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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涛:犯罪认定中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内涵澄清与规则构建

更新时间:2022-12-29 08:46:13
作者: 陈文涛  

   内容提要:以法学的科学性追求、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法的安定性作为支撑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本内涵是,在保证行为指引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不同法域根据自身目的进行相对判断。在现有理论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违法一元论的框架下可以实现,但应当将违法一元论理解为合法的统一,将合法的统一界定为行为指引的统一,并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在犯罪认定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可以通过以下一般规则实现:其他法域存在允许性规定的场合,刑法绝对地从属于其他法域;其他法域存在禁止性规定的场合,刑法相对地从属于其他法域;而在其他法域不存在行为指引的场合,刑法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展开独立判断。

   关 键 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法的安定性  违法一元论  行为指引  实质解释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支撑理论与基本内涵

  

   二、现有理论的检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再明确

  

   三、法域关系处理的一般规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适用

  

   四、结语

  

   近年来,发轫于应对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刑行交叉案件”①的法域关系处理理论,得到了刑法学者的重视。就现有理论而言,尽管存在巨大分歧,但基本都赞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处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有不可动摇的性质”,②“法秩序统一性是刑法解释的当然前提”。③而且,“由于学界对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广泛认同,当今的学者们甚至都已经很少再追问法秩序统一性的实质依据与目的诉求,而是往往径直将该原则接受为无需进一步证明的基本命题”。④

  

   但是,不去追问背后的实质根据,会导致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成为流沙般的概念,无法明确其内涵。理论呈现也是如此,关于不同法域中违法性概念的关系,存在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基本对立,但即便是强调刑法独立性的违法相对论,也有论者认为其顺应了不同法域间违法性目的——内容的差异,与法秩序统一性契合;⑤或认为从目的论视角思考法秩序的统一,承认违法判断的相对性更为适当。⑥在行政犯的认定中,就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区分存在质的区分说、量的区分说、质量区分说的对立,但与前述违法性概念一样,也有观点认为,旨在维护刑法的纯洁性、独立性的质的区别说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⑦可见,不去追问其实质根据,就难以明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内涵,从而导致其在具体贯彻中产生分歧。因此,检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背后的支撑理论,澄清该原理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犯罪认定中的法域关系处理的一般规则十分必要。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支撑理论与基本内涵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支撑理论

  

   由于现实中并不存在由一个全能视角的抽象立法者来通盘考虑所有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同法域的规范极有可能产生冲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被提出的,认为法秩序必须被思考成一个整体、一个价值判断尽可能一致的体系和“意义构造”。⑧该原理有以下三个支撑理论。

  

   1.法学的科学性追求

  

   法学要具有科学性,体系性的思考就不可或缺。正如费尔巴哈所言,“当一个内在相互关联的现有知识整体具有外部的或体系性的关联时,那么,该知识整体便具备了科学的完备形态。任何混乱及不协调都是对理性的侮辱,理性的最高使命是协调与统一”。⑨由此,法学必须系统性地描述法律,“将法律呈现为一种内部融贯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集合”。⑩处理诸法律渊源之间可能的抵牾,就成为法学的任务之一。所以,将所有法律规范视为一个“体系”,其实是一种学术追求的产物,而非对立法现状的描述,认为整体法秩序统一的基础是立法的统一,进而以立法的不统一来否定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观点(11)是错误的。不过,对于法学的体系性思考应如何展开,法学的科学性追求本身并不提供指示,而是要依赖于学者基于自身立场的构建,“目标是有的,但没有路”。

  

   2.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

  

   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认为,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单个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更高的规范,以此可以不断地向前推进至一个最高法规范(基础规范),“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12)据此,只要属于一个国家有效的法律规范,必有其共同的规范来源,基于该规范来源,一国的所有法律规范具有统一性。而该规范来源通常被理解为宪法(或第一部宪法),如芦部信喜认为,国法秩序在形式性的效力上,可以理解为以宪法为顶点,其下依法律、命令(内阁政令等)、处分(判决等)的顺序,形成位阶结构。(13)

  

   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从规范效力的上下位关系出发,将一国所有法律规范在宪法之下统一,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部分基础,理论上也多以此来说明法秩序的统一。(14)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只是强调下位规范不得与上位规范冲突,同位阶法律的关系不能依此做出论断。所以,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只是为法秩序统一划定了范围,并没有为通常的法域关系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撑。实际上,各部门法在宪法的授权下,根据自身目的制定差异性的规范,这反倒符合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因为若非如此,就没有必要进行部门法的划分(违法相对论也多是以此来展开论述的)。

  

   3.法的安定性

  

   对于法的安定性的概念,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没有疑问的是,其最重要的内涵是法的可预测性,即使公民具有预见到具体法律决定的可能。(15)很显然,为了实现法的可预测性,必须要求法律具有“导向的确定性”,也就是国民必须清楚,哪些行为是法律的要求。而当法秩序中的规范过于繁杂,以至于法律变得无法被人理解的时候,法律的导向确定就会受到损害。(16)大部分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向国民发出行为指引,因此,当不同的法律规范发出矛盾的行为指引时,就会有损法的安定性。故强调法秩序的统一性,确保法律向国民发出统一的行为指引,是以法的安定性作为核心内涵的法治的题中之义。(17)因此,法的安定性也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提供了理论支撑,要求法秩序中的所有规范向国民发出的行为指引必须是一致的,法律秩序必须被解释成一个不存在矛盾的行为指引体系。

  

   不过,法的安定性只是要求法律为国民提供互不冲突的行为指引,以保障一般国民的行为自由。因此,一方面,在犯罪认定中,应当考虑其他法域的行为指引,使其与刑法规范发出的行为指引没有矛盾,此时的相对性判断是不能被允许的;(18)另一方面,只要在行为指引上没有冲突,不同法域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评价无损于法的安定性,此时的相对性判断可以被允许。

  

   (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本内涵

  

   通过以上对法秩序性原理支撑理论的揭示,可以明确的是,基于法学的科学性追求、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和法的安定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被坚持,完全承认刑法独立判断的理论应当被拒绝。但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含义本身就存在着张力: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指向了一定程度的法域判断的相对性;而法的安定性则指向了法秩序统一性严格的一面,即不同法规范的行为指引必须统一。

  

   不过,上述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本身的张力并不意味着该原理是一个谱系式的概念,对其理解可以在统一性和相对性两端自由滑动。这是因为,在对法秩序的诠释中,法的安定性是第一位的,目的性的追求只有在保证法的安定性的基础上来提倡。(19)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如果在行为指引上存在冲突,就会使国民无法根据法律安排自己的行为,此时法律构建法秩序的目的也会落空。(20)若连行为指引都不能统一,则秩序的构建恐怕就会成为问题,遑论去实现其他目的性追求。这一点在犯罪认定中尤为重要,刑罚的严厉性要求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如果某一行为在其他法域被允许,刑法的介入就不可能获得正当性。“当在任何一个法律领域中得到许可的一种举止行动,仍然要受到刑事惩罚时,那就会是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价值矛盾,并且也将有违刑法作为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的这种辅助性。”(21)基于此,如果存在其他法域的允许性规定,在特定行为的指引上正好与刑法规范相冲突,此时就要根据其他法域的规范,将该行为合法化。所以,不同法域的相对性判断,是以行为指引的统一为前提的,“既然法秩序本质上由行为规范组成,那么法秩序‘统一性’最核心的内涵就必然在于:法秩序应当是和谐的整体,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冲突。由行为规范构成的法秩序必须向规范接受者传达统一的、不自相矛盾的行为指引。”(22)

  

   当然,刑法与其他法域的相对性判断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角下也是被允许的,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就为这种相对性预留了空间。只是,任何相对性理论的展开,必须以保证行为指引的统一为前提。所以,通过对其支撑理论的揭示与检讨,可以得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本内涵为:在保证行为指引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不同法域根据自身目的进行相对判断。

  

   二、现有理论的检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再明确

  

   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内部的张力相呼应,理论上也存在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基本对立。前者认为,违法是对整体法秩序的违反,任何违法行为都将破坏整体法秩序。其中,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认为,在一个法域中被认定为违法的行为,绝不可能在其他法域被认定为合法;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性虽然在整体法秩序中是统一的,但违法存在不同的类型与程度。(23)违法相对论(24)则认为,不同法域的目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作为推导出效果的要件,违法性中存在差异也是理所当然的。(25)以各自的立论来说,违法一元论基本是以强调各法域的行为指引统一的法的安定性作为基础的,而违法相对论则以各法域目的不同(目的论)作为支撑,基本可以从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找到理由。但是,违法相对论及与其相关的理论未能正确处理法的安定性与法域相对性判断的关系,存在诸多值得检讨之处;理论上对违法一元论也存在误解,有必要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审视下予以澄清。

  

   (一)违法相对论存在忽视法的安定性之虞

  

违法相对性论从“法律的目的赋予法秩序的统一性”的认识出发,认为各法域有其固有的目的,违法性的内容具有相对性,只要不有损法的目的论层面上的统一性,规范矛盾就可以被承认。(26)体现违法相对论立场的质的区别说也同样认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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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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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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