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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德智:一位志在扭转西方哲学乾坤的实践哲学家

——莱布尼茨《实践哲学文集》编译者序

更新时间:2023-03-13 09:20:36
作者: 段德智 (进入专栏)  

   【按语】 在西方哲学史上,“理论哲学”历来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第一哲学”的美誉。诚然,一如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所说,毕达哥拉斯是“第一个”讲“道德哲学”和“实践哲学”的西方哲学家,但由于他最终将“道德”和“实践哲学”“还原”或“归结”为“数”,从而最后还是将他的“道德哲学”或“实践哲学”奠放在“理论哲学”的基础之上了。亚里士多德虽然以“真假”和“善恶”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划界”,但他最后还是从“人是理性的动物”的角度出发,将研究“最初本原和原因的思辨科学”或“理论科学”称作“最高科学”或“在诸科学中占最主导地位的科学”。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根本使命即在于以“实践哲学重于和高于理论哲学”的哲学公式向西方哲学的传统模式发起挑战,以期构建一种新的以实践哲学为主旨和圭臬的哲学。本《实践哲学文集》收入了莱布尼茨有关论文和短信25篇,为段德智教授主编的10卷本《莱布尼茨文集》第8卷。其要点如下:(1)莱布尼茨提出并论证了“实践哲学”高于并重于“理论哲学”的观点,从而颠覆了理论哲学历来享有至高无上地位的西方哲学传统;(2)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始终贯穿着两项最基本的原则,这就是“理性原则”和“自由原则”;(3)莱布尼茨不仅将“自由”规定为他的实践哲学的中心范畴,而且还对他的“自由”概念的“三重根”,即“理性”、“自发性”和“偶然性”,做过相当深入和系统的阐述;(4)“自然法”乃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第一原则”;他强调自然法的基本源泉在于“具有理性本性的永恒法”;(5)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大体包含四个板块,这就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他这个法学博士是西方法学史上提出“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概念的第一人)和“宗教哲学”;其中,有关其“宗教哲学”的论述将放入莱布尼茨的《宗教哲学与自然神学文集》一卷(即《莱布尼茨文集》第9卷)。所有这些,不仅可以视为本文集的“要点”,也可以视为“编译者前言”的要点。

  

   一、莱布尼茨哲学研究中的“变脸术”

  

   如所周知,莱布尼茨在西方哲学史上享有非常崇高的地位。黑格尔在谈到莱布尼茨在近代西方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时,曾经非常中肯地指出:“笛卡尔和斯宾诺莎提出了思维和存在,洛克提出了经验,提出了形而上学的观念,并且论述了对立本身。莱布尼茨的单子,是集这类世界观之大成。”[1]现代西方大哲罗素,不仅将莱布尼茨视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伟大人物”,而且还特别强调了莱布尼茨哲学的现代意义,指出:“他的伟大现在看起来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明显。”[2]罗素对莱布尼茨在符号逻辑或数理逻辑的开创之功尤为钦佩。他在《西方哲学史》中写道:“按数学家和无穷小算法的发明者来讲,他卓越非凡,这且不谈;他又是数理逻辑的一个先驱,在谁也没认识到数理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他看到了它的重要。”[3]作为现代数理逻辑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罗素心悦诚服地宣称:“莱布尼茨坚信逻辑不仅在它本门范围内重要,当作形而上学的基础也是重要的。他对数理逻辑有研究,研究成绩他当初假使发表了,会重要之至;那么,他就会成为数理逻辑的始祖,而这门科学也就比实际上提早一个半世纪问世。”[4]

  

   但人们对莱布尼茨哲学的赞颂似乎只限于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和数理逻辑思想等方面,只限于他的理论哲学。尽管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莱布尼茨不仅在理论哲学有极高的造诣,而且在实践哲学领域也同样有极高的造诣。但长期以来,许多莱布尼茨研究者尽管对他的理论哲学赞誉有加,但一论及莱布尼茨的实践哲学便马上翻脸,不是无视它的存在,就是竭力贬低。

  

   在无视乃至贬低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学术价值或学术地位方面,罗素无疑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例证。我们知道,在其漫长的哲学生涯中,罗素先后获得了多重身份,他最初是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之后成了“逻辑原子主义者”,最后成了“中立一元论者”。但有一个身份是他一辈子都承认并且享有的,这就是“莱布尼茨哲学专家”。在其于1945年出版的《西方哲学史》的“美国版序言”里,罗素堂而皇之地宣布:“对研究我的庞大题材中的任何一部分的专家们,我还该说几句辩解的话。关于任何一个哲学家,我的知识显然不可能和一个研究范围不太广泛的人所能知道的相比。我毫不怀疑,很多人对于我所述及的任何一个哲学家,——除了莱布尼茨之外——都比我知道得多。”[5]作为一位莱布尼茨专家,罗素在他的许多著作(如《我的哲学的发展》《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西方哲学史》《罗素自传》等)里,屡屡论及莱布尼茨,但《对莱布尼茨哲学的批评性解释》无疑是他全面系统批评性阐释莱布尼茨哲学的唯一一部哲学专著。然而,正是在这样一部全面系统阐释莱布尼茨哲学思想的学术专著中,我们一目了然地看到了莱布尼茨对莱布尼茨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明显不过的畸重畸轻。我们知道,罗素的这部专著除“序”和“附录”外,共含16章。其中前15章讲的全是莱布尼茨的理论哲学(包含莱布尼茨的逻辑学、形而上学、物质哲学、认识论和“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等),仅在最后一章才论及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莱布尼茨的伦理学”。就章节论,这部专著阐释莱布尼茨实践哲学内容的章节与其阐释莱布尼茨理论哲学内容的章节之比为1:15。依据乔治•艾伦与昂温股份有限公司(George Allen & Unwind Ltd)1958年出版的版本,正文16章计202页,其中阐释莱布尼茨理论哲学的15章有190页,占比超94%,而阐释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第16章则只有12个页面,占比不足6%。即使将正文中的第15章,即“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一章计入“实践哲学”,情况也不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照此,阐释莱布尼茨理论哲学的14章有171页,占比超84%,而阐释莱布尼茨哲学的第15-16两章也只有31个页面,占比也依然不足16%。我们从后文中马上就可以看出,罗素对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这样一种轻率处理,不仅有违莱布尼茨的哲学初衷,而且也相当主观随意地一笔勾销了莱布尼茨在政治哲学、法哲学和宗教哲学等实践哲学领域所做的种种努力和重大成就。

  

   不仅如此,罗素对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无视乃至贬低”还典型地体现在他对莱布尼茨实践哲学的理由不甚充分的“批评”上。例如,罗素批评莱布尼茨对伦理学“不经心”(indifference)[6]便很难服众。因为人们很难想象:倘若一个人对“伦理学”“不经心”,他何以可能郑重其事地宣称“美德乃依据智慧行动的习惯”,“智慧”作为“一门关于幸福的科学”是“首席科学”,“爱人就是在他人的完满性中找到快乐”,“幸福是一种持久的快乐状态”。[7]再如,罗素在“莱布尼茨的伦理学”这一章里声称:“虽然我只想大略地论述一下这个题目,但还是要给它适当的篇幅,使之与这一问题在莱布尼茨沉思中所占的位置成比例。”[8]但从实际情况看,罗素的这样一个说法多少有言过其实之嫌。因为虽然莱布尼茨在本著中表明,他在写这本书时,着重参考了“格本”(格尔哈特于1875—1890年编辑出版的《莱布尼茨哲学著作集》)、“邓本”(邓肯于1890年编辑出版的《莱布尼茨哲学著作集》)、“拉塔本”(拉塔于1898年编辑出版的《莱布尼茨:单子论及其他哲学著作集》)和“新论”(兰利于1896年翻译出版的《人类理智新论》)等,但他在写作《批评性解释》时显然并未将莱布尼茨的有关主要哲学主张都囊括进去。例如,莱布尼茨在《人类理智新论》第1卷第2章中所强调的“道德比算术更重要”,[9]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莱布尼茨的“道德哲学”乃至他的实践哲学思想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却由于其不合罗素的哲学口味而置之不理。再如,莱布尼茨在《新论》第4卷第21章所使用的“实践哲学或道德”(la Philosophie practique ou la Morale)的措辞,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莱布尼茨的“伦理学”思想无疑大有益处,却也同样由于其不合罗素的口味而被弃之不顾。罗素抱怨莱布尼茨的伦理学“平庸”,[10]其实他本人极力将莱布尼茨伦理学平面化的种种做法或许正是招致其“平庸”和肤浅的根本造因。

  

   在《批评性解释》的最后一章里,罗素还为莱布尼茨罗列了一个“迁就基督宗教道德家”、“凡涉及教会的地方,就以一个辩护无知和蒙昧主义斗士的面孔出现”的罪名。[11]在阅读莱布尼茨的论著中,我感觉莱布尼茨在处理信仰和理性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与洛克同样主张“信仰超乎理性但不能反乎理性”,在同情自然神论方面,他似乎比洛克还要激进一些。[12]罗素把莱布尼茨说成是“辩护无知和蒙昧主义斗士”,显然有违事实,言之过重了。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罗素在写作《批评性解释》时,并未认真读过莱布尼茨的《神正论》。因为莱布尼茨在其中反复强调的是“信仰与理性的一致”而非“理性与信仰的一致”,是信仰尽管可以超乎理性,但绝对无权反乎理性,从而一笔勾销了信仰对于理性的任何意义上的“否决权”,捍卫了理性或理性法庭的尊严。莱布尼茨断然宣布:“无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家,还是新教神学家,当他们深入探究这一问题时,便都承认我在前面刚刚阐述的那些原理。所有被说成反乎理性的东西都是没有任何力量的,除非其反对的是一种所谓的理性,受到了虚假现象的玷污和欺骗。”[13]既然如此,倘若将这样一位思想家和哲学家说成是一个蒙昧主义的辩护士,未免失之牵强。

  

   平心而论,《对莱布尼茨哲学的批评性解释》作为一部“哲学”著作,它对其主要论题即“莱布尼茨哲学差不多源于他的逻辑学”的论证和“批评性解释”是相当成功的。但该著作为一部“哲学史”著作,特别是该著对“莱布尼茨的伦理学”的批评性解释,显然失之偏颇和武断。[14]如前所述,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曾经把莱布尼茨说成是哲学史上的一位“伟大人物”,但在《批评性解释》里,在谈到莱布尼茨的“伦理学”时,他竟然用“一团矛盾”(a mass of inconsistencies)予以概括,[15]人们很难从罗素对其“伦理学”的“批评性解释”中看到“伟大哲学家”的一点点踪影。

  

   问题在于:罗素并非一个普通哲学家,而是一位现代西方哲学大家,他对莱布尼茨哲学的后世研究,特别是他对莱布尼茨道德哲学乃至莱布尼茨整个实践哲学的后世研究无疑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消极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莱布尼茨实践哲学领域至今还笼罩在罗素的阴影之下。例如,《批评性解释》出版70多年后,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和法哲学家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就在一篇题为“莱布尼茨对法律、政治和国家的哲学反思”的论文中宣布“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莱布尼茨并不是“一个一流思想家”。[16]这就意味着:莱布尼茨不仅如罗素所说,在“伦理学”领域毫无建树,而且在“法哲学”和“政治学”领域也没有取得任何值得关注的成就。

  

然而,贬低和抹黑莱布尼茨实践哲学(包括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这样一类做法也遭到了一些莱布尼茨专家的谴责。例如,莱布尼茨专家、英国开放大学教授斯图尔特•布朗(Stuart Brown)便不屑于这样一种做派,斥之为“让人非常泄气的评估”(this rather deflationary assessment)。布朗驳斥说,尽管莱布尼茨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也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我们必须说”:他为传统的法学智慧和政治学智慧“提供和展现了一种深刻的创造性的哲学根基”(he developed a profound and inventive philosophical underpinning)。(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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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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