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建设
(二)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结社法》作为结社活动的基本法律
制定一部结社法把宪法结社权具体化,统领结社法律法规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制定结社法应该确定以下基本原则:结社自由原则、非暴力原则、非营利原则、合法原则。其中结社自由原则是根本,在此前提下再以其它三个原则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是否定结社自由,而是防止滥用结社自由而损害社会稳定,最终损害到结社自由本身。
结社法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同时也应限制滥用结社自由。具体而言其内容应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性质的规定,如非暴力性、非营利性、自愿性、中介性等;对社会组织功能的界定,如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政府合作等;对社会组织运作程序的规定,如议事程序、制定内部规约、仲裁程序、处罚成员违规行为等。
(三)修改社团登记条例,降低社团准入门槛
修改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废除对社会组织的双重审批和多头监管模式,降低设立社会组织的门槛。新的管理条例可参照国家对公司的单一管理模式,公司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社团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可以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这既方便了公司的设立,又便于国家对社团的统一管理,从而剪断原政府主管部门与社团之间的从属依附关系,增强我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保证社会组织顺利发展,必须降低设立社会组织的门槛,为其发展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四)修改完善结社配套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备的结社法律体系
社会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和自然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并列的最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之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各个法律部门。要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在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同时,还必须完善社会组织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民法通则》有关社会团体法人规定,涵盖各种社会组织,同时应逐步允许社会组织自由选择法律形式,可以不必登记为法人。
要增加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税收管理、募捐和捐助等法律规定。如在税法方面,应针对社会组织非营利特征,制定公开透明的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在竞争法方面,鼓励社会组织间的竞争,但必须对社会组织违反正当竞争的行为予以规定。在破产法方面,应该规定社会组织的破产程序。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社团法人。因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应该允许通过破产来承担债务责任。
黄辉明,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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