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文章阅读 登录

陈国庆: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三大问题

更新时间:2023-03-01 00:34:27
作者: ​陈国庆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刑事检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事检察现代化是“中国式”和“现代性”的有机融合。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应当立足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推动制度机制创新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以刑事检察现代化推动法治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在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追诉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权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刑事检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理念政策、制度机制、司法实践各层面推动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时代课题。

   一、刑事检察现代化的“中国式”和“现代性”

   中国式现代化,既包括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的现代化也是如此,是“中国式”与“现代性”的有机融合,它一方面吸收、借鉴、体现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先进成果和经验,另一方面又契合中国国情特点,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

   (一)刑事检察现代化的“中国式”

   刑事检察现代化是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中国式”主要体现在对以下重大原则的把握上。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推进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和本质要求。检察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刑事检察工作乃至检察工作不断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保证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推进、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等都是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协调,才得以顺利完成。刑事检察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大改革必须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解决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刑事检察工作中,特别是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依法独立办案,又要发挥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领导、指引和保证作用。

   二是坚持本土性与现代性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均是根植于其特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近现代以来,中国走上了一条既有别于传统社会又有别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即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治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和完善。刑事检察的现代化必然要汲取人类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同时必须契合中国国情,与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相互融合,经历本土化的改造,体现中国特色。西方式的现代化对传统的破坏往往较为彻底,贯穿现代化的全过程,但中国式现代化则有其传统文化的根基。刑事检察的现代化应当充分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比如对刑事诉讼构造和模式带来巨大影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度构建上既吸收了西方国家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因素,如在沟通协商基础上的协作司法模式,又符合中国的国情民意与优秀传统文化之和合文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协商范围、证据标准等方面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又如区别于西方逮捕权由法院行使,我国基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设计,将批准逮捕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

   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属性,也是刑事检察现代化应当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刑事检察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惩治,就是为了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自由、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的需求。实现刑事检察现代化,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思考谋划各项工作、确立和深化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完善制度机制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

   四是坚持深化刑事检察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新时代十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检察机关协同各政法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组织架构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比如,我们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刑事诉讼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新模式;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形成全新的检察办案组织机构,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推动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探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许多制度、机制通过《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律援助法》的修改确立下来。新征程上,推动实现刑事检察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改革,在积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汲取人类法治发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束缚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予以革新发展。

   (二)刑事检察现代化的“现代性”

   经过多年的推进,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刑事检察法治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理念层面,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得到强化,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理念得以纠偏;在制度机制层面,体现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代表的新型制约监督体系得以构建,使得刑事检察的现代化初具雏形。但是,与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相比,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还存在有待提升的地方,需要更加注重吸收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成果,方能逐渐发展成型并走向成熟。

   一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人成其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和应尽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案件中,相对于强大的国家追诉,公民个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如果缺乏基本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缺乏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那么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将难以得到保障。“二战”后,联合国主导下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保障人权。无论是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原则,还是有效辩护、平等武装、诉讼及时、禁止重复追究等原则,核心都是对人权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求在刑事司法中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建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秉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依法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一批冤错案件,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提升。

   刑事司法中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中,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理念在日常办案中已发生改变,人权保障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更高需求相比,刑事检察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第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仍需进一步深化。实践中“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并未杜绝,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中,不乏将本应存疑不诉的案件以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况。第二,有效辩护原则尚未得到确立。刑事案件中,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辩护权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整体上还不高,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虽然缓解了这一情况,但也存在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高、律师资源短缺和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第三,诉讼及时原则要求的司法效率仍需进一步提升。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社会制度之一的司法制度,追求公正被认为是首要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然而,“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从理论上讲,诉讼程序的运行,必然需要相应诉讼成本的投入,程序愈加完善复杂,则必然要求更多的成本投入,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有限的资源配置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将是司法公正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在目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世界主要国家都在积极设置并完善某些诉讼程序以快速处理某类案件,提升诉讼效率。适应现代刑事司法“轻轻重重”的趋势,我国逐步构建起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有效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近年来,起诉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即通过不起诉决定适时地终结一些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不仅体现了效益的要求,也有助于实现正义。但是实践中还存在速裁程序适用不平衡、简易程序审前程序简化不够、不起诉权行使不规范不充分等问题,这都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完善中国特色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完善起诉裁量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是刑事检察现代化必须面对并解决好的问题。让当事人充分地能动地参与诉讼以弥补传统国家追诉主义的不足,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大重要特点。这其中,被害人的利益越来越得到重视,最为典型的就是20世纪70年代起在西方国家兴起并迅速普及全世界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将被害人——被告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位置,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和平方式、在案件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使现代以来几乎由国家垄断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转而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使被害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救济,实现当事人的和解并促使犯罪人认罪、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我国刑事诉讼一向注重保护多元利益,重视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实质上是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来维护社会公益和被害人权利。保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此同时,也要兼顾好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平衡,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诉求。

二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首先涉及法定证明标准问题,以及由此而引申的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规定了同样的证明标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爱思想关键词小程序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m.aisixiang.com)
本文链接:http://m.aisixiang.com/data/141095.html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