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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凯:傅高义的“误读”——《邓小平时代·第15章》阅读笔记

更新时间:2023-01-07 12:18:40
作者: 赵树凯 (进入专栏)  

  

   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出版以来,海内外影响深广,学界的改革研究也多有引用。我通读全书,惊叹其内容博大,画面浩瀚,堪称世出不二之力作。我的阅读重点在农村改革部分。

   全书24章,农村改革在第15章,题目为“经济调整和农村改革”,分四节:“建设派与平衡派”“万里和农村改革”“乡镇企业”“个体户”。我比较阅读了三个版本:哈佛大学出版社2011年英文版、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2年中文版和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中文版。在我看来,本书谈农村改革,提纲挈领,要言不烦,引人入胜,但是,也存在一些“误读”,若以改革史而论,应加以考究与匡正。

   这里所谓“误读”,不涉及观点评价,特指事实叙述的不足之处,既包括所写有错,也包括有所缺失,大致有三方面:政策脉络的残缺、叙事结构的偏差,历史细节的舛错。由此我也想到,当下的改革史研究正处困顿,需要突破。

   一、政策脉络的残缺

   改革首先表现为政策改变,改革史就是政策演变史。本书致力于农村改革的政策进程梳理,清晰地抓住了两条政策主线,即包产到户和雇工经营,有纲举目张之效果。但是,政策脉络叙述有明显残缺。

   1.关于包产到户政策

   包产到户是农村改革核心问题,其政策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律不许、少量允许(特困农村)、全面允许(农民自主选择)。但是,本书却把三个阶段误作两个阶段,关于政策转折点的叙述存在主次颠倒。

   “1980年夏天,万里开始准备支持新政策的正式文件,并于同年九月下发。”[1]这里把9月下发的文件(即中央75号文件)认作支持包产到户的“正式文件”,是对改革进程的重要误读。因为,这个文件仍然认为包产到户属于资本主义,仍然肯定人民公社体制,文件允许“在那些偏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实行包产到户,规定一般地区不要搞包产到户。真正称得上“支持新政策的正式文件” 是,1982年1月中央1号文件,宣布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2],农民可以自主选择。与上述误读相适应,书中说“1981年完成了包产到户的转变。”[3]实际上,包产到户的政策转变并不是在1981年完成,而是1982年1号文件出台后完成。

   本书用很大篇幅铺叙1980年5月邓小平谈话,不适当地强调了这个谈话的政策后果。毫无疑问,这个谈话为包产到户提供了重要政治支持,构成农村改革进程的重要政策转折点。但是,这个谈话的政策立场仍然建立于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之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策作用是有限的。谈话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4]这里用“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来说明包产到户不必担心,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和政策框架下来论证包产到户的合理性。实际上,包产到户恰恰是对生产队集体经济的根本否定。后来的发展也表明,包产到户迅速导致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瓦解。回溯当时的政策争论场景可以发现,这个谈话为两种对立的政策思路留出了巨大空间。谈话之后,包产到户的反对者继续从制度性质、发展方向上批评抵制,包产到户在政治上依然处于被动。对这个谈话的有限作用,万里曾说:“此后情况有了好转,但还是吵吵嚷嚷,全国性的争论并没有停止,有些反对的人手里掌着权,他不同意你就干不成。”[5]1982年1号文件才是包产到户政策的根本性突破,这种突破在根本上是基层实践不可阻挡的结果。在1980年75号文件和1982年1号文件之间,包产到户经历了新一波激烈的政策争论,期间邓小平没有新的谈话表态。

   2.关于私人雇工政策

   是否允许私人雇工,是包产到户之后又一政策焦点。政策争执从农村而起,影响远超农村,争执过程更复杂,影响更深广,且贯穿整个80年代。本书“个体户”一节以此为核心,抓住了政策环节的“牛耳”。但是,书中介绍邓小平雇工问题谈话表态只有一处,即1983年的“雇工问题,看两年再说。”[6]随后本章结尾说:“在1987年的中共13大上,中共干部正式同意了个体户可以雇佣七名以上的员工。邓小平用他的改革方式又一次赢得了胜利。不争论,先尝试,见效之后,再推广。”[7]实际上,雇工政策争论远非如此简单。在1983年表态后,1985年邓小平还有过重要谈话,1989年后则出现了政策反复。

   在起草1984年1号文件期间,1983年12月9日,邓小平让秘书打电话给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意见是:“听其自然,看两年再说”。[8]在“看两年”之后,雇工政策问题再度提出。1985年11月24日,邓小平与薄一波谈话,在听了薄一波谈的三种雇工情况后,说:“是管一下的时候了。占用国家的资源,国家的贷款,不管一下不行。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9]至于如何管法,谈到一些雇工企业可以征收80%、90%的所得税和累进税,贷款政策也要有区别。关于怎样把这次谈话精神贯彻到文件起草中去,文件起草组内部争论激烈,难以达成一致,最后,杜润生说:“文件避开雇工,因为一两句话说不清楚。”[10]于是,“要管一下”的指示精神没有进入文件。1986年中央1号文件发出后,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等部门曾组织了多种形式的雇工专题调研,但是,制定一个可操作的限制性政策遇到种种问题。1986年底杜润生主持起草1987年农村工作文件稿,仍然采取了避而不谈的处理。

   虽然限制雇工的中央文件一直没有出台,但内部政策争论一直在持续。1986年5月,一位领导人对杜润生说:“一条是纳税,二条是人数有某种限制。润生同志不主张限制,我主张要限制,但怎么限制说不出?雇主工资不能超过工人多少倍。”[11]。随着形势变化,三年后限制政策出台。198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规定共产党员不准雇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12]由此可见,本书关于雇工政策的叙事失之于简单偏面,未能反映出跌宕起伏、不了了之的曲折过程。

   3.关于1975年“农业整顿”

   本书用显著篇幅铺叙1975年邓小平“全面整顿”,但是,却没有提及“农业整顿”。当时,邓小平提出:“工业要整顿、农业要整顿、商业要整顿、我们的文化教育也要整顿、科学技术队伍也要整顿。文艺,毛主席叫调整,实际上调整也就是整顿。”[13]关于农村政策,邓小平这次复出后有两次重要讲话。

   9月15日上午,在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开幕式上,邓小平重点讲了农业整顿:“农村资本主义倾向有相当程度存在,有些地区、某些方面,还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村存在两条路线斗争,这就要整顿。过去批判了“三自一包”,有同志说,现在农村不仅有“三自一包”、还存在“三自一分”,土地分了。这种现象应该提醒全党注意。农业要上去,不纠正这种现象,不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不行!那是倒退,不是前进。” 邓小平还谈到:“人民公社制度提出以后,毛主席就概括了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制度,肯定是一个成功的制度。” 与此同时,邓小平还肯定了大寨的评工记分办法:“学大寨,请大家注意,不要只看到粮食产量,要研究大寨、昔阳的一些具体政策。如评工记分,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不要看成只是一个方法的问题。大寨一年评一次,大家研究一下,我看这个办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问题,这是一个路线问题。这有助于人的思想革命化,使人的干劲鼓得很足。”[14]

   9月27日上午,在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座谈会上,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又有重要表述。这次农村工作座谈会,起因于8月份副总理陈永贵上书毛泽东,建议:农业要大干快上,实行大队核算,势在必行。[15]根据毛泽东指示,中央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当时会议上的政策争论,核心问题是基本核算单位是否从生产小队“过渡”到生产大队。副总理纪登奎、华国锋和参加会议的四川赵紫阳、浙江谭启龙等省委书记都认为过渡条件不成熟。9月27日上午,邓小平在会上指出:“指导思想要有意识的向这个方向引导,向这个方向前进,这是很重要的一条,以后还要逐步过渡到公社所有制,真正实现一大二公”。[16]按照这两次讲话,农业整顿在与其他整顿方向迥异。探讨邓小平对农村改革的作用,研究从“文革”到改革的政策演变,应该对此有所关注。

   二、叙事结构的偏差

   关于农村改革的基本进程,本书抓住了重点,突出了安徽的领军作用,突出了邓小平和万里的推动作用,但不足的是,对于四川改革和胡耀邦作用重视不够,显得畸重畸轻,叙事结构缺乏应有完整性。

   1.关于四川农村改革

   本书谈及四川只有一处:1978年2月1日,邓小平“对四川省委书记赵紫阳讲了万里在安徽农村实行六条政策取得的成功”,“邓小平鼓励赵紫阳允许下面进行类似万里在安徽的大胆实验。赵紫阳遵照邓的意见,很快提出了在四川农业生产中实行分散承包的12条。”[17]这给人的理解是,四川是因为受到邓小平的鼓励和安徽的启发才推动改革。事实并非如此。赵紫阳在1975年秋主政四川,1977年初开始系列农业政策调整,包括改变耕作制度、鼓励家庭副业、扩大自留地、划小生产队、鼓励包产到组等。四川的特点是,利用“人民公社60条”的政策空间,在全国率先纠正“大寨经验”为代表的“左上加左”的农村政策。这里的“左上加左”是指,本来人民公社“60条”就是一整套“左”的政策体系,但这个政策体系还给农民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间,如自留地、集市贸易、家禽饲养和家庭副业等,而“大寨经验”则消了农民这点有限的自由空间。四川的政策调整,1977年秋后初见成效,1978年秋后大见成效。

   如果比较四川和安徽,四川的政策调整起步早,方法比较温和;安徽起步快,方法比较激烈。以1979年初为政策观察时间点,两省对包产到户的态度是:安徽省委正式同意在肥西县山南公社搞“试验”,四川省委则采取了“默许”。1979年1月9 日,在四川省委常委扩大会上,赵紫阳说:“应当教育不要那么搞,不要认为是路线问题就整,那是认识问题,允许人家试验一下”,“这本来是个经济问题,一说就搞成政治运动。修改人民公社60条时写了,群众如果同意其他办法,也允许实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要随便上纲”。[18]2月6日,在安徽省委常委会上,万里说:“过去批判的东西,有的可能是正确的,有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必须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万里明确提出进行包产到户试验:“我主张在山南公社进行包产到户试验,会不会像有人担心的那样滑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我说那也没有什么可怕的,把他拉回来就是了。如果减了产,收不到粮食怎么办?调一点粮食给他们就是了”。[19]安徽政策调整,在1979年秋后大见成效。经过一年试验之后,1980年1月,安徽省委批准包产到户“也是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即为包产到户“上了户口”。[20]省委明确支持包产到户,安徽在全国最早。

   本书还忽略了四川农村改革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即率先撤销人民公社。1979年秋开始,赵紫阳主持在广汉县进行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后来扩大到新都县和邛崃县,试点核心是把“政社合一”改为党政分工、政企分开。1980年9月,广汉县向阳乡正式挂出“乡人民政府”的牌子,成为全国第一个取消人民公社的典型。[21]四川的这个突破,不仅是农村政策调整,而且是最早的基层政权再造。本书没有提及此事,或者是有所不知,或者是有所知而回避,但无论何种原因,都是欠缺。

四川农村改革还有一个突出贡献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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