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谦:羁束性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架构论
摘要: 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为一种执政党通过自主行为来完成自我约束的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凸显了规制者与规制对象的同一性。应基于科学构建党内法规自律性规范体系的革命目标引领,运用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来完成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的规范属性识别,以阐明该类法规制定权限事项的表达要旨。组织领导法规旨在设定落实党的组织领导所涉体系架构层面的羁束性自我革命事项,可尝试从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和组织身份认同规范这两个方面,来检视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架构。基于此,通过类型化的规范事项范围界分,进而从政党自我革命维度来科学设置相应党内法规规范的权力边界。
关键词: 党内法规 自我革命 组织领导法规 组织结构优化 组织身份认同
一、引言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类实践先行、提炼在后的子体系形态,厘清其制定权限所涉“有限法律权力”[i]的事项范围与行为程度,有助于积极提升该类规范性文件的设定质量与实践效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制定,2019年修改)(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3条、第5条已经就党内法规制定权限这一规范命题予以了定性、列明。有必要从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体系[ii]、科层化权力配置[iii]等方面来界分其制定权力事项范围,抑或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序列[iv]、规范体系[v]与组织行为事项[vi]等方面来厘清其制定权力行为程度。事实上,执政党作为一类积极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性‘法人’”[vii],设置执政党不同层级组织制定不同类型党内法规规范的权力边界,本身即是一种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宣示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viii]的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该类积极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性组织集合体,旨在通过自主行为来“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活动,使其职权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运行”[ix]。不妨立足于党内法规的狭义规范定义,并将党内规范性文件列入延伸性研究范围,来尝试在该类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与效能的积极提升过程中,推动实现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在“组织系统统一体”[x]维度的建制化运行。
探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架构即是以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为样本,从作为自我革命者的执政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xi]的体系架构角度,主要围绕《制定条例》第9条第2项规定之“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基本制度”等方面命题,来尝试梳理设定相应法规的事项范围。其旨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以加强执政党的组织建设。应通过执政党在组织建设体系、实效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来切实指引“党的代表能够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xii],最终外化至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架构而予以检视。基于此,有必要在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羁束性自我革命的目标引领下,尝试运用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来完成执政党组织领导法规的“规范属性”[xiii]识别。进而从有效性维度的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和广泛性维度的组织身份认同规范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明该类法规制定权限事项的表达要旨。最终推动落实《党章》“总纲”规定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之六项基本要求,来强化、提升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共识决策水平,以充分彰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xiv]。
二、羁束性自我革命的规制策略表达
在设置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中,自我规制策略的“对象、规制者、命令和结果之四重必要特征”[xv]亦被清晰显明。规制对象即是党内法规的四类制定主体与以七类规范体例来命名的规范性文件;规制者即是依循《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以下简称《党章》)和《制定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来指引制定党内法规规范相应组织行为的执政党本身;命令即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制定党内法规规范的标准、手段与目标;结果即是对所制定党内法规规范质量的积极或消极评判。其中的制定主体规制对象涵摄了执政党的核心层级组织,堪为执政党的组织载体表征;规范性文件规制对象则涵摄了彰显执政党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路线、纲领、宗旨的主要规章制度,堪为执政党的意志载体表征。故而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充分凸显了规制者与规制对象的相互联结特性,得以区别于其他规制进路,从而成就为一种由规制对象来管理或制约自身的自我规制。最终基于特定革命目标,在规制者实施命令的行为过程中,尝试建构一种有机、有序的网状交往结构。
(一)羁束性自我革命的目标定性
在该类羁束性自我革命活动中,应根据《党章》“总纲”所宣示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2018年第36条宪法修正案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最高位阶根本法固化来设定其革命目标。即依循《制定条例》第2条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宗旨表达,基于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xvi]过程中实现有序“同心圆式依宪执政”[xvii]的现实考量,来科学构建党内法规的自律性规范体系。面对他律性“规则运转失灵所形成的制度化风险”[xviii],该类自我革命活动即是执政党战胜各种风险挑战、增强驾驭风险本领、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的重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行为过程。
组织集合体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它存在于环境之中,从事的活动往往与多个目标相关;活动对组织成员、组织本身及社会产生结果”[xix]。其内生性体系架构往往表征为“目标与价值、社会心理、技术、结构和管理”[xx]等子系统要素。应置于彰显“规制者在风险规制中的适当作用和正当性”[xxi]的前述自我革命活动中,尝试梳理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进而“通过社会力量自我规制减轻政府管理压力”[xxii]来厘清必要的方式方法进路。有必要结合“命令控制型与市场化的规制形式选择”[xxiii],立足于理性认知、科学管理风险的社会环境,围绕“开放性控制的理念模式和衡平化自律的素质结构要求”[xxiv],来明晰指向“决策的民意基础和技术理性”[xxv]之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资源整合建制化行为指引。
(二)自我规制策略的体系架构之维
自我规制策略的体系架构之维旨在凸显专家论证、技术决策、指标评估等方式所表征的理性决断,以突破“将决定权交给无法理性应对风险的民众所致法律变成‘恐惧的法’”[xxvi]之民主化决策的局限性。其作为一种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往往直面“如果民主政治被等同于多数统治,那么结果也许只是一种粗糙的负责任”[xxvii]之规制事实。一昧地扩张或放纵公众参与,则容易诱发“人们倾向于作出一个快捷的,直觉性的判断,而不去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xxviii]。故而“被带入政治过程、带入规制过程、带入法庭,又同政治、政策和法律保持距离”[xxix]之客观、独立的科学化规制面向,有必要亦凸显于自我规制策略之中。可尝试围绕有效性与广泛性这两类体系架构要旨,来明晰科学化体系架构面向的自我规制策略。
一方面,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有效性是科学化体系架构的目标要旨。该类策略往往基于凸显资源整合重点与效率的考量,从体系架构的建构状态与调适状态这两个方面来探究相应的规制进路。其一,就建构状态下凸显有效性的自我规制而言。其往往根据问题的不同复杂程度,逐级依托“‘政府内的科学家’或专家咨询会议”[xxx]的参考意见,来展开规制评判并做出相应的倾向性规制决定,从而成就相应的基准型规制策略。其二,就调适状态下凸显有效性的自我规制而言。囿于公众参与成本的收益困境,其往往指向能够积极、有效应对各种未知、不确定风险的效率型规制策略。该类效率型策略既应强调“本身是试错的、临时的、有可能很快变更的断然防御”[xxxi]之决策调整要义,也应凸显有助于“提高决策获得支持的可能性,降低决策的执行成本”[xxxii]之请求式过程公开要义。
另一方面,广泛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广泛性是科学化体系架构的基石要旨。该类策略往往强调通过“统一全社会的风险意识”[xxxiii]与“决策吸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等主体的意志”[xxxiv],来达成超越公私边界、基于广泛共识的互动反思型决策。其强调将有助于缓解公权力掣肘专家理性决断的广泛民主融入科学化决策中。基于科学技术和数学模型所构建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风险防御体系作为科学化决策的具体表征,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因应兼具复杂性、主观性、不确定性诸项特征的现代风险。但毕竟不同的社会生活形态皆会面临其独特的风险事实,专家们的意见与风险承担表达既难以全面纾缓价值权衡困境,也“没有意识到那一系列与自己相关的特定的危险与风险”[xxxv]。则有必要在确证、固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中彰显的理性化努力”[xxxvi]基础上,通过及时充分地公开必要信息、设置公平的决策程序、创制平等的参与机会、切实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等举措,来探究“实现‘科学过程的民主化’,建构更为妥当的审议民主程序”[xxxvii],以尝试彰显效率型的过程民主化要义。
三、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组织结构优化规范的事项范围
有效性架构引领下的自我规制策略凸显面对不同状态,来明晰相应的基准型或效率型规制进路。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组织结构作为一种组织建设体系革新对象,可在该类自我规制策略的指引下,置于“输出-回应式分析框架”[xxxviii]中,强调所涉组织系统的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以实现国家治理维度的组织结构优化。在制度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执政党则需要通过三级党组织和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组之基准型有序“组织体系建设”[xxxix]与效率型组织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xl]完善,来全面充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所涉组织结构优化规范即作为一种静态意义的规范建构实践,围绕执政党在体系架构层面的自我革命事项,具体指向实现组织体系建设与建设绩效结构优化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则有必要置于“部分与整体、个人与组织、对内与对外有机统一”[xli]意蕴下,依循建构状态和调适状态的不同政治功能要义,来切实强化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
(一)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
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旨在通过有序的组织体系建设,来设定必要的组织结构优化基准,从而明晰各级党组织在建构状态下的政治功能要义。可尝试基于“健全组织结构、充实组织要素、整合组织法规”[xlii]的建设目标,来厘清《制定条例》第9条第1款第2项所设定的“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相关制度优化事项。事实上,围绕《党章》第3、4、5章与第9章分别设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党内法规规范,已经大体上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xliii]。伴随执政党组织架构的日趋完善,凸显“执政条件下干部队伍与组织制度”[xliv]这两个维度的建设事项,逐渐成为所涉组织体系建设的重点规范命题。
一方面,干部队伍维度的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事项。增强“每一位共产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xlv]即是干部队伍维度的核心规范事项。201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将树立“四个意识”明确设定为“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基本要求。应基于此,具体明晰该类事项的规范内涵、规范依据与适用进路。其一,就规范内涵而言。有必要厘清“四个意识”的思想内涵与内在逻辑关联,(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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