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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亦鲁:具体媒介具体管理——中国媒介内容管理模式初探

更新时间:2023-03-15 23:01:20
作者: 左亦鲁  

   【内容提要】 中国的媒介内容管理并非“一刀切”或“非黑即白”,而是基于不同媒介的不同属性展开规制。媒介的属性包括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指某种媒介所具有的技术上的特征,后者则指媒介在某一特定社会中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地位和影响。在内容管理中,“谁来管”(管理主体)、“管理谁”(管理对象)和“怎么管”(管理标准)都会随媒介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基于媒介”模式可用来解释和指导中国的内容管理,但近年媒体融合与基于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的“个人化法律”的兴起,给这一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 内容管理,基于媒介,规制,个人化法律

  

   媒介内容管理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不必多言,中国的媒介内容管理一直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长期以来,对它的思考和想象存在着“一刀切”和“非黑即白”的意识形态化倾向。如果把内容管理拆分为三个子问题——管理主体(“谁来管”)、管理对象(“管理谁”)、管理标准(“怎么管”),那么,在前两个问题上,人们通常倾向于把“谁来管”和“管理谁”大而化之地处理:一方面,用类似“中国政府”或“宣传部门”来统称一切媒介内容管理的主体,把管理者笼统地视为“模糊混沌的庞然大物”①;另一方面,则通过去媒介化把不同媒介和形态的内容都无差别地处理为抽象的管理对象。在对前两个问题大而化之处理的基础上,对第三个问题“怎么管”,则表现为简单的“一刀切”,即用“有没有内容管理”作为论证和评判的基础。当关于“有没有内容管理”的结论是“有”时,往往会导向意识形态化的批评和否定,而不去考虑霍姆斯(Oliver W. Holmes Jr.)所说的,内容和言论管理其实更多的是“一个迫近性和程度问题”(a question of proximity and degree)。②

  

   与传统新闻传播学研究不同,③本文从法学切入,希望采取一种颗粒度更细的视角关注中国媒介内容管理中一些更复杂和精细的东西,并尝试提炼出背后相对宏观和体系化的模式。通过超越“有内容管理就是不好”和“没内容管理就是好”(尽管并不存在)的“二极管”思维定式,揭示中国媒介内容管理背后其实存在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可被称为内容管理的“基于媒介”模式。“基于媒介”模式主要是基于媒介的两种属性,即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是指某种媒介所具有的技术上的特征,后者则包括该媒介在某一特定社会中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所具有的性质。在两种属性间,技术属性更具普遍性,社会属性则有更多的特殊性。同一种媒介在不同国家的技术属性大致相似,因此,不同国家基于技术属性对同一种媒介的管理也会比较接近。但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种媒介,其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间里的社会属性都可能不同,所以是否以及如何基于社会属性对媒介进行管理在不同社会间差别很大。正如本文第二部分将要讨论的,社会属性是我国媒介和内容管理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当然,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只是一种抽象和归纳,更接近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它们之间必然会存在模糊和重叠,而不是严格的二分法。借助这两种属性,本文试图指出中国的内容管理从来不是“一刀切”,而是基于不同媒介的技术和社会属性订制而成。哪些媒介应受到管理(或受到更高标准的管理),应该由什么部门来管以及以何种方式和标准来管,都是不同的。更进一步,“基于媒介”模式的内容管理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当媒介的属性发生变化,“谁来管”“管理谁”“怎么管”都可能随之改变。

  

   不妨来看以下四则新闻:第一则,2022年1月3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④上海因此被称为全国首个“将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⑤第二则,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文旅部”)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提到对电音、说唱类节目、沉浸式演出活动、小剧场脱口秀和相声、先锋和实验话剧等“重点演出类型”要加强监管;⑥第三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在2020年9月指导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以知乎为代表的“知识社区问答”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普遍存在的‘议题’设置不当、‘知识’良莠不齐、‘专家’资质难辨等突出问题”;⑦第四则,2022年3月15日,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派出工作督导组,进驻豆瓣督促整改,⑧包括“豆瓣鹅组”在内的一批豆瓣小组被关停。⑨

  

   乍看之下,上述四则新闻显得相当技术化和零碎,但在宏观层面上有两点共性:第一,它们都涉及内容管理;第二,它们都指向当下最热门和新兴的内容媒介和形态。不管是剧本杀、电音、说唱、沉浸式话剧、脱口秀和相声,还是知乎或豆瓣,都是今天年轻人的时髦和潮流所在,管理部门对此也十分清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提到:“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因其新颖的娱乐方式及较强的社交属性,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的喜爱。”⑩国家网信办在对知乎等社区专项整治时也强调:“近年来,随着广大网民对‘知识’的获取需要和主动学习意愿增强,‘知识社区问答’新兴网络平台快速发展,用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11可以说,这一轮监管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当下新兴媒介和形态的内容管理。

  

   然而,管理部门为什么选择对上述媒介和形态——而不是其他媒介和形态——进行或加强规制?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点进行规制?更具体些,为何专门针对剧本杀、电音、说唱、小剧场脱口秀和相声——而不是普通“杀人游戏”12、歌剧、流行音乐、京剧、传统话剧、大型商业演出(以下简称“商演”)脱口秀和相声——出台新的内容管理规定?为什么类似《庆余年》和《雪中悍刀行》这样的作品,在起点中文网和纵横中文网连载,小说出版以及拍成电视剧时会有三种不同的标准?为什么网络播出的电视剧(以下简称“网播剧”)和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台播剧”)在穿越、玄幻、修仙、刑侦等题材上,甚至剧中角色是否可以抽烟以及婚前同居的标准上都会不同?同为游戏,为什么有故事线和没有故事线的游戏也会有不同标准?甚至同一首歌的歌词,在发行实体专辑和音乐应用程序(APP)里可以正常出现,但在电视上演唱时某些字或词却要被替换掉?上述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里都不陌生,或许恰是因为太过熟悉,它们并没有激活太多学术和理论化的思考。本文试图论证:散落在各领域的规制背后,是一种中国式的“基于媒介”模式的内容管理模式。

  

   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媒介”,虽不至于走向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式“一切皆为媒介”,13但的确包括绝大多数承载内容和信息的中介、形态和场所。从研究内容管理的角度,本文所讨论的媒介可以被笼统地分为五大类——现场、印刷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话剧、音乐会和剧本杀等,都可以算作现场(线下);报纸、杂志和书籍是典型的印刷媒体;传统广播和电视节目属于广播电视,而电影虽然兼具现场(电影院)和广播电视(必须播放事先拍摄好的内容)的某些特征,但其所具有的综合性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使得电影独立地构成一种类别;正如后文将讨论的,互联网构成了最综合也最复杂的一种媒介。

  

   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二部分分别针对“基于媒介”模式的两大因素:媒介的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第三部分则分析“基于媒介”模式在新技术背景下遇到的挑战。

  

   一、 “基于媒介”模式管理之一:媒介的技术属性

  

   本节聚焦“基于媒介”模式所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媒介的技术属性,即某种媒介所具有的本质或技术上的特征。哈罗德·伊尼斯(Harold Innis)提出不同媒介具有不同的偏向(bias),比如莎草纸和纸张方便使用和运输却不利于长久保存,因此更偏向空间;石刻和泥板文字有利于长久保存,但不方便使用和运输,所以更偏向时间。14伊尼斯所说的“偏向”,其实就是不同媒介的技术属性。传播学中以麦克卢汉、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和伊尼斯为代表的媒介环境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聚焦于媒介的技术属性对传播的影响。与社会属性相比,一种特定媒介的技术属性往往是相对固定的。不管是在中国、美国还是南非,广播(或任何一种其他媒介)的技术属性基本相同。由于媒介技术属性的相对一致性,依据不同媒介的技术属性展开规制,在很多国家也是普遍做法。不同国家基于技术属性对同一种媒介进行管理,其逻辑和做法也大致相同。因此,当我们说中国的媒介内容管理部分地基于媒介的技术属性时,这一部分其实具有更多的普遍性。

  

   无线电广播是很多国家基于媒介的技术属性展开规制的开端和原型。广播显然不是人类社会出现的第一种大众媒介,印刷媒体至少要早于广播。广播之所以能够成为开端和原型,是出于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原因,人们对印刷媒体采取了“19世纪的浪漫想象”,也就是某种去媒介化和无媒介化想象。15以报纸为代表的印刷媒体当然是一种大众媒介,但人们根据“街角发言者”模式把它比照街头或广场想象。16这意味着,当思考印刷媒体时,人们倾向于把报纸拟制为一个抽象的发言者——而不是一个发言者在报纸这种媒介上发言。直到广播出现,人们才开始第一次把它作为一种媒介——即想象“发言者在广播这种媒介上发言”,并基于它的技术属性思考规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强调广播在内容和媒介管理上的特殊性并不是走向彻底的技术决定论或否定其他因素,“公共性”和“公共利益”等社会属性也是当时考量的因素之一,17但下文将要分析,技术属性在其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公共性”和“公共利益”等社会属性也是依托于广播的技术属性才得以显现的;第二,由于技术属性的普遍性,下文对广播管理的分析将主要结合美国的讨论展开。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我国在媒介内容管理上面临的挑战是非线性的,有时候需要同时面对西方从19世纪到21世纪面对的全部问题。18形成鲜明对比的,西方内容和媒介管理的历史以及与之相关的讨论则是线性和“层累”的。换言之,美国围绕广播规制的讨论有助于我们从知识考古的角度看清技术属性对媒介内容管理引发的变化及其发展。分析这些讨论是为了抽象出规制者如何识别技术属性并以此展开规制的思考模式,并非主张其具体结论和规制措施的正确和普世。

  

广播之所以被赋予不同于报纸的内容管理模式,核心理由就是广播具有不同于报纸的两种技术属性——频率稀缺性和侵入性(invasiveness)。19在1969年的红狮案(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因为广播具有频率稀缺性,所以广播与报纸不同,这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广播内容进行更多规制。20美国最高法院对“侵入性”的认定则出现在1978年的太平洋基金案(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v. Pacifica Foundation),21本案的判决中也出现了非常精细的媒介分析。该案涉及一位父亲开着车,带着他未成年的孩子,在切换广播调频时听到了著名喜剧脱口秀演员乔治·卡林(George Carlin)的《脏话》(Filthy Words)节目。卡林的节目以幽默、讽刺以及成人化著称,他也是很多今天在国内火爆的脱口秀演员的偶像。这位父亲以广播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而导致自己的孩子听到了儿童不宜的内容起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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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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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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