊人。教育经费和教学条件的巨大差距,使入学率特别是教育质量必然产生巨大差距。据一项义务教育质量研究的结果,西部地区教育质量显著低于东部地区[10](P14-15)。

   其次,城乡之间的不均等。据估算,1998年全国城镇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为813元,农村为486元;城镇小学为520元,农村为311元[11](P376)。公共教育资源城乡之间的不均等除了表现在学校教育资源的差距外,还表现在教育经费负担的城乡有别,即农村居民要直接负担教育费附加,并以教育集资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教育基建经费,但城镇居民则没有直接负担教育费附加和基建经费的责任。公共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结果是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呈现出巨大的差异,严重地妨碍了教育机会公平的实现。

   最后,居民之间的不均等。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内部也存在因收入和财富差异导致的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城市,由于要交纳学费和负担较高的书费和其他费用,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没有建立,失业者和病残等贫困家庭负担子女的教育支出很困难。随着失业人员的增加,这一问题日益突出。据估计,90年代中期北京市有5.4万贫困中小学生[12]。在农村因贫困导致失学的现象更为普遍,据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贫困地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占60%左右[13](P155)。另外,有关法规中资助贫困学生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也是贫困学生失学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减免学杂费的只有2.3%左右[13](P155)。企业办学体制的延续,则使得部分工人子女就学困难。因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失去了稳定的经费来源,无法维持。而政府举办的学校又不接纳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使部分职工子女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2)地区之间高等教育机会分布不均等

   人们进行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比较时,常用的指标是各地的录取分数或者是高中毕业生录取率,认为分数不相等或录取率不相等就是教育机会不均等。2000年山东省青岛市三位高中毕业生状告教育部,认为教育部作出的招生计划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将省际间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4]。高校录取分数和录取比例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程度,但真正能反映问题的是各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即当年该地考入高校的学生数与同年该地高中毕业生同龄人口的比率)的差异。如2000年上海的毛入学率为37%,四川(含重庆)毛入学率只有9%,上海青年的高等教育机会是四川青年的4倍(注: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人口数据和上海、四川、重庆2000年招生计划计算。)。另外,在学额分配上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存在着严重向学校所在地倾斜的问题。例如在2001年,中国最著名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分别将其学额的13%和18%分配给了学校所在地北京市,而北京市的高中毕业生学龄人口只占全国的0.9%(注:根据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网上公布的招生计划计算出北京市的学额比例,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人口数据计算北京高中毕业生学龄人口占全国的比例。)。北京高中毕业生考取北大、清华的机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几倍。中央直属高校的这种学额分配方式,使中央高校集中的地区获得了远远多于没有或中央高校很少地区的学额,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

   1.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要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针对我国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均的现象,近年来很多人提出要将教育市场化或产业化,主要通过市场的力量来调节教育的供给与需求,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教育的产品性质决定了政府应该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一般认为,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而非义务教育是准公共产品[15]。从资源配置方式上看,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因此,义务教育应由政府提供,非义务教育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其基本特征之一是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教育的定价或消费主要由政府调控,而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主导作用的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同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依法提供义务教育,并承担所有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全体适龄儿童得到基本的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除承担部分日常和基建经费外,还应建立助学贷款机制,使贫困学生不会因为无法筹措学习费用而失学。

   2.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更大的教育财政责任

   政府的公共教育职能需要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各级政府间的教育责任和权力的划分,与一国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行政体制、财政税收体制等许多方面密切相关。但多数情况下都由地方政府举办公立学校直接提供教育服务或资助私立学校。原因有二:一是教育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属性较强;二是地方政府更接近教育消费者,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但是地方政府的教育生产责任与其资金供应能力之间有可能存在矛盾,因为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具有税收的优势,集中了大部分财政收入,而直接承担教育生产责任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较差。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国都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及高层地方政府对低层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保证基本的教育经费需求,另一方面减少地区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间自然地理环境迥异、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县、乡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财政能力较差,必须由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为教育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政府在教育经费负担中的责任过小,是目前我国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和公共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重要制度根源,必须从制度上改变这一现象。

   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

   1.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教育财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对教育财政的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是规定得很不具体。应修订现行有关教育法规和财政法规中有关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制定《教育投入法》,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规体系,使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担、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推进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

   首先,应在《预算法》等财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平优先,并在分配方法和程序中提出具体要求,每年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偏向发达地区的倾向,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有限。发达地区本来地方财力就大大高于落后地区,又在中央的补助资金中得到更多,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资金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在预算法等法律上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资金分配的决策权,改革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保证财政体制的公平与透明。

   其次,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共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应规定教育经费预算的经费项目、经费标准,教育经费在预算支出中的比例,以及教育经费在地区和学校之间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代表领导的拨款委员会,改变现行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财政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状况。要对公立学校学费的制定程序进行规范,学费属于公共服务收费,应该经过价格听证会论证,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实施。

   再次,要在财政、教育部门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如明确在公共财政体制中,教育经费支出是政府必须保证的公共支出,保证教育经费的供应主要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而不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和负担是政府的职责,并以县级政府为主;规定保证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是政府的职责,等等。

   最后,制定和完善法规是保障教育经费的必要条件,但只有法规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它们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教育经费的紧张状况,很大程度上是有法不依的结果。例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在农村却把一部分责任推卸到农民和学生家长身上。另外,《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而实际上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到3%。因此在法规完备以后,必须设计保障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便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建立公平的公立学校资源分配制度

   公共教育经费是纳税人贡献的资源,在公立学校之间进行分配时,必须客观公正,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同一级政府管理的公立学校,原则上每个学生应获得相同的教育资源。

   为保证公共教育经费在公立学校之间的公平分配,应该建立从中央到县的四级公共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人大代表、各类学校的代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拨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本级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公共教育经费分配预算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

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育财务制度,明确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财政权限和责任。首先,应明确公立学校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爱思想关键词小程序
本文责编:张容川
发信站:爱思想(http://m.aisixiang.com)
本文链接:http://m.aisixiang.com/data/83583.html
文章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06期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