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两千年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
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产生于中央集权制形成之后,并非自古以来就有。商周的政治制度由昭穆制、宗法制与封建制组成。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分土而治,即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建国,诸侯也可分封土地给卿大夫立家,卿大夫还可以往下分封家臣等等。土地一经分封,统治权即行变化,封国各自为政,诸侯为一国之最高统治者,与天子分疆而治,对天子的义务只是朝聘、贡献与助征伐而已。既各自为政,则无所谓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以郡县制为表征的中央集权制逐渐形成。所谓中央集权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分权形式。中央政府把全国领土划分成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区域,在各个区域内设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于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郡与县就是两级行政区域的名称。秦始皇统一天下,把郡县制推向四海,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这是一个标志性的年代与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全国范围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此开始。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史的研究可以说至今尚未真正开始,这一方面是由于历来研究政治制度史多半偏重于中央制度的研究,而于地方行政制度比较忽略;另一方面又由于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多半只停留在制度的变迁过程,而忽视揭示发生变迁的原因。本文即企图通过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两翼——行政区划与政府组织层级变迁的过程与原因的分析,来透视二千年来中央地方关系的变化。
任何行政组织都要分成若干管理层次以实行运转,每一层次有一定的管理幅度。层次和幅度之间存在反比例关系。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也同样要分成若干层次,而且层次级数是地方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一般而言,层级越多,上下阻隔越远,政令不易贯彻,下情不易上达,中央政府也就越难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因此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要求有尽量少的层次,但由于受到管理幅度的限制,层级也不能随意减少。
地方行政制度变迁的核心就是政区和政府组织层次级数的变化,这一变化集中地体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此长彼消的过程。按照层级的变化情况,可以将秦代到民国初年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历时八百年,地方组织从两级制变成三级制;第二阶段是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历时约七百年,重复了从两级制变成三级制的循环;第三阶段是元明清时期及民国初年,历时六百五十年,从多级制逐步简化到三级制,以至短时的二级制。现在我们来详细地看看这些变化到底如何发生,以及为什么会发生。
二
第一阶段: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的转化。
(一) 秦汉时期的郡—县二级制
秦代的基层政区是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则称道,县以上设郡,为纯粹的郡县二级制。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加上内史——即首都周围特区,一共是三十七个郡级政区。后来郡数有所增加,一方面是开胡、越之地,扩大疆域,设置新郡;另方面是将内地一些郡一分为二,因此秦一代总郡数增至四十九郡(包括内史)。秦县数目没有文献记载,推测总数在一千之谱①,平均起来,每郡约统二十来县,这样的层级和管理幅度都是比较合理的。
西汉王朝建立,在部分地区恢复封建形态,分封诸侯王国。汉景帝以后,王国地位等同于郡。经西汉一代的变化,郡级政区(郡与国)比秦代大幅增加。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把秦郡划小,或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譬如把秦内史分成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部分;二是分割削减王国领域,譬如文帝用众建诸侯的手段把齐国一分为七,景帝把梁国一分为五,武帝又利用推恩法蚕食王国封域,增设新郡;三是汉武帝以后开广三边,扩大疆域,增设二十来个新郡。因此西汉末年的郡国总数增至一百零三,共统辖一千五百八十七个县级政区,平均每个郡国的管理幅度为十五个县,也还算适宜。但是对中央政府而言,直接管理百来个郡,幅度却是太大了。因此汉武帝在郡级政区之上设立了十四部,作为监察区。首都周围诸郡由司隶校尉部所辖,其他郡国则分属十三个刺史部,每部设刺史一人,按六条规定检察地方长官的行为②,但不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刺史的品秩只有六百石,而郡太守的品秩却是二千石,“夫秩卑而令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这种以小官监察大官的制度行之颇为有效,郡太守大都能克尽厥职,奉公守法,以至汉宣帝发出“与吾共此(指天下)者,非良二千石乎”的感叹。
研究古代史的学者多交口称赞西汉的吏治,认为此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处理比较得当。但是这种体制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来也有它的缺陷。在地方多事之秋,由于郡境过小,以一郡之权力和能力无法进行治理,譬如发生跨郡的农民起义,郡太守即束手无策。因此在郡以上再设置一级政区的需要,一直隐然存在。
西汉的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贡》和《周礼》的九州予以调整后命名,所以通称十三州。西汉末年,州刺史曾两度改称州牧,这是借用《尚书·尧典》十二州牧的旧名,以示尊崇,品秩也升至二千石。但这种做法显然是出于一时的需要,所以出现两度反复:从州牧又回到刺史,再回到州牧,而一到东汉初年局势安定之后,复改州牧为刺史,降秩为六百石③,回到初始的状态。
由此可见,坚持二级制显然是中央统治者的愿望。东汉大部分时间,州一直是以监察区域的形式存在。直到东汉末年,规模巨大的黄巾起义席卷了整个北部中国,已非一群小小的郡太守所能镇压,朝廷才不得不派中央的高级官员——九卿,来出任州牧,授与兵权、财权和行政权,以与农民军对抗。中平五年(118)汉灵帝接受宗室刘焉的建议,派他以太常出任益州牧,黄琬以太仆出任豫州牧,刘虞以宗正出任幽州牧。此后,州牧普遍设置,割据军阀也都以州牧自任,如袁绍的冀州牧,刘表的荆州牧,曹操的兖州牧等等。这样一来,州就自然成了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两级制政区于是转化为三级制。
(二)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制
黄巾起义虽然失败,但彻底动摇了东汉王朝。镇压农民起义军的各地州牧,渐成割据独立之势,东汉王朝最终在军阀混战中覆亡,历史迈进了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时代。
本来汉代郡太守的地位很高,入朝即可为九卿,而刺史至少要当上九年才能升任太守或相。太守不但可自由主持地方政事,支配地方财政,兼治地方军政,而且可以自辟幕僚,有相当大的行政自主权。但郡这一政区却不会因此而形成割据,原因很简单:幅员太小。幅员小则人口少,财力薄,力孤势单,无有能为。反之,州的区划很大,平均领有七、八郡之地,有足够称霸一方的物质基础。东汉末年袁绍的宾客逢纪就对袁说:“夫举大事,非据一州,无以自立”④。所以州一旦成为一级行政区划,就易于造成分裂。中央集权统治者对此早有预见,因而尽量不让州成为一级政区。但矛盾恰在于,镇压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时候,又迫切需要有范围较大的政区,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东汉王朝为免于被黄巾起义所推翻,不得不把监察区改为行政区,但此举却又招来割据的局面,亦即所谓“大建尊州之规,竟无一日之治。故(刘)焉牧益士,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于此”⑤。东汉最终不免在大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情况下被颠复。
三国以降,州—郡—县三级政区已成为正式制度。三级制实行之初,还算正常,以十数州之地辖百来郡,一千余县,层次与管理幅度相称,比例适当,州、郡、县三级都能正常发挥作用。以西晋前期为例,十九个州统一百七十二个郡国,一千二百三十二个县。平均每州辖八九郡,每郡辖七八县,基本合理。
西晋的统一时间很短,只二十几年功夫便陷入八王之乱,继而在长期的动乱中倾复,于是分裂局面再度出现。西晋灭亡的原因,一则由于封建诸侯的失误,形成宗室王集团与皇子王集团的对抗;再则由于州的领域较大,身兼州刺史而又军权在握的都督可以割据一方,有所凭籍。因此可以说,在中央集权尚未高度发达的时候,实行三级制以及高层政区幅员过大都是易于造成分裂割据的因素。
东晋以降,南北分裂对峙局面延续了约二百七十年之久。分裂往往带来战乱,在战争中立功的武人以及对方来降的将领,政府对之均要“报功酬庸”。而封赏之物则是刺史、郡太守的职务。为了制造越来越多的职务,只得把州、郡的区划分割得越来越小。不但如此,在北方,甚至连豪强外戚也可自立州郡。据《北齐书·文宣纪》天保七年诏书云:“魏自孝昌之季,数钟浇否,禄去公室,政出多门……是使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亲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不过南朝直至梁代前期,问题还未到达十分严重的地步。梁天监元年(502)共有二十三州,二百二十六郡,一千三百县。然而不到半个世纪,形势大变,州郡数的增加达到恶性膨胀的地步。梁中大同元年(546)已有一百零四州,五百八十六郡。就在这一年,北朝的东、西魏对峙政权共有一百一十六州,四百一十三郡。这样,南北朝合计,共有二百二十州,九百九十九郡,比两个半世纪以前的西晋,州膨胀十一倍,郡膨胀十倍。弄得连官员自己也搞不清自己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宋书·志序》形容当时这种情形说:“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造成普遍的“虚号相假”的局面。
这种极端混乱的状态也是南北朝政府中央权力衰败的徵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权已经失控,地方权力也近乎解体。虽然也出现过打算改革的皇帝,如代东魏而立的北齐文宣帝,就针对当时的混乱局面动手并省了部分州,小半的郡及半数的县。但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州郡县三级制本身存在的弊病,所需改革的是整个体制,而不是简单地并省州郡。齐文宣帝的行动并不能完全遏止政区混乱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在取代西魏的北周统一北方之后的大象二年(580),就共领有属州二百二十一,郡五百零八,县一千一百二十四,此时不但州数已接近三十多年前南北朝双方州数的总和,而且三级政区数目的比例已达一比二比六的最低水平。换句话说,平均每州只辖二个多郡,每郡只辖二个多县。这还是就平均的情况而言,若从特殊现象来看,甚至出现两郡共管一县或两州合管一郡的怪事,这种现象被称为双头州郡。
政区的层级和管理幅度达到如此不协调的地步,已经使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很容易看出,三级制至此已是穷途末路,必须改弦更张了。改革的办法也很简单,只需将中间郡一级政区撤消就可以。事实上,在州刺史大量增加以后,郡太守在许多地方已不管事,仅只备员领俸而已。但是撤消郡一级政区的行动却直到全国统一的前夕才付诸实行。在隋代周以后,有杨尚希其人向隋文帝上表,陈述“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的不正常现象,建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⑥,对行政区划进行一番整顿。隋文帝接受这个建议,但不是采取并省州郡的简单措施,而是“罢天下诸郡”,釜底抽薪,丢掉三级制这个包袱,使行政区划层次再次回到二级制来。当隋灭陈,由北到南重新统一中国后,州—县二级制就推行到全国。
三
第二阶段:州县二级制向道州县三级制的转化。
(一) 隋代及唐前期的州(郡)一县二级制
隋文帝的做法无疑是一场重要的改革,从此展开了政区层级变迁的第二个循环。这场改革旨在通过减少行政机构与政区层次,来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地方割据。(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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