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文章阅读 登录

程金华 张豪:虚实之界:元宇宙视野下的空间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更新时间:2023-01-23 22:38:28
作者: 程金华   张豪  

  

   随着VR、AR和区块链等基础技术及应用产品的革新,人类社会从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进入到 Web3.0 时代,并开始探索虚拟数字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相互交融的元宇宙。虽然当下难以对元宇宙进行精准定义,但通常认为,元宇宙是对多种信息科技的全新应用,是一个融合经济、生活和治理等多方面的数字综合载体。由于它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效应,国内外著名的数字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纷纷进军元宇宙,中国各级各地政府也纷纷进行产业布局。但是,在元宇宙和相关数字产业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传统法律规范尚未涉及的问题。尤其是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互层里,存在着众多潜在的权益冲突问题尚未解决,需要我们通过理论研究作出前瞻性预判,提前明确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层中的权利配置规则,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新兴产业的有序发展。其中,关键问题之一是虚拟空间的权利界定与配置问题。本文聚焦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元宇宙背景下空间权利的多种形态及其可能的权利配置规则做初步的探索,希望为将来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有效的的理论参考。

   元宇宙虚拟空间的产品形态及潜在权益冲突

   与当代社会发展相伴随的是“新财产”的涌现,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一些法学学者称为“权利的爆炸”,财产权已呈现出一种颇为分散的状态。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综合。元宇宙主题的虚拟经济产业自出现以来,用户在虚拟产品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种类也日渐丰富多元,权益冲突现象逐渐浮现。其中,元宇宙的本质属性是一个与现实物理世界在不同程度上相互交融的虚拟空间。在现实世界中,土地以及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前提,也因此,它们的权利归属历来是个人、家庭、社会、城市和国家等主体的必争之物。在元宇宙中,虽然“土地”以及与之对应的“空间”是虚拟的、多维的,但也是“数字人”和其他数字主体开展活动的前提。相较于现实物理空间而言,元宇宙虚拟空间的不同产品不受稀缺性的制约,但其权属的确定有利于激励利益相关者对虚拟空间更好地开发和建设,是元宇宙世界走向繁荣的制度前提。由于部分元宇宙虚拟空间是依托现实物理空间开发和建设的,因此在确定虚拟空间权属时,必然需要考虑它们与现实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及彼此之间的权利配置规则。

   (一)元宇宙中虚拟空间产品的两种形态

   当前,元宇宙题材的虚拟空间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纯粹的虚拟土地及空间运营,这类产品是目前相关市场中的主流形态;另一类是基于现实物理空间开发及运营的虚拟产品,这类产品尚在萌芽探索阶段。

   第一类产品是基于虚拟空间的构想而形成,与现实物理空间没有对应关系。目前,该类产品已经呈现“井喷”之势。例如,Metroverse这款土地交易类P2E策略游戏,其单块游戏街区是由 8×8 的网格组成,网格上分布有各类建筑,每种建筑都有相应的稀有度分数,每块街区都有三项分数,分别为住宅分数、商业分数以及工业分数。截止到2022年3月,其虚拟地块的总持有人数已经达到近4000人。此外,还有NFT Worlds和Multiverse VM等基于虚拟土地运营的产品,也持续得到投资界及传统企业的关注。甚至有加拿大上市公司Tokens.com通过其子公司Metaverse Group在NFT World中收购虚拟土地,以扩展其虚拟房地产投资组合。

   在这类产品中,还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平台类运营公司。例如,The Sandbox在2021年的虚拟土地销售额已经超过3.5亿美元。在The Sandbox的虚拟世界里,不仅有NFT原生产品,还入驻了阿迪达斯、华纳、Ubisoft、Atari、Gucci、FTX、E-torro、PWC和新鸿基房地产等传统公司。其中,Gucci正在The Sandbox 里开发自己的门店,游客可以在里面看最新款Gucci,可以使用优惠券、抽奖,从而形成了线上线下的互动。

   第二类是基于现实世界物理空间开发的虚拟产品,其空间构造与现实物理世界的空间有对应关系,并通常存在明显的互动交融。与纯粹虚拟产品不同,基于现实物理空间开发运营的虚拟空间产品还处于萌芽阶段。当然,这类产品并不是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而是有真实的产品。2022年1月26日,Solana生态社交NFT铸造平台Dropp宣布完成800万美元融资。这是一家旨在将元宇宙引入现实世界的社交NFT铸造平台,包含DROPP LAND以及DROPP 3D AR两个部分。其中,DROPP 3D AR是一个三维建模工具,允许用户通过应用程序3D建模,并在DROPP 3D空间中显示,也可作为AR对象显示在真实空间;DROPP  LAND则与现实世界的实际地理位置相对应,旨在以地理定位技术将现实世界与NFT及METERVERSE的虚拟世界连接。DROPP  LAND共有96100块,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Superstar Lands、Star Lands、Diamond Lands、Gold Lands和Silver Lands),每块土地都根据等级的不同包含一定数量的六边形格子,等级越高,格子的数量则越多(即可建造性越好)。按照其白皮书的指引,该项目在现实世界中构建了一个通信与数据交换的虚拟世界,每一虚拟物品都可以对应连接到一个实际的物理地址。其所有土地将在8年的时间里每月出售,第一批开放对应洛杉矶市中心、圣莫妮卡、比佛利山庄的虚拟地块,上线15分钟即告售罄。比DROPP  LAND更早些的Ingress也是类似产品。游戏内容和真实世界的地理状况结合,游戏会通过手持装置的GPS、AGPS以及Wi-Fi信息确认玩家的位置,而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的扫描器Scanner界面看到自身周围的传送门、XM或物品。在游戏中,全球各处存在着大量传送门,传送门与实际地标关联,并且位于可被公众探访且步行能抵达的地点。

   相对于第一类纯粹虚拟空间产品而言,第二类基于物理空间开发运营的虚拟空间产品的开发进程较慢,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需求不足,而是与权属规则设计及潜在的权益冲突相关。纯粹虚拟的土地及空间运营产品,依赖于产品本身的权属与交易规则设计,及其自身搭建的经济系统,并不与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直接交互,原则上也不与其他虚拟产品产生冲突。因此,这类产品在空间权益方面较少受制于传统法律规则(只要不明确违反即可),发展较为迅速。相反,基于物理空间开发运用的虚拟空间产品在设定自身权益与交易规则时,难免与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权利规则发生互动,因而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后者。

   众所周知,现实世界的地块及其空间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如果虚拟空间的产品与现实世界一一对应,那么必然面临虚拟空间权利人在对应的物理空间内实现产品功能时,会与既有的现实空间权利人形成权益冲突。这是虚拟空间产品开发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于那些已经“售罄的洛杉矶地块”的持有者,在物理空间的店铺、商场、游乐场或者街道上展示和交互其虚拟物件而被商家或其他任何物理空间权利人反对时,他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此前的Ingress就遇到了这类问题。由于它的传送门设置并没有获得物理世界权利人的许可,于是当很多Ingress用户频繁造访对应传送门的现实建筑物并影响居民生活时,便引发了居民对Niantic Labs的抗议。此类现实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影响第二类虚拟空间产品发挥效能的制度原因,也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此类产品的开发、购买和交易。

   当然,上述两类虚拟空间产品不仅仅涉及到狭义/法律上的空间权概念及其规划与法律规则,还涉及到物理意义上建筑物内的空间规划和法律规则。在下文中,我们将两类产品统称为“空间”,对其进行广义上的探讨。

   (二)虚拟与物理空间交互层潜在权益冲突的法律分析

   在中国,对物理空间(依附于特定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立体利用也是近二十年来随着技术发展逐渐兴起的。所以,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对物理空间权利的讨论与界定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中国法学理论界对空间权是否需要确立以及如何确立,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主张,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对空间更有效地开发利用,不仅应当确认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而且空间权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原《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此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入《民法典》第345条,后者做了同样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法律确认了空间权的存在,并将之视为一种土地相关的物权。不过,之前的《物权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把对空间权的规定列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视其为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并未像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明确空间权可以独立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简言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承认了空间权的存在,但是其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

   当然,虽然我国当前法律关于空间权的立法尚不完善,但毕竟已经有法可循。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主权范围内运营虚拟空间产品可能与物理空间存在如下两种潜在的权益冲突。

   其一,虚拟空间权益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潜在冲突。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空间是指基于建设用地使用用途所当然辐射的空间范围,如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物、公园、游乐场等基于地表向下、向上所占用的空间。这些空间的所有权人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使用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许可的承租人或基于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使用权人。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空间享有所有权,店铺、商场等物业内的承租人对建筑物内的空间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此时,如果元宇宙中某个虚拟空间产品是对现实中对应物理空间的开发运营,那么在该产品中取得虚拟空间权益的主体在对应的物理空间内行使权利时,就会遇到问题。比如,某人在迪士尼乐园的餐厅空间里摆放虚拟装饰物、播种花花草草,吸引其他用户前去参观或者采摘植物,那么虚拟空间的使用权人必然与迪士尼餐厅的经营权人产生冲突。上文提到的DROPP公司已经售罄的洛杉矶城市虚拟空间,买受人/用户在该产品上线之后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鉴于此,关于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应当前瞻性地做出规定,通过明确相关市场标准以避免市场的无序发展。

   其二,虚拟空间权益与地上/地下空间权利之间的冲突。地表设立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仍可以在同一块土地的上下空间范围内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能代表或涵摄土地空间权体系的全部。换言之,在土地空间权的演进与发展进程中,还可能存在与之相关联的“空中权”“地中权”及“土地发展权”。此处的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均指除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当然延伸的地下、地上空间范围以外的空间。由于人类目前对地表衍生的地上、地下空间以外的空间利用并没有达到很普遍的程度,这部分的空间利用,更多是基于公共建设需求而开发。因此,这部分空间向民事主体出让的现象尚未普遍出现,物理空间权与虚拟空间产品的权益冲突解决并不急迫。不过,如果某个地域/国家启动与该地域/国家对应的元宇宙建设和开发计划,这个潜在的冲突也会迅速演变成现实的法律问题。

   元宇宙虚拟空间权利配置的法理分析

   如前所述,如果基于物理空间去开发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产品,就会引发已有物理空间权利与新开发的虚拟空间权益的直接或者潜在冲突。要避免此类权益冲突影响元宇宙的开发建设,就必须对元宇宙虚拟空间产品的权益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赋予元宇宙开发者“准物权”的民事权利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爱思想关键词小程序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m.aisixiang.com)
本文链接:http://m.aisixiang.com/data/140240.html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