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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祝继萍: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

更新时间:2014-07-27 12:35:21
作者: 高一飞 (进入专栏)   祝继萍  

  

   内容摘要: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活动。面对自媒体给司法系统带来的挑战,英美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建立起相应的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提及我国自媒体传播庭审的有关规则,标志着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该规则的形成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因其自身的不完善而饱受质疑。建立完善的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自媒体 公民记者 直播 庭审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1]如何在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经久不息的永恒的话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技术的平民化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自媒体开始异军突起,公民记者的队伍迅速壮大。“自媒体”的身影“无微不至”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然包括司法领域。2012年,贵州“黎庆洪等涉黑案”因为“律师能否微博直播庭审”而备受关注。此前,立法者并没有先见性地提供一套解决规则,而司法界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司法公开改革,表示欢迎舆论监督,一时间,关于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讨论甚嚣尘上。2012年12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初步形成。

  

   一、自媒体时代公民记者的迅速发展

   “自媒体”(We Media)的概念首先由美国作家丹·吉尔默于2002年提出。2003年1月,他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上发表了《下一时代的新闻:自媒体来临》(News for next generation: here comes ‘We Media’),极具远见地指出由于网络讨论区、博客等机制风起云涌,许多科技娴熟的观众,已经迫不及待却又自然而然的参与了新闻对话交流,而成为整个新闻产制流程中重要且有影响力的一环,“We Media”将是未来的主流媒体。[2]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的事实、他们的新闻的途径。”[3]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新闻不再是一种由传统媒体垄断的资源。公民记者通过笔记型电脑、手机,以及数码相机,从读者摇身一变成为记者,将新闻通过自媒体传播到世界各地。自媒体的形态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博客、微博、播客、个人电子杂志、社交网站等等, 正是得益于自媒体的便民化,人人都是记者成为了现实,公民记者的概念应运而生。对于如何定义公民记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公民记者就是通过大众媒体、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的公民。”[4]也有学者从记者的非职业特征角度解释“一般地,人们把非专业化新闻传播者或新闻记者的提供者称为公民记者。”[5]但基本达成共识,公民记者是指普通民众随时随地将自己认为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素材经过整理,通过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微博等途径发送出去,而这些个人网站、博客、微博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传统媒体中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当公民记者被冠以“记者”之名,发挥着与记者类似作用的时候,其是否理应拥有与传统记者相同的权利义务,理应受到与传统记者相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规范?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定义记者。从立法上定义记者是一个十分棘手却又无法避免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多数州都拥有新闻保障法,旨在保护记者免受传票的危害。既然新闻保障法的保护对象是记者,那么公民记者是否属于记者的范畴? 2008年,美国国会立法选择从开放的立场对记者进行定义:“任何一个能够有规律的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者出版新闻消息的人都受到保护,这些新闻消息是关于当地的、民族的或国际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目的是为了生计或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在各州,对记者的定义则不尽相同。如纽约州、佛罗里达州等从工作目的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任何一个为了获利或生计,而从事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出版新闻消息的人”,这就意味着只有专业记者才能受到新闻保障法的保护,而博客、微博等显然被排除在外;亚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则从工作机构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与之有联系或受雇于任何报纸、录音广播或电视台的,同时参与新闻收集的人”,这些州的新闻保障法只是保护一些特定形式的媒体,而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很难纳入其保护范围;明尼苏达州、俄勒冈州等州从功能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曾经直接参与收集、获取、编写、编辑或出版新闻,目的在于向大众传播的人”,显然这种定义最具有法律包容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记者因种种条件的限制未能如愿地受到新闻保障法的保护。[6]

   在中国,立法者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记者进行定义,但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可以找到对新闻记者的定义。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曾经把新闻记者定义为:“是指合法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由此可知,我国相关规范主要从工作机构的角度来定义记者,公民记者并不属于记者的范畴,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公民记者广泛存在的事实。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经验借鉴

   自媒体的发展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几乎所有坚持司法公开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在自媒体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的挑战。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发展在给新闻自由带来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通过充分利用自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树立法院公信力的机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合理使用这把双刃剑,英国、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2011年12月14日,在广泛地征询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从业人员和相关公众意见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Guidance on live text based communication by court)。在指导意见中指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一般不会超出司法报道的界限,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故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同时,考虑到在个案中,实时文字报道可能对案件的证人、陪审员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过多的移动电子设备的使用会干扰法庭自身的设备使用,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法院有权限制社交媒体的使用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许可。[7]由此可知,英国有关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已在立法层面得以确定,且较为完善。首先,在英国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可以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也可以是普通民众。其次,区分不同的传播主体,设计了不同的程序。如果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普通公民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必需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官许可后方能使用。最后,为自媒体直播庭审明确了一条原则,即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自媒体不得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允许在法庭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媒体,许多联邦和州的法院传统上一直反对在法庭上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其他类似技术。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3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法庭必须禁止庭审过程中有人拍照或者从法庭内部对外发布庭审过程。”对此,许多法官认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应当被解释为禁止使用微博。然而,随着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影响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许多法官开始大胆尝试在庭审过程中有条件地允许使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许一名塞达拉皮兹宪报的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班尼特法官说,司法部门的透明度是欠缺的,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部分地完善这一不足。2009年3月,美国联邦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Thomas Marten)决定允许记者在刑事审判法庭上使用Twitter。他称,“我们越向公众敞开得越多,我们获得的公众理解就越多,那么在公众的眼中,我们就越有合法性。”[8]同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Federico Moreno),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然后这样做。[9]由此可知,尽管美国立法对自媒体直播庭审未置可否,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公众监督司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正如爱荷华州联邦法官Mark Bennett法官所说:“我还没有准备好发出命令,允许记者每天在我的法庭上写博客,但我将为这种变化留着一扇门。对于这一问题,我需要反复多次的思考和实验——保持开放的态度,权衡利弊。”[10]

无论是英国式的通过立法规范自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还是美国式的通过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自媒体能否进入法庭,这两种应对方式都在直面同一个问题:既然无法阻挡自媒体进入庭审的脚步,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媒体对庭审的报道。首先,无论是立法者、法官还是普通民众,对待自媒体保持一颗开放的心态是如此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自媒体的发展突飞猛进,因为对自媒体可能给司法独立、公平审判带来的威胁而感到担忧、恐惧甚至绝对排斥自媒体进入庭审显然是不明智的。也许今天的自媒体的确因为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庭审秩序、阻碍了审判的公平进行,但是一味地排斥、压制自媒体进入庭审的尝试会适得其反地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威胁到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言论自由。其次,法官拥有控制庭审的绝对权利,因此法官对自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拥有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在英国,普通民众在庭审中使用自媒体必须先提出申请获得法官许可后方能使用,同时无论是记者、法律评论员还是普通民众,如果使用自媒体影响法庭秩序,妨碍公平审判的,法院都有权予以制止。在美国,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英国法官要大很多,对于新闻记者能否在法庭上使用自媒体也完全由法官自主决定。在美国立法尚未规定,法官允许庭审中使用自媒体尚不普遍的情况下,自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似乎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建立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未来司法公开的趋势。如同治理洪水不能一味靠堵塞而必须采用疏导手段一样,平衡自媒体与公平审判的关系也不能通过牺牲一方而满足另一方,必须对这种关系予以规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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