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司法机械主义现象及其原因分析
内容提要:司法机械主义是历史与现实都存在的一种司法形态。古代司法机械主义往往是法定的和形式性的,当代的司法机械主义脱离了法律有意识和规模化的对司法人员理性和良知的羁绊,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上级对下级的司法控制技术也存在对司法理性的一定的羁绊现象并由此引发僵化、机械司法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诸如司法人员只知恪守法条规定而不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变通造成的对于实质正义的偏离。
本文从近些年来大众媒体关注和社会舆论热议的个案出发,针对其呈现的司法机械主义现象,尝试从司法特性、司法体制、法律教育、司法官任用考试等制度、司法官的群体性格、司法惯性等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
同时从司法与天理、人情的疏离与融合现象理解最高司法机关试图解决僵化、机械司法的思路与成效,进而提出若干改良司法以避免司法机械主义的建议。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3年第1期第68-85页。
关键词:司法机械主义 僵化司法 恐龙法官 司法体制 天理 人情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机械主义的古今现象与基本特征
三、“恐龙法官”现象与司法官的养成机制
四、司法特性、司法体制与司法机械主义
(一)司法特性
(二)司法体制
(三)司法官的安全意识
五、天理、人情与司法机械主义的对策分析
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先秦经典《韩非子》中有一则寓言:“郑人有欲买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曰:‘宁信度,无自信也。’”这个寓言所展示的愚人愚事,寓意清楚:拘泥于教条,依赖尺度,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不知有所变通,终不能成事。
值得玩味的是,在司法办案中,也常有这类“宁信度,无自信也”的现象。谓予不信,不妨观察一下近些年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现象:
一是涉及枪支认定标准案件。司法机关以公安部枪口比动能1.8焦/平方厘米的标准为依据,无论仿真枪、气枪还是四寸枪型钥匙扣,统统被认定为“枪支”,将涉案当事人判处一定刑罚。司法人员似乎看不到这样的司法处理偏离实体公正,有的案件引起社会非议之后,才得到纠偏机会。例如天津发生的赵春华案件、厦门发生的刘大蔚案件都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比这几个案件更离奇、更值得关注的,是鞍山发生的枪形钥匙扣案件:
2018年4月,辽宁鞍山警方发现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购买销售枪形钥匙扣,之后将其抓获。
9月18日,另一嫌疑人被鞍山警方抓获,随后也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逮捕。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存放在家中及车内的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对共同涉案的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辩护人指出:检方指控的依据是公安部枪口比动能1.8焦/平方厘米的标准,该标准比较低,造成我国自2010年前后出现枪案频发现象:“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用于玩耍收藏的枪支模型。本案枪形钥匙扣只有几厘米,不可能被认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法益,正如弹弓、小石头、筷子、手机这类可致眼部重伤的硬物不可能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一样。因此,该标准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保护法益和严厉惩罚不符。”
尽管如此,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名主犯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12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或者庭后表示上诉,辩护律师支持当事人上诉。
二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因此被以非法经营罪追求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没有哪个办案机关意识到该案可能并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不应当动用刑罚手段进行治理。内蒙古王力军案件具有代表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这起案件,公安司法机关以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经营为理由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直到社会舆论发酵之前,似乎没有哪一个办案人员意识到这一案件实际上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却顺理成章地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天平显然是失衡的。
三是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和量刑,却不能针对具体案件的情节有所变通,造成量刑失衡。这类案件以许霆案件为代表,许霆因盗窃金融机构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是该案符合刑法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定(无期徒刑),这就与社会关于公正的认知产生极大偏离。媒体报道之后,社会大众立即对许霆给予了一定同情,认为这一行为获刑无期徒刑,偏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将金融系统自身过错施之于当事人,化为罪责。有的刑法学者甚至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缺乏立体性,不能就前因后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判断,形成案件处理的偏差。于欢案件属于这一类典型案件,这起案件如果仅以一审起诉书、判决书为判断依据,很容易得出于欢获判无期徒刑并不重的结论,毕竟于欢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当《南方周末》登出“辱母杀人案”的报道,社会一般人从报道中获悉该案令人发指的前因和案发过程中的具体情节,舆论大哗。社会大众很快形成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完全偏离司法公正的一致意见,在沸腾的舆论影响下,第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将舆论平息。
五是我国刑事法律本来有若干规定,要求司法机关本着实质正义作出案件的公正处理,可惜这类规范有时被雪藏不用。如刑法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审查,对于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这样的规定去严格执行的话,是不应出现这样的案件处理的:
2020年1月,辽宁某地的于某买了一个15米长、1.5米宽的鸟粘网,捕到一只麻雀,这只麻雀两天后死亡。森林民警巡查中发现之后认定其构成犯罪,进行刑事追究。2020年4月27日,该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老于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有媒体评论说:“逮一只鸟就构成犯罪,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好像太不近人情,似乎已经完全违背了常识,但是司法解释规定如此,按照司法解释办案就是依法办案。2022年4月9日,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将对野生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老于的案件如果发生在2022年4月9日以后,可能就不会起诉。”
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司法机关按照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处理,不顾及对案件应有的实质正义审查,正是机械、僵化司法的典型表现。值得注意的是,上引媒体评论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即使在2022年4月9日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办理本案的司法机关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于某的行为对野生资源危害明显较轻,予以不立案或者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所引案例,都是近些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案件,其共同特点是: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裁处表面上并未偏离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设定的轨道,有的案件,恰恰是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而形成的必然结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司法裁断都实际偏离了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也有违法治精神,因此一经媒体报道,立即使司法机关成为民众的怨府,相关司法人员也受到广泛的社会诟病。
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的认知与社会一般民众的认知都有很大的偏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有机械司法的特征,最初的司法处理都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又往往是在舆论压力下,司法机关重新思考案件的公正问题,将司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民众的认知与期待,这些案件都以舆情获胜宣告终结,失衡的司法天平在社会监督下才得到匡正。
正是这些案例,引出了一个值得研议的话题,就是机械的、僵化的司法,亦可称为司法机械主义的现象及其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治司法机械化的对策。本文正是以这一主题展开讨论的。
二、司法机械主义的古今现象与基本特征
近年来,机械司法的现象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最高司法机关在多个场合提醒办案人员要避免“机械司法”。例如,202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要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改的政治基础。”他强调:“综合考虑法、理、情,切实办好每一具体案件,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显然,机械司法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也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那么,究竟何为机械司法?
司法机械主义,或称机械司法主义,它表现为司法刻板、缺乏灵活性,尽管司法人员有着遵守法制的优点,却不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所变通。在这一意义上,机械司法和僵化司法的含义相去无几,都表现为缺乏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灵活性,过于刻板理解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偏离实质正义。
当下我们听到的机械司法、僵化司法,主要出现在法学研究者的论述或者是司法实践部门的告诫之中,其实机械司法、僵化司法的概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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