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义:法律信念、权责平衡与法律技术:新加坡法治精神阐析
[13]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8页。
[14]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30页。
[15]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23页。
[16]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6—27页。
[17]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28页。
[18]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11页。
[19] “Hair”原则的内容是:H=Helicopter,这是指政府的公务员必须如同直升机一样,可以立即起飞,也可以纵观全局,代表了李光耀要求公务员要有高度的行动力,及能以宏观角度判断事情;A=power of Analysis,公务员必须具备分析的能力;I=Imagination,公务员必须具有想象力,才能破除因循守旧例的陈腐心态,随时引进新的概念在工作之中,使政府永远跟得上世界潮流;R=sense of Reality,这是要求公务员除了想象力外,亦能够具有体认现实的能力,政府毕竟是为了解决人民现实的需要而产生,许多政府工作都有现实的考虑,不能流于空洞的理论及唱高调。这也是所有刚由学校训练出来者,所具有的通病。李光耀:《李光耀40年政论选》,转引自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34页。
[20]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33页。
[21] 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76页
[22] 秦晖:《共同的底线》,第277页。
[23]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20页。
[24]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19页。
[25] 王江雨:《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秘诀”》,载《南风窗》2013年第7期,总第485期,第98—99页。
[26] 王江雨:《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秘诀”》,第99页。
[27]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34页。
[28]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24页。
[29]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34页。
[30]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19页。
[31]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33页。
[32]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46页。
[33]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46—147页。
[34]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47页。
[35] 转引自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61—62页。当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时,笔者联想到“自己骑单车上班,公用道路中的自行车道被各种机动车占据得如此严重,以致于骑车通行极为不便且充满危险”这样的经历时,不禁发出这样的慨叹:如果把新加坡的相关法律移植到中国大陆,不知会有多少车主被罚得“倾家荡产”?但问题是,新加坡的法律能够径直移植吗?如果要移植的话,其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考虑,恰恰不能简单化和意气用事,所以,就需要结构性地解读新加坡的法治精神。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一个主要目的。
[36]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06—108页。
[37]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08—112页。
[38]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12—114页。
[39]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96—102页。
[40]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18—127页。
[41]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27—128页。
[42]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28—129页。
[43]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30页。
[44] 转引自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79—182页。
[45] 转引自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69—170页。
[46]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85页。
[47] 《李光耀政论文选》,转引自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87—88页。
[48] 王江雨:《法治,还是严刑峻法》,载《南风窗》2013年第10期,总第488期,第95页。
[49]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序:新加坡精神—‘就这样干’(Just Do It!)”。
[50]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37页
[51] 为了最大化地克服欠缺实地考察所带来的局限性,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使用了曾经实地考察过新加坡的学者(如陈新民教授)和生活工作在新加坡的学者(如郑永年教授和王江雨博士)的相关文献。特此说明。
韩秀义,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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