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巍:什么是《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
摘 要:对于《逻辑哲学论》的语义学而言,对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作为世界的实体,对象保证了“命题的意义先于真假”这一语言哲学的重要原则。但是,目前学界似乎并未明确给出对象的任何一个例子。一些学者认为对象只是一种逻辑的预设,即使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无法给出任何例子。本文反对这种看法,主张维特根斯坦很清楚《逻辑哲学论》中对象的例子是什么。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它的三种类型分别是颜色、形状和时间。这就立刻解决了引起较多争议的“为什么对象是无色的”和“为什么对象像链条的环节那样在事态中彼此衔接”这两个问题。此外,在涉及对象和名称的关系时,汉译本均将名称的“Bedeutung”译成名称的“指称”或“所指”,都将其视为一个专门术语,但情况也许未必如此,这个词可能仍然应被译成“含义”。
关键词:对象;抽象实体;名称;含义
一、为什么必须要有对象?
从《逻辑哲学论》第2.01节到第2.03节,维特根斯坦一直在刻画所谓的“对象”。这些段落引起了较多争论,它们是理解《逻辑哲学论》的第一道关卡,本文的目的就是提供一条翻过这道关卡的路径。
为了更好地进行论述,我们首先给出《逻辑哲学论》的几个基本框架,这些框架是接下来论证的前提,本身是不可能作为论证的结果而被给出的。
这些前提是:一,世界有很多可能性,现实世界只是其中已经实现的部分,但不管世界是怎么样的,它“归根结底”是由一些简单的东西复合而成的,这些东西“构成了世界的实体”(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1节,译文略有改动);二,与此相对应,就语言这一面而言,语言“归根结底”是由一些不可定义的名称构成;三,这些名称对应于那些简单的东西;四,虽然有“简单的东西——名称”的对应,但世界的基本单位不是那些简单的东西,而是直接由那些简单的东西构成的一个一个的事态,与此相对应,语言的基本单位也不是名称,而是直接由名称构成的一个一个的基本命题,“最简单的句子,即基本命题,断定事态的存在”(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4.21节);五,所谓“最终的分析”,就是分析达到了基本命题和事态这一层面。
前面那些简单的东西就是“对象”。《逻辑哲学论》主张对象是必须要有的,为此,第2.021、2.0211、2.0212节给出了一个归谬论证:如果没有对象,我们就不可能用语言来描绘世界中的事态了,而我们确实用语言来描绘它们,所以要有对象。
假设有两个对象,a和b, 它们直接构成的事态是ab。按照前面的说法,“a”和“b”其实是这两个对象各自的名称,而“ab”其实是一个基本命题。如果a和b这两个对象不存在,那么“a”和“b”这两个名称就因为没有东西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含义,这个命题也就没有意义。为了让它有意义,我们得先确定a和b这两个构成部分是存在的,确定“a和b存在”这个命题为真,于是“ab”这个基本命题是否有意义就取决于“a和b存在”这个命题的“为真”了。但一个命题得先有意义,才能成为真命题,因为意义先于真假,没有意义的命题,我们怎能理解它,又怎能判断其真假呢?那么,“a和b存在”这个命题有没有意义呢?但它的情况和“ab”是一样的,为了让“a和b存在”有意义,我们还是得先去确定“a和b存在”为真,这就是真假先于意义,是前期维特根斯坦不能接受的。和摩尔谈话时,维特根斯坦说得很清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这个问题永远不能取决于另一个关于这个命题的构成部分的命题的真”。(Wittgenstein, 1979, p.117)很明显,“a和b存在”就是关于“ab”这个命题的构成部分的命题。
所以必须要有对象,这保证了与对象相对应的名称不会没有含义,同时也保证了符合逻辑句法的、由名称直接结合而成的基本命题必定有意义,保证了意义先于真假。
那么,为什么对象必须是简单的,是不能被继续分析的呢?答案是:为了意义的确定性。
还是举“ab”的例子,如果它不是基本命题,如果a和b不是简单的东西即对象,那么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它们就是复合物,就可以被继续分析,比如被继续分析成a1、a2和b1、b2。如果a1仍不是简单的东西,那就仍可以被继续分析,但这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呢?“ab”这个命题的意义什么时候才能被确定下来呢?为了保证意义的明确性,对象得是简单的,是不可继续分析的,只有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名称(有时被称为“简单记号”)的含义才是确定的,它们构成的命题的意义才是确定的,“要让命题拥有确定的意义,就得让简单记号成为可能”。(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3.23节,译文略有改动)
此时,如果有人反驳道:“为什么a一定得是简单的呢?即使a是复合物,‘a’这个名称的含义难道不能是绝对确定的吗?”那么我们可以回答:复合物之所以是复合物就是因为它是由简单的东西复合而成的,但既然是复合的,就是偶然的,换言之就是这种组合不一定出现,从逻辑上说,一个简单的东西实际上不一定非得和另一个复合起来。于是,“a”这个名称就有可能因为没有东西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含义了。
到目前为止,我们简要回答了“为什么一定要有对象?”和“为什么对象必须是简单的?”这两个问题,然而,如果换一个思路,那么我们或许可以为第一个问题提供一个更深刻的答案。
首先,让我们反问自己:“我们想要、渴望、期待、害怕、期望并不存在的东西,实际上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是如何可能的呢?”(Hallett, p.38)如果这个问法有点复杂,那就问一个更简单的问题:如果一个东西从未存在过,那么我们如何能够思考它呢?但是,我们似乎完全能够思考从未存在的东西,这事对我们来说似乎易如反掌,“它确实有着自明之事的形式”。(维特根斯坦,2019年,第一部分第95节)
那么,这是如何可能的呢?是的,再没有什么将不存在却可被思考的东西设定为复合物,设定为必定存在、不可能不存在的对象的可能的组合更简便的了。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木理论,积木是简单的,它们必定存在,但积木组合而成的复合物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而所有可能的复合物已经在积木组合的可能性中被给定了。加思·哈勒特(Garth Hallett)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和复合物的思考“为这个苦恼了一代奥地利哲学家的问题提供了解答”。(Hallett, p.38)
在《蓝皮书和棕皮书》中,维特根斯坦说过:“假设我们问道:‘人们如何能够想象并不存在的东西?’答案似乎是:‘如果我们确实能想象,那么我们想象的是存在的元素的不存在的组合。’人马怪并不存在,但人的头、躯干和手臂,以及马的腿是存在的。‘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完全不同于任何存在的对象的对象吗?’——我们会倾向于回答:‘不,元素、个体必须存在。如果红(redness)、圆(roundness)和甜(sweetness)不存在,我们就不能想象它们。’”(维特根斯坦,2021年b, 第36页)
这里的元素、个体与对象是同样的东西。
二、什么是对象?
那么,什么是《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呢?我们能不能给出对象的一些具体的例子?前面说的红、圆和甜是不是对象?接下来我们就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常见的答案是:对象是一种逻辑的预设,我们不必给出对象的例子,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无法给出例子。比如詹姆斯·C.克拉格(James C. Klagge)在其2021年出版的《语境中的〈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In Context)中说道:“在写《逻辑哲学论》时,维特根斯坦似乎特意对简单对象的例子持不可知的态度”。(Klagge, p.52)韩林合也这样认为:“维特根斯坦实际上也根本没有办法提供出符合他的要求的对象的具体例子。因为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东西,它们实际上是纯粹的逻辑设置”。(韩林合,第61页)李国山、徐弢也这样看:“简单的对象不是实际客观存在的简单物,而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必要的设定。这种设定本身当然是不可以用物理世界中的简单东西来加以说明的,而且这种说明实际上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李国山、徐弢,第112页)
但这是不够的,《逻辑哲学论》对对象的刻画已足够充分,已足以让我们给出这样几种对象的类型,那就是形状、颜色、时间。(参见维特根斯坦,2021年a, 第2.0251节)于是,我们就可以给出对象的例子了,比如圆、红、一瞬间,它们对应的名称就分别是“圆”“红”“一瞬间”,再比如三角、绿、一段时间,它们对应的名称就分别是“三角”“绿”“一段时间”。
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比如不理解为什么圆是一个对象,那就可以参考《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第46节对对象的刻画:对象是不可描述、不可解释而只能给出其名称的东西。问问自己(这个论证会令人误解,因为我们马上能看到,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能被经验到的东西都不可能是对象):在纸上画一个圆,你会说“这是圆的”,还是“这是个圆”?(大部分人想必会说后一句话)前者是描述,类似“这个手表是圆的”,后者就是给出名称。
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并不存在于任何世界中,我们在世界中是找不到任何一个独自存在的对象的。哈克(Peter M.S.Hacker)说“对象类似弗雷格的概念,是‘不饱和的’”(Hacker, 1996,p.23),也是这个意思。帕斯夸里·弗朗斯科拉(Pasquale Frascolla)持类似看法,他提出:“从一种形而上学的视角看,对象应该属于抽象的共相(universal)的范畴”。(Frascolla, 2017, p.7)我们可以说对象永恒地“存在”于一个抽象的领域,不过这是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使用“存在”一词了。
相反,存在于世界中的,都是由对象组合成的复合物,比如我们在世界中是找不到红本身的,而只能找到一个个具体的红色的东西,比如视域中的一个红色圆点,这个圆点总是存在了一段时间。想象有一个圆点只出现了一瞬间,然后就消失了,那么我们就可以给出一个直接由名称构成的基本命题了,即“红-圆-一瞬间”,它刻画了一个可能存在的事态。如果视域中真有这样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一个存在的事态即事实,此时这个基本命题为真。此外,若一个红色三角和一个红色圆点同时存在于视域中,那就是红这个抽象实体同时有了两个实例(instance)。这恰恰证明对象不可能是具体的个体(particular),一个个体不可能同时既出现在这个又出现在那个复合物中,正如同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在甲地又在乙地。
此时可能会有这样一个反驳意见:视域中一个出现了一瞬间的红色圆点和另一个同样出现了一瞬间的红色圆点,两个事态是不一样的,但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对此的回答是:光靠红、圆、一瞬间这三个对象当然是无法将它们区分开来的,它们的区别是它们在视域中占据的位置(若它们同时出现)或者出现的时间点(若它们依次出现),但这些位置、时间点并不是构成事态的对象。
这个红色圆点,以及类似的复合物,比如视域中一个存在了一段时间的绿色三角,才是可能存在于世界中的东西,才是一个事态,而红、圆、一瞬间这样的对象并不存在于任何世界中。顺便说一下,这里的世界是一个唯我论者的世界,是“我”直接感知到而别人无法在相同意义上感知到的世界,(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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