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理逻辑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形式,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和“治理基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为主体,以民主为内容,以制度为载体,以法治为方略,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理逻辑,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协同推动民主治理、制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全方位发展。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现代化,治理逻辑,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总结和理论升华,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根本政治制度,居于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的中心,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方式和最高实现形式。如果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实践的根本制度,从根本上决定我国民主成效与治理效能。事实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机制度体系,也是系统治理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支撑、推动、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而且其本身就内含着制度治理的价值目标、内容形式和结构功能,这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制度功能和治理效能的根基所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体现出独特的治理逻辑,能够实现有效的治理结果。从治理主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为主体,回答了我国人民民主治理“属于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从治理内容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内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新形态;从治理形式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过程链条;从治理实践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依法治国方略,支撑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主体、内容、形式、实践构成的四重逻辑,分别回答了“由谁治理”“治理什么”“何以治理”“怎么治理”的基本问题,架构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共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主体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
人民是国家治理实践中最活跃的主体性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回答了我国国家政权组织与国家治理的问题。这一制度设计立足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将人民作为制度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家治理,充分彰显了制度的价值正义性。从内涵本质来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主体性和实践性的“自我规定”和“自我实现”,构建起了“人民统治”和“人民治理”的制度平台和根本途径,真正实现了人民的国家由人民治理的民主政治法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属于人民”的根本制度。习近平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国人民创造,由中国人民实践,为中国人民服务,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坚守人民立场,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凝聚力与制度创造性,让人民作为制度的主人在民主实践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卢梭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现代国家的主权者和所有者[3]109。人民主权在社会主义中国不是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生命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指南与方式方法,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政治权利,深刻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生活“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从制度内容而言,国家是一个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每个公民是构成国家的单位细胞。通过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其权力构成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人民的信赖、拥护和支持,始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之基和力量之源。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本质具体地、现实地体现为制度对人民权益的充分保障,我国人民民主实践发展的方向就是使得每一项立法、每一个决定决议都最大化地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从制度形式来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载体和方式方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整合人民群众意见,成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制度规范的直接依据,并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国家权力,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奠定制度条件及实践基础。可以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赋予者”,也是国家权力的“受益者”。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人民”的政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诞生与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寻求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的政治革命密切相关,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与政治智慧的制度凝结,为人民解放、为人民建国、为人民立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4]167从理论上讲,任何社会活动的逻辑及现实起点都是人,人民群众是社会制度真正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人民既是制度的“剧作者”,又是制度的“剧中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借鉴和扬弃了代议制民主理论,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新为依据,形成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互为表里的政体形式,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完成了现代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历史渊源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巴黎公社的政治实验为制度原型,以苏联苏维埃政体实践为模式借鉴,以我国革命时期各种代表会议制度为实践基础,坚持为了人民这一价值宗旨,建构起为了人民的国家结构体系和国家制度体系,提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平台和根本途径,并在新中国的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赋予新中国政治制度人民性的价值底色。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靠人民”的治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靠人民集体智慧建立、发展和完善,依靠人民获得政治合法性与价值规定性。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主体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5]71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实践,推动我国政治生活关系形成与发展。正是依赖于人民意志表达、实践参与、意见反馈等活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得以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效能与价值效用得以彰显。可以说,我国政治生活有序推动的根本动力来源于人民群众,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推进政治生活治理的根本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政治生活提供根本制度依循,对于人民政治参与与具体政治实践具有根本制度规约性与指导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实践的相互关系中,人民群众是制度主体和治理主体,激活制度生命力,赋予其实践创造性,在制度建构与制度实践中发挥主导性与主体性作用,是人大代表制度与人民民主实践的主体中介与转换媒介。一方面,通过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形成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并产生各个国家机构,管理国家事务。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汇集和整合人民的意志,代表、回应、保障人民的利益,组织、凝聚、动员人民的力量,对民心、民意、民智、民力作出制度性回应。无论是作为“制度总枢纽”,还是“民意加工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动员人民、组织人民、依靠人民,“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1],从而在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本质逻辑:以民主为实质的治理
我国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和制度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6]281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民主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度里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不同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中,民主呈现出丰富的理论形态。从民主实践的现实维度来看,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治理形式,是民主理论、民主制度、民主实践的有机统一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的国家形式和民主形态,以科学的民主理论、先进的民主形式、真实的民主实践,赋予人类民主制度真实的本质和全新的意义。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内容、制度使命和民主意义之所在,正如毛泽东所言:“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7]1057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构先进的民主形态。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各要素、子系统、多机构、各制度机制等构成的政治系统,形成一种独特的、先进的“民主形态”[8]49-50。首先,作为国家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为根本制度原则,通过人民民主实践,实现国体和政体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立,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求,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真正落实“人民统治”和“人民治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实践之中。其次,作为民主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民主的政治允诺具化为民主实践,实现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议行合一”的结构形式,由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总纲”和“总源”,由它产生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各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把“议”和“行”、“源”和“流”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之中。最后,作为民主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其中民主是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条件和保障,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保障民主实践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纵向的中央和地方、横向的权力机关和各国家机关进行权力分工和职能布展,既分工又监督、既分权又制约,实现了民主与专政、分工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塑造科学的民主关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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