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朱元璋监察法制观述论
引言:研究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极为重视监察法制建设,经过反复的思考与实践,最终建立起以都察院、六科及地方提刑按察司为主体的监察机构体系,制定并实施了以《宪纲》为代表的监察方面的法律。朱元璋建立的监察法制集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之大成,对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之故成为明史学者特别是研究明代法史的学者重点研究的对象。
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思是说一个人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循此道理,要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就得先研究他的思想。就明初监察制度的研究来说,要研究朱元璋所建立的监察制度,就得对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进行深入研究,真正弄清楚他建立监察制度的目的、动机、理论依据等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朱元璋所建立的监察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对朱元璋建立的监察制度本身开展了很多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对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研究不多,即使偶有研究也不够系统和全面,这使得对明初监察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根之木,影响到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认识。随着对明代监察制度特别是明初监察制度研究的深入开展,势必要追根溯源,去探求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
言为心声。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必须研究朱元璋与监察制度有关的言论。据《明实录》等史书记载,朱元璋建立全国性的政权以后经常与大臣们讨论监察方面的问题,他所留下来的著作中也涉及到监察方面的内容,这些当然成为我们研究其监察法制观的基本材料。但同时,要考察一个人的思想,仅凭其言论是不够的,还得看他的行为。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除了要研究他的有关言论,还须将这些言论与他的监察实践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得出比较客观准确的结论。
孔子在讲到如何知人的时候说:“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2意思是说,要真正了解一个人,就得了解他所做过的事情,他的思想根由是什么,他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朱元璋建立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其政治统治,因此,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贯彻了其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包括治理国家的重要立场、观念、主张在监察法制观中都有比较集中的体现;同时,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也是其整个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织部分,与他的其他治理国家的观念、主张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其治国理政思想。有鉴于此,研究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不能就事论事,就监察谈监察,还须将其放到朱元璋整个政治思想体系中,与他的根本治国主张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这样才能避免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一、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台察之任实为清要”
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其他国家机构在性质上有什么分别,这是历代开国之君在建立监察机构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朱元璋也不例外。早在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朱元璋就建立起国家监察机构,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设各道按察司。朱元璋对新任的御史台的官员汤和、邓愈、刘基、章溢等人说:“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实为清要。卿等当思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盖己不正则不能正人,是故治人者必先自治,则人有所瞻仰。毋徒拥虚位而漫不可否,毋委靡因循以纵奸长恶,毋假公济私以伤人害物。”3朱元璋在这里突出强调了监察机构和监察职任的“清要”性质。洪武十九年(1386年)十二月,朱元璋发布《御制大诰三编》,在其中谈到处理御史刘志仁等人时说:“朝廷设置百官,分理庶务,于中恐有未当,所以特设御史,司朕耳目,纠察百司,得以风闻言事,激浊扬清,号为风宪之官。士生何幸,获居是任。自昔有志之士,虽位登宰辅,而先不得为御史者,于心终有未惬,其任可谓重矣。今朕设监察御史,任同乎古,往往由进士、监生即授是任。其中有等不才之徒,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职之在乎纠人,乃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4朱元璋在这里解释了监察官员为何号称“风宪官”,强调“风宪官”要认清自身职务的“清要”性质。
用“清要”一词来形容官职,明以前很早就出现了,通常指地位显贵、职司重要而政务不繁的官职。宋人赵昇在《朝野类要》一书中说:“职慢位显谓之清,职紧位显谓之要;兼此二者,谓之清要。”5联系朱元璋对御史台官员所说的上下文及其在《御制大诰三编》中所强调的意思来看,其一,朱元璋将御史台与当时最高的行政机关中书府和最高的军事机关都督府相提并论,说明在他看来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二,从他对监察官员提出的要求看,“清”又有“清正”“清廉”之意,说明他希望监察官员在国家清廉政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朱元璋在即皇帝位后的几十年中,一直都在考虑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才是最理想的,也一直都在考虑各个政权机构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因此有些机构设了又废,废了又设,有些机构名称未改但地位和作用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一直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诛杀丞相胡惟庸,不再设立丞相一职,将中书省所管政务分归六部,各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绝对君主专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最终确立下来。而此前和此后,国家监察机构的设置都经过了较大的变动。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早在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就建立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监察御史(正七品)等官职。洪武九年(1376年),取消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洪武十三年(1380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各道置御史若干(正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为正七品。6至此,国家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下来。这一过程说明,国家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是朱元璋在反复考量、实践的基础上予以确立的,反映出国家监察机构在朱元璋心中占有很重的份量。
二、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政权机关之间及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彼此颉颃,不敢相压”
朱元璋一生都在考虑如何避免某个国家机构权力过大以致威胁皇权的问题,其结论是在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之下让各个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即“彼此颉颃”。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六月,朱元璋在给文武群臣的敕谕中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7此段敕谕的重点是不允许后世设立丞相,但同时也反映了朱元璋原始的皇权之下权力制衡的思想。
朱元璋为了实现各政权机关的相互制约,一方面设计了以监察机关制约其他政权机关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制定了制约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权力的制度,其中包括在监察系统内部实施的监察制度。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七年(1374年)八月,刑部侍郎茹太素向朱元璋上书提出三条建议,其中一条是关于“检举卷宗”的。他说:“自中书省内外百司,悉听监察御史、按察司检举,而台家互相检举法则未尽善。在内,监察御史文卷,御史台检举;在外,按察分司文卷,总司检举;总司文卷,守省御史检举。独御史台行过文书,未有定考。宜令守院监察御史一体检举。”这条建议旨在完善监察系统内部互相监察的制度,深合朱元璋“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之意,当然得到了他的赞同。8另据《明会典》记载:“国初,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洪武中,详定职掌。”9此规定也反映了朱元璋在监察系统内部实施监察的想法。因此,我们看到,在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监察制度中,各监察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非常明确,既有都察院与六科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有都察院系统内部都察院院官与御史之间的相互制约,还有都察院、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官之间的相互制约,其规定之详细为往朝所不及。
三、关于监察机构的首要职责:“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
朱元璋高度重视纪纲在国家治理中所起的根本作用。洪武十九年(1386年)春正月,朱元璋在制敕中说:“先王制礼,所以辨上下、定民志,秩然而不紊,历世因之不敢违越,诚以纪纲法度维持治道之具。”10何为纪纲,他的解释是:“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11意思是按照儒家的纲常礼教建立的规则、秩序就是纪纲,维护纪纲是治理国家的当务之急。
儒家纲常礼教的基本内容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核心内容是“君为臣纲”。朱元璋经常思考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纪纲废驰,纪纲废驰最突出的表现是权臣权奸对皇权的威胁与侵害。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春正月,朱元璋即吴王位并建百司官属不久,他在与大臣讨论新的王朝如何汲取元朝败亡的教训时指出:“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12同年十二月,朱元璋对大臣们说:“元本胡人,起自沙漠,一旦据有中国,混一海内,建国之初,辅弼之臣率皆贤达,进用者又皆君子,是以政治翕然可观。及其后也,小人擅权,奸邪竞进,举用亲旧,结为朋党,中外百司,贪婪无话,由是法度日弛,纪纲不振,至于土崩瓦解,卒不可救。”13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朱元璋与侍臣讨论“元氏之得天下与所以失之故”,“或言世祖君贤臣忠以得之,后世君暗臣谀以失之;或言世祖能用资而得之,后世不能用贤而失之;或言世祖好节俭而得之,后世尚奢侈而失之”,朱元璋则说:“汝等所言,皆未得其要。夫元氏之有天下,固有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14朱元璋几次谈话,都将元朝的灭亡归因于纪纲不振,纪纲不振的突出表现是君臣关系的混乱,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小人擅权,奸邪竞进”、“委任权臣,上下蒙蔽”说的都是一个意思,可见朱元璋在兹念兹的是权臣权奸对皇权的威胁,以及如何汲取历史上因大臣擅权而导致王朝灭亡的教训。
朱元璋多次谈到监察官员即风宪官的职责,始终把维护纪纲放在首要位置。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上谕中强调:“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15洪武七年五月(1374年),朱元璋任命兵部员外郎杨基为山西按察司副使、监察御史答禄与权为广西按察司佥事、吕本为北平按察司佥事,告诫他们:“风宪之设,本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16为了维护纪纲,朱元璋抓住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这一核心,赋予监察机构检举纠劾权奸权臣的职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制定并颁行《诸司职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的政权体制。为了保证他所创立的绝对君主专制体制不被后世更改,在《诸司职掌》“十二道监察御史职掌”部分明确规定:“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圣泽不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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