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永: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今年是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50周年,也是中国在钓鱼岛领海开展常态化执法巡航10周年。站在这一历史节点,深化对钓鱼岛问题历史经纬的认识,对于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和东亚地区和平具有积极意义。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历史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历史上,日本是如何窃占钓鱼岛的?近年来,围绕钓鱼岛问题,日本又出了什么新“花样”?在捍卫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中国学术界应该作出怎样的努力?围绕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清华大学日本问题专家刘江永教授。
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历史评论》:刘教授好!有一种观点认为,钓鱼岛是一个无人岛,其主权归属问题是一笔谁也说不清的“糊涂账”。对此,您怎么看?我们主张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依据是什么?
刘江永: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上看,钓鱼岛(古称钓鱼屿或钓鱼台)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主权归属绝非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不清的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我国台湾省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为3.91平方公里;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方向,是该海域第二大岛;赤尾屿位于最东端。据我掌握的古今中外相关史料,至迟从明朝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遣使臣杨载诏谕琉球中山国,以及洪武六年张赫、洪武七年吴祯先后率领舟师在福建至琉球海槽实施海上巡航时起,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作为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官方航海利用的岛屿,纳入中国疆域及海防范围。
此后,自明朝永乐二年(1404)至清朝同治五年(1866),中国曾23 次派出册封使赴琉球国,留下许多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官方记载。虽然前10次(约130年间)中国册封使的相关史料因火灾而失传,但后13次(约332年间)册封使仍留下不少证据,足以证明钓鱼岛所属岛屿中最东端的赤尾屿属于中国。例如,据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1561年册封使郭汝霖在《琉球奉使录》中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见姑米山矣。”中琉两国的海上分界在赤尾屿和琉球国久米岛(古称姑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琉球海槽,曾被1683年清朝册封使汪楫在《使琉球杂录》中记载为船工所悉知的“中外之界也”。
至清代,钓鱼岛归属中国的事实更加明确。1722年巡视台湾监察御史黄叔璥在《台海使槎录》中记载,“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1747年的《重修台湾府志》等确认了这一点。其后,1852年《噶玛兰厅志》、1871年《重纂福建通志》皆将钓鱼岛列入中国台湾海防要冲,认定钓鱼岛属于当时的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这一点,古代琉球国从无异议。不仅如此,琉球国大学士程顺则1708年所著《指南广义》还记载了14条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往返中国与琉球之间的海上航路,并明确指出这些都是中国赴琉球的“三十六姓”(始于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和清朝册封舟舵工教授琉球人的。程顺则还特别强调,他把上述事情记入该书,“以示不忘本之意”。
有力证据还包括来自日本的官方文献。从1874年日军首次入侵台湾至甲午战争爆发的20年间,日本海军省的文献、岛表和地图都将钓鱼岛认定为中国台湾附属岛屿。例如,1874年日本海军省编纂的《南岛水路志》写道:“从所谓明人(中国明朝人)之称为花瓶、彭家山、钓鱼台、黄尾、赤尾等诸小屿以北航行后,取久米岛,转舵向东,经该岛北或南,再经庆良间诸岛北或南,便可到那霸。”这一日本官方文献明确指出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是由中国明朝命名,并与花瓶屿、彭佳屿等台湾岛屿一并列为中方岛屿。又如,1875年日本海军省绘制的《清国沿海诸省》地图,明确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画在其中。然而,1894年日本出版的《冲绳县管内全图 琉球全国》地图中则不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这些足以证明,日本在甲午战争前窃占的中国钓鱼岛、黄尾屿绝非日本政府所说的“无主地”。
《历史评论》:既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那么钓鱼岛问题又是怎么产生的?
刘江永:历史上,日本窃占钓鱼岛的相关活动是明治政府1879年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之后的事。最初是在1885年,时任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密令冲绳县令西村舍三调查并占据钓鱼岛,但因担心引起同中国之间的麻烦,冲绳县令只派人进行过一次海上绕岛观察,并未登岛调查或占领。同年,日本外务省的调查结论是:“该等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附有岛名。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
直到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调查报告的最终结论仍是,“没有关于这些岛屿的古代文献及证明属于我邦的明文和口头传说等。与我们相关的只是,古来县里渔夫时而从八重山岛渡海前往捕鱼狩猎”。这便是甲午战争前日方所谓的再三调查及结果。
然而,日本明治政府并未因此放弃侵吞钓鱼岛的野心。1894年7月,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1895年1月13日,伊藤博文内阁获悉日军攻占威海卫及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后,立即于次日起草了关于将“鱼钓岛”(钓鱼岛)、“久场岛”(黄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的决议,并于1月21日完成内阁成员签字,秘密通过该决议。3个月后,日本又迫使清政府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开始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统称为“尖阁列岛”,其中未含赤尾屿。也就是说,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日本政府和民间文献记载所谓“尖阁列岛”或“尖阁诸岛”是“无主地”且归日本所有。1921年,日本将赤尾屿单独划归日本“国有地籍”。其后,又将黄尾屿改称所谓“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所谓“大正岛”,以掩人耳目。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问题。12月1日正式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钓鱼岛自然包括在内。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中承诺,“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这一切足以证明,根据战后国际法,台湾连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必须归还中国,日本无权霸占,美国也无权处置。
《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所表明的立场,也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中国共产党的立场,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维护上述战后国际法文件规定和国际秩序。1950年5月,中国准备参加旧金山和会,在相关讨论纪要中提出,战后日本要将钓鱼岛及赤尾屿等岛屿连同台湾一并归还中国,然而当时美国不承认新中国政府,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出席旧金山和会。不仅如此,美国还趁中国内战之机在台湾和琉球群岛驻军,其后,又擅自将黄尾屿、赤尾屿作为美军海上靶场。在1951年9月8日美日等国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日本只表示放弃对台湾的统治,而非《开罗宣言》规定的归还中国,企图造成“台湾归属未定”假象。新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宣布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并坚决反对美国在台湾和琉球群岛驻军。该“和约”第三条“托管统治”部分称:“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送交联合国托管制度的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对此,当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
事实上,从1945年日本投降至1972年的27年间,琉球群岛并非日本领土。“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后,美国并未向联合国提出“托管”申请,且在1972年5月15日之前,一直对琉球群岛实行单方面军事占领。日本从1956年开始同美方谈判所谓琉球“返还”问题。当时,佐藤荣作内阁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70年前后,日本又开始敦促美国把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划归日本,并开始驱赶在钓鱼岛海域捕鱼的台湾渔民,激起声势浩大的“保钓运动”。
1971年6月,日美签署《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美方以保留美军基地为前提,同意将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交给日本。当时日本援引“旧金山对日和约”,要求美国将钓鱼岛主权交给日本,但其实“和约”中并未提及本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钓鱼岛,而只将1885年划入冲绳县的大东群岛写入其中。这说明,1951年签署“和约”时,日美两国并未意识到钓鱼岛归属问题。因此,日本1971年援引该“和约”提出将钓鱼岛作为琉球群岛一部分划归日本,纯属无稽之谈。
于是,美国只好援引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缩写为USCAR)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所指定管辖地区的经纬线,以此界定琉球群岛范围。但这种单方面的界定没有任何国际公约根据。最终,尽管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表示不持任何立场,但1971年美日仍私相授受钓鱼岛“施政权”,这遭到中国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华侨的一致反对。战后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由此而生。
1972年佐藤荣作下台后,田中角荣继任日本首相并积极推进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双方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共识,于1972年9月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8月中日两国再度搁置钓鱼岛争议,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使两国关系取得长足发展。
然而,冷战结束后,国际环境发生巨变,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抬头,开始影响中日关系。尤其是1996年日本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态度发生明显变化。根据该公约,一国可对距其沿岸及岛屿领海基线200海里的海域拥有大陆架和经济专属权。但是,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专属经济区产生重叠,迄未划定。于是,日本不仅开始拒绝承认中日之间有领土争议,而且否认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其目的就是要造成日本在钓鱼岛海域长期“单方面存在”的印象,使之成为法理上的所谓“长期实效统治”,并以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原则”占有钓鱼岛,同时妄图以钓鱼岛为基点占有中国海峡两岸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其面积不亚于日本国土面积。
21世纪以来,日本围绕钓鱼岛“生事”的频率加快。2000年,日本政府企图通过每年出资“租借”的方式管辖钓鱼岛;2008年,日本海上保安艇在钓鱼岛海域撞翻台湾省海钓船;2010年,日本又非法拦截并扣押中国大陆渔船;2012年,日本政府竟然宣布“购岛”,实行所谓“国有化”。对此,中方不得不采取包括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实行常态化执法巡航等多项反制措施。于是,日本政府又开始频繁指责中方公务船“不断侵入日本领海”,“以实力改变现状”等。这不仅造成一些不明真相的日本民众对华负面印象加深,而且在国际上进一步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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