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特鲁德·吕贝-沃尔夫:联邦宪法法院如何运行?
作者:格特鲁德·吕贝-沃尔夫 译者:龙超
2011年5月,我作为联邦宪法法院代表团成员赴布加勒斯特出席欧洲宪法法院第十五次国际性会议(XV. Kongress)。会议地点为人民宫,由罗马尼亚独裁者尼古拉·齐奥塞斯库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建造。如今它被称为议会宫,是欧洲最壮丽、最大的建筑。罗马尼亚总统特拉扬·伯塞斯库发表欢迎致辞。致辞结束后,他沿着第一排桌子走向会场出口,在看到一面树立在德国代表前面的黑红金的小旗子后,他停住脚步,朝我们走来,并问道,“德国宪法法院?”他朝我们每个人挥手并说道:“噢,德国宪法法院!默克尔总理总是在欧洲说:我不能,我不能——宪法法院!”
一个法院能扮演这样的角色,伯塞斯库总统显然觉得非常了不起,所以他希望能亲眼近距离看一眼这些参与者。这不仅是一种认可,伯塞斯库总统脸上难以抑制的兴奋也让我印象深刻。他把默克尔总理所经历的,而他自己不需要面对的事当作新鲜事。事实上,人们似乎并不能完全不带矛盾心理来观察联邦宪法法院及其所扮演的角色。当讨论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行方式对德国民主的运行而言意味着什么时,我会再来探讨这一问题。但在此之前,首要问题是:法院究竟如何运行,以及它为何这样运行。
I.宪法诉愿对于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的核心意义
2013年,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9000多件案件。很大一部分——几乎98%——和宪法诉愿有关。[1]大多数人都知道,联邦宪法法院也可以审理其他类型的诉讼。如果最高联邦机关及其特定机构认为其机关权利受到其他宪法机关的侵犯,那么它们可以通过机关诉讼程序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2]联邦和州也能在联邦和州的诉讼中,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解决双方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争议。[3]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或者四分之一的联邦议会议员可以在抽象规范审查程序中,提请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某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4]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依据该程序,如果其他法院认为,对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违反了基本法,则该法院可以而且必须将该法律提交联邦宪法法院审查。[5]
所有这些诉讼类型[6]都非常重要:宪法诉愿制度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方式的既定型塑具有特殊意义。宪法诉愿是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宪法深受欢迎的基础,同时也是联邦宪法法院标志性的执行力及其塑造法律文化作用的世界范围内最卓越的组合。[7]
让我们看看德国宪法诉愿的形式:
每个人都能基于以下主张提起宪法诉愿,即公权力的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活动或者法院的裁判——侵害了其基本权利或者和基本权利同等的权利。宪法诉愿的容许性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另外,[8]宪法诉愿必须在诉愿期限内提起,[9]而且必须穷尽其他法律途径,即已经寻求了从主管的专门法院到最高审级法院的补救措施,更准确地说,穷尽了防御基本权利侵害的程序法上的所有可能性。[10]此外,宪法诉愿的理由具备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1]即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特定的表达要求,[12]比如将被攻击的决定和其他文件——没有这些文件就不能判断宪法诉愿的容许性和理由具备性——以足够法院进行判断的方式(最好是副本)告知法院。司法裁判也越来越对法学论证的质量提出了要求。[13]这些容许性条件现在已经不再能够被轻易实现。此外,宪法诉愿需要被接受才能做出决定。[14]但是根据已接受条件的迄今应用,对具有容许性但明显没有胜诉希望的宪法诉愿而言,这些障碍不难被克服。
总体上看,一直有降低权利保护门槛的建议:一个宪法诉愿不仅在事实上从根本意义上讲有成功的希望。宪法诉愿通常并不必须由律师代理,[15]诉讼程序是免费的,也就是说,除了针对因权利滥用提起宪法诉讼而收取的费用以外,[16]不再需要诉讼费用。而且没有律师帮助、靠手写诉状赢得宪法诉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17]
宪法诉愿程序的开放性会导致,宪法法院作为一个法院而发挥作用发挥效力并适用于所有人:对于父亲来说,法院能救济他行使探望权(Umgangsrecht)探望儿子被拒绝的情形;对于学生来说,法院能认定警察在反蓖麻示威中逮捕学生是不合法的;对于难民,法院也能保护其不被驱逐回他的祖国——一个让他担心被迫害的国家;或者囚犯发现他的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或者公司认为自己由于逐步淘汰核能或者航空税而被不公正对待时,都能提起宪法诉愿。几乎每个星期,在媒体上都能看到联邦宪法法院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裁判。每个人都能在报纸上读到,他的权利是什么,或者他的权利止步于何处。
近几十年经常在问卷调查中出现的对联邦宪法法院的高度评价,[18]不仅建立在联邦宪法法院相对宽松的准入门槛和与每个人都有关的裁判的数量上,而且也体现在裁判的公正和恰当上。联邦宪法法院理并不是作为某一政治势力的代理人。联邦宪法法院有时总会导致令人痛苦的沮丧感,有时也会引起政治上的极端愤怒,[19]而这种情况对于法院的工作方式来说是不可避免的。面对争议双方,法院的裁判几乎必然会至少令其中一方失望。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联邦宪法法院宣告判决后,自称胜利者或者至少对裁判满意者往往不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是最重要的是:如果愤怒不可避免,那么就并不总是同一个人愤怒。法院在这点上证明了自己是公正的审判机关。宪法法院事实上是一个“超党派”的审判机构——在此类法院中,这绝非理所当然——理由后续我还会谈及。
但是,仅凭令人觉得可靠的判决内容,绝对无法使宪法法院获得它事实上赢得的欢迎。如果没有宪法诉愿提供的广泛和低门槛的权利救济,以及直接影响公民的裁判的稳定产出,联邦宪法法院不会是现在的样子。
比如,可以想一下法国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宪法法院以及大多数中欧和东欧国家的宪法法院。有些公民根本不能直接求助这些法院,有些法院甚至都无权审查普通法院的裁判。如果行政机关和其他的法院无法帮助公民,那么相应的宪法法院也不能帮助到公民。在以这种方式设计宪法裁判制度的国家,宪法法院只为少数公民所熟知,其声誉通常比具有一般普通最高法院的要低,宪法法院也无权撤销最高法院的决定。
在这些国家,宪法甚至也享受不到其在德国所享有的声望和尊重。一个意大利同事告诉我,当他看到意大利电视关于柏林庆祝《基本法》六十周年的报道——勃兰登堡门前演奏着贝多芬第九乐章,到处是烟花,街道上和广场上成千上万的人——他很羡慕德国能以这样的方式,即作为一个重大的节日,庆祝宪法周年纪念日。这在意大利是完全不可想象的。现如今在德国,没有宪法法院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宪法法院原则上可以对所有和基本权利有关的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它对于国家机关的审查行为和决定行为,以及基本法在政治和媒介讨论中的出场具有示警效果),并不断做出裁判,以解释基本法并向公民阐明宪法对他们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宪法诉愿机制,这一切都不可能。
宪法法院以此为基础而赢得的特殊意义和名望,同时也是使其判决和宪法自身广受尊重的最有效的保障。这些尊重并非理所当然,而且也不是简单由法律进行规定。乌克兰前总统尤先科曾罢免了两位宪法法院法官,而且这种罢免反复发生,之后宪法法院又宣布该罢免无效。在俄罗斯,宪法法院被从莫斯科贬谪到圣彼得堡。在匈牙利和土耳其,宪法法院和政府或者议会多数之间的冲突通过“填塞法院”(court packing)来解决,即通过增加法官数量和任命政治上合格的法官,就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尝试一样。[20]尽管联邦宪法法院并未突破司法约束,但这些事件在德国也很难想象。而且恰好相反,正是由于这些事件在德国很难想象,所以联邦宪发法院才不必强制突破司法约束。
II.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方式
现在进入联邦宪法法院的内部工作方式。我首先向大家报告工作中的一些“小”的事项。你们可能有这样的一种印象,即法院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平淡无奇但并非不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许多“小”事情组成的,以及法院也是一个官僚组织,它依赖组织分工,而且法院必须妥善管理其事务。接下来我们到了第二步,也就是做出人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大”的判决。
1.法院的一般工作
请您想象一下,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您陪伴第二庭的R法官,在位于卡尔斯鲁厄正中间的城堡广场的法院大楼中,去了解那里正在发生的事情。“R法官”并不是我的化名,而只是一个典型的法院工作人员的称谓。早上您进入被称为“法官环”(Richterring)主建筑部分的主通道,但它并不是圆形的,而是方形的,围绕在庭院周围,走廊在玻璃后面有一点修道院回廊的外观。经过一个热情友好的门卫,您就进入了第二层。八位第二庭的法官的办公室就在那儿。若要到第一庭法官的办公室,您必须再上一层楼梯。当然,那儿也有一部电梯,但是除了伤员或者运送重物外,我没有看到过有法官使用过这部电梯。顺便说一句,从统计学上讲,法官们或者非常健康,或者非常能吃苦。在我超过十二年的工作生涯中,几乎不存在——我们庭绝大部分同事一次都没有——因疾病缺勤。这特别展现了法官们尽责尽职的高尚精神。
起初,第一庭负责所有宪法诉愿及其他类型诉讼,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规范审查以及政党禁止程序,而第二庭则负责机关诉讼、联邦和州之间的法律争议和一些数量上微不足道的其他类型争议。[21]这种分类并未贯彻到底,因为这会导致负担分配完全不平衡。如今,第二庭也审理大量的宪法诉愿;此外第二庭还重点负责国家组织法的相关案件。[22]
除了这两个审判庭之外,为解决其他争议,还设立了其他审判庭:现在被称为分庭(Kammern)。每个审判庭中有三个分庭,每个分庭由该审判庭的三个法官组成。[23]如果各州法院的法官呈件(Richtervorlagen)不可受理,[24]则由分庭就这些呈件做出裁判,粗略地说,在不予接收的情况下,根据审判庭的现有判例,分庭决定宪法诉愿中可裁判的明显可受理的案件。[25]绝大部分诉讼都由分庭审理。举例来说,2013年,分庭处理了6084件案件,而审判庭只处理了33件。[26]另外,审判庭的决定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是基于口头审理做出的。[27]
您现在已经进入到二楼,和一楼一样,每个法官都有一间办公室,在办公室的一边是接待室,另一边是给研究助理准备的。这种建筑结构表明,当联邦宪法法院大楼在六十年代末规划和建造时,每位法官只有一名研究助理。现在每个法官有四名研究助理;另外三个助理被安排在后来新建的大楼中。长远来看,辅助法官工作的助理人数的逐步增加是为了适应持续增长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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