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依理治国:朱熹建构的法理命题
摘要:朱熹对中国传统法理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依理治国”命题的建构。一方面,理是实现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规范与终极规范。另一方面,在依理治国的实践中,理凝聚并转化成为“德礼”与“政刑”两个层次的规范。在“德礼”与“政刑”之间,“德礼”作为理的直接转化形式,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基本规范。“政刑”作为理的间接转化形式,同时也作为“德礼”的直接转化形式,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具体规范。从“理”到“德礼”再到“政刑”,展示了规范的三个层次,即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
关键词:朱熹; 理; 德礼; 政刑; 理治;
在中国法理学史上,朱熹全面而系统地建构了“依理治国”这一命题。“依理治国”也可以简称为“理治”。如果当代中国可以称为“法治中国”,那么元、明、清三代的中国则可以称为“理治中国”;如果当代中国所处的时代可以称为“法治时代”,那么元、明、清三代经历的数百年则可以称为“理治时代”。当然,无论是“理治中国”还是“理治时代”,都可以归属于“依理治国”这个命题,都是“依理治国”这个法理命题的伴生物或衍生物。
在朱熹身后数百年间,依理治国的理论及其实践,全面塑造了华夏大地上的文明秩序,甚至还在较长时期内全面影响了朝鲜、日本等周边国家的文明秩序。这就意味着,依理治国不仅是朱熹法理学的核心命题,也可以看作是元、明、清时期中国法理学的核心命题,甚至还可以看作是明朝前后东亚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从字面上看,依理治国的含义是把理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然而,朱熹的相关论述表明,依理治国作为一个意深旨远的法理命题,还包含着饱满的法理意涵:其一,理是国家治理所依据、所遵循的最高规范或终极规范。其二,直接源于“理”的“德礼”,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所遵循的基本规范。其三,间接源于“理”、直接源于“德礼”的“政刑”,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所遵循的具体规范。由此看来,国家治理所依据的理,或者说,“依理治国”之“理”,其实包含了一个以理为源的规范体系。
一、理是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规范
朱熹之学或“朱子学”,代表了理学的成熟形态。既然称之为理学,可知理是朱熹之学的核心范畴。当然,从源头上说,理这个范畴并非出于朱熹的首创;天理这个范畴也不始于朱熹。稍作回溯即可发现,早在《礼记》中就已经出现了天理的概念,甚至还有人欲的概念,譬如:“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1】在北宋,程颢就曾以“理”释“天”,称:“天者理也,神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2】这就是说,天与理等同,天与理乃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天的至高无上就是理的至高无上。正是在这样一个思想传统中,朱熹对理、天理进行了全面阐述,进而成为了理学的集大成者。
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理也是一种应当遵循的规范,而且是最高的规范。关于理的规范性,李泽厚认为“朱熹庞大体系的根本核心在于建立这样一个观念公式:‘应当’(人世伦常)=必然(宇宙规律)。朱熹包罗万象的‘理’世界是为这个公式而设:万事万物之所以然(‘必然’),当即人们所必须(‘应当’)崇奉、遵循、服从的规律、法则、秩序,即‘天理’是也。尽管与万物同存,‘理’在逻辑上先于、高于、超越于万事万物的现象世界,是它构成了万事万物的本体存在。”【3】此论不仅揭示了理的本体意义,更突显了理作为必须遵循、必须服从的“法则”之意义。作为“法则”的理,可以理解为现代的法——而且是效力最高的法。这种效力最高的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西方的自然法概念。显然,理与自然法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在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异。其中至为明显的差异在于:理可以直接而普遍地运用于案件裁决,相比之下,自然法在司法实践中较少直接“现身”。
在这里,不妨稍微察看一些历史现象与历史细节:明清时期,很多衙门都习惯于将理与法并称,而且习惯于把理置于法之前。这样的传统意味着,理与法都是处理案件需要遵循的规范,而且,理还是高于、优于、先于法的规范。在《三松堂自序》一书中,冯友兰描述了他的父亲在湖北省崇阳县衙从事司法审判的场景:“我和景兰有些时候跑到大堂,站在父亲的椅子后面,看父亲审问。在一件案子结束的时候,父亲就用朱笔写个‘堂谕’。堂谕就等于判决书,但是其中并不引用法律条文,只是按照情理就判决了。”【4】冯友兰所述,乃是清朝光绪年间的场景,也是理作为案件审理乃至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规范的“晚景”。冯友兰在此所说的“情理”,主要就是有别于“法律条文”的理。对于这样的情理及其相对于国法的权威性,清代乾嘉时期的戴震有一句批判性的评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5】这就表明,理与法都是必须遵循的规范,而且,理还是绝对正确的、任何人都不能质疑的绝对规范,因而,可以视为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最高规范,而且是可以在司法裁决中经常适用的规范。
为什么理是最高的规范?为什么“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理到底是什么?在戴震的《孟子字义疏证》一书中,开篇就是关于“理”的解释:“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在此基础上,戴震征引《孟子》《周易》《中庸》以及郑玄、许慎关于理的若干论述,结论却是:“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6】戴震所说的“后儒”主要是指宋明之儒;与之形成对照的,主要是先秦之儒、两汉之儒。在这样一个“后儒”群体中,朱熹可以说是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按照戴震之意,朱熹所代表的“后儒”对理的理解,显然不同于“分理”“文理”或“条理”。那么,朱熹作为后儒的代表,他所讲的理,又当如何理解?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老问题,学术史上已有反复讨论。翻开《朱子语类》,开篇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首先,有人向朱熹提出:“太极不是未有天地之先有个浑成之物,是天地万物之理总名否?”这样的提问旨在探究:在万事万物中,最先出现、最初发生的事物是什么?提问的人其实已有一个预先设定的答案,那就是太极。在天地尚未形成之前,应当有一个浑成之物,这个事物可以命名为太极。那么,这个太极能否视为天地万物之理的总名?对于这个问题,朱熹的回答是:“太极只是天地万物之理。”对于天地来说,则天地中有太极;对于万物来说,则万物中各有太极,“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动而生阳亦只是理,静而生阴亦只是理。”【7】进一步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7】这些论述几乎可以看作是一篇写意性的“朱熹版本”的“创世记”,因为,它描述了这个世界最初的起源:我们所见到的这个世界,其最初的源头,就是理。理是最先、最初的存在,是万事万物的起源。这就像《旧约全书·创世记》之第一句:“起初,神创造天地”。按照《圣经》之首句,天地源于神的“创造”。按照“朱熹版本”的“创世记”,天地源于理的“发育”。按照《圣经》,是神直接创造了天地。根据朱熹之意,因为有这理,所以便有了这天地;如果没有这理,则这天、地、人、物都不会“发育”。从理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来看,理是天地万物“发育”的最初的原因,天地万物是理的结果。如果说,在神学的世界里,神可以借助于任何事物以显示神的存在,那么,朱熹阐述的理也有这样的属性:理可以借助于任何事物以显示理的存在,即天有天之理,地有地之理,人有人之理,物有物之理;以此类推,法也有法之理。这就是朱熹建构的形而上之理,其地位就相当于《圣经》中的神或上帝;按照徐梵澄的说法,朱熹所称的“天地间之‘理’,西方称之为‘上帝’”【8】。这样的比较与对照,是值得注意的。
在朱熹之学中,形而上之理占据了“事物之因”的位置。但是,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首先,理可以释为天理。天理就是理。理与天理是否有区别?戴震就此有专门的辨析:“问:古人之言天理,何谓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絜之人,则理明。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乐记》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灭者,灭没不见也。”【9】按照戴震之意,理与情可以合称。所谓情理一词,可以表明理与情之间的关联。相比之下,天理则是天然之分理,天理更多地与天然、自然有关。与天理相对应的,主要是物欲,物欲的实质是人欲,亦即人对物的欲望,若是人对物的欲望没有节制,在这种情况下,天理就灭失了。这是戴震所理解的天理。但是,按照朱熹之意,理就是天理。《朱子语类》卷一称:“有是理后生是气,自‘一阴一阳之谓道’推来,此性自有仁义。先有个天理了,却有气。”【10】这里分别提到了理与天理,它们与气的关系是相同的,因而可以相互替换。
理还可以释为太极。朱子云:“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太极本无此名,只是个表德。”【11】“太极无形象,只是理。”【11】这两句话表明,无形无像的太极即为理之表达,或简而言之,理即为太极。朱熹又说:“太极,形而上之道也;阴阳,形而下之器也。是以自其著者而观之,则动静不同时、阴阳不同位,而太极无不在焉。自其微者而观之,则冲穆无朕,而动静阴阳之理已悉具于其中矣。虽然,推之于前,而不见其始之合;引之于后,而不见其终之离也。”【11】理是形而上之道,太极也是形而上之道,由此看来,太极就是理的别名。“太极非是别为一物,即阴阳而在阴阳,即五行而在五行,即万物而在万物,只是一个理而已。因其极至故名曰太极。”【12】由此可见,哪怕是着眼于存在方式,也可以体会太极与理的同质性。
理还可以释为道。《与陆子静书》称:“凡有形有象者,皆器也。其所以为是器之理者,则道也。”【13】在这句话中,虽然主要是讲道与器之分:器是有形有像的,道是无形无像的。但是,朱熹在此也确认:器之理,就是道。简而言之,所谓理,就是道。再看《朱子语类》卷九十五:“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然有此器则有此理,有此理则有此器,未尝相离,却不是于形器之外别有所谓理。”【11】这就直接把理与器对应起来,作为形而下的有情有状的器,既可以与道对应,形成二元关系;也可以与理对应,形成另一种二元关系。透过“器”这个中介,也可以理解理与道的同质性。在《答黄道夫》中,朱熹又说,“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14】这也可以说明,道实为理的别称,理即道。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理学”也可以称为“道学”,理学家即为道学家。
理还可以释为性。《朱子语类》卷四:“天地间只是一个道理。性便是理。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只缘气质之禀各有清浊。尽心是尽见得这道理,存心养性只是操之之意。心有善恶,性无不善,若论气质之性亦有不善。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故孟子之言性,指性之本而言。然必有所依而立,故气质之禀不能无浅深厚薄之别。”【10】这里反复强调,性就是理。性即理,仿佛天即理、道即理。性与理合起来就是性理,如同天与理合起来就是天理,道与理合起来就是道理。在学术思想史上,理学被称为“性理之学”,背后的原因就在于“性即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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